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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2日 星期二

#家暴年齡下降 擬修家暴法含情侶(情侶連家人都還不算吧!.沒有同居義務.家暴法再添惡法?)



家暴年齡下降 擬修家暴法含情侶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2月12日


#有"妨害自由"、"傷害"、"強制"等罪可告,已夠用了,實在不需多此一舉;何況若無同居、"情侶"證書,若有一方不承認情侶關係,那誰說了算 ?


#雙方沒有履行同居義務啊。何來「家暴」?


#有婚姻關係是家暴,沒婚姻關係是傷害罪,本來就很清楚的事,幹嘛自己製造灰色地帶?


#不食人間煙火來害人到幾時呢?法律可以管到情人之間的交住嗎?法律可以叫那些只看外貌或財富就巴著對方不放的人離開嗎?


#既非家暴,為何要修入家暴防制法?


#情侶連家人都還不算吧!..家暴法住海邊的嗎?


#世界罕見之台灣情侶家暴擬修法?又見台灣假仙文化? 



        非同居暴力行為在年輕世代中日益氾濫,受暴年齡更有向下蔓延趨勢。根據調查,國內大學生有將近兩成透露,曾遭受交往伴侶暴力對待;國高學生,也有一成有遭親密伴侶拳腳相向,立委推動修法,要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範圍擴及交往情侶,希望有效減少因情侶爭執引起的社會案件。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沈瓊桃二○○九年對兩千位台灣大學生進行隨機抽樣問卷,結果顯示有交往經驗的大學生,曾受肢體暴力者達十八.六%;同樣數量的國高中生有一個月以上交往經驗的有卅六%,其中三成曾有受暴經驗,就是說每十名國高中生,就有一名曾受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經驗。


台灣防暴聯盟執行秘書張琳說,去年三月台中曾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兒童凶殺案,起因是一名十五歲的國三女學生與廿九歲朱姓網友交往,兩人疏遠後,朱嫌不斷騷擾女方,女學生事前雖曾向警方求助,卻無法獲適當保護,導致女學生弟弟遭朱嫌殺害。


婦援會研發專員張凱強指出,根據去年下半年的網路問卷調查,廿.五%的受訪者曾遭親密關係暴力,其中同居受暴的比例雖高達四十八%,但受暴時並未同居的比例,也占了所有受暴者的近四分之一,且未同居受暴年齡層,明顯集中在十三歲到廿五歲間,顯見非同居暴力已經成為關乎年輕世代切身安危的重大問題。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民國八十七年上路後,經歷多次修法,卻把保護對象侷限在同居關係,或一定親屬關係,導致目前許多交往中的情侶等,雖遭到對方的暴力威脅,卻沒有法律可以幫忙,她主張修法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保護範圍。


吳宜臻指出她說,只要納入一些指標性定義,就可以界定何謂未同居親密關係,並針對可能受暴者給予保護令或隔離令等;至於是否降低保護年齡,她認為,若降低年齡層,在兒保社工與家暴社工的整合上,恐出現困難,修法可先不考慮。



遠離暴力情人 「家暴法」擬納情侶


TVBS – 2013年2月12日



情侶之間拳腳相向,或是因為分手導致情殺的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調查顯示,國內有將近2成的大學生曾經遭受交往對象的暴力對待,現在有立委打算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擴張到只要是情侶就能適用;但有民眾擔心,「情侶」的定義很難界定,甚至有人表示,不適合分手就好,什麼都要法律管,會不會管太寬。




偶像劇台詞:「我喜歡你。」



熱戀中的情侶,愛得難分難捨,只是一但愛情變了調,恐怖情人恐怕讓人無法招架,去年3月台中29歲的朱姓男子,不滿年輕小女友提分手,潛入女友家中,預謀殺人,女友的弟弟慘遭毒手,1死1重傷。



台灣女人連線顧問黃淑英:「(家暴法)裡面要處裡的,那親密關係就不限於家庭的成員或同居關係,也有非同居的情侶,所以如果我們把它擺在一起的話,我覺得從立法的意旨來看是可以的。」



非同居情侶的暴力行為,越來越嚴重,調查顯示,談過戀愛的大學生,有18.6%遭受肢體暴力,有交往經驗的國高中生,更是每10人就有一人曾經受暴,有立委打算修法,把「家暴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從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的成員適用,擴張到只要是交往中的情侶,通通適用,婦女團體樂觀其成,但「情侶」要如何界定。




民眾:「這個定義有點模糊,因為有些人就是,尤其是男生他會覺得我們只是普通朋友,但女生會覺得我們就是男、女朋友。」



民眾:「就直接分手就好了啊,為什麼要那麼(麻煩)。」



未來家暴防治法修法通過,不只異性情侶,「同志couple」也一並適用,家暴法能不能成為感情糾紛的金鐘罩,考驗的恐怕還是情侶的愛情智商。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廉價的保護令&保護令滿天飛.(男女朋友要分手.也可申請保護令).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39歲謝姓男子不甘魏姓女友提分手,時常出現在魏女住處及常出入的場所附近等候,讓魏女困擾不已,因而向板橋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去年謝男在魏女機車留下一張紙條求魏女復合,法院審理認為謝男無故接近留下字條的舉動,使得魏女心理上出現不快反應,今年2月間判他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7日早上7點45分許,謝男為了求女友復合,趁魏女送小孩到三重區某國小之際,跑到學校後門逗留,將寫著:「請你和我聯絡好嗎?」等字句的字條,留在魏女機車的置物箱上,魏女發現後感覺「毛骨悚然」,氣憤提告。



謝男不服上訴:「我只是想要求復合才去學校附近找魏女,因未見到對方,才留下一張字條,並未逗留,也沒有威脅或傷害魏女,而魏女本身有精神壓力,情緒難以掌控,甚至有時會亂發脾氣,我絕無故意違反保護令,希望她撤告。」



前女友不快 被判有罪



法院審理時曾為此電詢魏女,她拒絕原諒前男友、撤告,合議庭也認為,謝男自稱了解魏女脾氣,卻未曾考量其個人感受,本案雖無從判斷魏女的痛苦畏懼,但確因謝男無故接近留下字條的舉動,已使魏女心理上出現不快反應,故做出上述判決。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只說從此幸福 沒學分手教育).甚至...如何打離婚官司?蒐證錄影?司法提告要件.程序?



