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馬王政爭 高院判決書 全文


不符民主原則


壹、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主要判決理由:
一、兩造間關於「被上訴人黨員資格存在與否之爭議,民事法院是否具有審查權?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之爭點:
按上訴人為依法登記之政黨組織,並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是其仍應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所規範。本院評析兩造提出國內外法學資料所作攻防,並參酌我國國情法制,認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問題,原則上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即就此部分司法不宜以之為審查對象。惟如當事人對該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已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則司法仍應介入審查,始符事理之平。

第查本件訴訟其中爭點有關上訴人中央考紀會所為系爭處分,是否致被上訴人黨員資格不存在部分:即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及上訴人依黨章及處分規程所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等規定而適用?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項之章程?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等有關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上是否有瑕疪之問題,屬政黨自治外之程序上爭執事項,故就上開爭執部分,司法仍應介入審查。且被上訴人所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既屬民法第49條所規定之社員權存否之爭執,而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利益,民事法院自得予以審查。

二、兩造間關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爭點: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及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堪認上開有關會員大會對會員之除名處分,抑總會對社員之開除處分,應屬強制規定,上訴人為已經登記之社團法人,自應遵循之。系爭處分係由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惟中央考紀會未經具有黨意基礎之委員組成,且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與大法官解釋文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尚屬有間。

三、兩造間關於「何謂民主原則?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人團法第49條是否適用於會員除名事件?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如有違反上開原則,系爭處分之法律效果如何?」之爭點:「民主原則」已係現代民主國家所追求之理想願景,並為當今思潮所推崇之普世價值。上訴人所屬專責單位即中央考紀會對被上訴人作出系爭處分,亦不得違背人團法第49條所揭示之「民主原則」。惟查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委員係依考紀會委員遴派辦法第2條、第3條組成,顯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意而產生,僅係經由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行決定之人選,已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且所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復有違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是被上訴人主張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系爭處分為無效等語,尚非無據。

四、關於「上訴人黨章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之規定,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而適用」之爭點:觀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及民法第52條第1 項均係有關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對會員之決議除名,或總會決議開除社員時,對出席開會及決議比例人數之限制,與人團法第49條前段所規定之「民主原則」均屬強制規定,業如前所述。而上訴人上開黨章及處分規程內容,僅係有關黨員懲處之原因、處分之種類、程序與考紀會對黨員懲處時所依據之權責等規定,兩者規範重點不同,內容有異,已難能探究其間優先效力如何,抑且參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立法精神,如上訴人之黨章內容有違反人團法或民法之規定時,應解為上訴人黨章就牴觸人團法及民法之部分為無效,遑論係屬上訴人內部細則之處分規程,自更不能逾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之效力而適用。

五、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 項之章程?違反的效果如何?」之爭點:處分規程並非人團法第12條所指之章程,且不得超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優先適用。又作成系爭處分之中央考紀會並非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是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決議所違反之章程,即無探究之必要。抑且,系爭處分已因違反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無效,則縱系爭處分係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而作成,亦不因此使系爭處分變成有效。是系爭處分之作成是否違反上開處分規程等爭點,亦無審酌之必要。

六、關於「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之爭點:按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僅係上訴人之內部運作事宜,上訴人黨員以外之人對其內容無從知悉,難認係屬多年慣行之事實,亦與普通一般人之確信事實無涉,上訴人亦不得以其「內部之慣例」,認有民法第1條所規定習慣之效力。

七、關於「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 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之爭點:
按人團法第58條第1項係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情事時,「主管機關」對該團體之處分手段,所規範者,係著重於「主管機關」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管制關係,與本件爭議事項為「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會員」(黨員)間之會員(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私法關係,尚不相涉。人團法第58條第3項就人民團體中之「政黨」另為規定,將該條第1項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對一般人民團體之管制手段,限縮為僅得對政黨施以「警告」、「限期整理」、「解散」之處分,該規定仍係用以規範「主管機關」與「政黨」間之行政管制關係,僅就主管機關作成「政黨解散」之重大處分時,規定須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以求慎重。

惟本件係審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在程序上是否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之爭執事項,並論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即「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被上訴人「會員」(黨員)間之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而與人團法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無關。是上訴人辯稱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不會歸於無效等語,亦無可採。

