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

*凝血指數clotting index *( 凝血時間 )Clotting time

凝血指數


*凝血指數高過三為血液太稀薄。若達四或五屬極危險,要入院,因隨時會腦或腸胃出血,流血不止死亡。

Clotting time(凝血時間)的影響因素如下:
凝血時間是指血液由離開身體後到完全自然凝固所需的時間。
時間延長可能情況:
(1)甲型、乙型和丙型血友病、
(2)彌散性血凝血、
(3)血液中的抗凝血物質增加、
(4)嚴重肝損害、
(5)阻塞性黃疸、
(6)先天性纖維蛋白缺乏症、
(7)嚴重肝損傷。


時間縮短可能情況:
(1)各種原因所致的高凝血狀態,
 如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的高凝血期、血栓性疾病。


*常吃阿斯匹靈 輕跌內出血 婦為防中風服藥 凝血差險送命.服用阿斯匹靈易有( 出血性併發症 )機率.


http://tw.myblog.yahoo.com/jw!EG_6HlqBBAUcMLVe26RRui4t1Vs-/article?mid=136


何謂 負面情緒 定義和種類 憂鬱症患者的魔咒

何謂 負面情緒  定義和種類 


憂鬱症患者的魔咒




 


臺安醫院心身醫學科暨精神科 張典齊醫師指出,以下幾種情緒為最普通且最常有的負面情緒:


◎ 焦慮:六神無主,緊張,不安都是焦慮情緒的描述.有人會說他們覺得好像什麼重大的不幸或禍事會發生.焦慮也會讓人有害怕的感覺,但卻找不出害怕真正的對象.此外,焦慮經常伴隨身體的症狀,因為焦慮的同時,自主神經系統會興奮,因而引發心悸,肌肉緊繃,口乾舌燥,胃腸蠕加速等身體症狀.很多人只捕捉了身體症狀而不清楚焦慮情緒本身,所以很可能會先到內科就診.


◎ 恐懼:恐懼是不安.害怕的感覺,但它和焦慮不同的是後者懼怕對象不明,而恐懼是有明確對象的,例如怕黑,伯壞人,懼高.怕怕密閉空間(如電梯),怕髒等.


◎ 憂鬱:憂鬱其實是一種比我們所想像的更為普遍的情緒.理論上任何一種重要事物的損失,如考試失敗,失戀,失去健康,做生意失賠錢等都可能帶給人憂鬱.內因性憂鬱症則可以沒有綠由而產生憂鬱情緒的.有關憂鬱常見的描述包括心情低落,"一種灰色的感覺"(洋人認為是藍色),失落感,憂傷,沮喪等,嚴重的會有一種無助且絕望的感覺,這種感覺就是讓有些憂鬱症病人產生自殺想法的原因了。


很多人僅聽過「精神官能症」或「憂鬱症」,卻不知道「焦慮症」是「精神官能症(neurosis)」中、最為主要的疾病,發生機率更在「憂鬱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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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情緒 的種類:


 1、生氣            2、悲傷              3、後悔         4、左右為難
 5、恐懼           6、無可奈何      7、內疚         8、緊張
  9、害怕        10、慚愧             11、失望       12、討厭
13、憤怒        14、壓力             15、憂慮       16、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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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6日 星期二

「訴之聲明」撰寫實務

「訴之聲明」撰寫實務


「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狀中最重要的部份,因為與訴訟標的關係密切直接,並且是法院判決的依據,法院不得對當事人未聲明的範圍做裁判,所以在民事個案的訴訟狀中如何寫好一份明確的「訴之聲明」,是法律人或自行撰狀.


法官:你不知道什麼是訴之聲明啊,訴之聲明就是你希望法官怎麼判。
所以 你希望法院怎麼判呢?


皮膚紅腫的原因:(續編4)「蜂窩組織炎」(Cellulitis)


 




「蜂窩組織炎」(Cellulitis)的病因發生在皮膚組織的細菌感染,通常是由於皮膚外傷的傷口感染,或者是由於患者的香港腳(足癬)併發細菌性二次感染,這些細菌可以經由香港腳趾縫中間糜爛的表皮而悄悄進入末梢的微血管或淋巴腺,到達足部或下肢的真皮層後繁殖,繼而引起局部皮膚出現紅、腫、熱、痛等急性發炎的症狀,嚴重時可出現發高燒,鼠蹊部的淋巴結腫痛,並且在「蜂窩組織炎」的部位形成膿瘍,其中又以糖尿病及免疫力較差的患者容易出現嚴重的感染。


病人一旦有嚴重的細菌感染切記要配合醫囑,連續10~14日投予抗生素藥物,且應注意腫脹的情形,例如,儘量臥床休息以及抬高患肢,以免治癒後水腫無法消退,形成局部浮腫,除了影響外觀之外,該患部淋巴循環阻塞的結果,會形成細菌的溫床,日後一再反覆發作。所以,患者也應注意足癬的治療及預防。


沈兆煇 醫師 / 臺安醫院 - 皮膚科



 


皮膚 紅腫的原因:(續編 3)濕疹又可稱為皮膚炎.

http://www.vghks.gov.tw/air/virus3-5.html






























濕疹是甚麼?

濕疹又可稱為皮膚炎,是一種常見的皮膚病,它可使皮膚痕癢、紅腫、有水疱及結痂。濕疹可影響不同年齡的人士,但不具傳染性。雖然現時還沒有根治濕疹的方法,但病人可透過藥物,良好的皮膚護理及生活習慣去控制病情和舒緩不適。


常見的濕疹類型
1. 異位性濕疹 (Atopic Eczema)

這是最常見的一種濕疹,患者的臉頰、手、腳及皮膚摺疊等地方會皮膚乾燥、痕癢、紅腫,此外亦會有水疱,滲膿、結痂和變厚等現象。此病的成因目前仍然不明,但可能是患者對環境中的某些物質過敏而導致,而這些物質本身是對人無害的;另外,亦估計此病與遺傳有關。大部分患者有個人或家庭性的敏感、哮喘和枯草熱等病。病人涉及不同年齡人士,但以 5 歲以下小童為最多,大部分小童患者的病情都是輕微的,而約有六成患者會在青少年期間痊癒。治療的方法主要是用藥物如潤膚劑及類固醇藥膏等。


2. 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 (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

這是因為皮膚長期接觸過敏原而產生的過敏反應,它可使皮膚出現痕癢及紅疹等徵狀。這些過敏原本是無害的物質,而常見的過敏原有橡膠、香水、鎳 (皮帶扣、牛仔褲鈕,耳環常用的物質)。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避免接觸過敏原。


3.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 (Irritant Contact Dermatitis)

這是因為皮膚長期接觸一些刺激物質 (如肥皂、洗潔劑、化學品等)而引起的反應,患者會出現皮膚乾燥、紅班、水疱、痕癢等症狀。常見的患處是雙手,俗稱「主婦手」。有效的處理方法是避免接觸刺激物品,或接觸時穿上保護手套或衣物;一些患者亦需要加上藥物治療,如類固醇藥膏。


4. 小兒脂溢性濕疹 (Infanrile Seborrhoeic Eczema)

患者通常是 1 歲以下的嬰兒,而引起的原因不明。通常會先在頭皮或大腿內側等位置出現,再而擴散至其他範圍 (如面部),患處會出現紅疹、結痂,亦會有黃色的蘚屑黏著頭皮,但患者卻不會有痕癢和疼痛等不適。此病通常會在幾個月後痊癒或於兩歲前自動消失,而使用潤膚劑亦會減輕病情。


5. 成人脂溢性濕疹 (Adult Seborrhoeic Eczema)

患者通常介乎 20 至 40 歲之間,而病人初期會有頭皮屑出現,再而擴散至面部、耳及胸口等地方。患處會呈現紅腫及皮屑脫落,此病與瓶形酵母菌的出現有關,需要時可用一些抗真菌藥物治療。



皮膚 紅腫的原因:雜因(續編 2)

皮膚 紅腫的原因:(續編 2)


*食物過敏


*蚊虫釘咬.


