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39歲謝姓男子不甘魏姓女友提分手,時常出現在魏女住處及常出入的場所附近等候,讓魏女困擾不已,因而向板橋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去年謝男在魏女機車留下一張紙條求魏女復合,法院審理認為謝男無故接近留下字條的舉動,使得魏女心理上出現不快反應,今年2月間判他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7日早上7點45分許,謝男為了求女友復合,趁魏女送小孩到三重區某國小之際,跑到學校後門逗留,將寫著:「請你和我聯絡好嗎?」等字句的字條,留在魏女機車的置物箱上,魏女發現後感覺「毛骨悚然」,氣憤提告。
謝男不服上訴:「我只是想要求復合才去學校附近找魏女,因未見到對方,才留下一張字條,並未逗留,也沒有威脅或傷害魏女,而魏女本身有精神壓力,情緒難以掌控,甚至有時會亂發脾氣,我絕無故意違反保護令,希望她撤告。」
前女友不快 被判有罪
法院審理時曾為此電詢魏女,她拒絕原諒前男友、撤告,合議庭也認為,謝男自稱了解魏女脾氣,卻未曾考量其個人感受,本案雖無從判斷魏女的痛苦畏懼,但確因謝男無故接近留下字條的舉動,已使魏女心理上出現不快反應,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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