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司法關說案」結果?枉法裁判罪?無罪--僅是記過、降職、減俸?又是一場誤會?




「司法關說案」結果?枉法裁判罪?無罪--僅是記過、降職、減俸?又是一場誤會?


「關說」之後又如何?   2010-08-17 中國時報 【喬正一】(最高法院擔任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因最高法院法官為子肇事逃逸關說一案,召開了自律委員會,歷經了破天荒的七個小時「挑燈夜戰」的討論和爭辯,終將涉及關說的高明哲庭長移送監察院議處。自律委員會的處理,在此司法形象連番遭受重創之際,多少讓社會大眾重拾對司法的一點信心。


     但是,問題並未到此就結束。雖然司法院先對涉及關說法官祭出公務員懲戒法停職處分,並將最終的懲處結果留給監察院及公懲會,但可想而知,結果至多是撤職。甚至可能只是記過、降職、或減俸,落得雷聲大雨點小的結果。


     其實所謂關說,簡單講,就是把門關上私下說,因為說的內容見不得人,所以才要關起門來說。許多身經三十年以上的資深法官就曾親口對筆者坦承,在他們從事辦案的司法生涯中,遇過不少關說的壓力;有的是庭長親自出面,有的甚至來自院長的指令。也就是說,關說在司法界早已蔚然成風。


     但我們都知道關說是一種令人不齒的惡行,設想有一天我們自己不幸變成了被害人,而加害人非但不認錯,竟透過關說的手段再製造出一個不公不義的判決;這種傷害已不是單單用金錢賠償就能彌補的,因為它已干涉了司法審判的獨立與公正,是整個國家的信譽都賠了進去。


     有人說,關說案若成立,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枉法裁判罪,但仔細搜尋司法判決網路系統,可以發現該罪實難成立。因為法律人善於玩弄文字遊戲,且法律是一種社會科學,對同一種法律問題本來就會存有不同的見解,例如甲說、乙說、丙說…等等,縱有關說一事,也很難舉證法官的判決是枉法裁判。


     觀諸貪汙治罪條例的所有相關規定,多須有對價關係(即行賄及收賄)為其構成要件;而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開刑責都相當嚴重,因為它們所欲保護的法益,均為司法審判的廉潔或公正性。但同樣是侵犯審判獨立與公正的關說,其惡性並不亞於上開罪行,然遍翻整部六法全書,卻找不到一條適足以規範的刑事法規,豈非一大漏洞?


     無怪乎司法界會有這種不良的風氣,這是立法者應該要正視的問題。而正本清源之道,不論是從法官法,或一般刑事法規,都應該盡速增定相關刑責才是當務之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