*紫外線。 ... UVA能深入皮膚的真皮層和加速皮 膚的老化,UVB會使皮膚紅腫和提早老化。


*


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皮膚 紅腫的原因:(續編 1)蕁麻疹的一種,皮膚劃紋症(dermographism)

 




皮膚 紅腫的成因:(續編 1)蕁麻疹的一種,皮膚劃紋症(dermographism)


這的確是蕁麻疹的一種,叫做皮膚劃紋症(dermographism),皮膚劃紋症是慢性風疹(chronic urticaria)的一種表現形式

我以前也會,而且有時不只會腫起來,還會留下淺痕,直接惡化成傷口了~

引用自彭賢禮皮膚科診所:
http://www.p-skin.com.tw/Articles.asp?BlockName=view&AC_ID=137

皮膚劃紋症又可分為立即性的皮膚劃紋症,以及遲發性的皮膚劃紋症兩大類。

立即性的皮膚劃紋症,國外統計約5%的人有此現象,是最常見的物理性蕁麻疹。患者通常先感到皮膚搔癢,用手搔抓後形成一條條線狀的膨疹,乍看之下好像被人鞭打過似的。不只是搔抓,其他如頸圈、衣服的袖口輕微的摩擦,都可導致膨疹發生。

立即性的皮膚劃紋症通常侵犯年輕男性,病情通常在傍晚時加重,在膨疹發作前大多會癢,膨疹通常在兩小時內消退。皮膚劃紋症除了皮膚外,不會侵犯黏膜,但是性交會導致患者陰部黏膜浮腫。

皮膚劃紋症大多數發生原因不明,少數會在疥瘡後、病毒感染後、使用盤尼西林類抗生素後,或是情緒不佳時發生;皮膚劃紋症不會合併全身系統性疾病、異位性體質、食物過敏或是自體免疫疾病。皮膚劃紋症是非常慢性的病,平均持續可達5~7年。

遲發性皮膚劃紋症很少見,在摩擦皮膚後至少三十分鐘才發生(通常1~6小時後發生),持續達24~48小時後消失。

在治療方面,如果搔癢的症狀不明顯,通常不需要治療。如果患者非常敏感,對於很輕微的皮膚刺激都會持續的起反應,可以使用口服抗組織胺來治療,效果非常好。嚴重性的患者,則需要持續性的低劑量抗組織胺,來控制病情以減少發癢。

對於皮膚劃紋症而言,預防是非常重要的。在預防上,要減少摩擦皮膚,所以不要穿太緊的衣物、鞋、襪,皮帶不要紮的太緊,以免刺激蕁麻疹的發作。
這是另外幾種解答:
http://ades.tmu.edu.tw/english/qna/faq/rash.htm

香港方面的說法:
http://www11.discuss.com.hk/redirect.php?tid=4570918&goto=newpost

【慢性風疹 (chronic urticaria) 成因】

慢性的風疹(反覆發作達6周以上),均缺乏明顯的病因,可能的成因包括-

● 物理因素

以物理壓力為主,其實只要力度夠大,正常人一樣會出現皮膚紅腫的反應,只不過尋麻疹患者的反應較敏感而已,因此較輕微的壓力(如碰觸、抓癢、甚至衣服的磨擦)都有可能引起這些人的尋麻疹反應。

皮膚劃紋症(dermographism) ─ 基於有些風疹患者對壓力較敏感,您要是用指甲在他的皮膚上「寫字」,過數分鐘後他的皮膚有關部位就浮現出那個字了!

其他較少見的物理因素尚有:

冷熱溫度、太陽光、水的接觸等。

食物:某些人吃了特定的東西後,例如海鮮、蛋、士多啤梨(草莓)、食物添加物(色素、防腐劑、調味料)等也會出疹。

感染:與尋麻疹相關的感染包括鏈球菌感染、乙型肝炎(B肝)、鼻竇炎、及其他病毒/細菌/霉菌感染。

藥物:某些藥物亦可能會引起蕁麻疹,如阿斯匹靈、盤尼西林、codeine(可待因)等。



參考資料 彭賢禮皮膚科診所/林仲皮膚科診所/http://www11.discuss.com.hk/

 


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的等級在醫院分為四級+傷口的種類

急診室的「檢傷分類」的等級在醫院分為四級+(搜字) 傷口的種類


衛生署99年預定實施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衛生署預定於民國99年起,全面實施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使醫院能致力於處置危急之重症病患,將有限之資源留給最危急、最嚴重之病人使用。

緊急醫療救護法已於96年7月11日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在強化緊急醫療系統之災難應變機制、推動到院救護之醫療指導制度,並加強督導醫院對於緊急傷患之處理、緊急傷病患之院間轉診措施,且建立醫院處理急重症能力分級制度。其中急診檢傷分類的正確與否相當重要,攸關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檢傷分類主要的目標就是「把適當的人,在適當的時間內,將其放在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的資源」。現行之急診檢傷標準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88年公告施行;惟為因應國內醫療環境之變遷與符合民眾緊急就醫之需求,且為與國際接軌,該套標準實有必要加以研修。又鑒於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之情況,衛生署前於民國95年,即委託台灣急診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參照國際間檢傷分類發展,研究制訂出符合我國急診現況之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且發展電腦輔助判讀系統,以提高檢傷精確度,期能改善對病人之照顧品質。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意識程度、體溫、疼痛嚴重度、受傷機轉6種調節變數,將病患就病情輕重分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5種等級,安全候診時間分別為立即就診、10分鐘、30分鐘、60分鐘、120分鐘。病人到達急診後,由醫護人員快速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新的分類較為詳細且客觀,輔以電腦系統判讀,可精確區分病患嚴重度,使危急病患得以優先處置。

衛生署將於近期公告此標準,在正式實施前這段期間,各醫院可自行依此標準開發所需軟體,本署未來將委託專案計畫,協助有需要之醫院安裝電腦判讀系統與教育訓練。衛生署呼籲就醫民眾應體認緊急醫療資源有限,配合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之施行,使各級醫院能適切處置危急病患,維護病人之醫療照護品質。


http://tw.myblog.yahoo.com/jw!a04Pwn6TEx81fBf5LhrexPY-/article?mid=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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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3101988


民國七十七年台北榮民總醫院依病人病況危急的程度將病人分為「極緊急」、「緊急」、「次急」、「不急」四類,為我國第一個於急診室正式建立急診檢傷分類制度之醫院。
*「檢傷分類」的等級目前在醫院內分為四級;

第一級:生命徵象不穩定,有立即之生命危險須立即處理。

第二級:生命徵象不穩定,嚴重疾病或外傷,有生命危險,暫不危及生命,須在二十分鐘內儘快處理。

第三級:生命徵象穩定,但病情有可能惡化有急診之必要,須在六十分鐘內予以處理。

第四級:生命之徵象穩定短時間內,病情惡化的機會不大,可延後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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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口的種類(亞東醫院)


傷口的種類隨著人類生活型態的改變,而有所變化,早期多以單純的刀傷、動物咬傷...等,後來因文明的演進,較複雜的槍傷、燒灼傷...等開始漸漸出現;再者又因平均年齡延長,由慢性病所衍生出來的慢性傷口,讓現在傷口的種類是日漸增加及複雜化。

一般傷口可以下列幾種方式分類:

 一計畫性 / 非計畫性的傷口
    a). 計畫性的傷口:指一般因手術所造成的傷口。
    b). 非計畫性的傷口:在意外情況下發生的傷口,如:擦傷...等。

、封閉式 / 開放式的傷口
   a). 封閉式的傷口:指外表之皮膚仍維持完整,如:瘀傷...等。
   b). 開放式的傷口:指外表之皮膚或軟組織有缺損或裂開,如:撕裂傷...等。

、依傷口癒合時間
   a).急性傷口:指一般多由外傷引起的傷口,如:切割傷、燒傷...等。
   b). 慢性傷口:無明確定義超過多久的時間未完成癒合的傷口,就算是慢性傷口。如:壓瘡、靜脈潰瘍...等。

、依照受傷的原因
   a). 外傷性:燒傷、切割傷、挫傷、撕裂傷、擦傷、掀裂傷、刺傷、貫穿傷、咬傷...等。
   b). 感染性:如細菌、病毒、黴菌、寄生蟲。
   c). 性傳染病:如梅毒、下疳、疱疹。
   d). 血管性:如靜脈性、動脈性、淋巴血管性阻塞。
   e). 神經性:如壓瘡、糖尿病足、脊椎損傷。
   f ). 血管炎:如結節性血管炎、血清病。
   g). 自體免疫系統疾病:如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
   h). 惡性腫瘤:如血癌、皮膚癌、惡性肉瘤、轉移性腫瘤。
   i ). 代謝性疾病:如糖尿病足、痛風。
   j ). 其它:如藥物引起、放射治療、營養不良、自殘...等。
  
、依傷口深度
   a). 部分皮膚厚度:指受傷的深度在表皮層及部分的真皮層,如:擦傷、二度燙傷。
   b). 全層皮膚厚度:指受傷的深度包括表皮層及全層的真皮層,甚至侵犯到皮下組織,如:三度燙傷。

