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 (資料提供:博客來網路書店) |
民事訴訟法(八版)
"將民事訴訟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為640條,自民國89年至今增修正逾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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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
"法官在陳述判決理由後說到:「判你死刑是不得已。對我而言,實在希望你盡可能地活得久一點。」乍聽之下這段話是有些矛盾,但再繼續聽下去,法官說到:「然後在有生之年不斷地向遺族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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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六版)
"本文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文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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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從站上被告席開始 ──美國第一律師丹諾在被告席上的自我辯護
"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還是政治鬥爭的權謀工具? 1911年起訴的「加州人民訴克萊倫斯.丹諾賄賂案」,成了克萊倫斯.丹諾一生中最富戲劇性、最令人心傷的案件。 本書包含丹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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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論(上)修訂五版
"本書係著者累積多年實務經驗,及任教於政治大學、高雄大學與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之講義,加以整理補充修訂而成,主要目的在增進初學者之學習。本書對於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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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爭議與解決法律實務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七年立法,歷經九十年、九十一年兩次修正,明確規範政府採購的定義、廠商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及廠商資格、原住民保護等等條款,對於亟欲承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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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打民事官司
"本書先就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作概括性介紹,再分章就一般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等,羅列案例,參照相關法條及判例,詳加說明。 在權利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民事糾紛在日常生活中層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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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刑事訴訟法 (6版)
"國家公權力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干預,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甚,司法機關為取得證據並保全被告,乃於偵審程序實施強制處分,對人民之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秘密通訊與遷徙自由等憲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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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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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由法律資源的尋找、官司的流程,到偵查、審判與執行。 本書一次告訴你,讓你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1.民事官司,總是那麼的讓人心煩!不懂法律產生的徬徨無助感,加上腦中浮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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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要(修訂八版)
"刑事訴訟法屬技術法規而非倫理法規;技術法規之特徵在於必須依照司法實務之需要而不時更改。由於刑事訴訟法近來修正頗為頻繁,牽涉之法條頗多,與刑事訴訟法相關之刑法亦加緊腳步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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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之四的真相 |
辯護人論
"基於公平程序原則(das faire Verfahren),「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具有辯護權」,獲得一致地肯定。為了保障這個權利可以被有效地實行,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了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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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打刑事官司,事關牢刑與名譽,影響當事人人生至鉅,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等,一長串的程序,如何應對,如何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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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由法律資源的尋找、官司的流程,到偵查、審判與執行。 本書一次告訴你,讓你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1.刑事官司總是讓人心煩!不懂法律產生的徬徨無助感,內心壓力沉重,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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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史匹斯貝理爵士
"在CSI出現之前,曾經有一個人不只看穿了犯罪手法,還看見鑑識科學的未來…… 沒有破解不了的案件 無法被撼動的科學鑑識之父 他的名字是白納德.史匹斯貝里。藉由運用尖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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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證明度係法院認定事實之基礎,對於證明度之設定與理解,其於事實之認定結果與當事人之訴訟風險,均存有至大之關聯性;而對於自由心證運用之合理化,證明度理論且提供可檢視標準之可能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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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修訂五版)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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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資訊站:第一次打車禍官司就OK!
"當天外飛來橫禍時… 從交通事故現場應有的的流程切入,介紹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到的法律問題。並且會討論到現場處理、交管、送醫與驗傷等程序,並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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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律師考試必中攻略
"繼開放台灣醫師到大陸執業後,2008年4月16日大陸再次宣布開放台灣法律界人士報考大陸司法考試。在預期政府開放三通之後兩岸交流必定倍數成長,尤其是台商在「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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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
