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陳紀淵、黃志誠(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警察)強占持毒品及財物,販毒獲利逾百萬元。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緝毒警員陳紀淵(38歲)被羈押後,多名毒犯再向檢方指認,陳紀淵涉嫌與毒販線民合作,由線民提供生意對手資料,陳紀淵抓了人沒收毒品,再交線民販賣,雙方一九分帳。
多名在押毒販向檢察官指認,「他像土匪,根本就是有牌強盜」、「我一眼就認出他」、「他抓到我只要毒品,沒抓人,感覺像搶劫」,甚至有一名毒犯經過中壢分局前,看到正在站崗的陳紀淵,一眼就認出「當初就是你搶我毒品」。


私吞販毒 貪警陳紀淵判無期                                   中央社 – 2013年5月30日


        前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假借職務之便,私吞毒品並販毒。法院指陳玷污風紀,今天重判無期徒刑定讞;黃被判刑17年。


前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於民國94年間至95年間,多次假借查案為由,當街或侵入住宅違法搜索,強占持有毒品者的毒品及財物,甚至販毒,獲利新台幣逾百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認為陳男玷污警察風紀,敗壞官箴,使多數盡忠職守、堅守崗位的員警蒙羞,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判他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2年。兩人要連帶追繳150萬多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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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2010-10-28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繼上周追查中壢派出所員警陳紀淵查案時私吞毒品,又查出他從去年十二月與女毒犯鄒杏雯同居,涉嫌幫鄒運毒、販毒收錢,甚至洩漏臨檢時間給其他毒販。鄒杏雯今年九月到案,目前在監執行。陳紀淵上周遭法院聲押獲准,而協助女友販毒案,也讓他罪加一條,被檢方列為毒品案共犯。


     陳紀淵利用九十四、五年間,在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查緝毒品之便,狠撈毒品並販售估計不法獲利三百萬元。不僅如此,去年十二月起,與查案認識、遭通緝的女毒犯鄒杏雯(卅二歲)同居,行徑變本加厲。


     檢方表示,鄒杏雯原本就有毒品等多項前科,也因毒品案通緝中。陳紀淵不僅不避諱,反而和她發生感情,還幫她販毒。據了解,鄒女以一次三千至六千元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至少有七至八名固定買家。買家貨到手後,再將毒品分裝,轉賣到台北縣、新莊、桃園八德一帶。


     檢警更查出,陳紀淵涉嫌幫女友運毒到指定地點、販售收錢,鄒女還會向他打聽警方臨檢時間,藉以通知其他毒販迴避查緝。據了解,鄒女毒品來源並非從陳紀淵而來,她另有管道批貨。


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涉嫌在查緝毒犯時,侵吞所查獲的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獲利達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另還涉嫌收受毒蟲數萬元賄款予以縱放,檢警昨搜索陳員住處及曾任職過的龍安、中壢派出所,全案仍漏夜偵訊調查中。


涉布局勒索毒販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說,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三十八歲)與一名已離職的黃姓警員(未到案),涉嫌在二○○五至二○○六年間任職龍安派出所時,利用查緝毒品之便,侵吞所查扣的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一年中共轉賣侵吞海洛因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安非他命二十五萬元。
檢調人員昨還向警方調閱陳、黃過去辦案的相關紀錄,並到龍安、中壢兩派出所、陳員住處搜索,經追查發現,陳、黃二人還勾結桃園地區綽號「阿慶」的黑幫份子,設局勒索出面交易的毒販,藉勢索賄每次數萬元不等後,再予以縱犯。但陳否認涉案。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陳玉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當官還兼賣珠寶?有無售出記帳.金額?幾人有買?




