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如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則應依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不屬非常上訴之範圍。
非常上訴為刑事訴訟中之特別程序,其審判由最高法院管轄。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至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經言詞辯論,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予以調查審理後判決。非常上訴判決,可分為駁回及撤銷兩種。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如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應將原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或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非常上訴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即行終結。由最高法院送達判決予被告,並移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發各該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參考法條
-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 第四百四十二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第四百四十三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 第四百四十四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四百四十五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 第四百四十六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第四百四十七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第四百四十八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 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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