參考文獻:最新傷口護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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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nfo.gov.hk/elderly/chinese/healthinfo/elderly/wound_care-c.htm  香港



C. 傷口的種類和處理



















1. 擦傷- 例子:逛公園時跌倒而皮膚表面擦傷。
- 傷口如有骯髒物,先以清水及肥皂洗。
- 用無菌紗布及藥水膠布蓋好傷口。
- 如傷口比較大或流血不止,應儘快延醫診治。
2. 割傷 - 例子:被生果刀割傷,通常沒有異物。
- 觀察傷口,如有異物,可小心拈出來,或用自來水沖洗。假如異物嵌在傷口內,應儘快延醫診治,切勿自已試圖拔出來,因這樣做可能會使傷口大量出血。
- 如傷口不斷流血,就需要用直接壓法止血,即用手指或手掌隔著消毒紗布,直接壓住傷口(沒有異物的部位)控制出血,大約施壓5-15分鐘,止血後再包紮妥當。
- 如流血不止,便應儘快將傷者送院。
3. 撞傷- 例子:碰到傢俬而撞傷。
- 因撞擊而引致瘀腫傷痕。
- 輕微撞傷可用去瘀膏按摩患處。
- 程度嚴重,如傷及頭部或有骨折徵狀,要儘快送院診冶。
4. 燒傷與燙傷- 例子:洗澡時被熱水燙傷。用冷水洗傷處或浸在清水中至少十分鐘。
- 如有任何束縛物,例如首飾、手錶、指環等,需輕輕除掉,以免傷口腫脹時,難以脫掉。
- 被燙熱液體濕透的衣物需慢慢脫下來。
- 用清潔物料(如保鮮紙)遮蓋傷口。
- 不要用冰塊覆蓋傷口,這樣會進一步破壞皮膚的細胞組織。
- 不應亂用物料塗搽如紅藥水、藍藥水、燙火膏、醋、醬油、 肥皂、牙膏、生姜汁或蛋白等,以免導致傷勢惡化。
- 切勿自行將受傷部位出現的水泡刺破,以免造成感染。
- 嚴重的燒傷或燙傷,須儘快送院醫治。
5. 壓瘡

- 例子:長期臥床不能自理的長者容易產生的褥瘡。
- 每日清潔傷口一次或當敷料濕透時便要更換。
- 用無菌技術清洗壓瘡傷口。
- 定時轉換姿勢,以促進傷口康復及避免筋肌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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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u.edu.tw/csitshow/Student/S-1/t13.htm


 ◎ 創 傷 的 種 類 ◎
Ι、開放性傷口 Π、非開放性傷口
切傷(Incised Wound)挫傷(Contused Wound)
以鋒利器具(如刀片、玻璃…….) 因猛力作用或重物壓迫造成表
造成邊緣平整之傷口。 皮無損但皮下組織受損之傷口,
如瘀青、瘀血。

裂傷(Lacerated Wound)水皰傷
由於碰撞(如爆炸、車禍)造成 因刺激物、摩擦、熱力等造成表
組織撕裂、缺損,邊緣粗糙不平 皮與皮下組織分離且含滲出液之
整之傷口。 傷口,如燙傷、灼傷、摩擦水泡
等。

刺傷(Punctured Wound)扭傷(Sprain)
以尖銳器具(如釘、針…..)或極 因關節過度深閃或屈曲時造成,
速物體(子彈、箭…)造成創面小 常合併皮下出血、腫脹、疼痛及
而創傷深之傷口。 關節運動障礙等…….。

擦傷(Abraded Wound)
由於摩擦造成表皮損壞之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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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qjSiXM2TAAcZOuLFN3g-/article?mid=10


創傷可分為兩種:


(一)閉合性創傷:皮膚外表完整而內部組織受損,又稱內傷,會引起內出血,有皮下出血或發青現象,也可能沒有任何表面跡象。


(二)開放性創傷:皮膚及下層的組織均受到傷害,又稱外傷,可分成下列幾種:


.擦傷:皮膚與粗糙物體相磨擦而造成,出血量不多,傷口上常留有污物、砂粒,很容易感染。


.穿刺傷:由尖銳物品插入造成,一般出血量不多,但可能傷及體內器官造成內出血,如果傷口較深,感染的機會便會增加,也有感染破傷風的危險。


.切割傷:由銳利之物品,如:刀、金屬片、玻璃等造成,可能直接切斷血管,易引起大量出血,須立即止血,傷口深者宜送醫。


.撕裂傷:由巨大之外力碰撞所造成,傷口呈不規則狀,常易受感染,嚴重者應送醫。


.斷裂傷:某一部份的肢體因外力之傷害而脫離身體,例如四肢、耳朵等,常附隨有撕裂傷及切割傷,必須立即止血、抬高傷肢,並將斷裂之肢體連同傷者以最快的速度送到醫院。(斷肢以乾淨之塑交帶裝好,放入裝有冰塊之另一塑膠帶內)。


.槍傷:會引起嚴重內傷!子彈射入人體時留下一個傷口,而穿出時會留下更大的傷口,可能傷及組織、內部器官和血管。除了外出血,也可能造成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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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giveman/2581385觀賞good




 




 


自殘的定義 了解自殘 非自殺(續編)

http://blog.yam.com/hecater/article/7905674  前往觀賞

瘀傷 瘀青定義.

瘀傷是皮下出血的症狀,通常是遭受撞擊所致。血液滲入組織內,引起腫脹、疼痛、皮膚變色。


    初時皮膚多呈紅色或粉紅色,漸變為青紫,最後呈青黃。皮膚變色是因為瘀傷開始痊癒,血液成分逐漸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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瘀傷
大腿瘀傷時  多休息  冰敷後熱敷  抬高傷肢
瘀傷通常是由於受到打擊或重跌所造成,另外,身體表面的血管因受碰撞而破裂也會導致瘀傷,觀察身體的肌膚,可以看到血液滲入肌膚組織的情形,顏色由紅繼而轉為青紫,然後才會逐漸被吸入體內。通常病患受傷部位會疼痛、皮下會有腫脹現象。就症狀而言,受傷處會有類似青紫色污斑狀並且腫脹.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碰撞是常有的事情,而且因為有的人血管較為脆弱,所以,稍有碰撞就會容易產生瘀傷的症狀。小型的瘀傷通常若無疼痛,不需處理幾天後會自然痊癒,當有大型或嚴重瘀傷時,有的人會立即搓揉受傷部位,這是不恰當的處理方式,往往會使病患受到二次傷害,甚至促使傷勢惡化。有的人會以各類的藥物或偏方,塗於受傷部位,這也是不理想的方法,因為對於此種症狀,急救最首要的目的就是休息、制動與迅速止瘀、消腫,所以,對於急救時效的掌握也是十分的重要。         文/林健盛主任(急診重症醫學部) 振興醫院


2009年5月24日 星期日

老婆設局告我家暴 求老天報應她

老婆設局告我家暴 求老天報應她



Q:你才33歲,怎會離了2次婚?
A:我遇人不淑,兩任老婆都莫名其妙離開我。
我國二就出社會,開機車行。當兵時,女朋友頂著大太陽來看我,說她懷孕2個月了,我心有不忍,就負起婚姻責任。退伍後,我每天工作到半夜,想讓她過好生活,她卻懷疑我有女人,不到3個月就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我簽,我問:「是你要離,還是誰叫你這樣?」她說是她姊叫她用這個試探我。我想都不想,立刻簽字,叫她打包行李。


女兒瘀青有蟲咬痕
老婆問我為什麼?我說:「如果你要離,我會哄你開心。但我們交往5年,你寧願相信別人,不相信我,我何必挽留?」

Q:你沒考慮孩子?
A:考慮什麼?雖然那時我兒子才10個月大,但不管餵奶、包尿布,我有什麼做不到?我努力盡丈夫本分,換來的卻是不公平,很火大,乾脆收掉機車行,把兒子託我媽照顧,跑去當電玩維修師,用工作填滿時間,不去想傷心事。

過了5年,我認識第二任老婆。她是在電玩店打工的大學生。前兩次見面我跟她搭訕,她都不鳥我;第3次見面,她老闆找我們去唱歌到半夜,我擔心她回不了宿舍,帶她回我家,結果乾柴烈火。1個禮拜多後她叫我公證結婚,我沒想那麼多,就娶她。

Q:事前沒見她家人?
A:沒有。婚後我跟她回娘家,發現氣氛很怪,才知她是因為跟她爸吵架,想逃離家,才跟我結婚。
生女兒後,我勸老婆回娘家坐月子,跟爸媽培養感情。結果她真的跟爸媽和好了,卻開始疏遠我,坐月子花了快20萬,還說親友送女兒的金子都被人偷走。

到女兒10個月大,有天她濃妝豔抹到早餐店,叼根菸在那邊抽。我拉了她一把說:「我們回家講。」她鞋跟踩到路上的洞跌倒,就故意說我打她,當天就抱女兒出門1星期,直到我打電話到她娘家要我女兒,她才趕緊回來,女兒全身都是瘀青和被蟲咬的痕跡。

她逼我離婚,告我家暴,檢察官說驗傷單沒寫什麼,不起訴處分。這3年多來她都住娘家,從沒來看女兒,結果前陣子我竟收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原因是我不履行同居義務。扯不扯?