"本書分成上集總論篇及續集各論篇兩冊。 上集先就國際私法基本概念加以闡釋,對其過去、現在與未來之發展亦予剖析評估。次將解決法律衝突之先決問題:國籍、外國人之地位、管轄法院之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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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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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技巧
"指導訴訟詰辯的經點著作,2007年最新增訂內容 第一本有系統介紹訴訟新制與實務操作的書籍,融合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與說服術 在《訴訟技巧》一書中,摩伊特教授開宗明義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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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式的證據法則與刑事訴訟
"自從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後,我國的刑事證據法也相對應地出現了某種程度的改良。其中最重要地,應該是採行了英美式的傳聞法則與證據排除法則。為能正確理解傳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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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刑事司法書類-刑事案例研究
"關於書狀撰寫,除司法官訓練所有較完整之訓練,律師職前訓練有點綴式之書狀撰寫課程外,大學則視各校開課情形,或有或無,即或有之,亦不重視。撰寫書狀,不僅需兼顧程式,即合乎程序,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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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與狀例
"除了少部分的刑事案件及行政救濟案件外,大多上至法院告官的糾紛都是民事案件,並且多以涉及金錢的訴求為主,有其專業程序及致勝的要領,當事人除委託律師處理外,也可以自行提出訴訟,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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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白話六法系列 將民事訴訟法此一法規, 以簡易白話的方式, 輔以實例說明。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為640條,自民國89年至今增修正逾半、增訂近百條。換言之,為了能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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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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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的演算邏輯
"隨著DNA鑑定技術的發展,親子鑑定已成為一門精密而準確的科學,並且在醫學、法律乃至於商業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本書作者李俊億教授與謝幸媚教授在鑑識科學方面均有豐富的經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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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刑事訴訟法(2008年最新版)(五版)
"國家公權力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與干預,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甚,司法機關為取得證據並保全被告,乃於偵審程序實施強制處分,對人民之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秘密通訊與遷徙自由等憲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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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事件分類保護護照(POD) |
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
"本書以作者張冀明律師的親身經歷為本,傳達出當事人與律師在面對法律訴訟時,應該抱持的態度、應做的基本功課、必須熟悉的遊戲規則,以及可以靈活操作的技巧與空間,乃至於如何與法官、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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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歷史
"橫跨神話世紀、黑暗時代到理性現代的法庭劇場 紅心皇后氣沖沖,堅持程序顛倒了,吼道:「先判刑,後裁決!」 愛麗絲一聽這事不合邏輯,非常惱怒,結果引起紙牌王國一陣大亂,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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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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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
"刑事訴訟法是追訴、處罰犯罪的程序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程序公正適法,並求發現真實,進而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務須恪遵嚴守。近年以來,刑事訴訟法曾經多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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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釋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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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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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近年來,當事人主義的理念逐步落實於我國刑事訴訟法,隨之而來的是整個實務運作方向與過去做法產生極大的改變。為因應此變革,本書係以當事人主義架構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運作,期待能給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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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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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法則理論體系與實務之研究(POD) |
法院訴訟輔導科代撰書狀範例(活頁本)1套2本.附光碟
"為訴訟書狀參考範例之匯整,本書為活頁式裝訂,可依個人之需要自行增補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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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庫體系書(二版)
"民訴訴訟法具備程序法抽象具繁瑣之特質,為方便應試學子建立完整體系架構,明確釐清刑事訴訟法之基本觀念,掌握各程序階段之重要考點,並嫻熟相關選擇測驗題型,本書乃於各篇區分為:命題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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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最新版)
"本書重點 執業律師在接觸形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迴百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頗需費上一番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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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法論-強制執行法