(只說從此幸福 沒學分手教育…)


【聯合報2012.05.05 ╱張君威/國北教大生命教育所助理教授

 



小時候的童話故事總是:「王子遇到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長大之後,卻發現那是辦家家酒的童話;也是現實生活中,宛如奇蹟的神話。

自殺是青年的第二大死因,僅次於意外事故。除了學業與工作壓力外,情傷是個重要殺手。大學學生輔導中心最擔心的事,莫過於學生自殺;軍警單位長官的最痛,莫過於部屬以槍結束生命。分手,是大部分的人,在生命中必經的歷程;即使不是自己親身經歷,親朋好友,應該都面臨過這樣的問題。有人愈挫愈勇,有人一蹶不振。旁觀者應如何陪他走過?

一般而言,戀愛失敗的次數,總是比成功次數多。很多學校或機關都有性別主流教育或是心理衛生講座,但好像很少有分手教育的議題。也許分手是尷尬的事,所以不要再提。分手時,當事人面對三個T:Tear、Talk、Time,卻需獨自留眼淚,沒有人可以傾聽,沒人可以對談;時間拉長,走不出來,夜深人靜,槍聲驟響,空留遺憾。

感情可以結束,生命不能重來。分手教育,也是生命教育的一環。如何強化分手的知識、態度與技能;讓孩子知道愛情的無奈,當愛已成往事時,如何面對、接受、放下、處理它。在哪裡分手?如何分手?如何處理分手的情境?如何在分手中成長?如何在分手時全身而退,給對方台階,減少自己與對方的傷害?

從分手中成熟,從分手中學習,迎接新的生活,應該是兩性教育的重要議題。





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醫院(驗傷單)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病歷又造假?



驗傷診斷書-驗傷單


        打官司勝負關鍵在證據,許多醫院會告知驗傷民眾,法院要求檢具訴訟用驗傷單,當事人為求償,大都毫不考慮要求開立貴許多倍的訴訟用驗傷單,成了醫院財源之一。但司法實務上,並沒有「訴訟用驗傷單」,不少人花冤枉錢卻無助打官司,驗傷單亂象有待衛生署整頓。


不少醫院表示,訴訟用驗傷單費工、較詳細有用,因為有人體診斷圖等。但在訴訟中,頂多藉以說明受傷情形,驗傷單屬「傳聞證據」 ,沒有證據能力,打官司有用的證據是病歷。


病歷是醫療過程有規律的準確記載,隨時可接受檢驗狀態,屬於證明文書,才可做為證據;驗傷單是記錄特定單一事件,除非兩造不爭執才具證據能力。但要求開驗傷單就是因加害人不想賠償、或不願賠太多錢,爭執是必然的。


因此,醫院開的訴訟用驗傷單及一般驗傷單(即甲、乙診斷證明書),上了法庭都屬傳聞陳述,不能作為指控證據;被害人多花一、兩千元取得的訴訟用驗傷單無助求償,只是多花錢。


北市日前一位男子抓姦時被老婆抓傷,老公檢具訴訟用驗傷單告傷害罪,太太辯稱老公自己捏傷栽贓,反控誣告,驗傷單毫無用處。老公聲請調閱病歷並傳喚醫護人員作證,才認定被抓傷。


部分醫院所聲稱,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檢具訴訟用驗傷單,是誤解司法實務的無稽之談。為免受害民眾還沒求償就先被剝一層皮,衛生署該針對驗傷單亂象,研議精確規範並要求醫院遵循。


打官司 病歷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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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壞老婆.三度偷吃反而咬家暴. 偽診精神科反咬丈夫精神虐待.人妻訴離駁回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台南市張姓婦人指控大陸經商的林姓丈夫虐待她,訴請離婚,一審判准。其夫上訴後,找來岳母作證,舉證妻子三度外遇劈腿,上訴期間還被他抓姦在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婚姻難以維持,張女應負較重的責任,駁回張女的離婚聲請,判她敗訴確定。



張女曾有一段婚姻且生下一女,八十八年與林姓台商結婚,兩人再生一女,期間林幫張女處理張父的喪事,幫她還清務債,還買車給張女代步。



但張在去年訴請離婚時指稱,林長期在大陸經商,回台時,卻常莫名半夜叫她起床,斥責、辱罵,還不准她看韓劇,譏笑她「智商、學歷均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並對她的同事說「我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必須看精神科,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



一審法官認定,兩人婚姻已難維持,認為林應負較多責任,判准離婚。



林不服上訴,反控張女為達離婚目的,不斷講假話,在法庭上哭訴,並安排偽證醜化他;張女的母親還反過來幫女婿作證,證實張經常讓丈夫找不到人,她為了欺瞞女婿,還替女兒找藉口,騙稱女兒在睡覺或是外出。



林二審時,提出妻子連續劈腿的證據,張女母親也證實確有此事。包括九十一、二年間,張女在台東服務時,曾與替代役男有不倫關係;九十七年九月兩人分居後,張女在台南市與一名陳姓男子同居通姦;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兩人官司尚在上訴期間,張竟與另林姓男子在嘉義被抓姦在床。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徐婦.軍中髮姐人稱「花蝴蝶」.沒有認真經營婚姻.竟借保護令要休夫.竟然連丈夫的名字都寫錯.遭駁回

謊報家暴.利用保護令離婚案件


濫發的家暴保護令(實例):懶惰不查證.草率發放!.....一塌糊塗


光看單方文字就任意判定家庭務事.還未知誰是真正加害者.卻草率核發保護令?


直接由法官核發者高達83.86%沒有經過庭訊程序


聯合新聞網 – 2011年12月20日.


在軍校當髮姐的徐姓婦人以丈夫個性暴戾,動輒被揍,訴請離婚,但訴訟狀上把丈夫的名字寫成公公的,加上她的老闆形容她「像花蝴蝶」,有軍官和她約會被調職,法官認為徐婦連丈夫姓名都弄錯,顯然無心經營婚姻,駁回離婚之訴。


桃園地院調查,徐姓婦人結婚八年,和丈夫差五歲,她以丈夫稍不如意就咆哮、拳腳相向,把她當出氣包,聲請保護令也無效,她連基本的人性尊嚴都沒有,以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徐婦丈夫爆料說,妻子在軍校福利社當髮姐,他曾打電話給福利社老闆,老闆說「請你太太來是理髮,不是當花蝴蝶」。軍方人員也告訴他,徐婦自稱未婚,曾和多名軍官交往,一名軍官在情人節約徐婦,另有一軍官送花,約到KTV唱歌,都因行為不檢,遭軍方記過調職。


徐婦丈夫還說,妻子聲請保護令後主動搬走,疑與一名軍官私奔;打官司時把他的名字寫成他父親的姓名,分明想了斷這樁婚姻,他不願成全妻子。


桃園法院審理時,徐婦說「不小心弄錯丈夫的名字」,聲請更正;她的丈夫說「太離譜了」,「又沒住一起,她跟公公接觸不多,怎麼可能會寫錯,分明是故意的。」


法官認為,保護令不是離婚的萬靈丹,認定徐婦丈夫只是一時激忿動粗,並非經常性家暴;且根據福利社老闆和軍方說法,確有軍官和徐婦交往被記過調職。


法官表示,雖無法證明徐婦有第三者,但行為逾越分寸,加上連老公的名字都寫錯,顯然沒有認真經營婚姻,徐婦是過失的一方,無權訴請離婚,判她敗訴。


搞錯老公名 軍中「花蝴蝶」休夫遭駁回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別人家的(家事與家醜).法入家門的濫判?