Q:之前你有沒收到法院傳票?
A:完全沒有。台灣法律像垃圾,我去投書「馬總統信箱」也沒用,不知該找誰生氣?


坐月子就開始設局
後來我看清真相:原來那女人聽她爸的話,從坐月子就開始設我局,拿走錢和金子,故意抽菸來讓我討厭,還誣衊我家暴。她念社工系咧,做人做到這樣,還能當社工喔?

Q:你經營感情的方式有沒問題?
A:第二任前妻的罪蓋掉第一任的之後,我有反省:要是當初我對第一任態度軟一點,或許不會離,但我的缺點就是感情潔癖。前陣子第一任跟我聯絡,我看到的是報應,她已變爛賭鬼,完全失去單純模樣。現在我在等第二任的報應。

這些年我獨力養孩子,都沒交女朋友,一直問自己:傷痛是否撫平了?最近我想應該OK了,就上網徵女友,希望有人聽我說心事。當然我也怕,但我會小心翼翼,要是再遇到類似前妻的女人,一定立刻抽身。


http://tw.myblog.yahoo.com/jw!1nf1RYyQFRkw7eeVfEWv0Qmr/article?mid=1187&pk=%E5%AE%B6%E6%9A%B4%E9%A9%97%E5%82%B7%E5%96%AE



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書田醫院 神經精神科 江漢光醫師

書田醫院 神經精神科 江漢光醫師

訴訟技巧. 訴訟手段 訴訟秘笈 出庭攻防秘笈 搜字續編

*訴訟技巧  搜字續編


* 訴訟案件   出庭攻防秘笈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p=%E8%A8%B4%E8%A8%9F%E6%8A%80%E5%B7%A7&fr=yfp&ei=utf-8&v=0


 


*書籍    (訴之聲明撰寫範例)王富茂、黃培修編著


第一篇 第一審聲明方法
  第一章 「給付之訴」之聲明方法
  第二章 「確認之訴」之聲明方法
  第三章 「形成之訴」之聲明方法
  第四章 人事訴訟程序
  第五章 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第六章 答辯之聲明
  第七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二篇 上訴審之聲明方法
  第一章 概 說
  第二章 第二審之聲明方法
  第三章 第二審附帶上訴之聲明方法
  第四章 第三審之聲明方法


http://www.wunan.com.tw/bookdetail.asp?no=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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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陪審制度

日本陪審制度上路了
2009-05-21 中國時報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吳景欽

日本雖面臨新流感的強勢襲擊,卻不妨礙於五月二十一日開始的裁判員制度之施行。時至今日,日本國內仍有國民質疑,日本人是否具備了足夠的法律知識以應付此制度的實施,但很明顯的在這幾年,日本各界早已開啟了所謂法律知識的平民化運動。

日本明治憲法頒布之後,輿論即有要求採取陪審制的呼聲,但由於明治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將司法權界定為皇權的延伸,因此並不認為人民可以擁有審判的權力,但一八九○年,由律師界開始推動陪審法的制訂,一九一八年九月,陪審法案為內閣所提出,在將近五年的討論後,國會終於在一九二三年四月通過立法,並於一九二八年正式施行。而當時所實施的陪審制度,由於考量教育尚未普及,及階級與性別等結構化因素的影響,針對陪審員的資格採取諸多限制,即僅限於卅歲的男性,且必須連續兩年以上有三萬日圓以上的納稅者,才具有成為陪審員的資格。而因此種資格的限制,能成為陪審員者,自然是屬於社會的菁英分子,而與一般平民老百姓無太大的關連。而隨著日本對外戰爭的增加與擴張,象徵民主思想的陪審制度逐步受到壓制,終於在一九四三年四月通過停止陪審法,將陪審制度加以暫時停止。

日本戰後所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雖改走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卻未引入陪審制度,一個相當大的原因,即是對於國民法律知識的不信任,而相信經由嚴格制度篩選出來的社會菁英(即專業法官)來審判,而日本司法向來也給人公正無私、獨立審判的印象。惟近幾年來,冤罪的產生及公判制度的空洞化,再加以自由心證的漫無邊際,日本法官的公正性已遭質疑,這也是裁判員制度產生的主因。而在二○○○年,小泉內閣終於做出陪審制導入的決定,只是為了避免爭議,因此迴避了陪審制的名稱,而以裁判員制度替代,而於今年五月廿一日正式施行。

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僅針對重罪案件實施,而陪審案件中,必須由三名專業法官與六位裁判員所組成,而只要是年滿二十歲以上的日本國民,皆有可能被選任為裁判員,且法官與裁判員平行而坐,這象徵裁判員與法官的職權相等,裁判員不僅可以針對犯罪事實為判斷,同時亦可對於證人作訊問,並進一步可與專業法官參與討論法律適用與量刑,而案件評決時更是以票票等值方式,為過半數決,可見國民參與司法並非僅是點綴,而在抑制法官的恣意與專斷,但因此造成裁判員是否有能力與法官抗衡的疑問。

由於日本的裁判員職權遠比英美法的陪審員僅能為有罪、無罪的判決權來得大,因此國民參與司法,已不能僅是常識意見的參與,而必須具有某種法律專業的知識,否則將無法與專業法官抗衡,但一般國民如何具有法律專業,一直是日本司法界這幾年的努力方向。以日本最高法院與法務省所代表的官方,開始推動刑事法知識的平民化,將以往讓人感到害怕的艱深法律專業,以簡易的文字將法律白話文化,為了迎合新世代,亦推出相關的漫畫與卡通。而各地的律師聯合會與大學法律系,則早已開始試行模擬裁判員制度,以供一般民眾參與。媒體在這一波的平民化運動亦不缺席,如在富士電台搶先播出的魔女裁判,及由法務省找來大牌明星,如酒井法子等的宣傳劇等皆是。而遊戲軟體公司亦推出相關的裁判員遊戲,甚而連AV界也推出相關影片插上一腳,裁判員制度已成一股國民熱。

日本裁判員制度在未實施前,為了此制度的準備,已造成一種利益擴散的現象,即向來僅屬於少數人擁有的法律專業,如證據排除、傳聞證據等等,現在也成為國民可以琅琅上口的知識,這正是日本裁判員制度給予台灣的最大啟示。


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法庭攻防案例(標題提示)熟讀之:偵查程序與第一審審判

 


基礎案例
OPENING CASE:午夜驚魂
(台北地院88 年度訴字第826 號判決,刊於台灣本土法學第六期,2000/1;台
灣高等法院88 年度上訴字第4374 號判決)
1. 起訴事實:
甲女搭乘乙所駕駛之計程車,途中甲要乙將車停於萊爾富超商前,甲即
下車購買美工刀乙把及礦泉水後上車,於車行至北市吳興街時,甲即持該美工刀
抵住乙頸部,要乙交出身上所有現金,乙又強行取走車上乙之職業登記證,並恐
嚇乙準備一萬二千元以贖回該職業登記證,最後並取走鑰匙。
2. 起訴法條:
甲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刑法第三四六條第

