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檢察官 |
法官,指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中,掌理案件審判職務之人員。不論最高法院內之院長、庭長、法官,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內院長、庭長、法官,皆為法官。 檢察官,指檢察機關,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 、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另外其他法今所定職務。故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是檢察官之通稱。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四、行政監督不同
法官屬於各級法院中,關於行政監督由司法院長為最上級來行使監督於各級法院(含分院);檢察官則屬於行政院內之法務部,故其最上級之監督則為法務部。
五、身份保障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同法八十一條所指之法官,係指同法八十條之法官而論。所不含檢察官在內;大法官釋字十三號指出,僅於實任檢察官始準用實任法官保障之規定,故檢察官與法官身份上應有不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024&txtgp=
法官與檢察官職權分類清楚,可惜的是,現今檢察官自己都自行提升為法官層級了,絕大多數皆採消極與被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草草裁個不起訴,原告您又奈它怎樣呢?不爽,可以再議呀!!!反正就拖案嘛~~拖給您死,您有能怎樣嘛!!
回覆刪除真是,人民悲哀~
連起訴都沒機會,說什麼救濟提釋憲,下輩子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