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由心證解釋事實,簡直是荒唐!
以自由心證解釋事實,簡直是荒唐,全世界的法學界,絕對沒有這樣的解釋事 實或法律的方法。
若法官因為人情壓力、政治包袱或接受賄賂,而走向錯誤的判決,是罪大 惡極的,枉法的裁判比貪官更惡劣。
92.07.3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六 號)第37頁第11行「貳、得心證之理由:」即是洪純利法官以自由心證「裁 定」事實的開塲白,洪法官不但以「自由心證」隨意地解釋事實,並公然地將 「真理」與「事實證據」視若無睹。事實證明,此判決書中的事實【判定】皆 與【真理、證據】相反,請參閱「背判真理的判決書」一文。
我們對任何事物的是非、對錯、邏輯或道德的判斷,總是不能背離真理。 人的理智與感覺是傾向真理的,當然也能認識真理。如果判斷者(法官)依照 「真理」或接近「真理」去做判斷,這個裁定才是一個正義的判決。
正義(公道)來自自然律與成文法,判斷者(法官)應該根據自然律與成文法 來作他的判案根據。自然律是在人心,也在成文法中,成文法是人們規定的法 條,是應該照字義來解釋。自然律與成文法,是人的自然權利,都寫在法 條 中,且在大多的法條中可以看到,雖然表達的方式不同,但大多都有文字 寫 出。
以自由心證判定事實,簡直是荒唐,全世界的法學界,絕對沒有這樣的解釋事 實或法律的方法。西方的大陸法,乃是依據天主敎精神而來的,天主敎一向是 要求嚴格公道,嚴格正義,一切的權力皆來自上方「神」。人只有依照「神」 的意思去解釋,人絕對沒有自由去自己隨便解釋法律,如果人有這樣的自由, 法律便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法」是執行正義,將正義轉為權利的判決,才能稱上是位法官。法官應該篤 愛正義,如果沒有熱愛正義的心,認識法律足以使法官玩法弄權。任何事件 中,皆有盤根錯節,可東可西之點,而法官總有辦法能在法律空隙中製造有利 於他所庇護的一造。
法官的職務極為高貴,也可以說「好的法官是替天行道」。法官能夠盡力依照 「真理」或接近「真理」,做出正義的判決,就是一位好法官,也是我們崇拜 的「青天」了。若法官因為人情壓力、政治包袱或接受賄賂,而走向錯誤的判 決,是罪大惡極的,枉法的裁判比貪官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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