一項、第三項恐嚇取財未遂。
3. 起訴證據:
1)乙之證詞
2)乙之驗傷診斷書
3)警員丙證詞、所扣現金、職業登記證
4)被告甲警詢時自白
4. 法院審理結果:
1)被告甲堅決否認犯行
甲辯稱當時服食FM2,上車後不久即睡著,感覺大腿遭人撫摸而
醒來,伊質問乙為何出手撫摸,並表示要下車,乙叫伊去換零錢,
伊至萊爾富超商購買一瓶礦泉水,並另購一把美工刀防身。上車
後,告知乙繼續駛往吳興街,不久伊再次睡著,復因感覺有人撫摸
腿而醒來。此時乙自前座爬過來侵犯伊,伊取出美工刀自衛,但為
乙奪去而遭乙毆打昏迷,醒來時,人已在警車上。後來只記得員警
一直命伊喝水、上廁所,有女警帶伊至廁所搜身。最後員警命伊在
筆錄上簽名,並照念筆錄錄音。贓物係員警告知自伊身上取出,伊
實際上不知贓物何來。
2)司機乙證詞前後陳述顯有顯著差異,顯然其所記非可盡信
1))乙先前所稱,伊自己以右手自夾克口袋內取出一千七百元,續
自右後褲袋取出皮夾予甲。但於庭訊時,對此隻字未提,其
後改稱係乙本人取出皮包置於右前座位,將皮包打開,甲再
自行取走皮包內現金。
2))乙先前所稱係甲自行動手打開右前方置物箱取出職業登記
證,其後改稱係乙本人以右手自右前座儀表板取得職業登記
證而交予甲。其後又說沒看見甲如何處理現金及職業登記
證。
3)勘驗證據
乙稱甲以左手持美工刀自駕駛座左側繞經乙正面抵住甲右側頸部。經
勘驗結果,甲為取得駕駛證須以站立方式將上半身跨至前座,始得以
右手取置物箱,並以右手取得車鑰匙。乙豈有不趁機制服甲之可能,
顯然於該車內侷促狹小空間內,根本無法依乙所言之動作取得駕駛
證。顯見乙指述矛盾,尤與事理常情有違。
4)驗傷診斷書
依驗傷診斷書,乙係擦傷非刀傷,且被告甲本身亦有六處擦傷,且甲
乙皆言兩人曾互毆,因而乙之傷不能推斷甲有以刀抵住乙頸部。
5)員警證詞不可採

警員丙雖稱駕駛執照及職業登記證確係自被告身上搜得,惟庭訊
結果,丙稱係其他員警所告知,沒看見搜索被告身體及袋子之過
程。而警員丁證述,隊長指派伊協助處理,伊接手時,贓物現金、
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皮夾、美工刀均已陳列桌上,不知該物
從何而來。搜身之女警戊證稱,於被告皮包內搜得發票、美工刀
包裝及藥錠,於被告身上搜到現金一千多元,沒有搜到任何男用
皮夾,職業登記證也是到場時即在桌上,顯然承辦員警對於本案
中男用皮夾、駕駛執照、職業登記證等贓物係由何人自何處搜
得,根本無人得以做出明確交代。
6)警察詢問不合法定程序,自白無證據能力
員警丁稱係於案發隔日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始訊問甲,而甲係於凌晨二
時三十分夜間即為員警查獲。惟查本件員警確係於夜間開始詢問
甲,且甲當時處於服食FM2 昏睡狀態。員警卻係至隔日上午七十三
十分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告知,並完全未提及甲否認犯罪之陳
述。經勘驗警詢錄音帶結果,警員詢問與被告回答內容幾乎字字相
符,甲有時停頓詢問警員看不懂之字跡,警員有時主動糾問甲說錯
之內容,顯係製作筆錄後,始由員警及甲照念錄音。未經被告同意
即予夜間訊問,以疲勞訊問方式取得甲自白,漏未記載甲對其有利
陳述,未於詢問時全程錄音。自白因而無證據能力。


http://www.llm.nccu.edu.tw/docs/files/961/961_17.pdf


何謂 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審判程序開庭前作業程序審判庭之開庭程序簡述下


(一)審判程序開庭前作業程序:


1.閱卷報告增補(人證、物證):準備程序及依職權調查或命提出之證物、庭前證人之證述及法律意見等增補於閱卷報告。


2.有爭執證據能力之先期評議。


3.請書記官筆錄之先期準備。


4.證人如未送達者請書記官書記官聯絡聲請證人另查報住所並督促到庭。如證人無法到庭者宜聯絡兩造,是否另定庭期。


5.確定是否調取贓證物。


6.決定是否傳喚被害人或家屬。


(二)審判庭之開庭程序:審判程序七要項 


1.朗讀案由、人別訊問


2.起訴要旨、告知義務


3.記載要旨、證據能力


1)問被告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等事由,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其要


旨之意見。


2)處理於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有爭執之證據,且應將任一方認對


造所提出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之旨記明筆錄。


4.調查範圍、調查自白:


1)調查範圍:


1確認準備程序中的爭點(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2確認之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證人訊問的順序、重點等事項,因上開事項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變更,所以需先確認.以免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


     3未到庭證人及未調到證物是否放棄,或因證人未到,排棒順序是否變更等事項。


2)調查自白:被告自白是否有任意性,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1.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任意性,指出證明之方法,例如:由檢察官提出訊(詢)問被告之錄音帶或錄影帶或舉出訊(詢)問被告及製作筆錄者以外之其他人證,作為證明(刑訴法156310,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638號及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


   2.勘驗錄音(影)帶時要注意被告之表情、語調、錄音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此外探求自白之任意性,亦要判斷被告自白之動機、取得自白之過程為何?其餘如入所驗身體檢查表、身體狀況、在檢察官初訊所言等,均可審酌。


   3.被告自白任意性應屬自由證明之程序事項,似應可於準備程序中由受命法官先行處理。


5.調查證據:


本於直接審理之原則,所有供評價之證據,均需要提出於審判庭檢驗,所以調查證據為法庭活動最重要之一環;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可資參照)調查證據可分為交互詰問、證據提示、被告自白、被訴事實四部分,當然新制調查證據最重要者闕為「交互詰問」。


1)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透過交互詰問制度之實施,在於發現事實使法院形成心證。交互詰問係被告以外之人之證據調查,共同被告也可成為證人行交互詰問。


1交互詰問之目的:由檢辯(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己方有利之證詞或是藉由詰問彈劾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2交互詰問之方式:依本法第166條之71項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非一問一答)。


3交互詰問之順序:(刑訴法第166條以下參照)交互詰問分: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更行詰問、補充訊問。


  A.主詰問:主詰問之目的:以問答方式引導證人作出有利之陳述。實務上常見辯護人為彈劾證人於警詢時對被告不利之證詞為不實在,所以往往問被告「你在警詢所說的是否警察叫你這樣講的…」;或先唸一段函件或鑑定報告或者其他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在問被告他們所證的是否屬實,應屬誘導詰問(可誘導詰問之例外16613項但書)


B.反詰問:反詰問之目的:在打擊、削弱對方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C.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時應針對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覆反詰問時應針對覆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D.更行詰問:更行詰問是例外之規定,所以應得審判長之許可。


E.補充詰問:


A)審判長之補充詰問必須在詰問完畢後。


    B)因犯罪構成要件若成立必須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而證人之  詰問係在發現事實之真相,所以證人是否能證明構成要件之該當事項,即成審理時必須要注意之事。尤其主持審判者為審判長,但書類之製作者為受命法官,所以受命法官應注意檢辯雙方詰問時有否釐清爭點,有否釐清待證事項,如果沒有,要提醒審判長詰問,或告知審判長後,自行詰問否則於書類製作時可能無法製作或恐需再開辯論。


    C)審判長之補充詰問後,實務上檢辯雙方,可能發覺未問到之事,而更行詰問,此時審判長應斟酌給兩造平等之機會。但是否准許檢辯更行詰問值得探討。


  F.不當詰問:有關不當詰問及異議之處理,司法院所頒之圖表設計可供參考(刑訴法第166條之7)。


G.證人之訊問:


A)交互詰問要成功,證人到庭(除刑訴第276條外)當為最重要之因素,(司法院並頒有提高證人到庭意願之具體方案可資參考),惟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處罰鍰3萬元以下。在拘提證人時或可由法院法警執行(但涉及諸多問題,似否可行仍有探討空間),因司法警察僅在星期例假日拘提,而常傳拘不著。(刑訴法第178條)


  B)證人之具結程序:告知得拒絕證言(與被告有無親屬或僱傭法定代理人、婚約關係?)後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如有一欠缺即屬違反取證規範之,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依刑訴法第1584定之。


    a.不得令具結:一為「未滿十六歲」者,二係「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其餘均要令其具結(刑訴法第186條)。


b.得拒絕證言:


   a)要提醒證人「若證人有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181)。


(b)一定親屬關係(§180Ⅰ),得拒絕證言。


(c)業務關係(§182),得拒絕證言。


c.不得拒絕證言: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180Ⅱ),不得拒絕證言。


C)訊問證人:


a.不當詰問審判長有限制或禁止詰問權(§167):


