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爆料法官不懂刑訴新制準備程序
受文者:司法院賴英照院長
副 本:
1.馬英九總統(好部屬應簽報杜司法土石流)
2.司法院刑事廳林俊益廳長(感謝貫徹新制)
3. 98-10-24出席座談會學者律師及全國法院
4.4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請勿再受司法院所騙亂修法害死你選民)
主 旨:建請賴院長憑98-10-24林俊益新刑事廳長貫徹刑事準備程序審前會議之執法函到日起10日內,發函各法院首長加強宣導法官應恪遵最高法院93台上6578及5185新判例,暨95-3-9司法周刊公佈紀俊乾庭長代表最高院告知全國法官,刑訴準備程序及審前會議之規定,除落實司法為民兼貫徹改良式刑訴新制規定,有效杜絕冤錯判之泛濫,兼提多數民眾速審法之建言,共創司法公信兼請賜覆事由,《切記大法官507號指立法院亂修法,因違憲而自始無效及限縮合議庭害死選民徐國勇等立委落選之教訓》。
理 由:
一、由於刑事廳林俊益廳長98-10-24出席「速審法」公聽會,轉告其98-10-6調升司法院前非常重視、刑案準備程序之落實…,而引起主席顧立雄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爆料」法官不遵守準備程序…而出席龔新傑律師更直言,其請求審判長審理前「應先」踐行準備程序…竟遭法官痛罵20分鐘之侮辱,即證10年前88-7-6全國司改大會之決議法官「不恪遵」之嚴重及泛濫(詳證1-26證物),為此建議如主旨即有必要,祈能察納刺耳忠言,創造司法公信及尊嚴,《因能貫徹新制即能妥速審判不需重複立法,?林清鈞庭長不知審前會議仍以舊制枉判無人管即證法官背判法律之嚴重》。
二、恭賀賴院長「調升」最高法院「貫徹」改良式刑訴新制刑庭資深法官接任刑事廳長,從其96台上5027更判敢指調查局筆錄利誘脅迫,與孫蕙琳冒充王詠寰法官,暨98台上5103更判亦指被告「主導」證據調查完畢後…事實未臻明白…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法官「尤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另98台上5283更判亦指以羈押為手段強逼被告自白者…不得作為證據…故被告抗辯不當取供,應「優先」調查或勘驗錄影錄音光諜,又98台上4575及4371更判未提示證物供輔佐人答辯,97台上6715被告「不捨棄」詰問證人所為判決,即非改良式刑訴新制,而係淘汰之職權主義(即舊制),可證林廳長之到任,應可彌補謝文定秘書長非審判系統出身之不足及缺憾,亦有效糾正劉令祺前刑事廳長不明93台上6578判例,已就法官不傳告訴人為證人,所為判決「等同」未給最後陳述同等之違背法令,難以「不傳訊」係法官裁量權之範圍而非錯判之遮掩,為此建請如主旨10日內函告各法院轉知刑庭法官以杜司法資源之浪費,《請重視90%法官仍以舊制審理之泛濫及恐怖證1-30號》。
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站在2300萬弱勢大眾建議如下《認同錢建榮法官庭長應對法官「人心的改革」做起為前題》:
(一) 憑最高法院98台上863更判之指摘兼教示及糾正,纏訟18年更