"民事執行,在我國是以「強制執行法」規定其程序。關於公法上之債權(例如,稅捐、罰鍰等)係以行政執行法規定其程序。 民事執行是權利實現的最後階段,亦是權利實現的最後手段。如果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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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典-土地法規(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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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暨執行費等之計徵標準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或核定,除決定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數額外,並為決定適用小額、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之重要依據,亦為計算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金額或價額及第三審上訴利益,而決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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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之問題及發展
"本書集結作者多年對民事程序法研究,所發表於國內外法律期刊的論文。作者於法律界服務多年的經歷,豐富了文章的內容,所討論的題目也較能切中實務運作上所生的問題。而文中的立法建議,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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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 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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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釋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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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增補版) (十版 )
"刑事訴訟法之規範目的,是要合法追訴、發現真實、保障人權、實現正義,所以實務運用的意義非常重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當繁瑣,對於學習法律的人,刑事訴訟法給人的感覺可能很枯燥。作者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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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贏民事官司
"內含民事訴訟總論、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非訟事件程序、救濟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鄉鎮市區調解程序、民事訴訟須知及書狀範例,適合所有專業人士及一般大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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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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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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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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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
"刑事訴訟法是追訴、處罰犯罪的程序法,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程序公正適法,並求發現真實,進而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務須恪遵嚴守。近年以來,刑事訴訟法曾經多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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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學與人生─《四書》解讀及教學設計
"讀《四書》,並非為了考古以求淵博,而是為了每天的生活實踐與活用。大學院校的四書課程,歷來大多以朱熹《四書集註》為教材。可是,文言撰寫之章句注釋,不但不適合現代人閱讀,且章句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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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商事仲裁策略模型的理論與實務
"本書以變數分析及模型方法來訂定企業商事仲裁策略,使企業能預估出最適宜的商事仲裁成本。企業商事仲裁策略模型的適用,必須要適應企業利益之間與社會公義衝突規則的多元化,亦即企業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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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
"本書係作者關於民事證據法理之實例研習系列二,對於舉證責任法則及證據調查程序之部分學理爭議,有提出部分之觀察及檢討。其中,關於程序法律安定性之研究,乃與辯論主義之修正有關,對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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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書狀範例(5版)
"向法院請求處理事務,往往須以「書狀」來表達。這些書狀的撰擬關涉當事人之權益甚鉅,倘措詞稍有不當,嚴重者會影響訴訟勝負之結果;輕微者亦將鬧出極大的笑話。所以書狀的撰擬必須慎重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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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釋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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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理由及判決要旨第16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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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你(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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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一)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本書是民事訴訟法全面性、根本性修正之後,首部專門闡釋新修正法下民事訴訟之基礎理論及各項程序制度之法理根據的論文集。其不僅努力對比我國以往之法制規定、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以資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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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本書係作者關於民事證據法理之第二本學術專論,其收入作者已發表於各專業學報論文共八篇,其各論文議題,實均為德國法學界於二十世紀迄今所至為關心之問題,學說盈庭,各有所本。本書對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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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三)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本書闡述近二十多年來我國民事程序法學之創新理論,諸如突襲性裁判防止論、新程序保障論、程序主體權論、程序選擇權論、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肯定論、實體利益及程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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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上冊)
"刑事訴訟法可謂憲法的具體實踐,亦為該國人權之指標。本書上下冊各七百餘頁,歷近五年半(2000.8~2006.1)始完成百萬餘字之論著。本書援引資料最新,依據最新修法撰寫,循章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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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下冊)