通常對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若有不當者,對造應提出異議,由審判長處分。但本法為維持法庭秩序、有效發見真實,仍授與審判長於上開情形(不當之詰問)有限制或禁止之權(§167),即可限制其詰問之方式、時間等。


b.不當詰問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異議權(§167-1):


c.隔離訊問:


      a)證人與被告間隔離訊問,命被告退庭: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169)。但要先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才可行使。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b)證人間隔離訊問,命證人退庭:訊問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其未經訊問者,原則上不得在場,除非經審判長之許可。(§184)。


      (c)被告間隔離訊問,命被告退庭:依刑訴法第97條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與實務上之運作似有差異。


2)證據提示:在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僅能使用「法律明文許可」的數種證據調查方法來調查證據資料並證明本案之待證事實。現行之法定證據方法有5種:證人證據、文書證據、鑑定證據、勘驗證據,被告的自白。各個法定證據方法,都有調查程序,如文書需經宣讀或告以要旨;證人或鑑定人需經具結,並適用詰問程序。所以證據提示即為踐行法定之證據方法:


1不爭執部份:因準備程序已整理出之不爭執部份,審判程序提示證據時有關證人之陳述僅宣讀或告以要旨即可(§288Ⅱ),審判可一面朗讀證詞概要,一面看翻給被告看,以進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證據提示。如「對於被害人於警詢、偵察中之陳述有何意見?」


2爭執部份:有爭執之證據則應經法定之調查證據程序方法後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288-2),如「對於扣案之匯款、資金往來明細資料有何意見?」


3)被告自白:被告之自白係在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才調查(§161-3),為最後才調查之證據。如「對於自己於警詢、偵察中之陳述有何意見?」


4)被訴事實:


A.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288Ⅲ)。所以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初始檢察官所陳述者乃「起訴之概要」「起訴之要旨」,目的在確定起訴之範圍等,有關被告之犯罪事實,於證據全部調查完畢後才訊問,此時應讓被告有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因「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之程序,是必經之程序」,不得任意省略,讓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及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


6.訊問被告、前科資料:


1)訊問被告:


1問完被訴事實之後,要問檢、辯及被告尚有何證據要調查。


 2之後要請檢察官、辯護人依序訊問被告。


2)前科資料:


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被訴事實之訊問之後為之,避免法官有先入為主之觀念,使前科僅供量刑(累犯、緩刑)之參考,而不為斷罪之參考。有關刑事量定刑罰之事實,因與犯罪事實無關,所以僅需經自由證明程序即可(有反對說)。


7.言詞辯論、最後陳述:


1)言詞辯論:


1檢察官先論告。


2被告辯解。


3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採實質辯護制度。尤其在強制辯護案件,如筆錄記載詳如辯護意指狀所載,但卷內如辯護意指狀者,與未經到庭辯護者同。或起稱詳如辯護意指狀所載,但辯護意指狀內僅記載聲請法院調查如何之證據,而未見有何為被告辯護意旨者,與未經到庭辯護者同。


2)最後陳述:最後問被告最後有何陳述,接著諭知本案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日期。


審判程序七要項 







1. 朗讀案由  人別訊問



2. 起訴要旨  告知義務




 






3. 記載要旨  證據能力


 






4. 調查範圍  調查自白



 




5. 調查證據


      交互詰問

      證據提示


      被告自白


      被訴事實








6. 訊問被告  前科資料


 






7. 言詞辯論  最後陳述



 


2009年5月15日 星期五

假病歷問題(莫信專業)









假病歷問題(莫信專業)


保存完整病歷資料有四大好處1)免除重複檢查檢驗的痛苦,減少醫療浪費;2)轉診或需要第二意見時可供別的醫師參考;3)提昇民眾的健康自主管理能力;4)病歷流通可以避免醫院病歷造假;增進醫界同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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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


民眾拿病歷≠不信任醫師


醫改會:解開醫病間猜疑 從便利民眾取得全本病歷開始


民眾跟醫師開口要全本病歷會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嗎?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劉梅君於616日「非法資訊全都露,合法資料沒著落-台灣病歷取得障礙調查」記者會中表示,五成志工在拿病歷過程感受不佳,有志工反應有醫師一聽到他要拿病歷,馬上就和護士交換懷疑眼神,神情態度丕變,還有志工拿病歷過程不斷被醫師和護士質問原因,走出醫院一肚子氣。志工曉菁(化名)的醫師說:「你為什麼要拿病歷?」、「要知道自己的健康變化拿檢驗報告就可以了,手寫的紀錄我怕引起不必要的誤會,不能給你!」。曉菁說,從醫師急躁懷疑的神情中,感覺醫師內心深處潛藏著許多的顧忌,讓他自己也感到不安,更擔心往後就醫時醫病間的信任關係會產生變化。他只是要拿自己的病歷啊!並不是懷疑醫師的診斷或治療的結果,也不是醫療糾紛問題,為什麼醫師對他的態度那麼防衛懷疑呢?


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指出拿病歷不等於不信任醫師,也不代表醫療糾紛,事實上民眾愈拿不到病歷愈猜疑,醫病關係愈緊張,便利民眾索取全本病歷反而能讓醫、病、政府三贏。對民眾來說,保存完整的病歷資料有四大好處:1)免除重複檢查檢驗的痛苦,減少醫療浪費;2)轉診或需要第二意見時可供別的醫師參考,有助於提昇醫療結果的品質;3)提昇民眾的健康自主管理能力,增加民眾對自身健康資訊的瞭解,減少不必要的就醫次數和醫療行為;4)病歷流通可以避免醫院病歷造假;增進醫界同儕監督,有助提昇病歷書寫品質,進而促進整體醫療品質。


對醫院來說,便利民眾索取全本病歷有助於改善醫病間的不信任,一個負責任的管理者應該增加病人的信任度,以誠信為基礎才能有效減少不必要醫療爭議與糾紛,繼而減少後續處理醫糾所耗費的人事、訴訟及減損醫院聲望的成本。


對健保局及政府來說,便利民眾索取全本病歷不僅可抑制醫院病歷造假浮報費用,減少健保支出與浪費,更可以有效遏阻醫院許多名不符實的醫療行為,避免醫療浪費。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感嘆的說,醫院便利民眾拿全本病歷可以達到醫、病、政府三贏,明明對大家都是一件好的事情,實在不需要讓醫師和病患都承受如此沈重的心理負荷。


張苙雲強調,資訊公開透明是必然的趨勢,但政策從立法到執行過程必須貫徹始終,才能真正保障病患權益。例如健保局開放網路申請流程與表格,讓對醫療費用和過程有疑義的民眾可上網下載,以申請自己或家人的醫令清單和醫療費用明細表的措施,就是推動醫療資訊透明化的良善政策。遺憾的是,醫改會近日接獲一位民眾申訴依健保局流程申請卻遭承辦人員拒絕一事,便是立法美意無法在執行層面落實的典型案例。


針對國內民眾全本病歷取得障礙的諸多問題,醫改會呼籲衛生署、醫院儘快推動以下改革:


一、   衛生署、健保局


(1)    全力全速落實「醫療法」:去除民眾取得全本病歷的障礙,訂定便利的病歷取得流程以及合理的收費標準,要求各醫療院所取消“掛號”、“候診”以及“ 經醫師同意”等不合理的規定。


(2)    提供民眾申訴管道,並監督醫療院所確實提供民眾全本病歷影本。


(3)    衛生署及健保局定期抽審並公佈醫療院所之病歷品質評鑑結果,以保障民眾的醫療權益。


二、醫院


(1)    尊重民眾的全本病歷複印權,並且確實提供民眾全本的病歷資料,以獲取民眾的信任、改善醫病關係。


(2)    E化民眾取得病歷的障礙:有能力提供網路掛號服務之醫療院所,均應比照提供民眾E化申請全本病歷之窗口,便利需要民眾查詢與提出申請。


(3)    簡化民眾病歷取得流程:取消“掛號”、“候診”以及“ 取得醫師同意”等不合理的規定。


(4)    確保病歷品質之即時、正確、詳實與一致:使每一位參閱病歷報告的醫事人員均能獲得正確、清楚的資訊,同時也保障民眾的醫療權益。


三、民眾


1)民眾除了應知道自己擁有向醫院索取全本病歷之權利外,也要把握自己的醫療權益,有需要時勇於向醫院、醫師索取全本病歷。


2)積極參與自身的健康管理:擇要保存自身及家人的病歷及健康紀錄,以備不時之需,並學習自主管理,讓自己成為自身及家人最好的健康守護者。


 


附件3


一、醫改會主張之全本病歷取得流程


二、民眾全本病歷取得障礙之相關案例


三、健保局醫令清單及醫療費用明細表之申請流程與表格


http://www.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458

英文病歷霧煞煞--法律 法官認知.

