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1日 星期日

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


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          2010-10-31   中國時報

     報載台灣的寬頻舖設比例在近年來進展緩慢,而星、港、韓等地在近年卻突飛猛進,相形之下台灣寬頻布建已經落居四小龍之末。有人將台灣寬頻布建的遲緩歸咎於中華電信,因為寬頻的「大水管」終究操在中華電信手中。當中華電信對於寬頻申設收費昂貴時,民間的布建速度當然就快不起來。


     論者將矛頭指向中華電信,當然不能說錯。但是中華電信只是交通部轄下的一家公營公司,是個層級不太高的棋子。然而固網寬頻舖設所牽涉的絕不只是中華電信的利潤而已,而關乎台灣的整體數位政策。寬頻布建其實只是國家資訊網建設的起點,它涉及吳院長念茲在茲的數位匯流、三網合一、雲端商機等重大產業利益。但最重要的是,這些資訊網路的硬體布建,相當程度決定了網路上的軟體發展誘因。一旦台灣因硬體布建落後而在文化、電視、電影、資訊、電子書、電子商務、資訊安全、雲端儲存等各方面都處於落後時,那麼不要怪我們危言聳聽,台灣就面臨一個「文化亡國」的危機。


     念歷史的人都了解,史觀與歷史詮釋權,往往為當代權力強者所壟斷。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不但是常態,王者更能對以往的歷史軌跡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解說,甚至以此定調版本主宰後世的歷史書寫架構;這就是西諺所謂「決定現在的人決定過去」。在數位時代,文化霸權模式已經有所改變。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說:誰掌握硬體平台,誰就控制了軟體內容。網路背後所涉及的文化主體爭奪,關鍵就在於此。


     讓我們舉一則電子網路時代的實例,給馬政府高層一點感覺。大家都知道,全世界最權威的百科全書,是大英百科全書。該書在上個世紀末還是以紙本發行,一套售價一千五百美金。在電子資訊發達之後,微軟公司買下了一家名不見經傳的百科全書公司Encarta的版權,將它全數掃描為光牒,使之以不到五十美金的價格向外販售。短短數月之內,該版「不權威」的百科全書大賣,而大英版「權威」百科全書全面滯銷。當全世界各地人民都買微軟版百科全書時,越來越多的人都以微軟百科所載內容口耳相傳,久而久之,還有誰認為大英版是「權威」的版本?就這樣,大英百科全書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就被擁有網路優勢的微軟版給搶走了。


     微軟之例或許讀者覺得遙遠,但網路上當今盛行的「維基百科」大概是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百科全書。維基百科的搜尋是免費的,也採取開放的態度,採納全世界各類專家的修正。於是,維基百科等於是利用網路的雙方溝通特性,促成數億網民共同來修正更新其內容。這樣的開放更新能不能在正確度上擊敗百年老牌大英百科,我們不敢斷言,但無論如何,維基百科由於是網路版本免費流通,在絕大多數人民的認知上,它的內容就是正確的參考,其權威性絕不亞於大英百科全書。我們說誰掌握數位平台硬體,誰就掌握數位內容,就是這個意思。


     評論到這裡,我們就已大略看出網路資訊平台的威力了。即使如大英百科這樣的老字號權威工具書,都不敵網友的全面攻堅,更何況「文化詮釋權」這麼空泛而概念模糊的未來概念。但是一切網路平台的布建,都需要時間,都要經年累月才能完成。網路寬頻布建的越廣,軟體業者利用平台所能創造的利潤與商機就越大,久而久之就能激發出豐碩的軟體內容。相反的,如果平台搭建緩慢,則國內人民只好去他地的平台搜尋利用,不但把大好商機送給別人,甚至可能對文化內容的詮釋權全面繳械。到了那個地步,再做改變也來不及了。


     台灣是資訊大國、ICT學研及產業基礎深厚。資訊產業原本是台灣最大的優勢、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優勢。這方面我們若是不把握、不積極、不加油,將來不但可能輸掉產業先機,也可能輸掉文化。行政院必須要扛起責任,要求NCC、科技組、文建會、交通部,趕緊謀求補救。



黃姓業務員.私吞公司貨款80萬.業務侵佔罪會判60年.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判決書內容?查)

  *想來多起失憶老人因為幾十元物品忘記結帳而受刑罰.不知這件侵吞80萬元的人最後竟判緩刑.....不知本案法官寫判決書的內容如何?.......
私吞酒和貨款犯121侵佔罪 法官給予自新        2010-10-31 【中廣新聞】