在岳家罵妻性奴隸 有罪變成無罪定讞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5日






前年中秋節,張姓男子當著林姓妻子、岳家12人面前承認通姦,還說15年來把妻子當「性奴隸」,並以手擠壓她的胸部,林婦憤而控告張涉公然侮辱罪,但高等法院認為林婦娘家屬私人住宅,且人數不是隨時可增加,不符「公然」構成要件,昨判張無罪定讞。


12人前羞辱 被妻告公然侮辱


在外商擔任主管的林婦指控,張曾對友人和親友承認有婚外情,不但沒有愧疚,還以「潑婦、長相醜、胸部小、笨」等話辱罵她,甚至在某次接小孩時將她推倒受傷。


林婦表示,中秋節當天她和張回新北市汐止區娘家,她質問張與王女婚外情時,張惱羞成怒,竟以「性奴隸」辱罵她,讓她氣得昏倒和尿失禁,還徒手打她頭部、擠壓胸部。


法官︰家庭聚會不算公然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張某,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依簡易判決,依公然侮辱罪判張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


張某不服上訴二審,他在士林地院刑事庭指稱,當天妻子問他15年來把她當成什麼?他回答「是奴隸」,而非「性奴隸」3字,且地點是林的娘家,屬家庭聚會,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的「公然」不同。


士林地院採信張的說詞,改判張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根據林婦家人的供詞,認定張有辱罵性奴隸。


不過,高等法院仍認定,公然侮辱罪的「公然」,依司法院院字2033號解釋,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此外,人數隨時處於可增加情況,此案在林婦的娘家,一般人很難隨意進出,當時雖有林婦的家人共12人在場,但非處於隨時可增加狀態,不符「公然」的要件,昨天判張無罪定讞。


張男和林婦去年6月離婚,林婦另針對張和王姓女子通姦、辱罵用語對張男、王女提出民事求償。


審理時,2人的女兒指證,爸爸對媽媽坦承有通姦的事證,高院因此判決張某和王女須連帶賠償林婦60萬元確定,另張某因貶損、傷害林婦,另須賠償38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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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2人面前 多數法官會判有罪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5日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北院法官、律師吳孟良昨表示,不論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多數人」情形,通常都會被認定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構成要件,因此,當張對著林婦娘家共12人辱罵林婦性奴隸,多數法官應該會判有罪。


吳孟良也指出,依實務見解,只要3人以上,就算是多數,應已造成林婦人格權的貶損,「12人怎會不算是特定的多數人呢?」


一名不具名法官表示,在多達10多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他人辱罵「性奴隸」等言詞,雖是私人住宅的場所,應該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他認為高等法院和先前士林地院二審的判決不妥適,有些牽強。


不過,吳孟良也指出,他研判高等法院和二審的士林地院是以「罪疑惟輕」的考量,認為張是出於自衛所做的本能反應,衡量後才做出無罪決定,也有其道理。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黃煌煇-成大校長.不是家庭暴力.不給看電視+碎碎唸(精神言語暴力?)不給睡覺.到凌晨4點(妨害自由?)莞爾一笑




不讓妻看連續劇 成大校長「講」整夜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12日





          夫妻間難免會意見相左,成大校長黃煌煇的因應之道是以「理」說服,多年前為了不讓太太看「台灣霹靂火」,從晚上講理講到凌晨,直到太太「投降」,認同他的道理才罷休。


台南一中、嘉義中學、屏東女中等「南區國立高中數理資優班學生」近二百名近日至成大參訪,黃煌煇與學生暢談學習、處事應對等各項經驗與態度。


黃煌煇指出,人一定要活得健康、快樂,快樂要靠自己營造,不快樂的時候盡量縮短,他個人就很少生氣。


聽眾好奇詢問黃煌煇,印象中最生氣的事是什麼,黃煌煇說,最氣太太不理人,家中有人不說話會影響家庭和樂。太太有時候不接受他的意見,他並不會生氣,都靠講理來化解。


講理講到凌晨 直到太太「投降」


他舉例,「台灣霹靂火」熱映,但他覺得太暴力,不希望太太看,結果某天睡前發現太太又在看,他就開始講道理。講到凌晨四點、太太打呵欠,他仍繼續講,直到太太受不了、同意他的意見為止,從此再也沒見太太看該部連續劇。


嘉中資優生認為,這種講理有點霸道,勸勸就好,而且看哪一齣連續劇是個人自由,不必不讓人睡覺吧。屏東女中學生說,不給睡有點超過,有這樣喜歡講道理的老公「好累」!


黃煌煇用「長篇」大道理不讓太太看連續劇一事,很多朋友聽過後則都莞爾一笑,因為黃校長經常愛以糗太太的方式來表達他對事情的看法,原因是舉他人為例會得罪人,太太較無妨,也藉此表達夫妻感情好、對太太的重視。


黃煌煇的友人說,黃愛說笑話,會逗老婆,夫妻間互動在外人看來有點寶,可稱之為「莫名兄」、「其妙姊」;其實黃的太太邱奇妙很識大體、高EQ,尊重先生,會為先生著想。


邱奇妙原為國中老師,年輕時體弱再加上孩子年幼,選擇當家庭主婦。黃感念太太付出,除非不得已,否則再晚一定要回家,在沒有高鐵、飛機班次又少的年代,黃到台北出差,再晚都搭夜車回家。他解釋說太太「惡人無膽」,所以要回家陪老婆大人。


黃煌煇說,夫妻感情如果不好,工作就做不好,所以再忙再累,回家都要抱抱太太,表達感謝,也可以增進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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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煌煇-成大校長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工學博士(1981) (國家工學博士)



