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太太外遇事實.竟聲請家暴保護令.要丈夫遠離. 屏東 法官識破駁回

  【家暴事件.許多都是被冤枉的】報案人不一定是受害人.

外遇挨揍要尪遠離 法官識破駁回            北美新浪網 2008/04/29


  屏東縣劉姓女子因外遇遭先生毆打,除聲請保護令,還要法官發出禁止令,包括遠離她工作地點3公里,法官問她“如此一來,妳就可以公然與男友在一起”,她低頭微笑不語,法官識破她的計謀,昨天核准禁止跟蹤等,但遠離令不准。
  不到30歲的劉姓女子,面貌姣好,穿著時髦,很會打扮,到法院出庭時,臉部、眼眶四周還有被毆打後瘀青的痕跡。
  劉姓女子說,與先生戀愛結婚兩年多,最近半年來,她工作比較忙,晚回家,先生懷疑她“感情走私”,不聽她解釋,經常酒後對她拳打腳踢。
  她說,上班時,先生不時打電話查勤,她不接電話,先生就傳簡訊,害她成為同事取笑對象,先生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她的生活,威脅她的生命安全,要求法官發出不准先生跟蹤、騷擾、通訊(打電話)、傳簡訊,遠離上班地點3公里的禁止令。
  法官傳訊劉女先生出庭,他說,以為太太真的加班才晚歸,有次太太竟然在睡夢中叫出陌生人的小名,還會微笑,他覺得奇怪,後來跟蹤看到太太下班後跟公司男同事外出吃飯,十指緊扣,狀至親熱,他不動聲色,等太太返家詢問原因,她還以加班做藉口,讓他很生氣,才動手打人。她後來依然故我,他忍無可忍,才會藉酒修理。
  法官再傳劉女到庭,問她“妳要先生遠離妳工作地點方圓3公里,妳先生工作地點剛好在3公里內,他怎麼去上班?”,法官又說,有了這張禁止令,“妳就可以公然跟男友在一起?不怕先生騷擾、跟蹤,”劉女低頭微笑不語。
  由於男方確實有傷害及騷擾的行為,法官依法發出禁止騷擾、通訊、簡訊、跟蹤等命令,但遠離3公里的部分未核准。

【家暴事件.許多都是被冤枉的】報案人不一定是受害人


1 則留言:

  1. 沒錯  我太太 也是外遇  沉迷網路交友  分居15天  還來小孩住處 婆婆因為出於好意開門讓他進入 但是他卻趁機  激怒對方 並大喊家暴 並命令3位表妹 報2位小孩出門
    先生因為 不知道 太太住哪理 且是否外遇對象是否會欺負小孩   正當防衛  搶下小孩  將他們4位趕出門口  想不到妻子 竟然  馬上叫警察 謊報 家暴  真是很不要臉
    一位受傷的父親 妻子 不帶小孩 每天上班都在上網  上班也都無班表提供  冥府其實的    外遇跡象 
     
     
    [版主回覆07/07/2010 09:00:17]速(遠離莫見面)...不要讓對方有任何的(家暴)藉口及被搜證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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