貪檢自爆 賣同事珠寶賺外快

2013年5月30日                      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廿九日自爆賣檢察官同事珠寶賺錢,在檢察官本業以外兼做珠寶投資。對於陳玉珍的說詞,合議庭要求她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


被訴收黑錢高達二千三百廿五萬元的陳玉珍,三月八日移審北院後,即將在六月七日屆滿羈押期限,合議庭昨日特別提訊陳玉珍。庭訊中,陳表示她已認罪,沒有串證和逃亡之虞,懇求准予具保停押。


但合議庭認為陳玉珍,先前雖坦承在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任內,按月收受電玩業者施永華廿萬到廿五萬不等的賄款,包庇無照電玩店,但其他起訴犯罪事實及違背職務收賄罪都沒有認罪,要陳玉珍和辯護律師就認罪範圍再「研究研究」。


另外,合議庭還發現,陳玉珍雖坦承按月收賄,但加上她檢察官月薪,每月約卅、四十萬,竟然有時比她相關帳戶的存入款還少,亦即收入與存款有落差,懷疑是否有其他不正當收入。


面對質疑,陳玉珍當庭自爆,坦承她當時有在做珠寶投資,會將珠寶賣給部分檢察官同仁,珠寶投資賺來的錢一併存入帳戶,才會有存款與收入不相符情況。


陳玉珍和辯護律師研究後,昨日則就已認罪部分的起訴事實罪名,從原先的不違背職務收賄,改認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



孤單老人偷40元番薯.6旬阿伯變強盜犯.誰關心他是否弱智?(林于如 案).因為簡單又好判?



為偷40元番薯 6旬阿伯變強盜犯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30日       竊行被發現 拐杖K菜販〔宜蘭報導〕

 

        為4顆市價約40元的番薯,犯下準強盜罪!最低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宜蘭縣員山鄉63歲黃姓男子涉嫌竊取4顆番薯,被林姓菜販發現後,竟持隨身拐杖攻擊菜販,由偷變搶,還有攻擊強暴行為,被依準強盜罪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住在員山獨居的黃男,前晚9時45分左右,經過員山路一處菜攤,隨手取走菜攤4顆番薯;66歲林姓菜販聽到店外有異聲,外出察看發現黃男雙手各抓著2顆番薯準備離去,於是上前阻止,兩人發生爭執。


黃男走到所騎的腳踏車旁,放下番薯後拿起隨身拐杖對林姓菜販攻擊,造成林頭部、左眼受傷,有腦震盪現象。員山分駐所據報趕到現場,發現兩人扭打在地上,經了解原因,將黃男帶回分駐所偵辦。


林姓菜販說,黃男根本是「無賴」,經常到菜攤偷菜,他發現好幾次都未報警,只是口頭制止,前晚竟然持拐杖攻擊他,決定要提出告訴。林妻說,沒有看到就算了,看到有人偷菜當然要制止,丈夫被打還好沒有大礙,就當是「疼肉過運」。


菜販隔壁的快炒店也說,黃男來吃過好幾次「霸王餐」都不付錢,不給吃就站在店門口,還會把店裡的菜「掃」到地上,店家都很傷腦筋。


涉案的黃男否認行竊,稱番薯都爛爛的,是林姓菜販不要叫他拿走的,後來菜販反悔阻止,兩人才扭打,他沒有偷也沒有搶。


警方表示,黃男原本涉嫌竊盜行為,但為防護贓物並脫免逮捕,持拐杖攻擊被害人,已構成準強盜罪。


律師林國漳說,刑法準強盜罪是指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對一個即將崩潰的國家要忠誠嗎?


對一個即將崩潰的國家要忠誠嗎?

林冠佑 (憤怒鳥檢察官 移送監院議處)



憤怒鳥檢察官 移送監院議處               陳志賢、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4日


被比喻是「憤怒鳥檢察官」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時飆罵被告「我就是很想關你」、「女人開什麼車」,以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當事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昨議決將林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兩年。


林冠佑目前在美進修 七月返台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說,尊重檢評會的決議;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則質疑,這種辦案態度誇張的檢察官,休職兩年後,難道還適合繼續開庭辦案嗎?林冠佑目前留職停薪赴美進修中,預計七月初返台。


卅八歲的林冠佑,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三期結業,擁有東吳法學碩士高學歷,曾偵辦過月旦出版社盜拷國內最大法學資料庫系統資料案、王永慶外孫陳主望被控違反《著作權法》等矚目案件。


