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國家賠償法實施29年.共賠7.5憶.公務員犯錯卻全民買單.應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國家賠償法實施29年.共賠7.5憶.公務員犯錯卻全民買單.應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分擔國賠 公務員才出7% -----國家賠償法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納稅人付出國賠金額累計達7億4388萬元,對造成疏失的公務員,政府卻僅從他們身上獲得5605萬元求償金,求償比率7.53%,國賠案幾乎是全民買單,犯錯公務員不用賠,這是什麼道理?

法界︰政府應強行求償------立法院預算中心與不少司法界人士都認為,行政機關向公務員求償比率過低,凸顯國賠審理機制有欠公平,政府應加強行使求償權、合理提高求償比率,才能督促各機關及公務員妥適行使職權、以減少國庫損失。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會協調各部會,加強向怠於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求償。


另從賠償金額高低來看,交通部和國防部,近5年都位居中央機關前3名,兩部會每年各自國賠金額從約300萬到5300萬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有求償權;由於法律也規定是否行使求償權,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等於球員兼裁判,欠缺公平審理機制,連帶影響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意願。


一般認為,各機關可能擔心求償時,自己也須負行政疏失等責任,大多未執行求償權,使求償比率偏低。


目前各中央機關國賠預算,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中心認為有改變必要,最好由各機關自行編列國賠預算。


但法務部認為,國賠預算編列若平均分配給各機關,有的可能太多、有的太少,由法務部編列看來還是比較合適。



官官相護 把全民當提款機 ----自由時報99/1/11記者項程鎮、施曉光

台灣公務員真好幹!」這句話可能絕大多數奉公守法公務員都不同意,但數字會說話,政府轉向違法失職公務員索取國賠求償金比率偏低,則是不爭事實。


公務員執行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民眾雖可依國賠法領取適當賠償,但這無異於掏空納稅人的錢,去填補公務員捅下的樓子,若不好好向犯錯公務員追償,等於個別公務員犯錯卻要全民買單,實在荒謬。


長期以來,公部門充滿鄉愿、官官相護習性,發生國賠案件,出紕漏公務員往往不必自掏腰包,通常只需申誡或記過了事,減俸、降級、休職或撤職情形屈指可數,政府卻須編列龐大預算替國賠案文過飾非,簡直把全民當冤大頭。


如連合理的國賠追償機制都無法落實,這種和稀泥式國賠制度,恐怕得全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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