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法官張炳龍--收賄案更四審的三名法官名字:房阿生+雷元結+蔡光治

  法官--張炳龍

承審花蓮高分院前法官張炳龍收賄案更四審,


高院審判庭由庭長---房阿生、


受命法官---雷元結.


陪席法官---蔡光治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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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歲的張炳龍為司法官訓練所十八期結業,他被檢舉八十一年擔任花蓮高分院法官時,收受詐欺案當事人郭文儒卅萬元,承諾將蔡姓男子從無罪改判有罪,但還未判決,張就被調到新竹地院,郭文儒委任律師發函,要求張還款,張收錢四年後,透過律師邱創舜連本帶利還郭某卅七萬餘元。



一、二審判12年 更四審判無罪



涉貪的張炳龍,一、二審都被判刑十二年,更一、更二審減為八年,更三審改判十年,案件在二、三審來回近十年,九十四年五月高院更四審大逆轉,張獲判無罪,震撼司法界。



更四審判決理由被認為「極有創意」,指張炳龍是收到當事人要求付錢的「騷擾信」,邱創舜基於昔日同事情誼,「好意」出資幫張付錢擺平,不能因有人替他付錢,就認定是貪污後的退款。由於無罪理由極特殊,引起各界痛批,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無罪判決,更五審再將張炳龍判十一年,最後有罪確定,事後張潛逃中國。



當年更四審的合議庭庭長房阿生,宣判後即免兼庭長,不久後更傳出涉嫌向當事人收賄六十萬元被收押,但去年因證據不足,判無罪確定;當時的陪席法官蔡光治,本次涉及何智輝行賄法官案被收押至今,檢調懷疑蔡光治在當年張炳龍案中也涉不法;而當年的受命法官雷元結,事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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