"刑事訴訟法可謂憲法的具體實踐,亦為該國人權之指標。本書上下冊各七百餘頁,歷近五年半(2000.8~2006.1)始完成百萬餘字之論著。本書援引資料最新,依據最新修法撰寫,循章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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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
"面對警察與公權力的執行或挑戰,你必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一般人若是突然遭受警調機關逮捕偵訊,或是面對警察的權力行使時,或是當你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時,面對一連串的刑事程序,必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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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典-民事訴訟法
"隨身典,法條方便隨身攜帶,重點集中收錄。本隨身典不同於一般,優先採取主法集中收錄,方便讀者迅速翻閱。從屬法規另行收錄,方便讀者跳躍一般較不常翻閱部分。第一部最優質的小法典,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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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論(修訂十三版 )
"1. 本書分為緒論、本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大陸地區強制行等四編,為唯一討論行政執行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中共強制執行之著作,內容豐富。 2. 本書依據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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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翻譯人:美國傳奇刑事人類學家比爾.巴斯的人體實驗室
"◆美國亞馬遜網站五顆星推薦# ◆出版兩年,翻譯十六國語言行銷英法德日荷等國# ◆美國出版家週刊、學校圖書館學刊強力推薦#★烤肉活動結束後,有人失蹤了請問我們剛剛吃了什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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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訴訟與民事程序法 |
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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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六法-民事訴訟法(四版)
"完整呈現民事裁判法或民事司法法典之體系。將相關法規分成六類:憲法與司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與調解法、非訟事件法與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債務清償法,以解明民事訴訟法於民事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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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王:歐美大律師法庭辯護實錄
"西方歷史上,那些足智多謀、身手不凡的優秀辯護律師們,他們是法學專家、演說家和雄辯家的融合。本書包括歐美訴訟史上十四個最著名的辯護案例,其主角都是名聲顯赫、辯才無礙的大法官和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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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下)(修訂四版)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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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利益保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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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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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戰羊皮卷-辯論者的智慧之書
"法庭質詢是辯護律師所有學問中最困難的一門,同時也是最有價值的學問之一。每個熟悉美國庭審程序的人都會看到,書中有些案子的勝訴幾乎完全依靠法庭質詢的高超技巧。同時,有些案子則完全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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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怎麼打
"刑事訴訟固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國家主動行使司法權以追訴處罰犯罪。本書先就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說,再以七十個實例,分別對刑事官司之過程與方法,詳加釋明。 作者簡介 吳光陸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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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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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要(增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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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本書是國內首部強制執行法之專論,致力於闡述強制執行之基礎理論,解明執行程序之基本構造。其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探尋各該制度之沿革變遷,一方面持與德、日等國同類制度相比較,以資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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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二)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
"本書是作者繼「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之後,闡述跨世紀民訴法修正之法理根據及程序機能的另一部力作。此書針對證據法擴充事證蒐集手段之改善,析明該項制度變革之基本理念係貫徹接近證據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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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琲k實例研習(一)
"本書之內容共計二十五篇,主要係針對證據調查及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建構,以實例方式,提示重點,分析及解答。其著作動機主要係因有鑑於證據法學係實用學科,應以簡明能用為先。故自行擬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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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之研究(四)
" # 本書論文部分涵蓋新民事訴訟法諸問題及行政訴訟法、暨民事與行政訴訟審判權衝突之討論。均屬在學會、研究會之論文,其中〈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之動向與運用狀況〉一文係在東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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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拿破崙:路易斯‧耐瑟Louis Nizer法庭詰問經典
" # 每位辯護律師都夢想擁有一種終極的電子發明,它可以像時間隧道一樣透過電波,重新捕捉過去某人說過的話語。如果這個夢想能?實現,我們就能?聽到莎士比亞親自誦讀他的十四行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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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件裁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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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 Jury Trial and Adversary System
