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孫文沒想讓位袁世凱反而霸著不放?

(歷史案件) 孫文沒想讓位袁世凱反而霸著不放?

http://www.peoplenews.tw/news/3c7ed83b-931c-4f03-8c44-49ccde746905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提案修法,廢除「國旗及國父遺像」,中國國民黨痛批數典忘祖,強調「這是我們的國父,沒必要扭曲抹黑」,旅美中國政論家陳破空接受《民報》專訪時表示,孫文是刺殺袁世凱、宋教仁的嫌疑人、勾結日俄,有重大賣國嫌疑、讓中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胎死腹中、葬送中國民主、引進共產黨勢力,是禍亂中國的罪魁禍首之一。
「我們國父,首創革命,革命血如花,推翻了專制,建設了共和,產生了民主中華」,熟悉的「國父紀念歌」,但誰是「我們的國父」?國、民兩黨激辯,陳破空受訪時表示,中國國民黨推崇孫文為「國父」,共產黨尊孫文為「中國革命的先行者」,百年供奉,但這是由勝利者書寫的歷史,不管是被國民黨或共產黨扭曲,他必須還原歷史真實。
陳破空新書《傾斜的天安門-關於中國的100個常識》,4月在台發行出版,揭穿100個被中共顛倒的「常識」,拆穿騙術及洗腦術,這100個常識也包括了孫文算不算是「國父」?他說,這個由當權者蓋棺論定的歷史人物,已面臨越來越多質疑,有必要收進這本書中。
陳破空指出,他在年輕時也推崇孫文,孫建立興中會、同盟會,對辛亥革命的早期奠基,功不可沒,三民主義也值得肯定,但後來常常思考,為什麼辛亥革命會葬送?為什麼成立亞洲第一個共和國會終結?為什麼近代中國最好的時期是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後來卻越變越差?他經過史料的考證,發現孫文是個問題人物。
孫文想當皇帝,葬送民主共和
「辛亥革命爆發,其實和孫文沒有多少關係」,陳破空說,辛亥革命是共進會和文學社推動的,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發時,孫還落魄在國外,當年12月底才回到中國,那時辛亥革命已成功,中國有非常好的局面,南北議和順利,南方各省同意,只要袁世凱促成清室退位、建立共和,就由袁世凱出任首任大總統,南方17省代表去南京,籌組臨時政府,打算在袁接任前,推舉一位臨時大總統。
「但孫文回來後破壞這一切,他想自己當皇帝」,陳破空提及,推舉臨時大總統,黃興、黎元洪兩人相持不下,大家就暫時擱置,孫文回來後積極運作,結果孫就被推選為臨時大總統,這也無妨,但,臨時大總統只是過度,之後是要交給正式的大總統袁世凱,但孫文又開始動手腳。
求援許日利益 重大賣國嫌疑
陳破空表示,孫文一方面不想交權,另一方面又想重新搞武裝鬥爭,孫向日本求援1500萬元日圓,承諾事成後,租借滿洲給日本,有重大賣國嫌疑,後來漢冶萍公司援助500萬日圓,日方又提供大量武器,包括步槍、機關槍、子彈2千萬發等。本來南北議和進行的很順暢,孫卻要搞武裝暴動,禍亂中國,當時孫文違背了很多南北議和的條件,結果南方代表伍廷芳憤而辭職,北方代表唐紹儀被袁世凱召回,南北和談陷入停頓。
東華門刺殺袁世凱 孫文是主謀嫌疑人
「1912年1月,孫文又在北京製造刺殺袁世凱的東華門案件」,陳破空說,同盟會放置炸彈,炸死袁世凱的衛隊長等10多人,袁倖免於難,而同盟會背景是孫文,故孫文是暗殺主謀的嫌疑人。
陳破空(右圖,黃謙賢攝)強調,清室1912年退位後,在民意壓力下,孫文被迫辭去臨時大總統,由袁世凱接任。次年經國會選舉,袁正式出任大總統,氣象一新,各國紛表態承認中華民國,唯獨不得志、在國民黨已失勢,在民間也沒聲望的邊緣人孫文不服氣,又搞鬼。
陳破空指出,1913年,國民黨贏得國會選舉,預定由黨魁宋教仁出任內閣總理。宋非常有憲政、民主思想,是國民黨的黨父,真正要建立共和中國。袁是大總統,宋教仁出任內閣總理,反對黨在國會成為多數,中國可以建立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第一個憲政體,中國就會安定下來,但是孫文又搞手段。
刺殺宋教仁又栽贓 聯俄容共禍害中國
「第一個手段是刺殺宋教仁」,陳破空說,國、共兩黨都栽贓是袁世凱刺殺宋,這完全是錯誤的,最大的嫌疑就是孫文。孫在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這段時間,沒有活動記錄,他是隱身的,而且孫本來就是以暗殺出身,他成立「支那暗殺團」,暗殺很多知名人物,包括他的同黨及知名記者黃遠庸,這就是孫的本性。
陳破空表示,孫文又以嫁禍袁世凱刺殺宋教仁為名,發動「二次革命」,禍亂中國,後來被袁世凱擊敗,又再次逃亡日本。此後,孫文又跑去廣州滋事,廣東主政者陳炯明推行「聯省自治」,就是聯邦制,是很先進的美國化制度;但孫為了奪取權力將其阻斷,病急亂投醫,引進蘇聯勢力,推「聯俄容共」,用列寧的金錢重建國民黨,將共產黨引進國民黨內,埋下中國巨禍。
中國沒有華盛頓 孫文負最大責任
陳破空說,國民黨重起於廣州,要推翻「北洋政府」,為了塑造自己的正統,奉孫文為「國父」、為中華民國正宗,而共產黨為了和國民黨爭奪「大革命」的正統,又感恩孫文的接納,也打出孫文的旗幟,和蔣介石鬥爭。孫被國共兩黨抬上神壇,百年供奉。國民黨黨父是宋教仁,共產黨黨父是陳獨秀,宋被暗殺了,陳獨秀被毛澤東排擠出局。準確而言,孫文是國、共兩黨的「繼父」,談不上什麼「國父」,如此而已。
陳破空強調,中國陷入共產主義的赤禍,幾千萬人被餓死,幾千萬人被迫害致死,孫文,一個革命的促進者,變成了革命的絆腳石,「我很客氣的說」,他有重大的賣國嫌疑,葬送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國沒有華盛頓,袁世凱不是,孫文也不是,這是中國的悲劇,很多人要負責任,孫文要負非常重大的責任。