兩造都訐譙 走錯庭的民眾也罵


民間司改會去年曾公布林冠佑開庭時的對話錄音,指林冠佑是「憤怒鳥檢察官」,不但數落被害人,還對被告大放厥詞,將林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台北地檢署也曾召開考績會,建議對林申誡一次,之後北檢併案由檢評會進行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近一年調查,認定林冠佑從九十九年到一百年間,有五案開庭暴怒問案 檢評會建議休職兩年問案盛氣凌人、出言怒吼、喝叱被告,恫嚇、怒罵、歧視被告;或威逼、侮辱、無端笑謔告訴人,甚至還要求告訴人勿和解、或撤告,以及情緒失控,大罵誤闖偵查庭的民眾等不當行為。


檢評會認為林的行為損及檢察官形象、機關聲譽、當事人權益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認為有懲戒之必要。


由於林冠佑遭檢舉的案件,是發生在法官法生效前,因此檢評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決議報由法務部將林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兩年。


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女職員( 廖劉寶月){影片及組圖}上班踩縫紉機.荒唐公務員.基隆地院書記官長黃士元解釋

廖劉寶月


公務員果真不是一般人!基隆地方法院一名女職員廖劉寶月,前天竟帶整台縫紉機到法院,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噠噠噠」做女紅,同事看不下去拍照po臉書,抱怨「就是有這種人,大家才會對公務員的印象差」,但基隆地院昨獲悉後僅口頭告誡;學者痛斥法院做法,認為應修訂《公務員考績法》,對於惡意怠惰公務員予以降等,其主管連坐處分,才能遏止摸魚歪風。


基隆地方法院一名50多歲女職員--廖劉寶月,前天中午12時許午休時,竟大剌剌拿出從家中帶來的桌上型縫紉機,把辦公桌當縫紉台,「噠噠噠」開始做女紅,同事的午休小憩因此報銷,過了1時30分午休時間開始辦公時,她竟繼續做裁縫,有人看不過去用手機拍照po臉書,抱怨:「現在都2點了,不工作一直在弄家政。」該張照片立刻引起網友撻伐,眼尖發現「大家都開始工作了,她還在用縫紉機,太誇張了!」


基隆地院僅告誡
《蘋果》昨查證後,基隆地方法院說,在上班時間做女紅的女職員廖劉寶月,是法院2樓民事執行處文職人員,年資17年,平時負責送文書等工作,事後她向書記官長黃士元表示,她是第一次帶縫紉機到辦公室,想利用午休做家政;事後院方已告誡她不可攜帶縫紉機等個人物品進辦公室,就算是利用午休也不行。但其同事私下抱怨,把法院當縫紉班,「難怪公務員社會觀感差。」


門禁竟未檢查出
對此,基隆市民直呼離譜表示,過去基隆環保局職員上班時上網看MV學跳騎馬舞,現在又有基隆法院職員上班做女紅,果真如考試院長關中所言「公務員絕對不等於一般人」,不滿大罵:「如果在一般企業這麼混,早就丟工作了。」
「法院的門禁森嚴,進入不是都要接受檢查,這些(縫紉機)都不檢查嗎?實在很荒唐。」勞動法勞資雙贏協進會爭議部總監常康慧說,公務員領人民的納稅錢做私事,是非常嚴重的行政疏失,不僅違規職員要被懲處,其主管也應連帶記過處分,內部也要做通盤檢討,「若只對當事人口頭警告,根本不痛不癢。」


學者:修法降等
台北大學公行系副教授侯漢君也怒斥:「現代主管都喜歡當濫好人,不嚴格督導屬下。」他指出,依《公務員考績法》,除非考績丁等或連續2年考績丙等才能解聘,建議修法將不適任公務員降等、主管連坐,才能遏止公務員摸魚歪風。


http://www.youtube.com/embed/FP2lFrMXX2E?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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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上班離譜行為
◎2012/11/14
考試院長關中遭民進黨北市議員童仲彥踢爆,蹺班坐公務車去按摩
◆結果:關中向社會道歉
◎2012/10/20
基隆環保局女員工上班時上網看MV學跳騎馬舞,事後辯稱椅子坐久了腳麻
◆結果:告誡
◎2011/07/20
台南西港區公所主秘陳麗娟率6職員,每周2天溜班1小時上瑜伽,「集體蹺班摸魚」
◆結果:解散瑜伽班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FP2lFrMXX2E#!