英文病歷霧煞煞 立委提案改中文


TVBS 更新日期:2009/05/15 12:16 廖宗慶 簡大程







 

*搜字: 病歷在法律+法院認知+法官說看不懂...

醫生寫的病歷洋洋灑灑,大部分的人有看沒有懂,萬一有不肖醫生使詐,倒楣的病人只能吃悶虧!桃園就有不少民眾向立委陳根德反應,說醫生都用英文寫,字跡潦草像火星文,陳根德提案,修正醫師法第12條,明定醫師要用中文寫病歷,以免發生醫療糾紛時,民眾因為看不懂病歷而敗訴。



上醫院看病,你看過醫生的手寫病歷嗎?病歷上一堆英文專有名詞,26個字母黏得分不開,字跡超潦草,有些民眾都「有看沒有懂」!病患:「中文看比較懂。」記者:「中文看比較懂?會比較安心喔?」病患:「對,我沒有讀到英語的課程,我當然會(看不懂),但是我都相信醫生。」


儘管有人說都看不懂,完全信任醫生,但還是有民眾因為吃了英文病歷的虧,找上立委陳情!立委陳根德:「我們去看病的時候,基本上就有知的權利,那因為絕大部分的國人,都看不懂英文(病歷),世界各國都採用當地的語文標示。」


陳根德說,難閱讀的英文病歷,容易衍生醫療糾紛,決定提案修正醫師法第12條,推動病歷中文化,還能防堵不肖醫師圖利;那麼,醫生反應又如何?


陽明大學附醫副院長羅世薰:「對於全面的中文化的好處是說,病人可以看得懂自己的病歷,如果說全部的中文病歷,給一般的民眾來看,因為這有科學性的中文,有時候書寫的文章做出來的東西,以一般的民眾要來真正了解,很可能會有誤導的地方。」


醫生說,為了跟國際接軌,醫學院都用英文培訓,學習培訓用英文,醫師吸收從醫學雜誌吸收新知,雜誌上都是英文;不過中文化是個可以期待的理想,全面改中文還需要時間,統一醫學用語等,學者也呼籲醫學專有名詞也應該統一,以免損害病患權益。



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陳文琪 檢察司長

檢察司長陳文琪購一品苑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5/13 04:09







 

搜字:檢察司長 職責

          吳孟良

          *法務部檢察司

          *特偵組檢察官  姜貴昌.鄭富銘

          *陳文琪的丈夫?律師?---------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時,查出扁家透過人頭戶低價購買兩戶「元大一品苑」豪宅,再高價脫手賺取價差,檢方在過濾一品苑客戶名單時,意外發現法務部檢察司長陳文琪夫婦也購買一戶,目前市價應有上億元。由於檢察司主管全國各檢察機關,元大曾因涉結構債弊案遭到台北地檢署偵辦,陳的私德因此遭到外界質疑。



陳文琪昨天受訪時表示,買房子是九十六年的事,當時她只是檢察司副司長,檢方則是在九十七年偵辦元大結構債案,至於房子屬較便宜的低樓層。



陳強調先生薪資負擔得起 絕未涉不法



陳文琪說,每坪花了近八十萬元,坪數超過一百廿坪,價位在預售屋市價範圍內,依他先生薪資是負擔得起。而買屋有列入財產申報,絕未涉及不法,自己絕得禁得起考驗。



特偵組主任檢察官陳雲南昨天表示,「陳司長是一個循規蹈矩的人,不可能涉及不法」、「是陳司長的先生買的,她先生是律師,有一定財力」。不過,對於是否是在偵辦扁家洗錢案,過濾一品苑買家時,查到陳文琪也買一品苑一事,陳雲南說「必須明天問過同仁,才能進一步確認」。



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律師指出,上述情形很難說有對價關係,雖然沒有違法問題,但也要看陳文琪的先生購屋款項與市價的價格差距,如果買得很便宜就不適當。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認為,法律顧問向客戶買房子便宜一點是還好,但陳文琪若直接承辦元大案就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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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家暴-警政服務問答

