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品誰之過 2009年06月27日蘋果日報 林峰正律師
這些案件目前多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可提供給法院的被告資料,充其量就是現場民眾自發拍攝到不法執勤警員的照片,法院要進行審理須確認被告的身分,乃發函警方查明影中人的身分,多數的案件警方都已回覆法院,提供照片中的「暴警」年籍資料,唯獨在台北晶華酒店大門前三位徒手女生遭「暴警」無端推擠受傷一案,台北市警局在拖延四個月後(台北地院分別於2月11日、4月14日及6月3日正式公函查詢)給法院的回函竟是,「照片所示為替代役役男無法辨識,年籍資料無從稽查。」
三個星期以前,就在 六月十五日 警察節前夕,監察院李復甸、陳永祥兩位委員提出調查報告指出,2006年10月25日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附帶決議,自2007年度起,要求制服警員應於胸前明顯標示該員識別編號、姓名,以強化警察人員執勤態度,並利民眾諮詢監督,且要求警政署規定,穿著便服之警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向民眾出示並提供名片,其內容須足以辨識執勤警員之服務單位、姓名、單位聯絡電話。上開決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警政署自應針對該項決議積極辦理。惟警政署捨簡便易行之名牌或刺繡於制服等方法,卻於2009年1月間,以該署大費周章所研議之「警察徽章」不符實用及為顧及社會大眾觀感與避免造成政府負面形象等理由,逕自緩議,亦未正式函復立法院,而認警政署核有怠失,應儘速改善。
警員執勤應戴名牌
司改會幾年前向立法院遊說要求警員執勤應佩戴名牌標示姓名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警察執勤時如發生不法不當之行為時,應讓民眾易於辨識,方便舉發,或因此讓警員自我約束。這絕不是司改會杞人憂天,民眾告警察找不到人就是最好的例證。立法院同意此要求並作成決議後,警政署竟拖延不決,且以要製作警徽給每一警員要耗費公帑一億三千萬元為由緩議。
問題是,我們只是要求標示姓名,為何要小題大作,擴大為製作每枚價值一千元的警徽,警政署想要規避監督,三歲小孩都看得懂,司改會忍無可忍只好向監察院陳情,還好監察委員願意仗義直言,督促警政署改善,只是警察執勤表明身分這樣的芝麻小事,勞煩立法院作成決議還不夠,最後更要驚動柏台大人拿出尚方寶劍,結果如何仍未可知。這樣的荒謬景象只是讓人見識到警政署所屬的行政權獨大,立法及監察權恐怕都得靠邊站了。
此事讓人聯想到近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論戰,行政當局一再表示集會遊行民眾要事前強制向警方報備,我們擔憂的是民眾已先報備,但警察有不法舉動被民眾蒐證告到法院,警方竟可不把「暴警」交給法院審理。警察可匿名執勤不必負責,憑什麼要求民眾得向不敢負責的警方事前報備,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教育部要推動有品運動,應將警察列第一對象,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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