八、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第148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或恣意認定事實或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有無關說司法個案之事實?」之爭點:
政黨與黨員間因制裁處分所衍生黨員權益是否受損之訴訟,民事法院既僅得就制裁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等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始得介入審查,惟有關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處分內容,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事項,原則上即應委由政黨內部機制判斷之。準此,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民法第72條規定之公序良俗?或同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因已涉及系爭處分作成時之實體上價值判斷範疇,揆諸前開說明,民事法院自不宜介入審查。

至被上訴人主張伊並無上訴人所陳關說司法個案事實,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恣意認定事實、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云云,惟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因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業經論述如前,且有關上訴人究有無被上訴人所陳之上開事實,亦即系爭處分是否有理,或系爭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事項,係實體上應予探討之問題,原則上即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民事法院自應謹守分際,不宜再予論究。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國民黨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正順、陪席法官李芳南、受命法官王怡雯。
馬王政爭始末
 
2013/09/06:特偵組開記者會,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
 
2013/09/08:馬英九指王金平介入司法關說,「是民主政治最恥辱一天」
 
2013/09/10:王金平回國,聲明向特偵組宣戰
 
2013/09/11: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聲請假處分並提「確認黨籍存在」訴訟
 
2013/09/13:台北地院裁准假處分,王金平暫保黨籍
 
2013/09/17:閣揆江宜樺說:「要作好沒有王院長的準備。」引爆眾立委6度杯葛,不讓他上台施政報告
 
2013/09/30:國民黨對於北院裁准假處分提抗告,遭高院駁回後放棄再抗告
 
2013/11/29: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認定關說案不成立,不處分柯建銘
 
2014/03/19:台北地院判決王金平仍具國民黨籍,國民黨隨即上訴
 
2014/09/26:高院仍判決王金平勝訴,國民黨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馬王政爭 司法判決書要旨-法院認定其欠缺民意基礎.考紀會形同下屬於黨主席,「欠缺正當性」


「馬意」考紀會 國民黨敗因

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27日
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
成立五十年的國民黨中央考紀會,在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訴訟案中,意外從「配角」搖身一變為「主角」,成為雙方律師攻防焦點,更因為法院認定其欠缺民意基礎,做成決議無效,種下國民黨的敗因,也成為王致勝關鍵。
高院認定缺民意基礎 其決議無效
王金平律師團主要訴訟策略,是集中火力猛攻考紀會,主張會員除名或開除社員,依法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團總會做成決議,而考紀會委員遴選和組成,都違反人團法、民法的民主原則,組成不合法。
高院庭訊中,王金平主攻律師許英傑採「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先質疑考紀會對「嚴重破壞黨譽」採雙重標準,如北市議員賴素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瀆案,當時都未撤銷黨籍處理,甚至拿馬總統當年涉特別費案遭起訴作例子,事證都比王明確,當了多年總統,民調還低到剩九趴,「這才是破壞國民黨黨譽」,也未被考紀會撤銷黨籍,為何僅對王金平下重手?
許英傑質疑,考紀會委員是由秘書長簽報黨主席核可組成,決定權繫於黨主席一人,不但不符民主原則,還使得考紀會形同下屬於黨主席,「欠缺正當性」。
面對王委任律師團的砲火,國民黨律師團指出,民法開除社員應經社團總會決議,人團法第十四條、第廿七條會員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等,並非強制規定,律師團指國民黨至今年六月底止,有一百零五萬多名黨員,一千六百零七位黨代表,且遍佈世界各地,召開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須提早兩個月通知,「若每次黨紀處分都要召集一千多人開會,根本不可行。」
高院合議庭聽取雙方主張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和結社權,「撤銷黨籍」等同於「社員除名」的法律效果,依人團法和民法等規定,必須回歸有民意基礎的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才對。判決書直指,政黨不能憑藉「非民意基礎的內部機關」或「少數不具有代表性的意志」,而代替最高意志機關(黨員大會)的決議,因此判王金平勝訴。

黃智勇+莊佳瑋+鄭智文和+葉建成+高如應(彰化地檢署屢破大案).連續偵破塑化劑+大統及富味鄉混油案+電鍍廢水+秀傳醫療集團A藥價差.





















