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胡忠信誹謗告訴。臺北地方法院宣判.



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旬﹐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委托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臺北地方法院宣判胡忠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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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央社28日的報導,台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
1. 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2.被告聽聞轉述的轉述(不知道轉述幾次),合理的相信陳幸妤有在米國開戶。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
3.陳幸妤並非不可能利用在米國的時間去銀行開戶
4.沒有事實證明(因無從調查)陳幸妤沒有開戶
綜上,胡忠信中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為阿扁洗錢,是合理的評論。


本案的起訴理由,照中央社2006.10.20日的報導,是因為:
1. 檢方曾傳喚三名同行牙醫,三人均證稱陳幸妤確實赴美學植牙,且課程緊湊,應無時間去開戶。
2. 被告(胡忠信)辯稱消息是一莊姓台裔美籍銀行家帶陳幸妤去開戶,事後莊姓銀行家將此事告訴美麗島受刑人紀萬生,由紀萬生向他轉述;但紀萬生作證時卻表示,自己只是在台中火車站遇到兩名不認識的同鄉,兩人稱在美國聽過紀萬生演講,然後在閒聊間提到在美曾看到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3. 胡忠信顯然在聽聞紀萬生轉述後,擅自臆測,扭曲原意而在電視節目中誇大事實。


照台北地院的講法,胡忠信說陳幸妤幫阿扁洗錢,「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都叫作意見表達,而不是事實陳述,那我說法官涉嫌幫助洗錢,涉嫌喔~比胡忠信用肯定句還含蓄一些,想來也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嘍?


再者,審判之所以要公開,判決之所以要公開,就是為了要讓社會大眾監督法官審判品質,以保障被告人權;所以法官的判決是否合理,當然也是得受公評之事,所以我用判決書的邏輯加以引伸,法官的名譽權保障當然應該受到限制啦。


台北地院認為,紀萬生聽兩個不認識的同鄉轉述陳幸妤去開戶,胡忠信說是帶陳幸妤去開戶的人向紀萬生說、紀萬生在跟胡忠信說,所以陳幸妤確實是去開戶洗錢,這樣算有合理依據;那麼我用比轉述更強的經驗法則說,既然一般人都會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法官是人,當然也會有兩三個銀行帳戶,足證法官不知道在幫誰洗錢,想必台北地院也會認為我的講法是我主觀上欠缺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吧?


再說,台北地院既然認為陳幸妤並非不可能有去開戶,也無從證明陳幸妤並未去開戶,那我說除非法官能證明自己的帳戶並未用於洗錢,法官的戶頭並非不可能拿來幫助洗錢,自然也是正確的推論。


所以,我說全國的上千位法官們涉嫌幫助洗錢,是依據合理的確信,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請司法院好好查查,究竟是哪些法官在幫助洗錢,就從本案的審判長和受命法官查起!!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日電)


政治評論家胡忠信去年在電視節目爆料總統千金陳幸妤赴美洗錢,被陳幸妤訴請檢方調查,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胡忠信曲解他人轉述內容的原意,已構成誹謗,今天將胡忠信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陳幸妤去年九月赴美參加植牙研習,被胡忠信指為赴海外開帳戶洗錢,陳幸妤因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檢方曾傳喚三名同行牙醫,三人均證稱陳幸妤確實赴美學植牙,且課程緊湊,應無時間去開戶,但胡忠信應訊時向檢察官聲稱,他的消息是一位民進黨「大老」所言,並非杜撰。


檢方聲請簡判書類指出,被告辯稱消息是一莊姓台裔美籍銀行家帶陳幸妤去開戶,事後莊姓銀行家將此事告訴美麗島受刑人紀萬生,由紀萬生向他轉述;但紀萬生作證時卻表示,自己只是在台中火車站遇到兩名不認識的同鄉,兩人稱在美國聽過紀萬生演講,然後在閒聊間提到在美曾看到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檢察官認為胡忠信顯然在聽聞紀萬生轉述後,擅自臆測,扭曲原意而在電視節目中誇大事實,且連續在去年十月十一、十八日發表相同主題的不實誹謗言論,構成連續犯行,因此起訴聲請簡判後,建請法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中央社記者黃旭升臺北二十八日電)媒體人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旬﹐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委托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胡忠信無罪﹔法院認為﹐胡忠信所言為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不是陳述「確定有開戶」事實﹔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第一家庭成員動見觀瞻﹐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被告所提到洗錢的言論﹐與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貪瀆弊案有關﹐屬于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若採極嚴格的審查標准﹐將產生「寒蟬效應」﹐有礙民主發展。
判決書說﹐由于陳幸妤2005年九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剛好前往美國紐約大學學習植牙課程﹐胡忠信依據友人轉述﹐有同鄉在紐約目睹有人陪同陳幸妤到銀行開戶。胡忠信于是在電視節目中發表言論﹐表示「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
陳幸妤後來委任律師提出誹謗案告訴﹐並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這項不實指控經中國網站惡意轉述引用﹐將總統家庭形容為犯罪集團﹐已嚴重損害陳幸妤及總統家庭名譽﹐甚至影響社會對總統及第一家庭的評價。
臺北地院今天判決認為﹐是否成立誹謗罪﹐必須探究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沒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經過調查與訊問證人紀萬生﹑張友驊都表示﹐有美國返回臺灣的同鄉或友人﹐轉述在紐約看見有人帶著陳幸妤到銀行開戶。
且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陳幸妤留在當地﹐讓人直覺陳幸妤是處理涉及機密的私事。
判決書認為﹐胡忠信所聽信的轉述﹐在邏輯上以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陳幸妤確實在美國學習植牙過程中開戶。
至于陳幸妤是否真的有在美國銀行開戶﹖法院曾經請法務部依照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協助調閱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的狀況﹐但法務部認為﹐誹謗在美國非刑事犯罪﹐僅為民事侵權﹐請求司法互助必須「雙重可罰」﹐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有犯罪可罰行為。
與陳幸妤一起學習植牙的醫師連新杰也作證指稱陳幸妤曾經有一天下午的課沒有上。法院認為﹐陳幸妤不無可能利用當天銀行上班日去開戶﹐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于誹謗罪的規范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于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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