" # 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是英美法律制度中的兩座標誌性建築。本書從二者之間的關係出發,在歷史的敘述與材料的輯選方面本著「擇焉雖精而語焉猶詳」的原則,對陪審團審判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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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的藝術:二十世紀美國司法辯護經典
" #一場法庭上的辯護,就有可能改變歷史!# 其中關鍵是法官?陪審團?還是律師?很多人可能都忽略了,真正撼動人心、扭轉案情的,往往是「語言」的力量!只要選對話語、用對技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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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上)
" # 民國五十六年公布施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原本屬於職權主義之架構。# 但在經過民國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年等數次修法後,刑事訴訟制度之本質,已由原來之職權主義,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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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刑訴改革脈動(三版)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目的,法律制度當然不例外。法律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適當處理衝突,如果發現爭端不能適當獲得解決,不能得到當事人與民眾充分的信賴,制度就必須調整。制度的變革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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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一、二合輯)
"本書原名「刑事訴訟法釋論」,為突顯理論與實務並重,修訂版改名為「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充分反應本書論述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和法條逐條釋義的特色。本冊由原書(一)、(二)合輯,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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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法大意
" # 本書專為有心投身公職生涯的考生所編寫,全書依民、刑事訴訟法法典之體系循次編著。# 除分別就民、刑事訴訟法詳為論述,特就民、刑事訴訟法之異同之處,詳為比較說明,俾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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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你(最新版)
" #檢察官或法官應對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依職權為周詳之調查,如已盡調查之能事,而仍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時,當不得以推測、擬制方式推定被告犯罪,亦不得僅因被告對其有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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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彩青春
" # 民國八十年,汐止血案發生,從此開啟一段漫長的司法之路,緊緊地繫著被害人家屬,囚禁著三名無知少年,更深深影響了參與此案的所有律師以及社會大眾。# 本書以生動與敘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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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
"數十年來,亞瑟.理曼一直是美國司法界的最佳代表人物。本書在他辭世前完成,在這本極有觀察力的回憶錄中,理曼回顧了二十世紀的後半期,他那令人驚嘆的職業生涯、他所辦過的重大案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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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權研究
"訴權是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更是國民向法院請求法律救濟以及興民事訴訟的權利。本書從訴權理論的歷史著手,概略介紹此一權利之演進,接著介紹此一權利之內涵以及研究此一權利的方法。並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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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骨:法國第一女律師的故事
" #法國知識界名人沙特、西蒙波娃的律師#少數躋身《法國名知識人辭典》的女性之一## 描寫律師訴訟案的書很多,但艾里米律師的成就使這本多書了幾項特別的啟發。# 艾里米律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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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法庭:向美國最偉大的辯護律師克萊倫斯.丹諾致敬
" #影響陳水扁總統最深的美國律師!也是所有以律師為職志者的追隨對象!#克萊倫斯.丹諾撼動人心的庭辯與思想,你不能不知!## 克萊倫斯D丹諾(Clarence Dar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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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三)
"本書原名「刑事訴訟法釋論」,為突顯理論與實務並重,修訂版改名為「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充分反應本書論述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和法條逐條釋義的特色。本冊(三)輯,闡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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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二版)
" # 刑案偵查向為社會矚目的焦點,犯罪新聞時常躍登媒體頭條新聞,若是轟動全國的特殊案件,更成為媒體競相追逐的對象。# 不僅攫取住民眾眼光,更化身為日常生活言談的一部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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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二版)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精神,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所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得解決,除了增設小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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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看圖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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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探再現-科學辦案(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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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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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和解契約
" # 和解的協調與契約成立時的簽約行為,當事人往往一方或雙方無法親自處理,而委由代理人出面,此時應注意民法關於和解授權之特別規定。依照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受任人如受概括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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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識
"本書除了編入最近三年的特考(含升官等考試)及二技題目,也為因應日益加重比例之儀器分析試題,增列儀器概論一章,期使同學能充分準備警察大學二技入學考試及參與警察三等特考。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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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民事司法書類—民事案例研究(精)