圖為檢察官鄭智文〈中〉 葉建成〈右一〉
〔自由時報彰化報導〕自由時報 – 2014年9月27日 
彰化地檢署近年連續偵破塑化劑、大統及富味鄉混油案、電鍍廢水等重大不法民生案件,這次再度漂亮出擊,搗破秀傳醫療集團A藥價差四億案,辦案績效何以如此鮮明?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說:「沒有撇步,關鍵在於有沒有投入而已。」
莊佳瑋揭弊 靠耐心比對
秀傳案是由秘密證人向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檢舉,報請彰檢介入偵辦,檢察官莊佳瑋發揮過去偵辦過富味鄉混油案的窮追不捨精神,詳細檢視黃家人相關帳戶,發現有大筆不明資金流入,全都來自於人頭公司健活,差價全都轉入黃明和及其家人帳戶。莊佳瑋立即與另三名檢察官分頭合作辦案,揭露這件醫界存在已久的弊端。
黃智勇說,彰檢設有「打擊民生犯罪小組」,由十七位檢察官組成,檢察官莊佳瑋即是其中一員,惟檢方雖有刑事辦案指揮權,卻缺乏案件來源管道;至於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案件來源管道暢通,卻缺乏司法警察權,彰檢即充分利用這層關係,與彰縣衛生局密切合作,這幾年來偵破不少重大民生案件。
去年九月,檢察官鄭智文和葉建成(現已轉調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接獲彰縣衛生局轉報大統長基油品有問題後,兩人喬裝遊客到大統醬油觀光工廠與員工探情資。蒐證完成後,檢方持搜索票前往大統線西總廠突襲搜出關鍵的銅葉綠素,讓高振利無從狡辯。
揪電鍍廢水 變裝訪查
鄭智文、葉建成、高如應三位檢察官後來偵辦電鍍廢水污染案,三人打扮成農夫明察暗訪,又摸黑走進污染溝渠採樣,養魚實測水有多毒,並委託環保署到電鍍廠附近農田採土化驗,確認遭受重金屬污染的範圍與源頭,再攤開事證,讓業者認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14/35506990/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3759 

這裡,就是油品風暴第一線偵察作戰的總指揮中心,彰化縣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由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如上圖左一)帶領食品科的九人團隊,從接到檢舉電話開始,幾次查廠檢驗,結合檢調,終於戳破混油騙局,台灣的食安總體檢,也在此揭開序幕。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下一波食安危機--台灣面臨「有機食品」風暴.徐重仁「台灣的有機食品,很多都不有機」農糧署-莊老達


流通業教父徐重仁:台灣面臨「有機」風暴

食品安全連環爆,還有未爆彈?全聯福利中心總裁徐重仁昨日直言,台灣的有機食品到處都是,在餿水油事件之後,可能還會有「有機風暴」!他認為,通路也應做到「源頭管理」,對食安把關。
徐重仁昨日參加遠見企業社會責任論壇,提到他剛從日本回來,在日本這麼嚴格管控食安的國家,有機食品僅占市場2%,台灣則到處都是有機食品,這方面要加強認證,政府也應該幫助消費者了解。
有機耕地成長 農藥沒少用
農委會統計,去年台灣有機農地耕作面積近6000公頃,是10年前的5倍之多,其中又以水稻和蔬果居最大宗。
也是農委會的統計,近10年來我國進口的農藥成品,每年都有2、3000公噸;同樣的,用於內銷的農藥成品也都在5、6000公噸之譜(詳見表)。國內實際用於耕種的土地逐年減少,有機耕地的成長如此之速,但農藥的進口及內銷並未明顯減少、甚至還有增加,不禁令人懷疑,進口和內銷的農藥都用到哪裡去了?有機耕種業者更直接爆料,「台灣的有機食品,很多都不有機!」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組長莊老達說,進口農藥數量多寡,與國內農藥生產量的消長有關,如進口多,可能是國內生產少了,無法與有機農田面積的增長混為一談。
對照莊老達說的,根據農委會統計,近年來國內生產的農藥都在7、8000公噸之譜,並無莊老達所言「此消彼長」的情況。
農委會拍胸 農藥零檢出
針對徐重仁所指「台灣到處都是有機食品」,莊老達表示,有機農地生產的有機農作物,連同每年進口約1萬公噸的有機食品,在國內整體食品市場的市占率不到1%,市場規模僅約40多億元,相較於日本的2%、歐洲的5%,相對少得多。在認證部分,農委會拍胸脯保證,台灣有機食品的認證標準,絕對是全世界最嚴格的!
莊老達強調,目前國內經農委會認證的民間有機食品驗證機構有13家,想要申請有機農田耕作的農民,須向機構提出申請,且即使認證通過,每次效期也只有3年;期間還必須接受每年1次的農田現場操作記錄追查,以及不定期的市場產品抽查,以確保耕作過程未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生產出來的作物更必須農藥殘留「零檢出」。
248農學市集創辦人楊儒門痛批:「食品GMP認證是假的,農委會的有機認證也是沒路用(台語)。」惟有真正做到友善環境,以及兼顧農民穩定的收入,民眾才可以真正吃到健康!

