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案件涉及到執政者的利害或好惡時,通常是有知識沒常識的。本來對於犯罪嫌疑的有無認定,是依人民的常識作出判斷,這也是陪審團制度的由來,至於罪名如何援引法條,才是法律的專業,但是有問題的案件,主要的特癥是承辦人用他法律的專業知識去唬弄人民的常識,把人民唬得一楞一楞的,這些案件的辦案模式,常常是荒謬得令人心寒的。
一般而言,辦案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正常情形,順藤摸瓜,辦到底,該怎辦就怎辦,因為事實釐清,所謂水落石出,結果便是答案,所謂瓜熟蒂落。
這種辦案模式,不管結果如何,較少怨懟,冥冥中自有福報,人們常說積陰德,或公門之內好修行,通常是指此而言。
不論你信或不信,我是信的。
第二種是公報私仇,或是把司法當做鬥爭的工具,唐朝武則天時代的羅織經是範本。這種辦案模式,結果一定是「落霞與孤騖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威脅利誘、刑求逼供、欺詐扭曲、偽造筆錄都只是方法之一而已。結果呢,說白一點,就是凡是會動的就是鳥,凡是藍的就是天,不把人抹黑,不達目的,決不終止
第三種叫做裝聾作啞,無謂切割。用比較文雅的詞來說,叫做鳥籠的辦案模式。
SOGO案就是最典型的鳥籠辦案模式。
為什麼叫鳥籠的辦案模式?
因為案情在承辦人的心中,已經有意無意的先預設鳥籠到底要多大。鳥籠的大小決定在三個因素之下,最重要的當然是人,要辦誰不辦誰,所以要辦到誰為止?其次是罪名。用什麼樣的罪名、法條起訴,才可以波及誰不波及誰。最後是事實—所以,事實到底要查到那裡,才可以切割出來,才能言之成理。至於已經呈現的,要如何才能繼續裝聾作啞,視若無睹或置諸不理,或避重就輕,很快的讓它雲淡風輕。
曾益盛在SOGO案的模式,應可被評價為鳥籠辦案模式的經典之作—
想想看有沒有人在辦貪瀆案,對貪瀆者不談他到底是拿了多少,甚至連用了多少都避而不提,而是把鈔票或禮券的號碼被比對出來的數目當作得到利益的數目,然後再以使用後,被比對出來的數目(二十七萬七仟元)後,「難謂與SOGO經營權之爭有任何對價關係」。
如果涉及金錢的任何犯罪行為,不管是貪污、圖利還是強盜、搶奪、竊盜、背信、侵占、詐欺,有關於犯罪事實的敍述是依然行為人使用犯罪所得後被比對出來的鈔票或禮券數目,作為犯罪所得,那麼以上所列舉的這些罪名的全部案例,那一件可以繼續辦下去而不被人民唾棄,不被自己的良知譴責?
更令人驚奇的是,曾益盛明明知道李恒隆拿來行賄的禮券有壹仟肆佰捌拾貳萬,卻只交代其中的貳佰伍拾柒萬元的下落,至於其他的壹仟貳佰多萬元,就任憑當事人各說各話,他卻能讓全案的犯罪事實就此切割下來。因此決定罪名只及於背信、偽造文書,而不及於貪瀆,因此而決定吳淑珍,乃至於黃芳彥、陳哲男等直接受賄的或間接受賄的公務員陳哲男也好,非公務員的吳淑珍、黃芳彥也罷;出面「喬」事情的黃芳彥、陳哲男也好,在後面叫徐旭東來向她報告、叫馬永成再去了解事情的吳淑珍也罷;行為分擔的黃、陳二人也好、有意思聯絡的吳淑珍也罷,最後竟然都不在被起訴的被告名單中。
這樣的處分,怪不得被評價為司法的罪人;也怪不得被質疑為什麼送錢的有罪,收賄的無罪;更難怪會被邱毅告發是刑法第125條的濫權不追訴的瀆職罪。
但是,套一句曾益盛自己所講的話「SOGO案經得起檢驗」。
我的評價是在鳥籠內的或許經得起或許經不起檢驗!
但是在鳥籠外的部份與他或有意或無意的居心一樣:
完全經不起檢驗!
http://blog.udn.com/akueisu/49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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