  • 亞洲可視化協會(ASV)執行委員(2011~迄今)
  • 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2011~2013)
  • 臺灣水利產業發展推動協會理事長(2004~2010)
  • 臺灣自來水公司董事(2006~2010)
  •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理事長(2000~2006)
  •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海洋環境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召集人(2006~2007)
  • 經濟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審議委員會委員(2006~2008)
  • 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委員(2005~迄今)
  • The member of IAPSO Commission on Groundwater-Seawater Interactions(2005~2007)
  • 行政院經建會「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專案小組」委員會委員(2004~2008)
  • 國立成功大學與國立中山大學跨校「海洋環境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主持人(2003~2005)
  • 教育部追求學術卓越研究計畫-「斜坡上非線性波浪傳動特性之研究」總主持人(2002~200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委員(2003~2007)
  • 國際海洋研究會中華民國委員會常務委員(ROCNCOR) (2004~200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2004~200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審議委員會委員(2000~2005)
  • 經濟部科技審議委員會委員(1996~迄今)
  • Executive Member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ydrodynamics (ICHD) (1996~迄今)
  • Committee Member of Section II.3, I.A.H.R. (1998~2002)
  • Committee Member of R.O.C.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Oceanic Research (ROCNCOR) (1998~2000)
  •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主任(1996-2001)
  • 行政院科技預算資源學門審議召集人(1994-1998)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海工學門召集人(1994-1998)
  • 京都大學防災研究中心訪問教授(1994)
  • 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訪問教授(1992)
  •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代理院長(2008~2009 )
  • 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1986~迄今)
  • 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所長(1981~2011)
  • 國立成功大學副校長(2007~2011)
  • 國立成功大學校長(2011~迄今)


 


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新竹.被橫判的離婚事件?女老師勤做回收堆置物品.丈夫想跳樓自殺.{精神疾病}(家像回收場 竹科夫休老師妻)法入家門!


明火執杖.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新竹縣一名國小江姓女教師,因經常將學校的紙張、紙箱、塑膠袋拿回家資源回收,把新居弄得像垃圾場,房內無法睡覺,連浴室也沒辦法洗澡;她在竹科任職工程師的胡姓丈夫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品質,因為和他白天在無塵室的工作環境差太多,他苦勸妻子無效,還一度想跳樓自殺,最後向法官沉痛告白,希望結束這段婚姻,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這段婚姻已經難以維持而判准。


判決書指出,34歲的江姓女教師與胡姓竹科工程師結婚7年,婚後胡男才發現妻子有蒐集垃圾習慣,95年在竹北買新房子,妻子仍會將學校垃圾帶回家,並隨意堆置,不時傳出臭味,形同垃圾場,胡男被迫搬到客廳睡,但妻子仍不為所動,照常將回收物堆在社區停車格,鄰居及管委會抗議勸告3、40次都無效。


胡姓工程師說,長期在無塵室工作,已養成愛整潔、重整理的觀念,哪知妻子越來越將家裡當儲藏室,到處堆放東西,不要說他無法忍受,連到家中看過的親友都受不了!


胡男2名同學出庭作證表示,看到胡家狀況也嚇了一跳,「新房子怎麼會所有的空間都堆東西!很像垃圾堆!」胡男姊姊也作證說,弟弟家亂七八糟,屋內堆滿物品,根本無法睡覺,連浴室也沒辦法洗澡;胡姊告訴法官,「結婚後第1年正常,接下來就每況愈下!越來越可怕!包括衣服、塑膠袋、書籍,到後來連走路都有困難,廚房流理台還堆滿東西,堆到天花板上!」


妻駁:秉持勤儉持家


胡男多次向妻子反映,希望找搬家公司來處理雜物,但妻子回他,「如你未經我同意搬走東西,我會很不高興!」胡男感慨地說,「家是休息的地方,工作壓力已經很大,如果回家還不能得到休息,不知道人生剩下什麼?」


胡男認為,妻子已造成他精神崩潰,同時親友、鄰居非議,已侵害他的人格尊嚴,超過忍受的程度,一度令他痛苦到想跳樓自殺,最後不得不搬出去,並訴請離婚。


江女則強調,自己並不是蒐集垃圾,而是她的衣物、書本、教具、空紙箱及乾淨塑膠袋,且她對各種資源力求節約,她是秉持婦女應具有勤儉持家美德信念,才將這些物品放在家裡,以備不時之需。


江女告訴法官,先生因在無塵室工作,愛乾淨、整齊,她已很努力整理居家環境,卻沒被體諒,實在是因為家裡空間太小,才會看起來感覺凌亂;法官則當庭問江女,可不可以不要將外面東西帶回家中,江女回答:「我帶回家的東西,都是教學資源!」


妨礙生活 判准離婚


新竹地院法官審酌證據後認為,被告不顧他人感受,將物品堆在休息的地方,影響居家品質,加上先生也消極搬離住家,造成分居事實,法官更認定夫妻情愛已喪失殆盡,妨礙家庭生活,因此判准離婚。


記者昨天下午到江女所住社區採訪時,保全人員說江老師不在;社區管理委員會王姓總幹事接受電話採訪說,那是他們夫妻家務事,和社區無關。


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世間壞男女.捏造家暴.找偽證人就可以聲請保護令.警察不查?法院不開庭?懶惰為績效就濫發保護令.

 家事法官的懶惰心態.....

 打離婚官司 保護令成護身符中國時報 2007.07.31


        家暴日趨嚴重,聲請保護令人數大幅成長,惟部分大陸配偶或有意離婚夫妻卻利用保護令作為護身符,不是警方遍尋不著被害人,就是加害人「落跑」,拒絕警方告知保護令內容。 

        警方表示,近來接獲不少大陸新娘遭家暴案,背後卻隱藏大陸妻外遇的劇情,刻意製造受虐假象,向警方謊報家暴,往往保護令核發後,員警按被害人所填寫的住址送達保護令,結果卻是「查無此人」,或取得保護令後,逕自向境管局申請新證件,完全不受夫家約束。 

        最令警方擔憂的是,割捨不掉親情關係的受虐婦女。警方說,許多婦女因沒有經濟基礎,慘遭丈夫施暴送醫後,仍不願提出家暴告訴,或被社福機構安置後,過於思念子女,又逃離安置中心,回家陪伴孩子再度過著受虐生活。 

       另外,不少正在訴訟離婚的配偶,一方刻意激怒對方並發生肢體衝突,雖向警方備案,卻不提出傷害或家暴告訴,目的在於離婚官司能站在有利的條件並獲准離婚。


世間壞男女.捏造家暴.找偽證人就可以聲請保護令.警察不查?法院不開庭?為績效就濫發保護令.