黃慶瑞 基警緝毒小隊長竟販毒+ 李文彬.遭判17年.梁玉城

前基警小隊長販毒 遭判17年







基隆市警三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黃慶瑞,涉嫌與離職警員李文彬、毒販梁玉城,走私毒品海洛因來台,遭基隆地檢署起訴。基隆地院今天判決黃慶瑞17年徒刑。
黃慶瑞販毒集團去年9月間走私毒品入境獲利豐厚,成員到處花天酒地豪賭遭檢警盯上,基隆地檢署並接獲線報,集團涉嫌再度利用外籍船員攜帶毒品入境到基隆港。
檢警隨即組成專案小組偵辦,今年1月28日當場查扣3.15公斤共8塊海洛因磚,黑市價格近新台幣2000萬元,並逮捕受僱取貨的曾姓男子,曾男因擔心被關,咬出同夥黃慶瑞等人。
基隆地院今天下午4時宣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判決黃慶瑞有期徒刑17年,同案共同正犯李文彬及梁玉城,則分別判處19年及1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戰績輝煌的緝毒員警,竟然淪為毒販頭子,涉案的是前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警方根據線報,掌握他跟毒販利用貨輪走私海洛因磚到基隆港,在1月底逮捕運毒的曾姓毒販,他也咬出不止黃慶瑞事主謀,共謀的還有四名是離職員警,之後奇怪的是其中一名陳姓離職員警,在黃慶瑞陪同就醫卻離奇暴斃,三名員警也下落不明,是不是東窗事發遭滅口,也引發聯想。

嫌犯雙手被捆綁坐在地上,基隆警方低調偵查近半年,在一月底逮捕到曾姓嫌犯,從他機車內搜出海洛因磚,當時他很配合還一口咬出幕後主使,竟然是基隆市警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案發後已遭免職,其實警方在去年十月就已經掌握情資,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任職的黃慶瑞,竟然夥同毒販走私毒品,其中参與的四名也是離職員警。

案件回顧到一月28號這天,曾姓毒販因為害怕入獄,一口咬出黃瑞慶後,還拱出包含陳玉智在內的四名離職員警,但到了2月4號大年初五,黃慶瑞陪換過腎的陳玉智到醫院就醫,竟離奇暴斃,三天後黃慶瑞先被調至第二分局警備隊,10天後遭檢方拘提羈押,在破案到他被拘提,這段時間內,三名員警卻下落不明,基隆市警察局副局長張隆興:「是不是因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涉入違法,這個可能我們還要再繼續清查當中。」

帶著眼鏡中年模樣,今年48歲的黃慶瑞警專畢業,在基隆市警局第三分局資歷超過10年,破豪宅製毒工廠、天道盟太陽會成員擁槍、賭場案,結婚育有兩子的他,家中還有罹癌的老母親要照顧,是不是經濟狀況出問題,警方還要了解就整個涉案進度,在2/20號檢方已將一名梁姓毒販收押,還有一名被告身分的姚姓毒販,訊後飭回並限制出境,以黃慶瑞為首涉案人數最少八人,而曾緝毒掛上榮耀,如今黃慶瑞卻淪為毒販頭子,甚至扯上殺人滅口疑雲,大大重創警界形象。

