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漏報財產罰6萬 2010年01月12日 中央社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翁春鈴,民國94年間因未據實申報財產,遭法務部裁罰新台幣6萬元,翁春鈴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翁春鈴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翁春鈴94年任職桃園地檢署時,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夫婿唐道發名下的2筆土地,並短報帳戶存款27萬餘元,遭法務部裁罰6萬元。
翁春鈴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於93年任公職,94年結婚,不知配偶婚前所購置的不動產也需申報,並非故意申報不實;帳戶存款是用於薪資撥入及生活費扣款,因而以概數申報,並非故意隱匿。
法官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明訂配偶財產也需一併申報,且查詢帳戶內存款餘額也非難事,僅憑印象申報財產,縱無貪污或隱匿財產意圖,仍屬申報不實,駁回她的訴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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