" # 撰寫書狀,不僅需兼顧程式,更重要需知悉為何如此撰寫,撰寫之目的。# 即每一書狀之撰寫,要達到撰寫之目的,使閱讀者了解並接受吾人所主張者。# 本書有體系之說明,除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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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Ⅱ) (二版)
"強制處分與證據乃是刑訴的核心問題,也是2003年1月大幅修法的重點所在。為了配合新修法規定及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的變動,本書也大幅翻修,期能符合讀者的考試與學習需要。本書寫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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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概要
" # 本書配合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份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著重於體系架構的建立。以兩百六十餘頁的篇幅,詳述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現狀與概要,為欲一窺民事訴訟法全貌之讀者,提供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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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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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92年修訂資料彙編(二版)
" # 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人民觀念快速變遷,為使我國民事訴訟法符合世界潮流,切合實際需要,自民國七十二年起著手推動民事訴訟法修正工作,成立研修會,著手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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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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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論(五版)
"人民之身體自由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律之中除憲法之外,與人權保障關係最密切者,首推刑事訴訟法,訴訟法學向有「法學中的法學」之稱,其巧妙深奧之處,讓社會大眾

書名: 烏龍判決回生路 書名:刑事訴訟法與你 本書主要是以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判決違背法令的內涵,為說明要點,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供為參考;同時輯錄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高等法院判決全文、部分上訴理由書狀以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俾便對照參核。
本書重點包括:烏龍判決面面觀、犯罪後法律變更怎麼判?再犯不等於累犯、誤定執行刑、送達不合法怎麼辦?證人作偽證一定有罪嗎?簡易處刑與認罪協商、審判不可分,一事不再理。 制定刑事司法的理想目的,原是為了制裁犯罪者,還無辜者清白,使有罪者罰所當罰,不故入人罪,不枉屈無辜,不輕縱歹人。然而實際情況卻與理想相距甚遠,因為法官也是人,難免因個人情緒或疏忽引起誤判,造成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無辜者入獄或犯罪者無罪釋放。 在現實的狀況中,烏龍判決確實存在,這是所有執法者與審判者所必須注意的,以免造成冤獄而遺憾。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錯誤判決依其發生錯誤之原因可分為二大救濟途徑:一、再審。二、非常上訴。 凡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者可提起再審,但一般提起再審的成功率並不高。至於非常上訴,則是原確定決違背法令者可適用。但近年來,由於法院案件負荷過重,加上訓練不足,非常上訴案件節節升高,也是令人擔心的現象。 本書作者擔任檢察官多年,所接手的案件不計其數,因此對於此類案件也有所感觸,於是特別將一些相關案例提出討論,以案例方式加以解析,其為合理判決亦或烏龍判決,該如何救濟,文末再輔以參考判決,使面臨相同情境的讀者,可以參考並了解其解決之道。

92.08.18 最高法院新通過刑事判例及不再援用判例 1.通過新判例一則 【案 號】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2.不再援用判例一則 【案 號】二十九年抗字第八一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所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依本院最近見解,係指此項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對於其罪名並無爭執者而言。若當事人就此尚有爭執,而其所爭者,復非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即不得以第二審判決為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罪,遂認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不再援用理由】不合時宜。
* 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 例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158-4)﹔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不正之方法,始具證據資格(§156Ⅰ)(釋§582參照
警方所製作之警訊筆錄法庭調查.為法庭調查之前置行為.且警方亦為司法警察官.因此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所以檢察官收到警方移送之案件.依據職權.一定會開庭.開庭不代表起訴.起訴不代表有罪.
檢察官開庭.代表偵察權啟動.開始審查證據能力.我國法有關證據能力之限制有如下規定: 我國刑訴法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或「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之要求,對於證據之證據能力,設有下列之限制:
1.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下列證據,依實質之直接審理原則觀之,均非第一手證據;依傳聞法則觀之,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證據。 A.單純傳聞之詞、B.私人之證明書、意見書、C.警察局案件移送書、起訴書、自訴狀、D.報紙刊載之訊息等 2.違反關連性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29上3105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如與待證事實並無關連性之證據,自不足據為判斷之基礎。 3.違反意見法則之證據,無證據能力 修正前刑訴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
你所言之直接證據驗傷,採集精液.乃屬於「直接審理原則」中之物證.若無人證.另傳聞法則亦不成立.所以你要提出反證.有利自己之證據與論點.根據以上三.去限制檢察官之「自由心證原則」.若只是言詞辯論.也就是各說各話.只根據「言詞審理原則.難以起訴你.

法官與檢察官 |
法官,指於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中,掌理案件審判職務之人員。不論最高法院內之院長、庭長、法官,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內院長、庭長、法官,皆為法官。 檢察官,指檢察機關,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 、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另外其他法今所定職務。故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是檢察官之通稱。 【法官與檢察官之比較】 一、職權之不同 法官的職權有下,訴訟之審判,包含民刑訴訟事件,性質就像司法審判權範圍;檢察官的職權有,偵查、追訴刑案,性質則為司法行政範疇。 二、職權發動不同 法官審判案件,不告就不理,所以是消極的、被動的;檢察官則有不告亦理,故是積極的、主動的,例如,A犯加重強盜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B被害人沒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需主動偵辦;法官則為相反。 三、服從體制不同 法官依憲法
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地方法院之法官,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受高等、最高法院之法官的約束及干涉;檢察官則不同,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需受高等、最高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約束,故需要服從指揮,上級命令下級服從之原則,即使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法院組織 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四、行政監督不同 法官屬於各級法院中,關於行政監督由司法院長為最上級來行使監督於各級法院(含分院);檢察官則屬於行政院內之法務部,故其最上級之監督則為法務部。 五、身份保障不同 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同法 八十一條所指之法官,係指同法八十條之法官而論。所不含檢察官在內;大法官釋字十三號指出,僅於實任檢察官始準用實任法官保障之規定,故檢察官與法官身份上應有不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024&txtgp=