光看單方文字就任意判定家庭務事.還未知誰是真正加害者卻草率核發保護令?直接由法官核發者高達83.86%沒有經過庭訊程序.


 


 



 


2011年8月19日 星期五

濫發家暴保護令實例.故意激怒老公.設計報案後,警方幫她聲請保護令,社福單位還會主動幫她.司法懶惰又好騙?

 司法懶惰又好騙?


司法人如強盜一般.明火執杖.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小青(化名)大方承認,當初的確是故意設計老公打人,以便取得家暴證明,至於會出此招「都是同鄉教的啦!」


        現年25歲的小青說,台灣人很容易被激怒,她只要拒絕行房、或幾天沒回家,就可以激怒老公打她;報案後,警方馬上幫她聲請保護令,一旦獲核發,社福單位還會主動幫她申請長期居留台灣。


小青說,當初因羨慕同鄉嫁來台灣後賺很多錢回鄉,所以她也想來台灣賺錢。想不到老公不但年紀大,而且賺的錢不多,根本沒錢讓她寄回家;她想出去賺錢,丈夫不肯,也不喜歡她去找同鄉,兩人因而常起衝突。如今已順利取得台灣居留權,可安心在台賺錢。


        另一名越南籍的小虹說,當初決定嫁來台灣除了想過好日子,還想賺錢寄回家,沒想到丈夫娶她時講得很好聽,來台後才知道擔任駕駛工作的丈夫,收入不穩定,現在自己透過同鄉介紹,只能陪酒賺錢。


        小虹說,有的同鄉很可憐,有人嫁的丈夫年紀大到可當自己的阿公,有的弱智。她們來到台灣後,受不了公婆的嘮叨,能不跑嗎?說難聽點,跨國婚姻等於是用錢買老婆回來,只要來台後過得不快樂或沒錢,當然會想跑。


自由時報 2011-07-04


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配偶離家.報失蹤後可提離婚(未履行同居義務)



配偶離家 報失蹤後可提離婚


2011年 08月09日
我先生離家出走了,但是他沒有簽下離婚協議書,請問這樣我可以到哪裡去申請離婚嗎?需不需要先登報尋人呢?還有,我的小孩子都已經十九、二十歲了,現在應該已經沒有監護權問題了吧?



律師宋一心答: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此規定是為共同協力經營圓滿、幸福家庭生活之婚姻目的而設。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他方同居,他方可到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若被告的一方仍拒不履行,即可能構成《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或同條第二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之離婚事由,得由被遺棄或非可歸責之一方,向夫妻住所地的地院提起離婚訴訟。


未履行同居義務


以莊小姐的情形為例,為證明她與丈夫之間確有前開離婚事由的存在,在尚未提起訴訟的前階段,若離家出走之丈夫音訊全無,不知所蹤,是可先向轄區派出所通報失蹤人口,此紀錄即可作為日後提起訴訟時,證明配偶未履行同居義務或有離婚事由存在的證據,此外登報尋人也是一種可行方法。
另外《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為成年人,所以在小孩滿二十歲之前,均會有監護權問題,此部分可於離婚訴訟中,附帶請求法官酌定監護權以及日後探視、扶養的問題。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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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9日 星期六

台中.夫妻只為(嬰兒照顧)問題起口角.憑(簡訊)就輕易開立家暴保護令?豈不草率?司法人員(寧願錯殺一百)的草率處理程序...不見棺材不掉淚


光看單方文字就任意判定家庭務事.還未知誰是真正加害者卻草率核發保護令?直接由法官核發者高達83.86%沒有經過庭訊程序.


吵架撂狠話 換來家暴令   自由時報 2011-7-10

        台中市一對7年級夫妻爆發肢體衝突,妻子離家出走,丈夫傳了「妳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的簡訊給妻子,希望她回心轉意;沒想到太太認為這句話恐嚇意圖明顯,一旦返家難保不會遭暴力對待,向法官聲請保護令獲准,讓年輕的丈夫後悔不已。


       警方指出,這對夫妻的年紀僅相差2歲,前年生下1子後,因為夫妻倆都是育嬰生手,加上雙方都有工作,即使小孩白天交給保母帶,但晚間仍為了小孩照顧問題常起口角。


        上月間,雙方發生激烈肢體衝突,妻子一氣之下離家,跑到友人家暫住拒絕返家。期間妻子在友人建議下至醫院驗傷,而丈夫忙著工作又要照顧稚子,搞得身心俱疲,友人建議他不妨傳簡訊給妻子,希望對方趕快回家,男子於是傳了「妳難道狠心就這樣毀掉這個家」、「快回家否則後果自行負責」,還補上一句「妳難道不見棺材不掉淚嗎?」沒想到卻產生反效果。丈夫獲悉後向警方哭訴,表示小時候家裡大人為了要讓他們專心念書,都常以「不見棺材不掉淚」這句話教育他們,所以不覺得這是恐嚇字眼。



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台灣司法濫發(家暴)保護令實例.太太設計捏造老公家暴.棄家謀財奪產?警察只顧填單不求證+法官懶得開庭就發放了?遺害蒼生苦.

                             家暴受害人往往竟是加害人..真的!!不少台灣先生明明是「實質被害人」,在法律上卻成了「加害人」。接著丈夫被警察依照保護令趕出家門..而偽裝家暴的人卻佔住家產...家暴惡法讓台灣的家暴件數年年增家成為實質的(家暴國家)??原因是家暴事件根本沒人查...而且太好告了...司法一路懶惰.從警訊調查到家事法庭皆在表格填寫.與紙上作業.



光看單方文字就任意判定家庭務事.還未知誰是真正加害者卻草率核發保護令?直接由法官核發者高達83.86%沒有經過庭訊程序.



警察的懶惰敷衍+家事法官的草率?好多家庭只好分離收場....


設計老公家暴 外配留台捷徑?


