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馬王政爭 高院判決書 全文


不符民主原則


壹、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貳、主要判決理由:
一、兩造間關於「被上訴人黨員資格存在與否之爭議,民事法院是否具有審查權?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是否合法?」之爭點:
按上訴人為依法登記之政黨組織,並已為社團法人之登記,是其仍應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所規範。本院評析兩造提出國內外法學資料所作攻防,並參酌我國國情法制,認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制裁處分,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問題,原則上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即就此部分司法不宜以之為審查對象。惟如當事人對該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已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則司法仍應介入審查,始符事理之平。

第查本件訴訟其中爭點有關上訴人中央考紀會所為系爭處分,是否致被上訴人黨員資格不存在部分:即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及上訴人依黨章及處分規程所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等規定而適用?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項之章程?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等有關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上是否有瑕疪之問題,屬政黨自治外之程序上爭執事項,故就上開爭執部分,司法仍應介入審查。且被上訴人所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訟,既屬民法第49條所規定之社員權存否之爭執,而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利益,民事法院自得予以審查。

二、兩造間關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民法第52條第1 項就會員除名、開除社員應經會員大會、社團總會決議之規定,是否屬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爭點: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民事判決及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判決意旨,堪認上開有關會員大會對會員之除名處分,抑總會對社員之開除處分,應屬強制規定,上訴人為已經登記之社團法人,自應遵循之。系爭處分係由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惟中央考紀會未經具有黨意基礎之委員組成,且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與大法官解釋文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尚屬有間。

三、兩造間關於「何謂民主原則?人團法第49條之民主原則究何所指?人團法第49條所稱會議是否排除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之適用?人團法第49條是否適用於會員除名事件?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是否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如有違反上開原則,系爭處分之法律效果如何?」之爭點:「民主原則」已係現代民主國家所追求之理想願景,並為當今思潮所推崇之普世價值。上訴人所屬專責單位即中央考紀會對被上訴人作出系爭處分,亦不得違背人團法第49條所揭示之「民主原則」。惟查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委員係依考紀會委員遴派辦法第2條、第3條組成,顯非經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選舉、同意而產生,僅係經由祕書長簽報主席核定聘派,即行決定之人選,已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且所作成系爭處分之多數共識決過程,復有違大法官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所闡述之須符合「民意政治」理念為根基之「多數決原則」,是被上訴人主張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之程序,不符合人團法第49條所稱之「民主原則」,系爭處分為無效等語,尚非無據。

四、關於「上訴人黨章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之規定,是否應優先於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而適用」之爭點:觀諸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 款及民法第52條第1 項均係有關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對會員之決議除名,或總會決議開除社員時,對出席開會及決議比例人數之限制,與人團法第49條前段所規定之「民主原則」均屬強制規定,業如前所述。而上訴人上開黨章及處分規程內容,僅係有關黨員懲處之原因、處分之種類、程序與考紀會對黨員懲處時所依據之權責等規定,兩者規範重點不同,內容有異,已難能探究其間優先效力如何,抑且參中央法規標準法之立法精神,如上訴人之黨章內容有違反人團法或民法之規定時,應解為上訴人黨章就牴觸人團法及民法之部分為無效,遑論係屬上訴人內部細則之處分規程,自更不能逾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民法第52條第1項之效力而適用。

五、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違反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第1 項之章程?違反的效果如何?」之爭點:處分規程並非人團法第12條所指之章程,且不得超越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優先適用。又作成系爭處分之中央考紀會並非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是處分規程是否為民法第56條所指之總會決議所違反之章程,即無探究之必要。抑且,系爭處分已因違反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第49條之規定而無效,則縱系爭處分係依處分規程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而作成,亦不因此使系爭處分變成有效。是系爭處分之作成是否違反上開處分規程等爭點,亦無審酌之必要。

六、關於「上訴人中央考紀會之組成、運作方式,是否屬民法第1條所指之習慣?」之爭點:按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僅係上訴人之內部運作事宜,上訴人黨員以外之人對其內容無從知悉,難認係屬多年慣行之事實,亦與普通一般人之確信事實無涉,上訴人亦不得以其「內部之慣例」,認有民法第1條所規定習慣之效力。

七、關於「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是否依人團法第58條第3 項立法意旨而不會歸於無效?」之爭點:
按人團法第58條第1項係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情事時,「主管機關」對該團體之處分手段,所規範者,係著重於「主管機關」與「人民團體」間之行政管制關係,與本件爭議事項為「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會員」(黨員)間之會員(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私法關係,尚不相涉。人團法第58條第3項就人民團體中之「政黨」另為規定,將該條第1項所規定之主管機關對一般人民團體之管制手段,限縮為僅得對政黨施以「警告」、「限期整理」、「解散」之處分,該規定仍係用以規範「主管機關」與「政黨」間之行政管制關係,僅就主管機關作成「政黨解散」之重大處分時,規定須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加以審理,以求慎重。

惟本件係審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在程序上是否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之爭執事項,並論述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即「人民團體」(政黨法人)與被上訴人「會員」(黨員)間之黨員資格是否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而與人團法第58條第3項之規定無關。是上訴人辯稱系爭處分倘有違反法令、章程,依人團法第58條第3項立法意旨不會歸於無效等語,亦無可採。

八、關於「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反民法第72條、第148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或恣意認定事實或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是否有理由?被上訴人有無關說司法個案之事實?」之爭點:
政黨與黨員間因制裁處分所衍生黨員權益是否受損之訴訟,民事法院既僅得就制裁處分踐行之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有違法等涉及程序之公正與否事項,始得介入審查,惟有關政黨內部因其自律權對黨員所踐行之處分內容,如涉及該制裁處分是否有理,或該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涉及實體上事項,原則上即應委由政黨內部機制判斷之。準此,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是否有違民法第72條規定之公序良俗?或同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因已涉及系爭處分作成時之實體上價值判斷範疇,揆諸前開說明,民事法院自不宜介入審查。

至被上訴人主張伊並無上訴人所陳關說司法個案事實,上訴人作成系爭處分有動機不當、恣意認定事實、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之情云云,惟上訴人之中央考紀會作成系爭處分因違反民法第52條第1項、人團法第14條、第27條但書第2款及第49條之「民主原則」等強制規定,業經論述如前,且有關上訴人究有無被上訴人所陳之上開事實,亦即系爭處分是否有理,或系爭處分是否相當、妥適等事項,係實體上應予探討之問題,原則上即應尊重政黨內部之判斷,民事法院自應謹守分際,不宜再予論究。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國民黨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正順、陪席法官李芳南、受命法官王怡雯。
馬王政爭始末
 
2013/09/06:特偵組開記者會,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與當時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替立委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
 
2013/09/08:馬英九指王金平介入司法關說,「是民主政治最恥辱一天」
 
2013/09/10:王金平回國,聲明向特偵組宣戰
 
2013/09/11: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王金平聲請假處分並提「確認黨籍存在」訴訟
 
2013/09/13:台北地院裁准假處分,王金平暫保黨籍
 
2013/09/17:閣揆江宜樺說:「要作好沒有王院長的準備。」引爆眾立委6度杯葛,不讓他上台施政報告
 
2013/09/30:國民黨對於北院裁准假處分提抗告,遭高院駁回後放棄再抗告
 
2013/11/29: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認定關說案不成立,不處分柯建銘
 
2014/03/19:台北地院判決王金平仍具國民黨籍,國民黨隨即上訴
 
2014/09/26:高院仍判決王金平勝訴,國民黨還可上訴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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