偵查與審判法理不同 偵查與審判法理不同2009-02-13中國時報 【吳巡龍】(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據新聞報導,偵辦扁家弊案的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因為曾與前總統陳永扁見面或通電話,監察院調查後要求最高檢將二人調離。二位檢察官解釋在參加師父喪禮時偶遇陳永扁,僅禮貌性談話。根據調查,朱朝亮與張瑋津通聯記錄多達七次,張瑋津曾把電話轉給陳水扁,讓陳水扁與朱朝亮通話。 對於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守則之言行,吾人贊成予以最嚴厲之懲罰。但因檢察官私下與證人或被告見面或通話,即認定違反檢察官守則,再度凸顯監察委員對刑事偵查的無知。其實不僅監察委員,國內刑事法學者、專家多僅研究審判原理原則,鮮有專注研究偵查區塊者,敝人雖經常在法學期刊為文介紹偵查理論,仍每每感歎眾口鑠金,難以改變國人許多普遍性誤解。 偵查與審判基於不同法理,審判固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偵查則需作有罪假設後小心求證。偵查方式可分為以強制處分進行偵查與任意偵查二類;強制處分因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依法律保留原則,以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為之。但任意偵查因並未行使強制力,且對人民權益侵害相當輕微,雖無法律明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使用較不侵犯他人權利的任意偵查方式發現真相。 何種偵查措施為強制處分,何者為任意偵查,判斷標準相當紊亂。我國學界目前仍多以有無行使強制力之傳統見解作為強制處分及任意偵查之區別標準,但此說對於類似電話監聽的偵查行為,嚴重侵害人民權利卻因秘密進行無需強制力伴隨,無法作合理解釋。 若以有無違反調查對象個人意願或對個人權益造成侵害為強制處分及任意偵查區分標準,則跟監、在公共場所對偵查標的攝影等作為可能都會成為強制處分,將過度限制警察任意偵查範圍,也不實際。因此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乃以是否使用強制力壓制個人之意思及對個人權益之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為強制處分,應值得我國參考。 最常見的任意偵查方式包括:約談或訪談相關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及證人,此約談或訪談不拘形式,因無強制性,故不得限制其離去。因自白犯罪是違反被告自己利益的行為,嫌犯多不會自願地坦承犯行,但偵查人員於非正式場合,以誘導、刺探方法取得被告或相關人之陳述,並未侵害彼等之人身自由,被告若未犯罪,縱偵查人員以私下刺探方法詢問,被告也不會承認,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危險,因此偵查人員以私下刺探方式取得之被告或關係人陳述,作為查證線索或偵查方向之參考,則為先進國家偵查實務普遍現象。 本事件重點在於,檢察官究竟是因無法公開解釋的不法目的與張瑋津及陳水扁見面、通電話,或為了突破案情。若為前者,豈止撤換,建議監察院對之為更嚴厲之處罰;若為後者,而受到撤換,豈事理之平? 我國公務員工作無論認真與否,薪水並無不同,公務員常有少做少錯之心態,積極盡責之士難求。監察院建議撤換二位檢察官,究竟是懲罰行為不檢的檢察官、還是認真負責的檢察官,使勇於任事的檢察官不願再盡力摘奸發伏,應該要求監察委員明辨。
 六法全輸. 1.所謂的「謊報」,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明明是遺失,卻報失竊,雖未指定犯人,但仍係使拿你包包的人受刑事竊盜處分,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嫌。 2.不過,「謊報」在實務上不容易成立,因為犯罪必須以「故意」為必要,如果我明明就不知道是被偷還是遺失,報失竊並不當然成立刑法第171條之罪。在下推測,警察只是想要省事(因為失竊非常難破案),所以嚇嚇你而已。如果你堅持要求報失竊,並要求三聯單,警察還是必須要辦理的。 3.此外,你銀行的錢被盜領,更可以作為你包包是被偷的佐證。就算你離開該地點時有拿包包,但仍是在其他地點被偷,也不會構成刑法第171條的犯罪。 在下建議你,提出失竊告訴時,不要只說在上開公共場所的椅子上失竊,還要另外一併提出銀行存款被盜領,這樣比較周延,警察要查起來也比較明確。 最後,你離開該公共場所的椅子時,有請你同事幫忙看的包包,再加上客觀上看起來,有外套覆蓋在該包包上,那包包就不是「遺失物」,因此不會有侵佔遺失物的問題。
《扁自作孽不可活的訴訟策略》,文章如下: 陳水扁二審被續押,毫不意外。首先,臺灣司法史上,尚無判無期徒刑而未羈押者;其次,二審仍為事實審,以陳水扁已經無可信任的人格及偵審期間的作為,仍有串證、滅證之虞,而他爭取赴美國軍事法庭作證,亦不啻顯露了有逃亡之虞;再者,他既聲請“具保停押”,又放話稱繳不出巨額保金,法院若訂出保金卻被陳水扁用為抗爭的題材,法官將自取其辱。
陳水扁走到今日地步,主要是因他所採取的無所不用其極的訴訟策略使然;這使得昨日二審的合議庭,在陳水扁自願戴電子腳鐐及被軟禁的要求下,仍然裁定將他羈押。反過來說,倘若陳水扁在一審能坦承罪行,向臺民眾誠摰道歉,並期望社會能給民進黨一個革新更生的機會;他無論在司法上或政治上,皆不至于落到今日地步。但是,陳水扁的訴訟策略與政治訴求,卻使他自作孽不可活。
陳水扁的訴訟策略,大架構如下:一、徹底的無罪抗辯。他辯稱在司法上沒有犯任何一點點罪,只有“社會文化罪”。二、完全沒有吐出贓款的意願。扁家贓款並未完全吐實,而已知的贓款也一毛錢都未吐出;陳致中夫婦已稱繳不出公益金,甚至放話扁若重保停押也拿不出錢,且迄今更無任何願意立即捐出若幹公益金的表示(連李界木都吐出了三千萬贓款,郭銓慶則自動捐出了三千萬公益金)。三、徹底否定司法制度。不承認偵審的正當性,一概稱係司法迫害、政治追殺。四、更徹底臺灣司法權,不能審判他,而應交“美國在臺軍事法庭”審判。 這種“全有或全無”(All or Nothing)的訴訟策略,當然不可能使陳水扁獲致“全勝”,所以落至今日“全敗”的下場實屬必然。在司法上,陳水扁爭不到“未犯一點點罪/不吐一毛錢”的“全勝”,所以逼使他自己在政治上提出“完全否定”的極端訴求;而在政治上的極端訴求,更須陳水扁以“未犯一點點罪/不吐一毛錢(因為不承認那是贓款)”來支撐。最後導致陳水扁在司法上及政治上皆陷極端境地,把自己逼到墻角。 陳水扁二審續押,在司法及政治上皆有效應。就司法言,陳水扁在押,非但使二審的審判環境趨于單純而較能保全,也使扁案的其他案件如二次金改案的偵查較能順利進行;這對于深究扁案全貌、追求正義應有助益。就政治言,陳水扁未開釋在外趴趴走並挾持民進黨,或許使有些藍軍“失望”,卻也使有些綠軍松了一口氣;唯倘能因此使臺灣的政治環境較趨單純,應是好事。民進黨尤其應善用此一情勢,在陳水扁爆出“割臺獻美”論之際,找出與扁切割的關節。
扁案發展至今,一方面陳水扁將臺灣獻為美國“軍事佔領”的領地,另一方面二審裁定續押。法院及被告這兩條動線在此交會,陳水扁似乎已走到司法與政治雙輸的地步了。 ...................................... 訴訟技巧(書名) 在《訴訟技巧》一書中,摩伊特教授開宗明義告訴讀者,要成為一位優秀的訴訟律師,必須具備兩種能力:一、分析和準備訴訟案件的方法;二、成功的說服技巧。兩者的結合就是有效的訴訟詰辯術。這不只是技巧,它更是一種藝術,也只有在技巧掌握純熟之後,才有可能達到藝術的境界。 本書以有系統的解說、明白易懂的文字、豐富生動的範例,提供讀者訴訟技巧與藝術之鑰。全書共十二章(第12章為最新版增訂內容),除了關於物證、專家證人和辯論的標準技巧外,本書亦對說服心理學以及行為科學作了一番概略的陳述。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對於近年來引進台灣的交互詰問(第五章主詰問、第七章反詰問),書中均有完整而詳細的說明。
全書特色: ☆指導訴訟準備的步驟,建立「訴訟策略」的方針 ☆解說論辯的全套技巧,並對交互詰問制度有詳盡的闡述 ☆介紹有效運用物證與專家證人的方法 ☆將說服心理學與行為科學與訴訟技巧相互結合 ☆架構清晰,深入淺出,範例豐富,文字淺顯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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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湯瑪斯‧摩伊特(Thomas A. Mauet) 湯瑪斯‧摩伊特現任美國亞利桑那大學法學院教授,教授證據法與刑事訴訟。摩伊特教授是當今美國訴訟法、訴訟訓練,以及訴訟詰辯最具影響力的學者。他曾任教於喬治華盛頓大學國家法中心、哈佛法學院訴訟詰辯工作坊、美國國立訴訟詰辯學研究中心,實務經驗亦極為豐富,曾任伊利諾州檢察官、美國聯邦檢察官與執業律師。基於多年來實務與教學的豐富經驗,摩伊特教授的著作兼顧了理論基礎與實務應用的層面,其訴訟詰辯的專業與才華受國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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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測謊?因為人在說謊時往往伴有許多情緒反應,而其中又以謊言害怕被揭穿之恐懼反應為主,因當其謊言被揭穿後,繼之而來的人格遭質疑、讓家人蒙羞、失去工作,嚴重的話被法律制裁、金錢賠償、喪失自由等、其生理心理反應作用如下:
當受測者對施測者詢問之有關問題,說了一個與事實不符之謊話。
受測者說了這個謊話後,於其內心引發了一個害怕謊言被揭穿之恐懼。
害怕謊言被揭穿之恐懼刺激受測者體內產生了一連串的生理心理之變化。
而這一連串之生理心理之變化情形,將會被一五一十忠實地被記錄在測謊儀之連續圖譜上。
施測者再對這些受測者的對有關問題之反應圖譜,做客觀之圖譜分析及評量。
目前測謊儀有二種形式:
傳統式(類比式訊號)測謊儀
電腦式(數位視訊號)測謊儀
基本上均包含三部分:
測量呼吸裝置:測量受測者之呼吸頻率及深度。
測量血壓裝置:測量受測者之血壓大小及脈搏速率。
測量膚電反應(Galvanic Skin Response— GSR)裝置:測量受測者之皮膚對於電流的流動所產生之電阻。
測前必須晤談,以一連串預先設計之問題或以開放式之方式對受測者進行晤談目的如下:
(1) 深入了解受測者。
(2) 說明測謊之概念及儀器原理。
(3) 讓受測者了解施測者之角色為客觀公正之第三者。
(4) 提出對案情相關之疑點,請受測者說明。
(5) 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接受測試,並簽具同意書。
(6) 編排測試題目,並與受測者討論題目之內容,使受測者了解題目之內容、含義,使其清楚。
(7) 測試結束後,詢問受測者對問題有無疑問?