自由  日期:2011/07/04

        家暴保護令成為訴請離婚的利器!由於外配來台4年才能申請身分證(中國配偶6年),現已出現有人利用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弱勢的保護規定,把自己塑造成家暴被害人,既能離婚,還可留在台灣賺錢。



持驗傷單聲請保護令



長期關懷單親家庭的「袋鼠與企鵝家庭萬金補給站」理事長蔡濬宇說,有的外配或中國配偶一等生完孩子或甚至不生,便藉故激怒台灣丈夫,誘使丈夫動手,再持驗傷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進而申請長期居留台灣。



「袋鼠與企鵝家庭萬金補給站」已輔導逾100個單親家庭,蔡濬宇發覺輔導對象中,10對跨國配偶有7對是以離婚收場,且不乏是以「製造家暴」達成離婚的目的。



訪視家庭中,70歲的陳新年說,他花30萬元聘金替兒子娶越籍新娘小芬,每月還給媳婦1萬多元寄回娘家。後來小芬生了2個孫子,家裡開銷變大,他沒再給零用金,想不到小芬馬上製造遭到家暴,等取得居留權即離家出走。



60歲婦人黃吉氣憤說,越籍媳婦吳思敏替她生了1名孫女,媳婦雖未製造被家暴,但一等到4年拿到身分證,馬上就拋下丈夫孩子跑了。臨走前還盜領家中存款8萬元,連她的金飾也偷走。



實質被害人反成加害人



蔡濬宇說,輔導單親家庭這麼多年,發覺不少台灣先生明明是「實質被害人」,在法律上卻成了「加害人」。



基隆地院一名法官受訪時,也不諱言這個現象越來越普遍。他說,只要拿出驗傷單,法官都會核發保護令,她們便可向移民署申請長期居留,有的人取得居留權後,會進一步向法院訴請離婚,判准的可能性很高。



類似情況也出現在中配身上。蔡濬宇說,來台4年的中國籍配偶小麗生完小孩後,即引誘先生打她,再向法院訴請離婚。蔡濬宇第二次訪視小麗時,小麗告訴她,不少同鄉與她一樣,都不想等6年才拿身分證,所以才會運用「捷徑」。



對於以上情形,司法審判界人士認為法官不會單憑一面之詞、一張驗傷單或一次的家暴保護令,就輕率判准離婚。會要求提出證人和多張驗傷單,不會輕易讓有心人得逞。


司法人如強盜一般.明火執杖.虜人父兄.拆人家庭.


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台灣 未婚生子的人數?未婚生子的比率?(少子化現象)嚴重.但是 (未婚生子)卻逐年增.正常家庭組織破碎!!




*台灣出生率持續降低.少子化現象嚴重.研討......


台灣 未婚生子的人數?未婚生子的比率?(少子化現象)但是 (未婚生子)卻逐年增.正常家庭組織破碎!!



家庭組成破碎.......................


*2009年出生嬰兒中,非婚生嬰兒 7,472人,占總出生人數之3.9%


* 內政部統計,台灣一年約有0.6%至0.8%的未成年少女 (15-19歲)成為小媽媽,生下5000至6000個小寶寶。 此處僅指未成年的{未婚生子}....


*搜尋字以....{非婚生子女}應該可以知道全部數據吧??


*萬華老松國小從曾經有1萬1千多名學生的世界紀錄,降到如今全校只剩778人。這組數字縱使是40年的演變結果,但高低差所反映的現象還是不可輕忽。台灣的少子化問題是否已變成一種社會危機?


台灣2010年(新生兒)出生人數16萬人{其中是未婚生子佔有多少數量?}.結婚對數13萬對.離婚對數5.8萬對.{約11萬人面臨離婚紛擾和子女拆散}政府要問人民真正原因!【雞母不入巢】




去年新生兒16萬 創新低



 【雞母不入巢】



中央社  日期:2011/01/08

 

        內政部今天公布最新人口指標,去年出生人數16萬6886人,較民國98年減少2萬餘人,再創歷年新低。不過,去年結婚對數13萬8819對,較98年增加2萬餘對。


        內政部資料顯示,去年底人口總數2316萬2123人,較98年底增加4萬2351人,性別比例為100比101,也就是每100名女性相對有101名男性。



去年底總戶數793萬7024戶,較98年底增加13萬1190戶,平均每戶設籍2.9人。



        人口密度方面,去年底全國人口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640人,其中以台北市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635人最高,其次為嘉義市4538人,新竹市3988人居第3。台東縣66人最低,次低為花蓮縣73人,第3低為南投縣128人。



        去年出生人數16萬6886人,較98年減少2萬4424人;去年死亡人數14萬5772人,較98年增加2190人。



        去年結婚對數13萬8819對,較98年增加2萬1720對,粗結婚率千分之6,即平均每千人有6對結婚。去年離婚對數5萬8115對,較98年增加892對,粗離婚率為千分之2.51,平均每千人有2.51對離婚。



        年齡結構方面,去年底0歲至14歲的幼年人口占總人口15.65%,15歲至64歲的青壯年人口占總人口73.61%,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10.74%。



        內政部說,台灣人口結構早已達到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老年人口比率為7%的高齡化社會標準。



少子化嚴重 經建會統籌因應



        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少子化問題嚴重,總統馬英九已責成經建會做為跨部會平台因應;內政部已將育兒津貼各種不同的發放規劃案送經建會,由經建會統籌規劃。



內政部公布最新人口指標,去年出生人數16萬6886人,較民國98年減少2萬餘人,再創歷年新低。



        江宜樺下午接受記者訪問表示,少子化問題嚴重,已非任何單一部會可因應處理;馬總統3個月前將少子化議題提升為國家重要議題,責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做為跨部會平台,彙整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衛生署等相關部會意見與做法。



        他說,少子化議題牽涉相當多部會,包括婦女懷孕期間留職停薪、育嬰假等由勞委會負責;內政部提供保母托育補助;教育部負責5歲幼兒入學免學費政策等。



        江宜樺指出,經建會已於2週前向馬總統報告,總統當時指示於1個月內推出全面性因應對策;經建會近期密集開會,他推估經建會應該會在農曆年前向總統報告。



        是否發放育兒津貼以提升生育率?江宜樺表示,育兒津貼與經建會研議規劃中的托育補助不能並行,內政部已將育兒津貼各種不同發放對象、金額試算表提供經建會參考;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兩者間如何搭配?仍不得而知,由經建會規劃。



【雞母不入巢】-台灣諺語.


台灣2010年(新生兒)出生人數16萬人{其中是未婚生子佔有多少數量?}.結婚對數13萬對.離婚對數5.8萬對.{約11萬人面臨離婚紛擾和子女拆散}政府要問人民真正原因在那裡....!



