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不知陳聰明是否洩密縱放黃芳彥,但從監察院的彈劾文看來,若謂陳聰明應有樂見黃芳彥畏罪潛逃的理由,似屬合理的懷疑。因為,黃芳彥倘若進入偵審,一旦供出他與陳聰明的過從細節,恐對陳聰明極為不利。
彈劾文對二○○七年二月廿六日夜黃芳彥家的那場春酒,描述甚詳。提案監委李復甸認為,這場春酒,法務部長施茂林及檢察總長陳聰明,一同出現在扁案及珍案重大關係人黃芳彥私宅,非僅可議,更有「犯罪嫌疑」。李復甸的判斷,自是建立在合理的懷疑之上。
陳聰明事後的辯駁不足採信。他說:「若按照這個邏輯,豈不是任何人都不能與執政者身邊的人交往?」但是,陳聰明身為檢察總長,豈是「任何人」?而黃芳彥在當時已明確是扁案與珍案的重大關係人,又豈僅是「執政者身邊的一般人」?而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二人,居然在扁案珍案大爆期間,雙雙出現在黃芳彥的家中,這又豈是「一般的交往」而已?
如提案委員錢林慧君所說,當時「只要看報」即知黃芳彥與扁家的非常關係與在扁案中的非常角色;而陳聰明及施茂林對案情內幕尤較一般國人清楚,豈能不知黃芳彥是何等人物?何況,陳聰明參與黃芳彥的那場春酒,已有「犯罪嫌疑」;如今居然又辯稱「豈不是任何人都不能與執政者身邊的人交往」,故作天真無辜狀,更是自欺欺人,尤是罪無可恕。
那場春酒,可謂是最骯髒的政治場景,也是最可恥的司法醜相。若再加上在同一時期調查局長葉盛茂將艾格蒙情資洩露給陳水扁;國人應可想像,國家司法行政這一塊在民進黨主政階段,已然墮落、沉淪、解構至何等地步?司法行政的超然地位蕩然,連「三長」都淪為政治僕役鷹犬;國人此刻已不僅對當時「三長」如何包庇扁案產生重大懷疑,甚至亦對當年整個「法政關係」也疑竇叢生。比如說:高捷案何以辦得如此雞零狗碎、避重就輕?
司法行政的三長,當時顯已成為總統藉司法為統治及政爭工具的共犯結構。可笑的是,陳聰明在黃芳彥家的春酒宴,調查報告居然是出自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之手;而施茂林的報告當然是照抄陳聰明的答辯書。施茂林在報告中不說當日自己也在場,陳聰明當然也不說施茂林在場。現在,監察院的彈劾文指出二人同時在場,姑且不論「犯罪嫌疑」,僅以二人在報告中說謊偽證,他們還有資格擔任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嗎?
據說,監院彈劾陳聰明,引發「檢方基層」的「反彈」。國人要問:難道檢察官認為陳聰明與施茂林在扁案沸騰時應當赴黃芳彥私宅之約?難道謂這場春酒中有「犯罪嫌疑」,不是合理的懷疑?難道不懷疑「帝王證人」黃芳彥的逃亡,與陳聰明怕他在進入偵審後將他咬出有關?難道認為陳聰明事後故作天真無辜地將黃芳彥說成「一般交往」不是胡說八道?監察院的彈劾,是在扁案告一段落後才發動,然而,所謂的「檢方基層」卻認為干涉司法;再者,監察院的彈劾,其實是在為檢方清除害群之馬,所謂的「檢方基層」竟認為是殘害忠良。如此解讀,寧非怪事?
這些顯然是少數的「檢方基層」,若與社會認知出現如此嚴重的落差,何不相率與各位承辦案件中的重大關係人們,在即將到臨的春節舉行一場擴大聯歡春酒,並昭告國人:這只是「任何人與一般人的平常交往」而已!
陳聰明如今的態度其實與一般嫌犯無異,不外就是一句:「拿出我犯罪的證據來!」;若無犯罪的證據,豈能彈劾我與黃芳彥喝春酒?「檢方基層」看多了這類理不直卻氣壯的嫌犯,難道會認為陳聰明這種「犯後態度」,可以作為國人的示範?
司法界若要自救,必須建立正確的人物典型。施茂林、陳聰明及葉盛茂三長,非但其個人的言行可議,甚且已然與當時的總統一體成為重創司法正義的共犯結構(還有幫總統向立委拉票的大法官城仲模);這是解嚴以後力倡司法公正獨立的大沉淪及大解構,也是民進黨政府對國家社會造成的難以彌償的傷害。倘若司法界尚不知引以為恥,反而竟有物傷其類的味道;那就不只是陳、施、葉三長身敗名裂的問題,而將是整個司法改革的解構與破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