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林文淵 涉洗錢案簽結 【疑案追蹤】

*(簽結)?


林文淵 涉洗錢案簽結   200912/24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在九十六年墊款幫扁家以低價購買兩戶元大一品苑豪宅,再以高價賣出獲利三千五百萬元,檢方雖懷疑他透過買賣豪宅替扁家洗錢,但因相關款項均未流入扁家,檢方對於是否將他轉為偵字案被告有歧見,最後內部舉手表決,決定將林文淵洗錢案簽結。


雖然林文淵向檢方承認受吳淑珍委託買屋,但交易過程均由林文淵出錢出名,並無任何款項來自扁家,檢方內部討論時,不少人認為起訴證據薄弱,將來無罪機率非常高,不過也有檢察官堅持要將他字案轉偵字案調查,兩派意見不一,特偵組最後決定以數人頭方式舉手表決,多數人同意簽結。


據了解,吳淑珍委託林文淵買賣的兩戶元大一品苑豪宅,賺得五千萬價差,扣除所得稅實際獲利約三千五百萬元。檢方日前查扣扁家資產時,對這部分獲利能否算在扁家頭上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未一併加以查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24/today-p10.htm


(一)檢察官受理案件後,如何處理?


1、就台灣目前偵查階段之事務分配實務,檢察官受理案件後,會依情況,先將案件分為『偵字案』及『他字案』。


2、至於,兩者之區分標準,在於『發動偵查之犯罪嫌疑是否仍然不明』。若仍有不明,則分為『他字案』。若已有明確之犯罪嫌疑,則會分為『偵字案』。


3、案件若分為『偵字案』,則代表案件正式進入『偵查階段』,必須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來結案。


4、案件若分為『他字案』,則代表案件『未正式』進入偵查階段。此時,檢察官會先調查,是否有發動偵查之犯罪嫌疑,若有,則會改分『偵字案』正式偵辦,若無,則以『行政簽結』之方式結案。此亦為何有『簽結』一詞。


5、故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說,不起訴處分是偵字案之結案方式,而簽結是他字案之結案方式。


(二)不起訴處分與行政簽結之效力:


1、不起訴處分:


(1)若為不起訴處分,其救濟途徑,分別為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至258條)及交付審判(同法第258之1至258之4)。


(2)再者,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情形,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2、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只是他字案之結案方式,就性質而言,其並非不起訴處分,因此,自無上開(1)及(2)之問題。(三)補充說明:
檢察官對案件為行政簽結時,會以『結案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然此種通知書,就性質上仍非不起訴處分書(原因參上述說明)。


再者,若檢察官對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時,當會以『不起訴處分書』通知當事人。因此,不論是『行政簽結』或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都會收到檢察官的函件告知。


(四)補充說明:
1、首先,不知閣下所謂的本社區案件係所何指。然就閣下所言:『地檢署發函警察局刑事組調查』,故可以推論,閣下的案件可能有下面兩種情形:
(1)還在刑事組。
(2)亦可能經刑事組調查完畢,而移送於地檢署。
2、故閣下應先到當初受理調查之刑事組詢問,若案件未移送地檢署,自然還在刑事組。然警員能告知的,可能會只限於處理的大致情況,而無法告訴詳細的調查內容,此乃因『偵查不公開』之故。


3、再者,若案件還在刑事組,可能係因還未調查完成,亦可能是警方人力不足之關係所致。一旦警方調查完畢,就會將調查所得之卷證資料及案件移送地檢署。故若警方告訴閣下,案件已經移送出去了,代表閣下的案件,已經在地檢署。
4、案件若在地檢署,若遲遲沒有下文的話,閣下可以遞出聲請狀,以詢問案件處理情形,但檢方能告知的事項,亦會受限於上述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再者,閣下若知悉相關之當事人或是證人,於近期之內,有被警方或檢方約談或是傳喚的話,閣下亦可推知,案件還在偵查、調查中,故當然收不到結案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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