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家暴國家統計數:2010年家暴通報案件9萬7154件.比2009年同期增加1萬5671件.以警政單位通報件次占36.6%最多



家暴通報案增 女性被害占多數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1/01 14:49

        家暴案件頻傳,內政部今天公布最新統計,民國99年1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9萬7154件,較98年同期增加1萬5671件(增加19.2%);家暴通報案件被害人以女性占75%居多。




        家暴通報案增加,內政部分析,主要是加強宣導反家庭暴力意識,並推廣113線上通報及諮詢服務、強化責任通報機制,以致家庭暴力黑數逐漸浮上檯面。失業率及社會經濟壓力的衝擊,也極易導致家庭衝突危機增高,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導致家暴通報案量的增加。



        99年1月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5萬5445件占57.1%最多,兒少保護案件2萬249件占20.8%次之。若與94年比較,雖然各種暴力件數均呈增加趨勢,但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案件所占比率5年來降低8.2個百分點,兒少保護案件則增加6.6個百分點。



         按通報來源別統計,99年1月至11月家暴通報案件以警政單位通報件次占36.6%最多,醫院占33.3%次之,來自113保護專線者占19.1%居第3。如與98年同期比較,以113專線通報件次增加最速,所占比率提升3.8個百分點。



        99年1至11月家暴通報「被害人」9萬1457人,女性占75%居多;若兩性分別按年齡別觀察,女性被害人以30歲至未滿50歲者占近50%較多,男性被害人有42%為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



        家暴通報案件「加害人」按性別比較,內政部說,男性是女性的4.7倍,其中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加害人為男性較女性多9.1倍差異最大,而以兒少保護案件加害人為男性較女性多0.6倍差異最小。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新竹 驚世婆媳 互控多年 兒挺老婆告母騷擾 .{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7旬婦無罪

  家暴法的家暴迷失....


{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很難認為構成保護令的騷擾行為,所以判決張婦無罪.


驚世婆媳 互控多年 兒挺老婆告母騷擾 7旬婦無罪


中時  日期:2010/12/30 新竹報導




        真是比連續劇《婆媳過招七十回》還肥皂!新竹縣一對驚世婆媳,多年來從不合、口角、蒐證自保、違反家暴法、訴訟到婆婆遭拘役判決確定,一連串家務事鬧上衙門成家常便飯;不過,新竹地院刑庭廿九日還婆婆一個公道,撤銷她被告違反家暴一審簡易庭的卅日拘役判決,改判無罪。



        事情回到九十六年初,現年七十一歲的張姓老婦,由於動輒對媳婦惡言相向,被長子指控前後趕走他的一、二任妻子,在他娶了第三任大陸籍妻子後,婆媳問題仍無解,長子為護妻,開始隨身攜帶攝影機蒐證,順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家人從此纏訟不斷。



        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婆婆不顧保護令禁止,對家人進行精神上騷擾,辱罵媳婦「垃圾東西」、「畜牲」、「垃圾查某」、「不像樣查某」,媳婦不甘受辱,拿出攝影機蒐證並報警。老婦人因違反保護令被送往派出所拘留一晚,九十七年三月被法院判處拘役廿天,得易科罰金。而次子在當時回家探望母親,也因此被大哥控告侵入住居罪,被判處拘役廿天。



         去年十二月,換張姓男子告母親。指媽媽於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晚上,他為社區大學學員上課時,跑到教室當眾罵他「躲在黑暗的地方,跑出來嚇我,嚇得我心臟壞掉」、「你會作法、會點穴道」等語,長子認為又被騷擾而報警,一審簡易庭判決張婦拘役卅天,張婦不服上訴。



        張母這次向刑庭法官陳述,指當晚她下樓梯時,電燈突然被關掉,導致她跌倒受傷流血,她懷疑是兒媳故意關燈害她,所以去教室質問,並沒有故意去騷擾。



        法官審理後認為,當時兩人的確為了跌倒一事而互相爭執,但張婦只是為理論,而非無故侵擾,加上張男當時手持攝影機蒐證,有些挑釁、欲入其罪之感,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可想而知,很難認為構成保護令的騷擾行為,所以判決張婦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67歲吳傳明,埔墘國小撞車自焚事件.家暴法的迷失.家事法官在庭內光看警訊筆錄就能斷家務嗎?保護令急促草率的發放之後呢?精神病患?社工?【付諸闕如】




家暴不准看孫 嫌犯報復撞校園


華視  日期:2010/12/20







        到底是什麼原因,嫌犯會開著車點火、衝進校園?我們深入追蹤,這名駕駛姓吳、67歲有家暴前科,因為家暴,老婆小孩和他反目,不但爭奪房子,連孫子也不讓他探視,而他孫子念的就是埔墘國小,可能就是為了報復,才決定衝撞學校,想跟無辜的小朋友同歸於盡。



       白色轎車裡全是乾粉滅火器的痕跡,當時駕駛吳姓男子先點燃了後車廂的汽油桶,然後開著車直接衝進埔墘國小,接著又點燃副駕駛座的汽油桶,只是除了汽油之外,車上還放了三十萬的現鈔,也全都被燒得破爛,似乎是吳姓男子要燒給自己的錢,手法相當激烈,但為什麼要開著裝滿汽油的車子衝進校園,原來駕駛吳姓男子,他的孫子就讀埔墘國小,但卻始終都沒看過孫子,因為吳姓男子有家暴前科,不過去年七月份還對兒子施暴,雖然和太太離婚了,但為了爭產,還揚言拿汽油要同歸於盡。



       就是為了這間三樓的住家,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兩人離婚後,吳姓男子想要回來、太太不肯,吳姓男子居然拿汽油桶說要燒房子,嚇得鄰居趕快報警,家事鬧上的警局,太太和兒子都不跟他往來,就連孫子也不敢讓他接觸,警方懷疑吳姓男子想報復,才衝撞孫子就讀的國小,只是這一撞,不但看不到孫子,還讓自己雙手臉部嚴重燒傷,有生命危險,也讓四名無辜學童也跟受害。


家暴法的迷失.(法入家門)是調解和諧?還是徒增仇怨?家事法官在庭內光看警訊筆錄就能斷家務嗎?保護令急促草率的發放之後呢?精神病患?社工?


..............................