家暴-警政服務問答

























































































當你受到家庭暴力時,應先如何處理?
 1.務必不要激怒施虐者。
2.儘量保護自己身上的重要部位(如頭、胸、眼睛、下體等),避免讓施虐者攻擊到。
3.設法保住自己及家中小孩或老人的性命及安全。
4.想辦法順利從暴力現場脫身。
5.設法讓自己信任的他人(如家人或親戚或鄰居)得知你目前的危險及困境。
6.事發後,儘量收集證據(如照片或診斷書或自己作成的案發紀錄,記載何時、何地、何人遭受誰的施暴 ,事情發生的過程)
7.向派出所110報案或到醫療院所驗傷或撥打婦幼保護專線113尋求協助。
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有那些?
 1.每次驗傷單(不一定要甲種,乙種診斷證明書)、照片或錄音或人證。
2.如果是言語暴力或精神暴力看不到外傷,錄音或人證,或因 為自已已經因為長期受暴有明鮮的創傷症候群(如失眠、情緒低落、害怕、沒有自信、無助等)可以到精神科醫院看診請醫師診斷或心理師專業評估資料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3.警方製作的報案筆錄或受理家暴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或現場報告書。
如何向派出所報案?
 一.你可親自到派出所者:
1.警察受理後就認定是因為家暴件來報案,因此一定會請你配合填寫「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會給你一份留存,員警亦會傳真至社會處(高雄縣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及女警隊,這是警察為了幫你保存求助證據,並提供給社工人員作為日後對你服務時所需要的參考資料。
2.另外這份資料可作為將來你要會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提供法官參考,以利證實你確實受到暴力。這份調查紀錄(通報)表,只要沒有送去法院,就不會對施虐者留下民事或刑事前科,這你大可放心。
3.由於家暴案件未來也可能涉及刑事規定(如傷害告訴或公訴罪),因此警察通常會一併製作「筆錄」後,請你詳讀文字內容是否適切及真實,並在上面簽名,如你是未成年人,也會請你的法定代理人或社工人員協助你行使自己的權益。
4.當你是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或因處於特殊狀況(如情緒不穩定等)的成年人,為能特別照顧你,警察將逕行或徵詢你的意見,通知社工人員到派出所協助你。
二.如果你有緊急危險,趕快撥打110,各分局勤務中心會指揮配出所巡邏車員警攜帶「家暴處理箱」到你目前所在的地點處理。
1.警方會作現場蒐證(如拍照、目擊當事人雙方狀況,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2.考量在暴力現場,雙方當事人情緒可能不穩定及安全顧慮會請你及施暴者至派出所填寫「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並視需要一併製作「筆錄」。
3.如果施暴者已不知去向,你因有特殊原因,可以商請警察直接在現場製作。
三.可能在報案後又有事須找到當日協助的員警,請你先記住自己何時、向何地求助,並於求助後請教協助的警察姓名,或將其制服上或背章上的編號記下。
四.報案後如果你仍然受暴又再度到派出所報案或隨時有疑問想請教,即使原處理的員警不在,仍可逕洽副所長或所長。
你到派出所求助,警察會協助的事項?
 1.收集你們當事人雙方所說的事實真相。
2.提供有關你的人身安全評估或安全戒護措施(如護送回家或 由社工員提供被害人庇護服務)。
3.警察會請你配合填寫相關報案書表,於填寫後協助將調查紀錄(通報)表通報社會處(傳真:7106292或採網路線上通報http://www.sw.scg.gov.tw,並於傳真後撥打行政電話:7198322確認是否收到資料,若是於下午5:30後才傳真,警察須在電話答錄機上留下傳真單位、個案姓名、傳張張數…等資料,以便隔日做確認),也將調查紀錄(通報)表、筆錄傳真家庭暴力防治官、婦幼隊。
4.依你的需求,評估及指導你有關聲請保護令的事項。
5.告知你相關的求助管道(如婦幼保護專線113),你的權益事項。
當你擔心與施虐者接觸時?
 1.可請警察隔離偵訊。
2.如果仍然非常害怕,可請警察先製作你的報案書表,等你離開後再通知施虐者到派出所製作報案書表。
在派出所你可以向警察請求的法律途逕有下列三種?
 1.提出傷害告訴(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你有六個月的考慮期限,民眾可自行斟酌,如果是公訴罪,警察會依職權處理)
2.其他刑事告訴(如恐嚇、毀磅、妨害自由等)
3.聲請保護令
◎以上三種法律權利是可互相獨立行使,也可同時主張
4.如果你想提出離婚或請求精神賠償或指定子女監護權,就必須另循民事管道,婦幼保護專線113或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單一窗口電話7198322均可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警察如何協助你聲請保護令?
 一.由警察填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筆錄、「保護令聲請狀」,危險評估表(區分婚暴版或非婚暴版)。如果為婚暴案件,應併填「被害人婚姻生活評估表」及檢視相關證據,並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內容,註記是依職權代替你聲請或協助指導你如何聲請保護令。
1.如果是依職權聲請,表示保護令是以警察機關名義聲請 。
2.如果是協助聲請,即表示你必須以自己名義聲請,如果你不會填寫保護令聲請狀,警察或社工員應協助指導如何填寫、向法院繳納規費【裁判費1000元】及送達方式(親自送到法院收發文窗口或寄送法院地址:高市前金區市市中一路171號)。假如你無力負擔聲請規費,應向員警表示,請員警通知家暴防治官協助墊付,至少須先繳付裁判費1000元(如果聲請時未繳納將因此被法院認定不符法律程序而遭駁回,等於保護令白聲請了) 。
3.警察協助聲請保護令時,應明確告知你會採用下列何種方式進行:
(1)如果由員警逕行協助,應先填好所需資料,除保護令聲請狀(含相關證據)正本一份放入信封內(資料影本應有二份,一份由員警送分局,一份交給你自存,以利上法院預作準備或調整聲請內容時的參考),寫上法院地址,告訴民眾自行到郵局購買匯票1000元(裁判費)放入信封內彌封,再寄送,
(2)或本案將由家暴防治官與你聯絡後才會繼續處理。
(3)如果你希望當下就獲得具體處理,而派出所員警確實無法處理,可請警察立即聯絡家暴防治官,如果仍然無法聯絡上時,你也願意再跑去社福中心處理時,可請警察主動聯絡社會處(電話:7198322),告知目前你的需求,協助你親至社福中心求助。
你如何確認警察協助聲請的保護令目前進行狀況?
 1.首先你要先確認保護令聲請狀是否已確實送到法院收發處掛號、分文。
2.如果是由警察代替你寄送保護令聲請狀,你可打電話問當初受理的警察或家庭暴力防治官,當他們告訴你聲請狀已送出時,要詢問他何時送出?送到法院還是分局?如果是分局的話,就聯絡家暴防治官確認是否已送到法院,接著再向法院服務台確認有無收到保護令聲請狀。
3.如果是你自己寄出聲請狀到法院者,請直接洽詢高雄地方法院服務台電話(2161418轉2142-2145)應先告知法院有關相對人及你自己的姓名),記下法院說的保護令的案號、受理的股別,以便可再向該股的書記官查詢案件審理進度。
有關社會處現行對家暴被害人提供的服務有下列事項?
 1.到本縣責任醫院或高市大型公私立醫院驗傷時,如果你沒有錢又是本縣縣民(戶籍設在本縣),可請醫院協助掛帳。
2.尋求法律訴訟者,對於想聲請保護令、提出傷害告訴、離婚、子女監護權或其他民事官司等,可提供義務律師諮詢。
3.費用補助:診療費、法律訴訟費、緊急生活扶助費。
4.庇護安置。
5.心理諮商。
6.就業、就學轉介。
7.婦幼保護諮詢專線113服務。
你有安全顧慮須庇護安置時怎麼辦?
 1.警方製作報案資料時,應同時詢問被害人報案後,是返家或離家或需要安置,如有安全上顧慮,可立即通知社會處提供庇護安置【日間行政電話:7198322,夜間社工人員值機電話或婦幼保護專線113(將有社工人員告知庇護安置的流程)】。
2.當你確定要安置時,警察製作報案資料後可先將調查紀錄(通報)表傳真社會處(傳真:7106292)後,再協助將被害人送往社會處,安置處所警察應予保密。
當保護令審理過程,法院尚未核發時,如果你再度受暴?
 1.你應儘速通知110,請警察協助制止暴力。
2.警察協助你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如果認為你的安全上仍有危險,建議你還是先庇護安置,請你記得攜帶隨身用品(錢包、行動電話或小孩用品等)及證件(如護照、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印章、戶口名簿等)。
3.假如你當初聲請保護令時因未有急迫危險,故只聲請通常保護令,還在審理過程中,現在你又再度受暴,且不打算至其他處所避難者,可向警察或社工表示,因安全顧慮須再聲請緊急或暫時一般性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警察如何執行保護令?
 1.保護令核發,因為警察人力有限無法二十四小時戒護,你仍應注意自身安全,並避免激怒施虐者。
2.警察會通知你及加害(施虐者)人於「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簽名,如你與加害人已分居,警察會分別通知,一方面告戒加害人不得再犯,以免違反保護令受罰,另一方面會再提醒你注意自身安全及相關權益,不要激怒加害人,有危險時先求自保,並俟機向警方求助。
當你已有保護令,卻又再度受暴?
 施暴者(加害人)即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警察可依法令規定以違反保護令移送,協助你填寫「違反保護令移送書」、筆錄,情節嚴重者以現行犯採捕逮施暴者並隨案移送地檢署或情節輕微者立即釋回施暴者,移送書送分局後會再函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逮捕移送後,警察應告知你哪些事項?
 1.警方應告知你,加害人有可能在製作筆錄後即釋回或送往檢察署偵審後即交保釋回,你仍應注意自身安危。
2.如你仍非常擔心安全,可立即以婦幼保護專線113聯絡社會處進行緊急安置。
3.地檢署將加害人交保釋回時,會傳真通報分局勤務中心,分局勤務中心應立即請派出所警察通知你預作防範。
有關你因為受暴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面對施暴的配偶向派出所報案失蹤時,你如何向警方撤銷協尋?
 1.警方會依據「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辦理,如果你是為依法須保護的個案,警察將依相關規定處理;其餘案件,如你是成年人,警方於筆錄上載明,是否通報原報案人或未通報原因,嗣後應將有關你申報撤銷協尋的情形,轉知原報案人、戶長或關係人。
2.如為你是未成年人,警方應通知報案人(或指定親友)領回,請他在筆錄上簽章;惟如報案人雖是你的父親,但因你是由母親攜同至派出所撤銷查尋,即表示你沒有失蹤,警察可撤銷查尋再轉知原報案人。
3.惟當你是外籍新娘,在你尚未取得居留證前,由於你可能會帶未成年子女出境,引發國際監護權爭議,警察仍會請你在本國境內先取得監護權後,才能由你單獨來撤銷協尋,否則仍會通知你的配偶(報案人)到場。
外籍或大陸新娘因為受到家庭暴力,影響了你下次入境的許可,或面臨簽證到期、逾期居留的問題?
 如果你是外籍或大陸新娘因為受到家庭暴力,由社會處安置或自行離家,當你的配偶或家屬(即施虐者)向警察局報案協尋你的行蹤,或警察在查訪流動人口時因查訪不到你而影響了你下次入境的許可,或面臨簽證到期、逾期居留的問題?
一.失蹤人口撤銷:
你可主動向派出所或警察局外事課表示受到家庭暴力或檢具相關證明,請警察逕予撤銷協尋,毋須由報案人出面撤銷,如果你有安全上顧慮可要求警方確實保密行蹤,並俟填寫完書面資料及安全離去後,再由警方通知報案人。
二.流動人口查訪:
1.如果你是在社會處的庇護所,可請社會次處協助發公文通知你原住處轄區的警察分局,告知你目前被社會處安置或已經離開庇護所的時間。當你不再居住庇護所時,應提醒自己須自行至居住處所的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以免權益受損。
2.如果你離家在外,應自行至當地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告知警方自己係家暴被害人,以及曾向那個派出所報案過的記錄。
三.有關簽證到期的問題,外籍新娘可請教警察局外事課,大陸新娘可請教境管局。
四.逾期居留,外籍新娘可請教警察局外事課,大陸新娘可請教陸務課。
當你對當日受理你案件的警察所處理的方式不滿意或仍然有疑問,希望獲得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及說明?
 可立即請教該派出所的副所長或所長,或請該明員警提供警察分局家暴防治官或女警隊(電話:7414115)的電話詢問,或事後聯絡婦幼保護諮詢專線113,以便能取得更進一步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