    台北一名正值青壯年的黃姓業務員,利用配送酒品和收錢的機會,在短短兩個月內侵吞80萬元公司貨款,法院審理後認定他觸犯121個業務侵佔罪,合併刑期可能高達60年,不過,考量被告還年輕,也只是一時貪念,加上犯後有悔意,因此,最後判刑2年,同時宣告4年緩刑,讓他有自新的機會。


    這名年約三十多歲的黃姓男子,五年前擔任業務員,專門將公司的酒品配送到北部各地的餐館和小吃店,同時代為收取貨款。不料,兩年前,黃姓男子動了歪腦筋,不僅偽造簽單紀錄私吞酒品,還將代收的60萬元放進自己口袋,初步估計,短短兩個月犯案上百次,不過,終究是紙包不住火,公司發現之後,將他扭送警局。


    經過法院審理,法官發現,被告觸犯了121個業務侵占罪,如果依照每個罪判處6個月刑期,總共加起來就達高60多年。不過,法官認為,黃姓男子只是一時貪念,犯案又有悔意,也和公司達成和解,考量被告正值青壯年,因此,最後法官判處被告2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4年。法官也提附帶條件,黃姓男子要在緩刑期滿前,要將積欠公司的60多萬元,分期還清。


01\0002.GIF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趙姓男子.服安眠藥後(夢遊)到大賣場(吃生肉).依竊盜及毀損罪嫌偵辦.法院會怎麼判?追蹤「使蒂諾斯」



服藥後大賣場吃生肉 嚇壞保全


高雄市趙姓身心障礙男子前天下午服下安眠藥後,竟跑到一間大賣場,拆開冷凍櫃中的生漢堡肉食用,過程都被保全人員拍下來。趙被帶回警局後呼呼大睡,醒來後對自己吃生肉表示「完全不記得!」


「這是我第一次看到有人吃生肉,好像在拍殭屍電影」。賣場的吳姓保全人員表示,趙姓男子進賣場時,他就注意到趙的眼神空洞,懷疑趙要行竊,因此跟在他後方。沒想到,趙拿起一大團生漢堡肉猛啃,他嚇了一跳,但是仍用攝影機拍下過程蒐證、報警。

有身心內科病史的趙姓男子(廿八歲),前天下午在國軍總醫院看完病,吃了兩顆安眠藥、一顆鎮靜劑後,意識恍惚地跑進民族路一間大賣場內,拿起冷凍櫃內一盒生漢堡肉,拿起其中一團生肉吃了起來,完全無視其他正在購物的民眾。吃完漢堡肉後,趙又走到泡麵區拆開一袋泡麵,但沒吃就往櫃台走出去。保全員隨即報警。

趙姓男子被帶回派出所內就呼呼大睡。隔天他醒來,警方告訴他「生吃漢堡肉」的行徑,趙說只記得前天下午看完醫生吃完藥,之後就「完全沒有印象」。趙看到警方提示的照片時,他也嚇一跳,警方訊問後將他依竊盜及毀損罪嫌移送偵辦。

一家醫院副院長周煌智表示,有些患者服用安眠藥,確會出現類似夢遊的副作用。曾有患者用藥後,晚上起床把冰箱裡的蛋糕吃掉,自己不記得,卻怪罪家裡的外傭偷吃;也有人晚上起來打電話,隔天對方轉述他講的內容,他還一頭霧水,建議患者服藥後儘量在家休息。


趙姓男子.服安眠藥後(夢遊)到大賣場(吃生肉).依竊盜及毀損罪嫌偵辦.法院會怎麼判?追蹤


(夢遊)要怎麼判定??精障行為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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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安眠藥有危險夢遊之虞 藥廠將加註警語  2007/08/08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八日電)在服用「史蒂諾斯」等安眠藥後出現開車、下廚、進食等夢遊事件,衛生署決定比照美國的作法,要求十五種成份的安眠藥必須在仿單(說明書)上加註相關警語。


衛生署藥政處統計,國內大約有三百張安眠藥證各含Brotizolam、Diazepam、Estazolam、Fludiazepam、Flunitrazepam、Flurazepam、Lorazepam、Medazepam、Midazolam、Nimetazepam、Nitrazepam、Triazolam、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等十五項成份。( 像使蒂諾斯、當眠多、酣樂欣、悠樂丁、煩寧錠等多種在國內銷路不錯的安眠藥,都在加註之列。)


