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權貴.重判庶民.
又有高院法官疑涉收賄而遭搜索,雖然司法醜聞已經司空見慣,但是社會如果認為問題只在「高等法院」,那顯然是見樹不見林的錯誤。因為,一個銅板拍不響!如果沒有「最高法院」鍥而不捨的「撤銷發回」,高院法官哪有機會大逆轉改判無罪?
該案事實非常簡單:詐欺犯判決有罪確定之後,為求脫卸罪責,即行賄法官卅萬,希望判決被害人誣告罪,作為日後翻案之佈局。但是法官收錢後陞遷調動,無法履約,又拒絕還錢。詐欺犯不滿受騙,即委任律師發函催討賄款並加計利息。法官發現事機敗露,亦委任律師返還賄款及七萬六千元利息。相關往來信函、支票及帳戶明細均遭查獲。
詐欺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行賄,但是法官否認收賄,並且辯稱不認識詐欺犯,然因遭其恐嚇,擔心影響仕途而向好友律師告知。律師則稱其係自願墊款,並非接受法官指示而退還賄款。
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一致認定:被告身為法官,如果確遭恐嚇,大可報警處理,豈有任其勒索,給付金錢之理?詐欺犯如果意在恐嚇,何以具名發函,自陷法網?律師如非接受指示退還賄款,焉能代墊款項甚至加計利息?因此判決被告「違背職務」收賄,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依舊故態復萌,一再找些雞毛蒜皮,無關宏旨的枝節問題,反覆撤銷發回,就是不讓案件確定!
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陸續要求查明「期約行賄之時間地點」、「法官收賄後究竟開庭八次或十一次」「行賄時間供述出入,可見指控不實」等事實疑義。尤其可惡的是,高院認定「違背職務」,最高法院卻認為是「不違背職務」;等到高院改判「不違背職務」,最高法院又認為是「違背職務」。全案纏訟十年,好不容易判決確定,但是收賄法官卻在服刑前潛逃出境!這種法治騙局,除了法官自以為是的作文比賽,有個屁用?
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司法積弊與官場醜聞,社會應該期待誰來扛起司法改革的重責大任?
司法院嗎?以往法相莊嚴的司法高層近來練就龜息大法,託詞不出,放眼當前台灣官場,有權無責,有錢無事,實已難承重任。強力推銷的「妥速審判法」規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這種專替司法貪官量身打造,舉世無雙的法律,馬總統卻沾沾自喜的認為是司法改革的政績,真是夫復何言!
高等法院嗎?從陳哲男案的評議爭議,到最高法院法官之子改判無罪的關說疑雲,高院除拿出「自律會議」來搪塞輿論,冷飯熱炒之外,有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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