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中時社論--快速亂判 還不如不判

*浮濫的判決被告有罪.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決,其實是比久懸不決的訴訟遲延更糟





     司法院正在積極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目的據說是在實現被告的基本人權,讓被告享受迅速而公正審判的權利。然而,檢視司法院所擬具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顯然存有諸多的爭議與質疑;否則,何以一部號稱為了實踐司法人權的政策,會在立法過程中還面臨來自司法人權團體的阻力


     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法,原來該是兼顧「妥」與「速」。刑事被告有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也有不因司法求取速度而犧牲妥當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的妥當性,建築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對於久懸不決的刑事案件,被告應該同時享受無罪推定的保障與迅速審判的權利。如果只求迅速,卻浮濫的判決被告有罪,絕不是保障人權的正確手段。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決,其實是比久懸不決的訴訟遲延更糟,如果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求速而不求妥,那就失去了制定這項法律的意義。


     簡單地說,如果是用司法快速亂判來取代審判推延,那快速亂判其實還不如不判


     細審現在交由立法院審議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存在一項嚴重的問題;為了不使刑事審判推延過久,竟是要犧牲無罪推定原則!草案第六條規定,刑事訴訟超過十年而未能確定者,法院得為減輕其刑或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減輕其刑的判決可否上訴?並不清楚。如果可以上訴,那就是讓法院用輕判有罪來取代不判無罪,這項規定的背後,其實躲藏著推定有罪的幽靈!同條又規定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還可以上訴,這仍然達不到迅速審判的目的,鼓勵法院用有罪輕判來解決久懸未判的案件,似乎是法案起草者的偏好。但是,這背離無罪推定原則,不是追求人權進步的國家所應有的司法改革氣象。


     更大的破綻,存在於草案的第九條。此條規定,案件超過六年,而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應該如何處理。試想:已然周折如此的案件,草案規定二審如果更審維持一審無罪,或是更審無罪判決已經是第三次無罪判決,就不能再由檢方上訴而無罪定讞,然而這是多麼嚴苛的條件?因費時過久而要無罪定讞,必須一審二審都判有罪,或是一審有罪而二審三次判決無罪才行。講究無罪推定的訴訟制度要判無罪定讞會這麼難嗎?


     相對地,更審判決有罪的情形,被告要再上訴最高法院,卻更加重了限制;即使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還可以終結訴訟,那也意味著會以有罪判決定讞。簡單地說,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會讓久懸不決的案件,用有罪判決迅速定讞相當容易,用無罪判決迅速定讞則相當困難。這部妥速審判法草案,實質上否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根本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終極憲法指導原則。


     妥速審判法應該具備的內容原本很簡單,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檢方起訴的被告,法院久久不能判決有罪,就顯示了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間的經過也顯示證明有罪的證據出現愈加困難;為了保障被告應受迅速審判的人權,就該一律以無罪判決定讞才是。現在,司法院的草案與此背道而馳,立法院不該支持。


     司法院的草案,其實還有針對現有若干個案而設計的斧鑿痕跡。以幾件著名的久懸不決刑事案件,例如蘇建和案、陸正案的審理記錄來看,如果適用妥速審判法草案的規定,其法案以有罪判決迅速作收的機會很大,以無罪判決迅速結案的可能微乎其微。這,是不是意味著,連司法高層也不知道法案背後真正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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