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匠=法匠?法條智障?亦或隱藏--關說掮客?挪移文字. 2010-08-22 中國時報
兩歲和六歲的小女孩遭到性侵,這是多麼令人髮指的事。但法官卻因為受害者記憶的時間與檢驗不符,作出無罪判決;或認定未明顯「表達抗拒意願」,而輕判加害人,這樣的判決,算不算二度加害?
司法是社會良心的最後防線,如果法官判決時,侷限在狹隘複雜的法條框架裡咬文嚼字,卻沒有為社會釐清是非、還受害者公道的自我期許,那恐怕只是格局短淺的法條匠,稱不上社會良心的守護者,也有愧於納稅人給付的優渥禮遇。
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小孩子的時間記憶並不清楚,而且不懂得什麼叫做「性」,也不知道對大人什麼樣的動作應該抗拒。何況在身心差距上,幼兒面對大人都處於絕對弱勢,因此很可能因為畏懼而不敢抗拒。
這兩件案子的判決,法官也許自認法理見解完全正確,但不要說受害人及家屬憤憤不平,連一般人也看不下去。就像過去曾發生強吻、襲胸無罪的判決一樣,台灣的司法判決品質,實在有不少可以拿來好好檢驗的。
法官是訴訟裡最權威的裁判者,但如缺乏監督,一樣會腐化,一樣會犯錯。偏偏法官如果犯錯,受害者幾乎難以尋求補正或救濟,害得想伸冤的人結果冤屈更深。離譜判決對社會正義的踐踏,其實不亞於加害者,因為是出自精通法律、以捍衛是非為職責的人。
<所做所為..只裝蒜作無辜樣子...其實多所盤算..且(心知肚明)...輕鬆過關.沒有違法才是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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