縫紉機直接搬來!公務員上班做女紅


〔自由報訊〕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傳出有女職員--廖劉寶月帶著整台縫紉機到辦公室,在上班時間「噠噠噠」做女紅,誇張行為讓同事忍無可忍,拍照上傳臉書抱怨。原本基隆地院僅以口頭告誡,但今天上午召開考紀會做出懲處,劉女記過一次,總務科長也因此請辭獲准。  媒體報導,基隆地院1名劉姓女職員,上週五帶著整台縫紉機在辦公室做女紅,不但午休時間吵鬧的「噠噠噠」聲音,讓同事無法安靜休息,甚至過了午休時間,劉女還繼續做裁縫,同事看不過去,拍照PO文說,「就是有這種人,大家才會對公務員的印象差!」  據悉,劉女現年50幾歲,年資17年,是法院2樓民事執行處文職人員,平常負責送文書等工作。劉女表示,是第1次帶縫紉機進辦公室,只是想利用午休時間做縫紉工作。  原本基隆地院僅對劉女進行口頭警告,今天早上召開考紀會,決定做出懲處,劉女記過一次,她的上司、總務科長請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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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做裁縫 女公僕記過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7日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工友廖劉寶月上週五午休時間,將整台縫紉機放在辦公桌上做女紅,被同事揭發;基隆地院昨召開考績會後決議開鍘,廖劉寶月記過一次,總務科長請辭獲准、書記官長黃士元也自請處分。


院長蔡崇義表示,身為人民公僕,本應忠於職守、積極工作,不料廖姓工友仍攜帶縫紉機至法院做女紅,影響同仁午休及工作,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他對此深感歉意。


黃士元指出,法院上午召開考績會後決定懲處廖姓工友,將她記過一次,她的主管總務科長向院長請辭,他自己也自請處分。


黃士元說,廖姓工友是在上週五午休時間,在辦公室內使用縫紉機時,發出「答答」聲響,影響同仁午休,經同仁拍攝後,向媒體爆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56


發稿單位:書記處


連絡人: 書記官長 黃士元


連絡電話:(022465-21711721


0921-907779


電子信箱:jj373432@judicial.gov.tw  




針對本院工友廖劉寶月攜帶縫紉機至辦公室使用,損及機關形象,本院鄭重致歉,並說明如下:


 


有關目前媒體報導本院一名女性工友攜帶縫紉機到法院,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作女紅乙事。經查係本院工友廖劉寶月於 民國10253日 (星期五)中午休息時間所為。因法院獲悉已逾下班時間,適逢假日不及召開內部會議懲處,已由書記官長以電話先予口頭告誡,並於今日(56日 )上午上班後立即召開考績委員會及主管會議,檢討疏失責任,並對工友廖劉寶月予以記過一次處分,總務科長請辭主管獲准,書記官長並自請處分。


    對於該名工友之失當行為,院長蔡崇義獲悉後相當自責,並表示身為人民公僕,本即應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本院平日即三令五申不得攜帶私人用品至辦公室使用,並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詎料該名工友仍攜帶縫紉機至法院,甚至因使用影響同仁午休及工作之行為,應予苛責,其主管亦應予連帶處分。


    對於此一事件損及機關形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本院在此致上最深切的歉意。本院自當檢討改進,並負起督促責任,鞭策所屬同仁克盡本分,更感謝各界的指正及監督。


 


紀凱峰+林孟皇+吳秋宏法官照片(林益世案)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陳松棟律師


紀凱峰 法官

陳松棟律師


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作者: 王己由╱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





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