        清晨六點五十三分,吳姓男子開車來到加油站,要加15公升汽油,工讀生不疑有他,馬上加油,但油都還沒加完,吳姓男子就急著付錢,手一伸從駕駛座拿出千元大鈔,因為加的油,他趕著要抽出來分裝,裝在這四個汽油桶裡,然後點燃汽油,吳姓男子直接衝進校園,車子起火爆炸,白色轎車裡,椅子被燒的焦黑,裡頭放了許多衣服還有棉被,因為吳姓男子這幾天都睡車上,連夜開車從南投北上,還帶著十幾萬現鈔,只是這錢也被燒的破爛,似乎是吳姓男子要燒給自己的錢,後車廂上,還用紅筆寫著兒子和太太的名字,留了一句話,叫爸爸亡,尋短意圖相當明顯,手法激烈,但為什麼要衝撞校園,原來吳姓男子的孫子,就讀這間國小附設的幼稚園,不過吳姓男子從來沒看過孫子,因為他,有家暴前科,去年七月份還對兒子施暴,這樣的父親,兒子說,怎麼敢讓他接近小朋友。



        全家人都被施暴過,兒子很頭痛,乾脆搬離家中,離父親愈遠愈好,也因為如此,吳姓男子沒有親情,只剩家產可以爭,這間三樓的住家,原本登記在太太的名下,但離婚後,吳姓男子想要回來,太太不肯,吳姓男子還一度拿汽油,揚言要燒房子,嚇得鄰居敢快報警。



        家事鬧上的警局,太太和兒子都不跟他往來,就連孫子也不敢讓他接觸,警方懷疑吳姓男子想報復,才衝撞孫子就讀的國小,只是這一撞,不但看不到孫子,還讓自己雙手臉部嚴重燒傷,有生命危險,也讓四名無辜學童也跟受害。



男子吳傳明開車載汽油,衝撞校園,但是自己被火灼傷,目前還在加護病房觀察,情況並不樂觀,也沒辦法製作筆錄,為何要開車衝撞自己孫子就讀的幼稚園,警方初步研判,由於吳傳明的家人日前申請保護令,和對方斷絕往來,再加上又見不到自己孫子,才會一時氣憤行兇。



經過了一個晚上搶救,企圖在校園縱火的嫌犯吳傳明,因為二度燒燙傷,又吸入過多的濃煙,目前必須插管治療,還得靠呼吸輔助器,復原情況並不樂觀。


正因為如此,警方到現在根本沒辦法製作筆錄,只能查訪嫌犯住家的鄰居,拼湊出男子行兇動機。鄰居:「去南投回來之後,行為就比較偏差,有可能會燒他老婆的衣服,或是一些奇怪的行為,不然以前都很好,很正常,有時候常來亂,最後他們,他的兒子和老婆就搬走了。」


鄰居們對吳傳明印象並不深刻,只知道他是南投人,十分投入宗教活動,在這裡住了20多年,直到去年賣到板橋的住家後,就失去聯絡。


警方查出,吳傳明,67歲,原本在省政府住都局擔任駕駛,和前妻生了6個小孩,民國85年,因為二女兒搭機失事,領了1千多萬的賠償金,之後就申請退休,可能是因為無法接受女兒過世的事實,個性180度大轉變,不但常常和家人發生爭吵,甚至還企圖點火燒屋。


男子吳傳明二兒子:「燒我媽媽的衣服。」記者:「動不動就拿東西出來燒,是不?」男子吳傳明二兒子:「對,我爸的事,我全部都不理他。」


當時縱火事件發生後,家人申請保護令,又和吳傳明斷絕往來,因此警方研判,可能對於自己的子女無法放下仇恨,又見不到孫子,才一氣之下,載著汽油,衝撞他們就讀的幼稚園。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家暴保護令發下後.(更換門鎖)避免雙方接觸.避免對方故意挑釁.(換鎖行為沒有違反保護令)不起訴.




*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

*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桃園縣林姓男子對妻家暴,妻聲請保護令後和他分居,他索性更換家中門鎖防妻闖入,卻把外遇對象帶回家,妻子認為他拿保護令當通姦護身符,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林姓男子(36歲)向檢察官供稱,換鎖是避免打擾妻子,和邱女沒通姦,檢察官認為換鎖並無騷擾和侵害妻子,沒有違反保護令,通姦部分也缺乏證據,將二人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林姓男子被妻子懷疑有外遇,但林妻抓姦老失敗,夫妻常爭吵,林數度虐妻,林妻去年7月間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林妻搬回娘家居住,林姓男子一個多月後把家中門鎖更換,防妻子闖入,並帶著邱姓女子返家居住,鄰居偷偷打電話通知林妻「你老公帶女人回家」,林妻帶著警察、鎖匠破門抓姦,丈夫和邱姓女子都不在家,撲了個空,不過看到二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氣得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檢察官偵辦時,林姓男子供稱,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至於通姦部分,林姓男子聲稱沒和邱姓女子通姦,邱女只是承租一個房間,各住各的。

林妻提出二人曾出遊,有親密合照、密集通聯,當天破門看到二人衣物放在一起,「不信沒通姦」。

檢察官認為親密合照、通聯和衣物混放,無法證明有性行為。



妻聲請保護令 告夫偷吃不成.不起訴      【2010/11/27 聯合報】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台南{捏造家暴實例} 妻子外遇反而偽證醜化丈夫.法庭刻意哭訴.以憂鬱症門診資料反告丈夫(精神家暴言語家暴)

 拆穿捏造家暴的謊言....難得的案例.


三度偷吃喊被虐 人妻訴離駁回


*此事還經三審(到最高法院)?怪哉....

 

*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若是精神病更應治療...反過來..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醫師是屬偽證罪..但是法官從來就輕率不查了..............................

 

中時  日期:2010/10/30




台南市張姓婦人指控大陸經商的林姓丈夫虐待她,訴請離婚,一審判准。其夫上訴後,找來岳母作證,舉證妻子三度外遇劈腿,上訴期間還被他抓姦在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婚姻難以維持,張女應負較重的責任,駁回張女的離婚聲請,判她敗訴確定。



張女曾有一段婚姻且生下一女,八十八年與林姓台商結婚,兩人再生一女,期間林幫張女處理張父的喪事,幫她還清務債,還買車給張女代步。



但張在去年訴請離婚時指稱,林長期在大陸經商,回台時,卻常莫名半夜叫她起床,斥責、辱罵,還不准她看韓劇,譏笑她「智商、學歷均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並對她的同事說「我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必須看精神科,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



一審法官認定,兩人婚姻已難維持,認為林應負較多責任,判准離婚。



林不服上訴,反控張女為達離婚目的,不斷講假話,在法庭上哭訴,並安排偽證醜化他;張女的母親還反過來幫女婿作證,證實張經常讓丈夫找不到人,她為了欺瞞女婿,還替女兒找藉口,騙稱女兒在睡覺或是外出。



林二審時,提出妻子連續劈腿的證據,張女母親也證實確有此事。包括九十一、二年間,張女在台東服務時,曾與替代役男有不倫關係;九十七年九月兩人分居後,張女在台南市與一名陳姓男子同居通姦;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兩人官司尚在上訴期間,張竟與另林姓男子在嘉義被抓姦在床。


{捏造家暴實例} 妻子外遇反而偽證醜化丈夫.法庭刻意哭訴.以憂鬱症門診資料反告丈夫(精神家暴言語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