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所謂的「謊報」在法律上.刑法第169條

  六法全輸.

1.所謂的「謊報」,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明明是遺失,卻報失竊,雖未指定犯人,但仍係使拿你包包的人受刑事竊盜處分,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嫌。


2.不過,「謊報」在實務上不容易成立,因為犯罪必須以「故意」為必要,如果我明明就不知道是被偷還是遺失,報失竊並不當然成立刑法第171條之罪。在下推測,警察只是想要省事(因為失竊非常難破案),所以嚇嚇你而已。如果你堅持要求報失竊,並要求三聯單,警察還是必須要辦理的。


3.此外,你銀行的錢被盜領,更可以作為你包包是被偷的佐證。就算你離開該地點時有拿包包,但仍是在其他地點被偷,也不會構成刑法第171條的犯罪。


在下建議你,提出失竊告訴時,不要只說在上開公共場所的椅子上失竊,還要另外一併提出銀行存款被盜領,這樣比較周延,警察要查起來也比較明確。


最後,你離開該公共場所的椅子時,有請你同事幫忙看的包包,再加上客觀上看起來,有外套覆蓋在該包包上,那包包就不是「遺失物」,因此不會有侵佔遺失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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