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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法官預斷? 王梅英 2005/05/25
檢察官起訴案件時,應否將偵查所得的卷宗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正在召開的司改大會,司法院強力推銷日本立法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認為卷證不隨案移送是防範法官預斷案情並建立「公平」法院的不二法門;另外,因為卷證必須在法庭上一件件提出,是以法庭活動會更活潑,檢察官才不會沒事做,並且可以匡正現行我國審判實務太過依賴警訊筆錄的弊病。
起訴狀一本主義真的是挽救台灣司法的萬靈丹嗎?我國現制繼受自歐陸,起訴時卷證併送法院,在日前一場德、日、美刑事訴訟學術研討會中,德國Weigend教授說明這種歐陸立法例的用意,認為為求發現真實起見,裁判者必須充分掌握案情相關資訊,如此才能判斷究竟要不要主動或依聲請傳喚某證人或調查某證據,否則,如果漏掉重要證據,法官如何寫出令人信服的判決理由?另外,德國法例為免檢察官濫行起訴,採行「起訴審查制」,濫訴案件由法官逕行退回偵查程序,在這種制度之下,法官毫無疑問必須事先接觸起訴卷證,才能判斷檢察官起訴合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足夠犯罪嫌疑程度,是以,起訴時當然必須併送卷證。
然而,司法院及贊成起訴狀一本主義者援引日本法例認為,如果起訴卷證併送法院,法院在審判前接觸不利於被告的卷證,會增加被告被判有罪的危險。這裡出現幾個疑問:第一、自相矛盾,因為司法院同時主張引進德國的起訴審查制,試問如此一來卷證到底要不要併送?不併送如何審查起訴處分?併送還算起訴狀一本主義嗎?第二、若按照上述說法,含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現行所有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全部都是偏頗法院,這是公允的論斷嗎?第三、法官一件件看跟全部一起看卷證,真的有那麼大的區別嗎?若說接觸卷證必會預斷,則第一次審理期日後,法官勢必逐次接觸卷證,難道就不會預斷?第四、卷證不併送的訴訟勢將比現制更費時,這能解決我國現行實務積案過多的燃眉之急嗎?最後,撇開理論來看實際的統計數字。以日本為例,雖不採卷證併送,但有罪判決率一直維持全部起訴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九點七左右;反之,德國各邦雖採卷證併送,但有罪判決率多半維持在九成以下;我國有罪判決率則更低。當然,影響有罪判決率高低的因素複雜,但至少也說明與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間無必然關係。
至於法庭活動與警訊筆錄的理由,恐怕更是昧於現實。前述研討會中,日本堀內教授分析該國有罪判決率奇高的原因之一,便是審判實務大量援引警訊筆錄所致。文獻上亦有學者批評日本檢察官在審判庭上一一朗讀卷宗,不但浪費時間,而且造成審理程序「形骸化」的弊端,法庭活潑的程度不但遠遜於美國,甚且不如歐陸法庭。反之,德國法例雖採卷證併送,但基於直接審理原則的基本要求,其證據法則中否定警訊筆錄的證據能力,證人與被告必須親自出庭接受訊問與詢問後,其陳述才能作為裁判基礎,就結果而言,類似採行傳聞證據法則的英美法系。由此可知,法庭活動及警訊筆錄問題,與其說是取決於卷證併不併送,毋寧說是取決於證據法則如何設計。
其實,證據法則的訓練與貫徹,才是防範法官預斷的釜底抽薪之計。以被喻為「集台灣司法弊端於一身」的蘇建和等案為例,其被批評的焦點不在於法官事先接觸到卷證,而在於未能嚴守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法則,並且未依法排除疑似遭警方刑求的自白。此外,建立公平法院的關鍵在於落實迴避制度!現在實務上聳動的社會案件,常看到法官一開庭劈頭就問被告:你後不後悔?你的良心在哪裡?這是法官從報紙上就可能獲得的偏見,什麼主義也救不了。本來,辯護人的任務就是幫被告聲請迴避,排除這種有偏見的法官,這才是慢慢去建立公平法院的方法。最後,縱使認為法官審判前接觸卷證必會造成預斷,也有其他成本更小效益更高的改革方案,例如,要求檢察官起訴時先送辯方答辯,再將辯方答辯書與檢方卷證併送法院,如此,法官同時接觸兩造說詞,既無所謂預斷,也可避免因為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來的訴訟拖延及證據開示與否的無盡爭執。
司法改革的爭議焦點,應該放在卷證移不移送,還是放在違法警訊與檢察干預等打擊司法威信莫甚的上中游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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