(三)審王增瑜不肖庭長除故違93台上6578及5185新判例,故意不傳有檢察官身份「告訴人」吳文忠及李慶義到庭為證人,即採信告訴狀捏造內容為斷罪基礎〈即非新制而係舊制之判決〉;另就被告83.3.31貪瀆檢舉書指81偵6117及627不起訴許革非〈姑且勿論是以隱匿或湮滅偵查所得罪證始放水不追訴〉唯檢舉人僅指包庇及圖利而已,更三審〈即上訴審及更1-3審31位法官〉仍引用地院以無賄賂證據故判誣告罪1年6個月,因有事實及證據不符之矛盾〈如同蔡守訓法官斥責侯寬仁檢察官歪曲馬英九供述及曲解證人之證詞之重大不法;換由最高法院罵高等法院王增瑜庭長法官蓄意歪曲檢舉包庇為賄賂之可議〉,為此就速審法第九條所未規範,因18年後最高法院「始指」歷審有罪判決〈含地院〉有枉判,一審判罪歷審亦判罪,如何終止訴訟呢?似應免訴或公訴不受理為當,《98-9-9中時詳張升星法官指司法院不懲壞法官製造混亂民怨沸騰》。
(二)故於第九條第1-3款亦增訂有歪曲馬英九供述及證人證 詞之情事者該判決即有大法官135及271號釋示即屬無效判決。(因故入人罪之濫權公訴,確應公訴不受理或駁回)。
(三)另速審法第11條.就審判長無正當理由拒查被告有利證據,或不依被告所請傳訊告訴人告發人自訴人或共同被告為證人即係藉故拖延審判,憑上級法院之更判所示,及就預設立場選擇性審判之法官即應紀大過調離刑庭。
而同法第三條當事人含被害之告訴人,另被告可閱刑卷,始無抵觸被告主導證據調查新制之規定,另被告欺瞞法院得處3-10萬罰款(杜絕法院鼓勵說謊之惡習)。
四、綜上:憑大律師級顧立雄主席爆料法官「不踐行」審理前準備程序及審前會議,枉費88-7-6司改決議妥又速 所推行改良式刑訴新制10年不能貫徹後,以「速審法」作為遮掩90%法官反對新制審理詳本會98-7-15前後公告洪耀宗庭長,法官以15分鐘即審結被告及輔佐人,均不捨棄辯明權,選擇性之惡判及地院「不準備」僅60分第一次庭訊即審結,與好法官落實新制詳95易2139即96易1086僅一年半即確定,對照纏訟18年仍因法官預設立場「拒查」有利被告證據拖延審判當秦檜即證(詳證一號),再好制度「法官」及法院背叛法律最恐怖,故請引用錢法官所指「心的改革」及增訂法官怠惰應國賠(詳97-12-15法治時報15版98-08-15第16版)與被告及被害人可閱卷而杜絕亂判橫行為盼。
特 註 :另提民間司改會指蔡清遊法官駁回84台非78蘇建和三死囚非常上訴諸多違法不適任大法官,暨其預設立場不實登載人民多數濫訴,騙得立委修法自訴強制律師「推翻」前司法院長林洋港及司法有良知高層,指圖利律師「故」反對自訴強制律師,暨參98台上5007判決許革非誣告莊榮兆判罪,即蔡清遊非法調王國棟為林源森不肖庭長之枉判,即證無律師之自訴,始突破惡檢及律師聯手不敢指81偵6117及82他1356,檢察官集體以煙滅罪證湮滅而為犯罪集團脫罪不法,檢審18年聯手羅織檢舉人有罪遮掩貪瀆執法及惡行,參98台上863指王增瑜庭長仍以舊制判決不理黃東熊律師警告當暴龍,遮掩惡檢集體貪瀆而證司法為民是欺騙全民,難怪蔡清遊大法官亦成犯罪集團共犯干涉審判附此指明。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會長 曾坤炳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長 迴避
【簡稱:司革會 業務監督機關:法務部】
證1號:本會好壞法官10大考證案例及建言《31位法官不公正審判非律師拖延審判》。
證2號:法治時報拒查證據割裂圖示及台灣司法惡魔島之批判。
證3號:民眾日報混蛋司法院對比司改會法官是暴龍司法10大罪狀之罵。
證4號:98-10-20請陳貽男庭長「教教」詹駿鴻法官勿洞嚇邱和順函證。
證5號:98-10-16本會法庭觀察員報告《詹法官禁止邱和順先查刑求鐵證》。
證6號:98-06-17【民眾日報】賴英照反對司法改革,馬總統你看見沒。全版剪報
