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2009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員警遇到悍妻,男人被家暴.聲請保護令.
新聞:
警員平日除暴安良,自己遇上悍妻卻是乖乖挨揍!台北縣兩名警員的解決方式是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最後兩名員警都依家暴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其中一位員警表示,結婚一年多後,太太漸漸顯露出暴力傾向,只要稍有不如意毫無理由就毆打他,且次數越來越頻繁。除此之外,最令他無法忍受的是,太太也會背著他打小孩。他為顧及小孩安全及心靈成長,所以將小孩帶回給父親照顧,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另一位員警則是於去年被妻子踢傷下陰,雖然自己本身曾學習跆拳與柔道,但因熟悉相關法令及堅持不打老婆原則,所以未加以還手,只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律教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故暴力不限身體上之侵害,若有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以依本法申請保護令。另一個問題係,家暴法適用於何種對象?依家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今日這個案,員警係被其配偶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行為(毆打),依家暴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若員警不願再繼續該婚姻關係,員警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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