員警販毒東窗事發 4同夥疑遭滅口    2014年02月20日


30年來勇創緝毒績效的基隆市警局緝毒小隊長黃慶瑞,竟難抗拒販毒暴利的金錢誘惑,疑與離職警員、毒販掛勾販毒;上月初集團成員遭逮捕事跡敗露後,關鍵證人卻一一暴斃或失聯,檢警懷疑相關人等可能遭黃員「滅口」,緊急於17日將他收押,案情宛同電影情節。
基隆市刑大偵三隊1月28日破獲曾姓愛滋男運毒案,查獲價值2千萬、8塊純度極高的海洛因磚,曾嫌向警方坦承,因為罹患愛滋需要錢治病,遭黃慶瑞以「你幫我帶貨、你的醫藥費我處理」說服吸收。
曾男供出黃慶瑞、離職警員陳玉智等人,以換取減刑機會,檢警研判曾嫌「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鎖定警官黃慶瑞就是集團幕後操盤手。
小隊長幕後操毒盤
事實上,去年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邱智宏就獲報,有現任、離職員警涉入毒品案,當時即懷疑黃慶瑞30年來緝毒戰功彪炳「事出有因」,有可能是他在玩兩手策略,一邊抓毒一邊販毒,立即指示基隆市警局督察組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黃慶瑞落網時,市警局還動用關係懇求媒體不要揭露有員警涉案,以便掌握更多證據將集團成員一網打盡。
離職員警就醫暴斃
黃慶瑞得知曾嫌遭逮捕後,他猜測偵辦方向已轉到自己身上,於是積極展開湮滅證據的行動。
黃員2月4日陪同疑似集團成員之一的離職警陳玉智前往醫院就醫時,護士僅推針1/3,陳男竟口吐白沫倒地暴斃,檢察官認為疑點重重,2月17日已解剖遺體,了解確切死因。
追查3離職警下落
另外3名遭鎖定疑似涉案的離職員警,在曾男落網後也離奇的銷聲匿跡,且沒有出國紀錄,警方懷疑這些人已遭黃員「滅口」,除發布境管外也全力追查他們的下落。
由於案情發展超乎預期,基隆市警局7日先將黃慶瑞降調警備隊員,17日他遭地檢署拘提、羈押,警方昨天進一步將黃慶瑞記2大過免職。
警方指出,離職員警陳玉智早年也在基隆警三分局,與黃慶瑞是同事,後來調台北市刑大,但因操守問題而離職,近年則因腎病所苦,需要高額醫藥費治療,疑似因此遭黃員吸收,去年底陳男才在醫院換腎,豈料還是難逃一死。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2)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萬少丞(殺警案11大疑點).薛貞國+鄭宏振+莊瑞源

殺警案進入第6天,台北市警察局昨天終於針對員警風紀問題祭出懲處,當天在事發ATT 4 FUN樓上慶生的小隊長鄭宏振,因和曾經擔任六合彩的組頭一起在夜店,加上殺警案發生後未通報分局,被記小過1次、申誡1次,偵查隊長蔡金龍因監督不周,記小過1次。

鄭宏振 1申誡、1小過  至於請病假,在事發後未通報分局的偵查佐莊瑞源則記申誡1次;由於都是基層扛責,引起員警質疑高層是否也應該負起連帶責任?
祭出懲處 到此為止? 針對殺警案引發的警察風紀問題,台北市長郝龍斌強調「一定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但北市警局一開始僅由分局內部自行調查,直到案情如擠牙膏似的爆料後,才由督察人員介入,令人質疑官官相護。
督察室經多日調查,昨日公布調查結果指出,事發當天,信義分局小隊長鄭宏振確實有在ATT 4 FUN 9樓MYST慶生,但喝酒對象是4名民間友人,並非有其他警員或高階警官在場。
而與鄭同行的4友人中,有一位曾是六合彩組頭,雖查無掛勾,鄭也未接受招待,但和「特定對象」來往仍屬不當,記申誡1次。
莊瑞源未通報 申誡1次 市警局指出,鄭員事發時未離開現場,而是經安管人員告知樓下發生鬥毆事件,鄭即下樓查看,發現薛員躺在血泊中馬上幫忙,薛送醫救治後,鄭也到急診室關心,但鄭案發後未通報分局勤務中心,有疏失,因此再記小過1次。
另名偵查佐莊瑞源,當天莊有事找薛談,2人有事先約大概時間碰面,但未約地點,莊到ATT 4 FUN要找薛時,發現有眾多少年聚集,趕緊打電話告知薛,但事後也未通報勤務中心,予以申誡1次。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曾威豪+劉芯彤+蕭叡鴻+萬少丞(殺警奪命42秒 真相還原).薛貞國+鄭宏振+莊瑞源

殺警奪命42秒 真相還原.啥是真相?假的真相.不能說的真相?



