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9日 星期六

(彈劾 陳聰明 )監察史上一次不甚光彩的紀錄(睡夢羅漢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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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史上一次不甚光彩的紀錄      2010-01-09 中國時報 


     監察委員李復甸與錢林慧君提案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監察院院會日前投票結果,六票對六票正反立場相當,未達通過之法定門檻。在監察史上,第一次討論彈劾檢察總長,算得上一項重要記錄,但這次沒有通過彈劾,恐怕也不是光彩的記錄。



     兩位監委提案彈劾陳聰明檢察總長,源於最高檢察署辦理扁案的過程之中,出現檢察總長與該案重要關係人黃芳彥時相過從;特偵組並未採取即時必要的防範行動,結果黃芳彥離境滯美不歸,涉案事實疑處眾多而真相不明;檢察總長與黃芳彥交情匪淺也疑問重重,數次調查之中不是支吾其辭、交待不清,就是前後說法矛盾反覆。提案委員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檢察官守則,才依法進行彈劾。


     檢察總長是政務官,而且是法律設有任期保障之特任官,位於檢察體系頂端,負責指揮可以追究行政高層人員刑責之特偵組,沒有上級長官可以令其去職。其在現行法律上權力之大、保障之甚,司法院院長、法務部部長亦恐瞠乎其後。若有任何違法失職之處,唯一可以獨立發動懲戒究責的單位,就是監察院。


     政務官若遭彈劾,應送公懲會懲戒,公懲會選擇依法只有三種:認未違法失職,不予懲戒,此其一;認為情節輕微,給予申誡,此其二;認為情節嚴重,予以撤職,此其三;適用於事務官的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懲戒方法,於政務官均不適用;其道理無他,國家特任要員如檢察總長者,肩負政治責任,動見觀瞻,如有違法失職,輕則申誡,重則撤職,只有適不適任,沒有降職改敘餘地。


     至於起訴阿扁之後陳聰明仍然得面對彈劾,似感不服。問題是檢察總長是全國檢察官的龍頭,手執偵查大權,偵查中遇到說謊或是矇蔽遮掩情事,必然不假辭色,不會放過。起訴阿扁是一回事;陳聰明與黃芳彥有無私人瓜葛,產生街譚巷議而付調查,是另一回事,身為檢察總長遭到調查,又不只一次遭人質疑說謊,不能正己,如何正人?其行為已使得檢察體系信用蒙塵;監委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要求誠實的規定,責其違法失職;風霜柏台,肅整官箴,提案委員確有道理。法治國家,依法認定失職,也就是認定違法,投票反對的監委若是以為失職不是違法,豈非缺乏監委應有的基本認識?


     陳聰明是否構成違法失職,本該由公懲會終局認定;重者可撤職,輕者可申誡。申誡看似極輕,但也是公懲會可以加施的處分,不能不許監察院針對可予申誡的違法失職提出彈劾。政務官遭到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循法律程序審究其行為是否違法失職,縱然只是申誡,也是必須嚴肅以對的國家大事。身為國家最高檢察首長,遭到輿論普遍質疑曾因私誼而縱放重要嫌疑人,是何等不堪的情形?於法定調查過程中,不但不能坦蕩交待一切,竟更使用閃爍不實之詞以對;如此還能繼續領導檢察體系追究他人不法?該不該申誡?該不該撤職?該不該彈劾?監委投票未達法定門檻,都已像一面鏡子,照射出陳聰明的價值選擇。


     監委表決結果也告訴國人兩件事:第一,檢察最高首長接受調查有無參加商人政客豪奢宴會,是否與重案要嫌登堂入室、把酒言歡以及過從甚密,不必誠實交待其中情由;第二,他在關鍵調查中的不誠實行為,甚至不必送由公懲會決定是否應該申誡還是應該撤職。如果這就是監察院整飭吏治的執法尺度,會不會賠上監察院的形象?


     一位全然不能知所進退的特任要員,讓總統束手無策,讓法務部部長束手無策,讓監察院束手無策,證明了此一缺乏退場機制的職位制度立法,應該檢討。然而,立法院有權修法矯正制度缺失,院長卻又正是邀宴檢察總長官商飲宴的故事要角。於是,相關修法提案也在立法院橫遭擱淺,排不上議程。


     事已至此,總要有個解決。有人說是彈劾提案意旨不夠緊湊,所以不能通過,提案的委員可不可以寫緊湊些,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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