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蒐證不力+草率辦案 葬送司法正義
無罪理由: 一,警方作筆錄當天,民眾、媒體包圍警局,謝不排除因群情激憤才認罪.二,警方拿謝的照片給女童指認,明顯誤導,且女童當時無法言語,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指 認,過程顯有瑕疵;三,謝的血衣上血型與女童不符; 四,竹竿上也沒採到謝的指紋; 五,案發兩天後謝才在距離現場數百公尺遠處被捕,無法證明兩案有關聯,事後謝又通過測謊,因此判無罪。2010年01月22日蘋果日報
*當時謝振茂穿的這件血褲,血跡比對後不是林小妹的,用來性侵的工具也沒有謝振茂指紋。http://forum.pcdvd.com.tw/printthread.php?t=876387&page=2&pp=10 特別評論
13年前台中市一名5歲女童慘遭惡徒用竹竿戳入下體凌虐,長達180公分的小腸和子宮被拖出體外壞死,下體血流如注,後雖送醫搶救撿回小命,但女童小腸只保住8公分,無法進食吸收營養,去年終因長期營養不良引發多重器官衰竭,以18歲芳齡逝世。當年兩度坦承犯下這起人神共憤惡行的嫌犯謝振茂(46歲),歷經法院9次審理,因事後翻供,加上警方蒐證、指證程序犯嚴重錯誤,昨被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女童母親昨透過事發地里長郭松益表示:「怎麼判,都沒有意義了!」不過,里長也轉述,女童母親說:「謝振茂曾當面跟我說對不起,等他關出來會賺錢幫我們付生活費,如果他沒犯案,當初為什麼這樣講?」里長強調,十幾年來,女童和母親除了面對身體的痛苦,還要忍受官司煎熬,女童母親曾傷心吐露:「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兩度認罪後又翻供------------被告謝振茂昨不在台中縣大里市戶籍地,戶籍地住戶說,謝只是「寄戶口」;聽見謝無罪確定,他們為謝鬆口氣,因為一直到處打零工,但擔心身分曝光,都做不久,「他終於能好好工作了。」
這起曾震驚社會的性虐女童案,發生在1996年12月29日下午,5歲林姓女童被人發現昏迷倒臥在台中市旱溪五街一輛廢棄汽車旁,下體陰道破裂,血流滿地,小腸、子宮外露,一旁有一支長達90公分的削尖竹竿,經送醫急救並輸血1千c.c.,挽回一命。
附近居民群情激憤,兩天後有民眾發現,當時打零工為生的33歲男子謝振茂,在案發現場附近追逐另名女童,懷疑他就是侵犯林姓女童的嫌犯,因此圍捕謝男,痛毆後扭送警局。
謝振茂向警方坦承案發前幾天住在廢棄汽車內。警方前往搜索,當場查扣沾血外套、T恤及竹竿,並拍下謝嫌照片拿給林姓女童指認,當時女童口鼻插管且戴著氧氣罩,以點頭方式指認謝振茂,加上謝在警訊及檢方偵訊兩度自白犯罪,檢方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將他起訴,求處14年重刑。
腸壞死活不過18歲------------女童歷經多次手術,小腸只保住8公分,由於小腸是吸收營養的重要器官,正常人是數公尺長,只有8公分幾已完全喪失功能,女童只能靠打靜脈營養針維生,子宮也被迫摘除,喪失生育能力,去年3月,女童因長期營養不良過世。
當時指揮辦案的台中市警局訓練課長陳國源昨說,謝振茂應訊時坦承罹患疝氣,無法勃起,但看見小女生難掩性衝動,才會以竹竿猥褻女童;後來警方拍攝謝嫌不同角度照片讓女童指認,女童都說:「就是他!」警方「絕沒有入人於罪及逼供,謝嫌也曾公開說:『我很後悔對她做出這樣的事!』」
不過,案件送進法院後,謝振茂立刻翻供否認犯行,辯稱被警方刑求才自白犯罪。13年來謝歷經9次判決,前年更六審判6年,去年11月更七審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但最高法院認定卷證中對謝不利的證據都無法成立,昨判謝無罪確定。
指認照片明顯誤導--------------無罪理由主要有五部分,一,警方作筆錄當天,民眾、媒體包圍警局,謝不排除因群情激憤才認罪;二,警方拿謝的照片給女童指認,明顯誤導,且女童當時無法言語,僅能以點頭、搖頭方式指認,過程顯有瑕疵;三,謝的血衣上血型與女童不符; 四,竹竿上也沒採到謝的指紋; 五,案發兩天後謝才在距離現場數百公尺遠處被捕,無法證明兩案有關聯,事後謝又通過測謊,因此判無罪。
陳國源說:「法院以物證不足及嫌犯事後翻供判無罪,令人遺憾,也對女童及其家人不公平。」
當年辦案人員未受處分。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昨痛批:「可見警方只要取得被告自白後,其他蒐證動作都忘光光!真正兇手仍逍遙法外,若警方還是以這種心態辦案,類似案件還會發生!」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說:「法院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被告無罪,不代表被告真的沒做壞事,檢警應加強蒐證專業能力。」警政署強調,若警方辦案程序有疏失,一定檢討改進。
竹竿凌虐女童事件簿
1996/12/29下午 歹徒將5歲女童拖進一輛報廢汽車內猥褻凌虐。
1996/12/29傍晚 女童被人發現小腸、子宮脫落,下體流血倒臥路邊,送醫急救後,小腸只保住8公分,之後無法正常進食,只能靠靜脈注射吸收營養維生。
1996/12/31 謝振茂在案發地點附近追逐另名女童,遭村民圍捕,隔天坦承拿竹竿戳女童下體。
1997/02/01 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謝振茂,求刑14年。
1998/05/14 台中地院以證據不足,判謝無罪。
1999~2008 台中高分院更審三度依殺人未遂罪判謝8年徒刑。
2009/03 被害女童因長期營養不良身體虛弱,18歲時死亡。
2009/11/11 台中高分院更7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謝無罪。
2010/01/21 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謝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判決書
檢警蒐證不力 葬送司法正義【聯合報】2009.11.21
林姓女童遭竹竿插下體性凌虐案,審理十三年遲未定讞,在於檢警辦案之初疏於蒐證,事後現場遭破壞,致一再更審。如今女童已過世,司法仍在有罪無罪間爭議,令人感嘆。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昨晚說明改判無罪在缺乏直接證據。法官私下痛批檢警辦案草率,未蒐集微物證據,全憑被害人指認及嫌犯謝振茂自白,即斷定是謝所為,「沒強有力的證據,很難判得下去」。
檢警偵辦此案時,未採集毛髮、指紋,案發後沒有保全現場,法官到現場勘驗時,竟已被整平,現場無法重建,警方最有力的事證是「被害人指認無誤」,但卻在指證過程中發生嚴重瑕疵,無法做為證據。
謝嫌在檢警訊問時自白犯罪,到了法庭卻否認涉案,指遭刑求逼供,他又通過測謊,自白犯罪供詞的可信度,受到合議庭質疑。
法界有句名言「當被告自白時,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被告自白案子破了,憂的是可能是被告所設陷阱,讓檢警誤以為案子破了,故意鬆懈檢警心防;資深老練的司法官會視被告自白時為挑戰的開始。
法律是司法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林姓女童遭性凌虐案,因檢警辦案草率纏訟多年,值得檢警未來辦案警惕。
一路好睡.盧睏盧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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