 




長官恰在夜店慶生


但調查後發現,薛及莊的直屬小隊長鄭宏振(四十歲),當時正在ATT 4 FUN九樓的MYST夜店辦慶生會,在場還疑有信義分局前副分局長、現任萬華分局副分局長石明哲,石是鄭、薛的老長官。鄭宏振等在樓上慶生時,薛在樓下被圍毆,最後是SPARK安管告知:「阿國(薛貞國)在樓下出事了!」鄭衝下樓查看,發現大樓外一片混亂,薛已躺在人行道上不斷吐血。專案小組對信義分局一干刑警竟齊聚案發現場,認為不是巧合。
此外,信義分局原本指出,薛貞國到場時有表明身分,但專案小組根據曾威豪及兩名夜店安管人員的供詞發現,當天現場有兩波衝突,第一波衝突結束後三分鐘左右,薛接獲通知抵達現場,他並未表明警察身分,還大罵:「操你媽屄!」並踹曾威豪一腳,引爆前來助陣的黑幫小弟瘋狂圍毆,有人大喊:「把他拖出去!」接著就是一陣狂打。 

警死前猛喊等一下

目擊者聽見薛大喊:「等一下!等一下!」欲表明身分,但為時已晚,四海幫份子周譽騰高喊:「殺死他!」多名惡煞立即棍棒拳腳齊落,僅僅四十二秒,薛即慘死街頭。
原本警方也說,薛及莊並非辦私案,而是夜店屬其刑事責任區,看到聚眾才到場排解糾紛。但法醫解剖報告出爐,薛血液中有高濃度酒精反應。警方督察室查訪後得知,薛打算參加小隊長鄭宏振的慶生會前,在附近另一家夜店LAVA已喝了一攤,推論至少喝了半瓶以上高濃度烈酒,此與當天在場人士表示薛當時酒氣沖天到場談判的情節吻合。 

頭七前誓抓回兩嫌

信義分局先前也指,薛事前並不知曾威豪和SPARK的安管有衝突,是莊瑞源看到ATT 4 FUN有聚眾,才通知薛到場。但調查顯示,SPARK的安管在上周五曾威豪、劉芯彤放話要討回公道時,就有用臉書告知薛隔天會有事,請幫忙處理。因此薛是否早知有人要鬧事,此與分局說法有出入。
檢警為了釐清案情,調閱ATT 4 FUN附近所有監視器,但取得監視器畫面均無聲音,不清楚談判對話內容,最關鍵曾威豪稱薛罵他、踹他的畫面,監視器又沒照到,確切事發經過仍需比對當時在場黑幫、安管、莊姓警員等三方說詞,搭配影帶、鬥毆兇器指紋等證據,才能確認。曾男供述內容是否屬實仍待釐清。
警方已將主嫌曾威豪及其女友劉芯彤,負責找人討公道的蕭叡鴻及其他十九人查緝到案,竹聯幫和堂萬少丞、四海幫海聯堂周譽騰等七人未到案,尚有約六名身分不明共犯,警方已全力緝捕,誓言明天薛頭七前緝捕萬、周歸案。
針對萬華分局副分局長石明哲當天在MYST夜店慶生會現場一事,北市警局督察室已進行調查,石否認在場。石明哲昨表示,當天他休假,但另有私人行程,並未參加慶生會,也不在該間夜店裡。 

北市令督察室嚴查

台北市政府對於這起殺警案,態度日來也有轉變。市府發言人張其強周二表示,初步調查並沒有外界所說警員出面圍事風紀問題,但台北市長郝龍斌前天指出,殺警案涉及的風紀問題由市警局督察室進行調查,「一定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監察院昨成立五人專案小組自動調查,成員包括副院長孫大川,對於薛遭圍毆身亡,案發時卻有同分局警員在該大樓九樓夜店慶生,認為有深入了解必要。

刑警薛貞國遭毆奪命時序

●09/13
21:30薛貞國休假,和朋友在LAVA餐宴喝了不少酒
23:50信義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鄭宏振在ATT 4 FUN 9樓MYST慶生
●09/14
00:40富少曾威豪及竹聯和堂蕭叡鴻、萬少丞、四海幫周譽騰帶了50餘名小弟在ATT 4 FUN樓下聚集,要找SPARK安管理論
01:00信義分局偵查佐薛貞國接到同事莊瑞源電話,指ATT 4 FUN外面有不良少年聚集,相約前往處理。
01:08
.薛、莊到達,薛先怒罵:「操你媽屄!」再腳踹曾威豪,引爆衝突
.富少女友劉芯彤指著薛方向大喊:「就是他!」
.周率眾朝薛猛打,並狂喊:「殺死他!」
.薛高喊:「等一下!等一下!」但僅短短42秒,他就被打到昏迷並拖到外面人行道
01:10安管人員通知在9樓的小隊長鄭宏振:「阿國出事了!」
01:12鄭趕到樓下,打人黑幫鳥獸散,安管人員協助急救薛
01:18警方獲報到場,發現倒地的是刑警薛貞國
01:23救護人員到場對薛急救但仍不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