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羅紀雄 法官收賄100萬元 高院(更七審)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從83年訴訟已16年.



前法官收賄 更七審判刑11年


〔中央社〕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羅紀雄被控於民國83年間向毒品案被告 葉隆財收賄,並改判被告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七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全案可上訴。

羅紀雄現為執業律師。判決書指出,羅紀雄被控於83年間擔任高院法官時,利用承審煙毒犯施用毒品案件,透過被告律師 蔡登旺收取被告賄款新台幣 100萬元,改判被告無罪,遭檢方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全案纏訟15年多,羅紀雄自一、二審至更三審均遭法院判處有罪,但高院更四審卻一度逆轉。合議庭審判長 陳榮和認為不利於羅紀雄的證人證詞是靠疲勞轟炸取得,不予採用,並以犯罪事實不明確為由,改判羅紀雄無罪。

法院更五審再改判羅紀雄有罪,更六審合議庭也認定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他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

高院更七審宣判,仍判處羅紀雄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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