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何謂「審限」 制度?限期結案制度.檢察官在限期壓力下,變成濫法起訴.



改革司法 先廢「審限」 ■何克昌


高捷弊案,部分媒體認為檢察官偵查不力,茲謹就制度面提出實務面臨問題,供社會各界指教。


一、廢止審限制度:中國歷代司法制度中,設有「審限」制度,也就是限期結案制度。但因這一套制度與現代法學思潮有所違背,因此,一九○六年清廷改革司法制度時,除引進西洋的法院審判制度,廢止傳統的審判衙門制度外,也將歷代負有審判職責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改成「大理院」,專司「審判」職務,並配置新設的檢察官制度,負責起訴、追訴之責;而原刑部改成「法部」,負責司法行政,脫離參與審判職務。同時,傳統的「審限」制度,亦不適用於法院體制。


但這套司法新制,因中國戰亂頻仍,表面上維持著現代化的「法院」形式,但在實務上,迄今仍沿用傳統的審限制度。這一套審限制度,坊間六法全書可能找不到,形同隱形的法律;法學院上課時,教授也不會教育學生。然而這一套制度,卻足以顛覆整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運作。


司法行政功能健全,可以輔弼偵查、審判運作,惟如司法行政功能不彰,甚至淪為牽制偵查、審判的工具時,要說有司法制度,也只是虛有其表。


二、司法資訊公開:要追求司法行政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司法資訊公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實務上雖然法院的審判程序是依照上述規定處理,但在司法資訊公開方面,可說完全封閉。


目前社會人士根本查閱不到偵查書類,而審判體系亦只能查閱判決書。相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人於訴訟案件終結後,均可申請閱覽訴訟紀錄」,臺灣的司法資訊可說幾乎不透明,外界如何監督司法?


媒體批評: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督機制,很容易給不肖者有上下其手的機會。不論案件不分輕重,「只要能結案,什麼都可以」云云,正本清源,就是廢止審限制度、司法資訊透明化,才能讓臺灣的司法制度落實! (作者為檢察官)


......................................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其目的乃在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或處分,以免影響當事人或社會權益;然而法務部以司法行政主管之地位,多年來沿用世界上僅有的中國傳統「審限」制度,要求檢察官務必限期結案,否則以記過或考績乙等伺候,並採連坐制,姑不論法務行政主管機關有何權力變更國會通過的法律,單以限期結案的方式要求如期完成偵查,其合理性即遭人質疑!


而且刑事偵查作為、刑事訴訟法與管考(評鑑)三者的關係,應該是以刑事訴訟法為上位概念,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包括檢察官、警察等偵查人員再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偵查作為,迨案件結案後,再輔以評鑑制度,考評司法案件有無依據刑事訴訟法執行,據以認定辦案成績優劣。可是,台灣實務上卻是以行政管考規定為上位概念,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則依行政管考的「要點」、「計畫」規定進行偵查作為,並以尚未結案之案件數量,作為考評依據,如有依據「要點」、「計畫」規定進行偵查作為,即可獲得考評優等結果,否則即予處分或考評劣等,如此制度之下,檢察體系自然如施先生所言:棄置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於不顧。只是施先生今日訟案臨身始有體會,恐已時不我予,令人歎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