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三年多前,台灣法學會曾請我跟鄭法官,一起來談法官自治法的問題,我們當時欣然答應,但我覺得有很多相關的問題並不是法官自治就能解決,所以在當時我就大膽提出,既然要玩就玩大的,提出研討法官法的構想。司法院當時已經在進行法官法的研修,但是這樣的法案已經研修十幾年,還是一直在研討當中,如果沒有民間的刺激,就算再過十年可能還是在研討,基於這樣的動因,當時台灣法學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就開始研討法官法,很高興在當時種下這樣的火種。
前天,一個媒體記者碰到我的時候說:「都是民間司改會法官法惹的禍!」我說:「怎麼說呢?」那個記者說:「為什麼把檢察官排除在外?」我回答說:「這兩個屬性原本就不相同,很難把它併在一起。如果是惹這樣的禍,對我們的司法而言,也算是個正面的效應。」
我一向覺得今日的司法公信力之所以不彰,我們所有的法律人都要負起這個責任,因為這個責任光由法官來承擔是不公平的;如說應由檢察官、法官應該承擔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重擔,這樣也不公平;律師界當然也應該負相當大的責任;而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法學教授教育出來,當然法學教授應該負更大的責任。而司法改革一定要全面性,大家一起來,立法委員當然也不能置之度外。我覺得在過去,我們在威權體制之下,行政權獨大根本不把司法權擺在眼裡,我總是覺得這也是司法公信力不彰的根本因素。在最近一的年,我們在司法改革已經跨出了很大的一步--司法預算獨立,我們今後應該有很大努力的空間。如果說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卻無法從人民的角度來思考,這樣的司法改革是無法成功,我們需要多聽聽人民的聲音。當然法律有它的專業性,但是推動司法改革工作,我們要考慮的是人民的需要,而非站在檢察官、法官的身份保障立場來看問題。我的一個同事(袁崇楨法官),在今年律師雜誌上寫了一篇「查拉圖斯特拉說」,帶有諷刺的味道,譏諷法官,蠻有趣的一篇文章,如果各位有興趣,在台北律師公會的雜誌上有刊登。我想這樣的一篇內容可以讓大家來省思,今天的司法問題,不是說貪官無法辦好案子,而是清官也無法將案子辦好,因為整個訴訟制度,把好的法官累垮、拖垮了,難以發揮功能。
一個多月前我跟司改會的林執行長,一起去士林地檢署見一些司改的檢察官大將,記得當時曾向那些檢察官提到,我們很多法官都在期待檢察官能加快腳步,一起趕上來,談司法改革我們不能只談法官的問題,不談檢察官的改革。我們很高興檢察官有這樣的自省,因藉對現制的不滿,以及這一次民間版法官法的刺激,把檢察體制內很多不合理的現象能夠都說出來,相互激盪之後,將一些制度面所存在的問題,提出根本解決之道。
在我從事法官大概有十五年的生涯當中,我辦刑事案件的時間並不是很長,所以我今天接受邀請來參加這樣的研討會,心裡實在有點惶恐,因為距離辦刑事案件的時間有點遙遠,我本身對刑事問題也沒有什麼研究,我原認為是應該邀請刑事庭的法官來參與本會。不過我可以把我剛當法官時曾擔任兩年半左右的刑事庭法官的經驗與想法提供出來給大家參考。當我擔任刑事法官的時候,心理覺得蠻難過也蠻痛苦的,在我接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時,我要先擔任檢察官的角色,因為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證據,基本上就會先讓法官形成心證認為被起訴者大概是有罪,也先會朝有罪的方向去追。而有時被告沒有辯護人,我也要充當辯護人的角色來幫他否定檢察官的指控來判他無罪;最後我才能擔任一個仲裁者的角色。我覺得這樣的角色讓我相當難過,如果一個法官在接到案子時便先入為主認定被告大概是有罪時,想要保持一個中立的角色,在事實上是不容易的。
另一個讓我痛苦的情況是,我覺得檢察官無法發揮主動偵察犯罪的功能,這不光是檢察官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體制的問題,因為案件量太多,下至檢察官一直到最高法院,皆以結案為己任,案子到手上的,盡可能推出去就推出去,這樣的心態讓我很難過,司法制度好像在打混仗。檢察官把案件混給法官、一審混給二審、二審混給三審、三審再踢回來二審,這樣受害的只有老百姓。你說今天司法公信力不彰,我當法官都不相信司法,我還能期待老百姓能相信我們的司法嗎?我想這些是全面性要解決的問題,剛剛 林 老師提到目前是「包工制」的訴訟體制,我心有所感,我們也常常這樣形容自己。所以我想法官、檢察官定位問題一定要釐清,因為讓一個人去負擔許多不同、相互衝突的角色,又要期待他把工作做好?我個人不太相信。法官很不容易保持中立,這樣當事人怎麼會信服法官的裁判?也許前一陣子黃瑞華法官認真追查伍澤元的案子,大家都拍手叫好;但是我們回過頭來思考這問題,這本來應該是檢察官要作的事,一個法官卻對被告窮追猛打,被告如何相信法官會對他公正審判?而事實上黃法官這樣的作法卻能得到社會輿論的支持與認同。而黃法官為什麼可以這樣?因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他這樣的職權,而他也有這樣的正義感。但我覺得這跟法官的角色事實上是有衝突的,也許伍澤元案對部分的檢察官也有刺激的作用。
關於檢察一體的問題,吳檢察官提出他個人很多的看法,我很贊同。我總覺得國外的法律也跟我們一樣有相同的規定,同樣的東西別人用得很好,為什麼我們實行起來就很糟糕,這就是人的問題嘛!比較差的制度,若有好的人來落實的話,還是可以運作的很好;反過來再好的制度,若執法者根本不把他擺在心裡,就算規定得再好,也是空的。所以我很贊同剛剛 林 老師提出來的構想,讓檢察一體盡量的透明化、接受社會的公評,如果朝這樣的方向來努力,一些弊端應該可以慢慢的減少。
其次,剛剛 林 老師提到的檢察官的定位問題,還有前面有檢察官提到關於檢察官是準司法官的地位、是公益代表人、監督法官的角色。我認為在刑事訴訟的架構下,檢察官應該是代表國家作為犯罪的追訴者,是一個原告的身份;監督法官的裁判,不光是檢察官的事,甚至社會、輿論都應該可以監督法官的裁判。當然法官案子有沒有辦好,律師、檢察官都很清楚,監督法官的機制,應該不僅止於檢察官,至於檢察官是不是應具有準司法官的地位,或行政官的地位,這我倒沒有定見,我覺得重點在實質的內涵,而不是形式的外觀,今天如果法務部提出司法官法,不過是將司法院版的法官法中的法官改為司法官,而忽略裡面不同的內涵、性質,我個人就不贊成將兩者併在一起。在日本他們有裁判所法、檢察署法,沒有法官法及檢察官法,但也運作的很好。
我剛剛提到我們的訴訟程序讓我們好像在打混仗,這是因為金字塔的訴訟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最高法院沒有嚴守法律審的角色,我們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全世界最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太多,會使得法律見解難以統一,相同或類似個案皆常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出來,屆時受害的還是老百姓。這樣的體制不早日調整,我們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建立呢?我記得在前不久,施院長跟高院法官座談,我曾提出這樣的問題,怎樣讓最高法院就相同或類似案件,不致有許多不同的見解並存?施院長沒有答覆我這個問題,避而不答;我覺得今天也許檢察官、法官的定位很重要,但我想金字塔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是迫不及待,這樣的工作有賴全體司法人與媒體的努力與推動。
蔡炯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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