證7號:98-06-24【民眾日報】賴英照縱容法官以舊制審判。全版剪報
證8號:98-07-01【民眾日報】賴英照縱容法官橫行霸道淪為幫凶。洪耀宗不肖庭長15分鐘審結。 全版剪報
證9號:98-07-08【民眾日報】賴英照製造冤獄。全版剪報
證10號:98-07-15【民眾日報】全民電通掏空疑案高院違刑訴新制審「假」的。
《司革法官評鑑委員向監察院檢舉司法院反對司改》。全版剪報
證11號:98-07-22【民眾日報】司法院長賴英照怠惰,馬英九拒懲應國賠。全版剪報
證12號:98-07-29【民眾日報】修法改行新制90%法官適應不良。全版剪報
證13號:98-08-05【民眾日報】賴英照變相鼓勵法官造反必拖垮馬總統。全版剪報
證14號:98-08-12【民眾日報】起訴書隱匿提告事實,張俊宏聲請補正。全版剪報
證15號:98-08-19【民眾日報】法院拒查「贓款」流向。全版剪報
證16號:98-08-26【民眾日報】高院庭長何菁莪審案故違判例及新制。全版剪報
證17號:98-09-02【民眾日報】審理程序有違刑訴,高院審理庭因故取消。全版剪報
證18號:98-09-09【民眾日報】 919救一救司法土石流,洪耀宗庭長等道歉啟事。全版剪報
證19號:98-09-16【民眾日報】新聞抄襲成風,曾參殺人現代版。全版剪報
證20號:98-09-19【台灣時報】919救一救好法官及全民免於司法土石流之害。《公開 東海 博士生林清鈞庭長不遵新制之亂判應道歉內容》全版剪報
證21號:98-08-10【台灣時報】高院蘇隆惠庭長討好首富郭台銘拒審前會議枉判誰救。《蘇庭長不將錯就錯取消8/20審理庭回復準備庭恪遵判例》全版剪報
證22號:98-07-29【台灣時報】最高法院花滿堂包攬裁判,監察院究瓣當包公開鍘殺。全版剪報
證23號:98-07-09【台灣時報】李遠哲指司改10年淘汰法官未竟其功,以舊制枉判入獄應即釋放,吳光陸法官判決不備理由記過,林俊寬法官假 開庭逃避稽查記過,林宏信法官推諉卸責記過。《最高院張祥麟趙公茂兩庭長彈劾公報》。全版剪報
證24號:98-06-05【中國時報】法院應撤銷檢察官就違背法令不當指揮始無失職敬告書。全版剪報
證25號:98-04-18【聯合報社論及中國時報】98-04-20及98-04-25司法迫害28年陳長文請總統加速司改(94-09-24司法老鼠屎一堆)。
證26號:98-03-08【中國時報】王兆鵬司改謊言。
證27號:98年【聯合報社論】嚴批「司法不能淪為俄羅斯輪盤賭」,
(85-06-05中國時報33全版辦案當賭局83-07-14司法後門不關全版)。
證28號:李總統登輝指法官該殺及司改6年房阿生庭長徐宏志法官收賄成囚犯剪報。
證29號:律師團指法官是暴龍98-10-24刑事委員尤伯祥大律師再指法官背判法律之恐怖剪報。
證30號:98-03-07【聯合報】剪報《法務部修法被告說謊有刑責》
證31號:司法革命會特刊公告200位司法官員記過判罪罰款法官等名單。
證32號:98-09-09中什特載張升星法官指司法院不懲壞法官製造混亂剪報。
中華民國 98 年10月25日
(98)司革評字第050號
司法革命照妖網:www.995995.net
一五○位司法官員記過名單.報名表
會址:台中縣潭子鄉安和路51巷20號
電話:04-25321082傳真:25329951
http://www.pra-tw.org/view_topic.aspx?t=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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