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曾看錯 殺人犯逆轉無罪
證據不足 警不服:嫌犯睹遺照尿褲子 2010年01月07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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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男子柯嘉文被控三年多前騎機車撞倒林姓女騎士,拖進草叢猥褻不成拿石頭砸死她,四度被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判決大逆轉,認為目擊證人單一指認柯男是兇手的過程有瑕疵,血指紋不是柯男的,昨以證據不足判處柯男無罪,本案可上訴。
判決翻盤-------林父昨無奈表示:「從無期變無罪,能怎麼辦?我們只想知道誰是兇手,會再上訴,如果兇手不是他會要求警方重啟調查。」當年偵辦本案的警官陳作豪表示:「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但很多事又很難解釋,證人很篤定柯嘉文(三十一歲)就是兇手,兩人還吵了起來,而且柯男看見林女遺照,竟然當場尿褲子。」
血指紋與嫌犯不符----柯父則說:「整個過程是大烏龍,總算有法官還兒子清白。」柯的律師周仲鼎說:「警方先讓證人看他(指柯男)尾隨別人的畫面,證人受暗示後再做單一指認,不能用這樣的證據就判刑。」
判決書指出,二○○六年五月十日傍晚,林女(十九歲)與王姓友人相約在東海大學見面,騎車一前一後前往,王抵達後打電話給林女,通話中聽見林女「呀、呀」慘叫即斷訊,王回頭找林女,只見林女的機車倒在草叢邊,旁邊有一輛銀色機車,王男走進草叢找人,一名男子突然出現:「你的朋友在這邊,那兩個歹徒跑了,你趕快去追,我要去報警。」說完騎機車離開;王報警將林女送醫,急救不治。
兩個月後,柯嘉文因騎機車尾隨兩名女子摸臀、襲胸被逮捕,王指認他就是兇手。法院四度審理都據此判處柯男無期徒刑。
更三審合議庭則認為,警方讓王男單一指認過程有瑕疵,行兇石頭上的一枚血指紋和現場兩枚掌紋都與柯男不符,這兩項直接證據都無法證明柯男是兇手。
判決書指出,目擊證人王男曾在法庭上測驗瞬間目視和記憶印象能力,法官讓王男看旁聽民眾十秒鐘再陳述特徵,王男竟將有戴眼鏡的民眾誤指為沒戴;另在命案發生後四天,王男曾誤認方姓男子是嫌犯,顯示王男的指認並非絕對正確。
因兩猥褻案服刑中-----另外,王男指兇手右手臂受傷流血,但柯男沒傷痕;素描專家根據王男的指認繪出兇手有喉結特徵,柯男無此特徵;王男指兇手機車後視鏡是銀色,柯男的機車是黑色,而且他通過測謊,因此合議庭認定檢警提出的證據不足,改判柯男無罪。
柯男目前因另兩件猥褻案判刑一年九月定讞服刑中。
證人目擊歹徒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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