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法官在審判時固然應該嚴格依法行事,但還須顧及社會反應和常識。沒有情理和常識的唯法律技術本位主義判決,只是法匠。從有些法官與社會脫節的現象來看,台灣法官的來源和養成都有很大的問題,需要排在司法改革的議程上,例如引進陪審制(亦即社會常識的代表)、停止或改進法官特考及格即就任法官的制度,並立「法官法」,引進法官的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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