(8) 依受測者對問題之反應圖譜,對其詢問,並讓其解釋,以期了解其內心感受與圖譜代表之意義,並作為圖譜分析之參考。
當然,也有其他不同的測謊方式
1 貼片在手心,觀察你留手汗的情形。
2 心跳測試,觀察你心跳加速的情形。
....................................................... 測謊一詞,是由測謊機一詞而來,是美國人 Keeler 首先提出,原文應是Polygraph,直譯為多項記錄器,是一種記錄多項生理反應的儀器。所以測謊真正的依據是受測者對於某項事物(如犯罪過程)的關心程度而表現於生理上的反應。以早期的測謊機為例,那是以三線為主,包括呼吸、心跳血壓,和皮膚電阻。那時已相當完善,對於三線簡述如下:
1、 呼吸運動記錄器:人的呼吸狀況會因生理,心理的不同而變化,尤其內心有所抑制(如說謊)時,其變化特別顯著。
2、 血壓脈搏記錄器:心臟跳動變化,往往受神經與內分泌的調控,所以可監視此時受試者內心的狀態。
3、 皮膚電阻記錄器:當人的腦神經活動時,由於受外界事物的刺激,會使得皮膚表面的導電度改變(其成因可能汗液分泌量,體表電解質,血液循環速度等)相激愈大,變化量愈大(導電度增加),且不能自主的控制此種變化產生。
當然隨著科學的進步,測器機越來越準,但原理都大同小異,只要受試者能誠心回答,沒有欺騙心,那生、心理上自然就不會有何變化。
應該是可以購買的~因為我看到很多網站都有在賣~而且yahoo奇摩拍賣好像有有喔!! ......................................................... 鬧得外界風風雨雨的趙建銘案件,日前傳出趙建銘願意進行「測謊」的消息,在趙建銘進行測謊後,隨即有消息指稱趙建銘的測謊沒有通過,請問,這樣代表趙建銘真的有涉嫌重大嗎?是不是沒有通過測謊,他所做出的供詞就完全不可以相信呢? 測謊在刑事審判上,是相當有技巧的一門學問,信奉科學論的人,相信測謊機器透過科學的方法觀察一個人說話時候的情緒波動,可以完全瞭解一個人究竟有沒有說謊,但是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不同,機器是死的,很難將窮盡每個有生命的個體,因此單純相信用機器就可以探測一個人有沒有說謊是相當主觀的。在法律上,法院對於測謊必須要在以下五個條件下,才能認為測謊的鑑定報告書是有證據力: 一、測謊必須經受測謊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人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一般人對於測謊有所疑慮之處,在於受測謊的人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讓事情越來越複雜,因此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的結果,受測謊人縱使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還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審理受測謊人是否有罪,換句話說,測謊的結果只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並非只要測謊不通過,就一定會判決受測謊人是有罪的。 法院對於測謊所做成鑑定報告書的形式也有一定要求。為了明白受測謊人在測謊期間的一切情緒波動,法院要求測謊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換句話說,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如果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如果有必要,可以傳喚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測謊的經過。 聽了這麼多法院關於測謊的見解,您該知道,法院對於測謊的要求,不但要瞭解測謊的結果,還必須查明受測謊人在測謊過程的情緒波動,以防止不正確的結果出現,因此,當有人表示某某人的測謊不通過,這並不代表受測謊人在這個案件中是有罪的,更不代表他所說的所有的話都是謊話,還必須由法院做最後的審理,並參考其他犯罪證據才能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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