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座,醒來吧!請依法進行辯論!
不知何時才輪到我的案件開庭,於是只好坐在法院的律師休息室裡,漫無目的地翻著報紙。南迴搞軌案、台開內線交易案…,最近的司法重大案件似乎特別多,媒體記者並鑼鼓喧天似地填滿了報紙版面,鉅細靡遺交待著昨天的開庭細節:被告的面容、言語與態度,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間的激烈攻防……。
等等。檢察官與辯護人之間的激烈攻防?「律師大演獨角戲(給當事人看)」、「律師與法官間的激烈攻防」,似乎比較常出現在我的法庭經驗中。為什麼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總是鮮少見到檢察官積極實行公訴義務,與辯護人就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進行辯論攻防?
一個月前,我受委任擔任一件發回更審的妨害性自主案辯護人。案情自然是各說各話、一團迷霧的羅生門;不過在二審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程序中,屢傳未到的告訴人終於現身法庭中。
於是,我謹慎地詰問告訴人被害過程的細節,中間還不時夾雜被告與法官臨時插進來的提問。或許是時間久遠、記憶有些許模糊,告訴人的陳述開始與警訊、偵查、前審的筆錄內容產生歧異;起了疑心的法官與我,自然不甚滿意持續追問,告訴人逐漸淚眼朦朧、表情扭曲、徬徨失措,不斷向檢察官投射求助的眼神。
而檢察官,正埋首於桌上的文件,渾然不覺告訴人已如溺水者般,期待他伸出援手。空蕩蕩的法庭,只留下告訴人低泣的回音。
接下來,告訴人陳述完畢、法官依序提示證據,檢察官大夢初醒般地拋出一句「被告罪證明確,請依法判決」後,獨留下對著法官慷慨陳詞進行辯論的律師,自己閉目養神去了。失去戰場的我,頓時淪為對著牆壁練習演講的中學生,滔滔不絕,卻毫無回應。
面對辯護人圍剿、法官質問的告訴人,在法庭上是孤獨無助的;唯一處於同一陣營的檢察官,卻在前線冷血地棄她而去。或許此時此刻,她才感受到國家權力最冷漠的一面。
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上的各項任務中,除去實施偵查與執行裁判外,最重要的就是實行公訴。近年在院檢辯三方取得共識的努力下,檢察官履行蒞庭義務的比率已大幅提升;剩下的問題,應該就是如何改善實行公訴的品質,或是檢察官法庭活動的實質內容為何。
這或許不應該是個問題。即使不論檢察官沉重的舉證責任(第161條第1項),不問是否實行繁瑣的交互詰問程序,單就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據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內容作成(刑事訴訟法第221條),檢察官必須就犯罪事實、法律與被告、辯護人辯論(同法第289條)等規定,就已要求檢察官不能像個稻草人般杵在位置上,甚至出現翻閱他案卷宗、閉目養神的誇張情形。如果國家追訴犯罪時,在審判階段只需要檢察官隨著程序吐出固定詞語:「沒有意見」、「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法務部應作的將不是編列預算培育優秀檢察官,而是設置具有自動播放功能的語音答錄機。
聽來諷刺,卻恐怕是檢察、審判體系長期縱容的結果。以上刑事訴訟法白紙黑字的規定,加上同法第379條第8款檢察官未到庭「陳述」會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法律效果,法律人不可能視而不見,法庭中卻為何仍擺放著不少「語音答錄機」?早期,或許還可以解釋為法制不備、檢察官人力不足;但在近年司法改革、學者疾呼切實履行蒞庭義務的浪潮下,對於不受社會矚目的一般刑事案件,手無寸鐵、無力聘請律師的告訴人,卻很容易在審判中得不到檢察官奧援。這究竟是不切實際的先進立法超越司法實務?還是上級審好意「體恤」檢察官的辛勞,讓審判程序只剩律師慷慨激昂地辯論、法官焚膏繼晷地撰寫判決?
無論如何,檢察官未在法庭中進行實質辯論,影響的不只是判決可能違背法令的效果,而是根本牴觸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者的法定義務。當法官耳裡只剩律師的辯論陳述,告訴人如何期待法官不致於被被告動搖、說服?如何期待「虎頭蛇尾式」地只認真偵查、不實質辯論,能代表國家徹底追訴犯罪者,踐行維護人民基本權的憲法「保護義務」?而檢察官在法庭中實質上消失,更將導致原本應為三方的審判體制,歪斜為只剩審辯雙方的古代包青天式法庭。對法官而言,將要面對代替檢察官挖掘證據的無奈;對被告與辯護人而言,更要面對不知是否該與法官針鋒相對的尷尬。凡此,都不該是法治國家中正常的法庭活動模式。
我相信,不願認真進行辯論的檢察官只是少數,無法掩蓋其他檢察官確實實行公訴、履行蒞庭、辯論任務的成績。不幸的是,只要還有一位這樣的檢察官存在於審判體系中,被害人就永遠不會認同國家保護人民權利的存在目的,永遠無法接受如天枰般平穩的司法圖像。對當事人來說,只要「一位」,就夠了。
闔上報紙,見到一群小學生魚貫地走過法院長廊,老師與志工則正討論著要帶小朋友們參觀哪個法庭。掩不住興奮的小小臉龐,透露出今天是個適合進行法治教育的午後,也讓我回想起過去在公民教科書上讀到的:「檢察官必須向法官指出被告的犯罪事實,並與被告、律師辯論……。」
於是我在心裡祈禱著,小朋友們進去的法庭中,應該有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的精采互動與辯論,讓他們藉此能了解審檢辯區分的刑事程序精義,而不用死背「權力分立」、「司法中立」、「控訴原則」等艱澀名詞。
我的祈禱會實現嗎?我不想讓我們的下一代,意外見到怠惰憊懶的犯罪追訴者,發現名不符實的審判體制,甚至體會到法治教育不過是一堆騙人的文字。我希望的是,他們能從此了解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法定任務,長大後若有機會成為刑事案件告訴人,會對著不願認真舉證、辯論的檢察官,勇敢而大聲地說:「檢座,醒來吧!請依法進行辯論!」
http://www.jrf.org.tw/line/focus.asp?SN=638 翁國彥律師 : 20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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