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51公里耗20年, 機場捷運通不了車

51公里耗20年, 機場捷運通不了車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31044_2.html    
一條僅51公里的桃園機場捷運,為何讓民眾苦等20年,還等不到?     「當初機捷BOT案讓長生國際得標,就是錯誤的開始,」台灣區綜合營造公會理事長陳煌銘說,連泰國曼谷,大陸北京、上海都有機場捷運了,台灣到現在還在為通車時間吵翻天。
錯誤1〉政治力介入影響專業
     其實台灣並不是沒有遠見。早在1990年初,當時省政府住都處就開始規劃機場捷運,1996年10月決定採BOT興建,給民間30年特許經營權,跟高鐵模式一樣。
     但BOT採委員評選,1998年2月進入決標期,黑函就滿天飛。最後被長生國際拿下。當時各媒體紛紛解讀,這是府院高層授意所致。
     時下年輕人可能沒聽過長生國際,但當時的董事長楊天生可是中部「喊水會結凍」的長億集團總裁,政商人脈綿密。
     如今反省機捷犯下哪些公共工程常見的弊病,第一個就是政治力介入,影響專業。

錯誤2〉向利益團體低頭
     長生得標後,一拖四年,因資金、包商不到位,一再延遲興建,直到2002年12月底,交通部高鐵局才與長生終止議約。
     交通部原有意由當初取得第二優先權的中華工程團隊接手。但中華工程規劃的路線,與中山高速公路平行,中途設站較少。而長生經過的城鎮較多,路線公布後,許多利益團體早就沿線投資,如果更換路線,將血本無歸,遂透過管道運作,最後政府維持原案,中華工程只好放棄承接。
     這是機捷犯下的第二個錯,向利益團體低頭。

錯誤3〉最低標帶來嚴重後遺症
     2003年6月,民進黨政府放棄BOT,改以公務預算興建,並在2005年6月公告招標機電系統,遴選機電統包商。
     機捷分為土木標跟機電標,核心機電統包工程於2005年12月,由日商丸紅、川崎與日立以254億9000萬的最低價聯合承攬,隔年行政院長蘇貞昌還主持動土典禮。
     除川崎負責電聯車、供電系統由日立主導外,丸紅拿下其餘六個子系統與機廠土建工程,並負責系統整合,可說是最大贏家。
     當初招標時,機捷的總顧問中興工程顧問曾建議在機電標部分,採「最有利標」,由於眾多立委關切,立法院遂在2005年5月31日決議,以「節省公帑、杜絕綁標」為由,採最低標辦理。
     這是機捷犯下的第三個錯,最低標帶來難以彌補的後遺症。
     其實丸紅以254億9000萬最低標得標,比另一家投標廠商西門子少20億元,更比亞斯通(Alstom)少了約115億元。
     事後大家才發現,最低標果然很容易出事情。丸紅陸續與包商發生合約糾紛,不斷延宕工期,讓高鐵局頻頻被打臉,通車日程已跳票達六次之多。
     以軌道工程為例,丸紅給軌道專業分包商德商輝鎧設計、展群施工。但雙方對材料、價格意見紛歧,爭吵達一年多。
     2011年4月,輝鎧認為丸紅未依合約給付報酬,扣押一般段的軌道設計文件,不讓丸紅拿給展群施工。一直到高鐵局向法院遞狀,輝鎧才交回設計圖,丸紅隨即跟輝鎧解約,目前雙方正在新加坡仲裁中。
     之後丸紅緊急找來日本清水營造幫忙設計特殊段軌道,才完成機捷的軌道工程。但一來一回間,已耗費許多時間。

丸紅想通吃 卻無管理能力
     不僅軌道工程發生合約糾紛,蘆竹跟青埔的機廠土建工程也出紕漏。
     丸紅最早轉包給采盟公司,雙方因變更設計、用地交付延遲導致費用增加等問題談不攏,2012年終止合約,目前還在纏訟中。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對檢官的扼阻及規範--(檢察官守則)+檢察官濫權起訴+

http://www.nownews.com/n/2014/06/26/1295872   濫權起訴誰來追究檢察官責任


檢察官守則

1
一   (使命) 
    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
    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
8
八   (利益迴避) 
    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
    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
9
九   (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
    權益。
20
二十   (接受招待之禁止及限制) 
      檢察官不得接受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招待;非有職
      務上之必要,不得接受司法警察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之招待。
21
二十一   (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並隨時充實辦案所需知識技能,以掌握社會
        動向及最新犯罪型態,打擊犯罪。
檢察官於何種情形下會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二)被告犯數罪,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