在明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上述藥品的仿單應加刊「服用本品可能出現夢遊行為,例如開車、打電話及準備與食用食物」等警語,否則許可證屆期時不准展延。


根據外電的報導,有病患服用安眠藥後,在睡夢中開車、進食等,今年上半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安眠藥的包裝上加註夢遊警語,並說明初次使用這類藥品,可能會發生致命性的過敏反應及血管水腫、嚴重臉部紅腫,其次患者可能會發生夢遊行為,包括夢遊中開車、睡夢中進食等不良反應。


國內也有精神科醫師在精神科醫學會期刊上報告「使蒂諾斯」的不良反應,有患者服藥後在夢遊時打人,有媽媽夢遊時將小嬰兒泡熱水造成燙傷,還有人在半夜吃了生肉,患者對夢遊時行為都失憶。


吃了夢遊開車、亂嘿咻 FDA令13種安眠藥藥加強警語


日期:2007/03/15


吃了安眠藥出現夢遊後遺症,現在更傳出有使用者夢遊開車上路,為此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已經下B令,市面上13種安眠藥都必須加強警告標語,警告使用者吃了這些藥物,可能會在睡夢中打電話,半夜起床煮飯,甚至開車出門的副作用。


一名駕駛人在下雨的黑夜被警察要求走直線,他不是酒醉駕車,而是服用安眠藥睡著之後竟然還能夠開車出門。這名男子接受訪問時說,「那晚我爬上床,看書,醒來的時候,警察就站在我車門前了。」這位不願具名的男子表示,他服用安眠藥之後,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開車出門,結果被警察逮個正著。


山克醫生說,這不是唯一的特例,他總共紀錄到32起病例,他們都在服用安眠藥之後出現夢遊後遺症,輕者會半夜起床煮飯,在睡夢中畫畫,嚴重的就像上述這名男子,會夢遊開車。


醫生表示,這是一種名叫「使蒂諾斯」(Ambien)的安眠藥所產生的副作用,不過出品的聖諾菲安萬特公司(Sanofi-Aventis)表示,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副作用與他們的安眠藥有關。


不過基於有發生副作用的風險,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已經下令市售13種安眠藥必須加強警告標語,包括服用後可能出現夢遊症狀,如睡夢中開車,打電話,吃東西,甚至和人發生性行為﹔第二是警告過敏反應和嚴重臉部腫脹,嚴重可能致命。消費者應該遵從醫生指示服用。


這些藥品包括Ambien,Butisol sodium,Carbrital,Dalmane,Doral,Halcion,Lunesta,Placidyl,Prosom,Restoril,Rozerem,Seconal,Sonata等。



法官案量大 健康問題成隱憂(白血症 和猛爆性肝炎)查是(病毒)引起的?.



    


   

搜尋: 白血症?     和猛爆性肝炎?   的(成因)是病毒引起的?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法官案量大 健康問題成隱憂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0/30 12:50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0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許增男上週因身體不適住院,不料住院不到一週,28日就因急性白血症過世,甚至住院期間還掛念手上仍有判決書沒寫完,讓法官健康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高院指出,許增男上週在高院開庭時,已身體不適,也有其他法官發現他有異狀,且許近來承審案件複雜,研判可能積勞成疾引發急性白血症。



法官因積勞成疾案例層出不窮,民國89年1月間,當時擔任台北地方法院庭長的林孝城因猛爆性肝炎病逝;1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陳姓女法官也在民國91年間,因積勞成疾引發急性白血症過世,臨終前還叮嚀前往探視她的法官別熬夜,保重身體,雖令人唏噓,但也顯示法官案件量負荷大,健康問題令人憂心。



1名高院法官指出,高院的案件與卷證資料比地院多又複雜,每個法官平均手上案件約40到60件,部分法官常工作超時,甚至假日還到法院加班,工作壓力可見一斑。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現行制度40歲以上法官每年都有健康檢查,司法院也知道法官案件負荷量很大,從制度面改善實屬不易,但司法院仍會想辦法研擬相關措施紓解法官案量,現階段鼓勵各法院舉辦紓壓、運動。



1名資深法官說,法官健檢結果通常除了胃方面的疾病外,多數也都有過勞、睡眠品質不佳的問題,雖然醫生都會叮嚀多休息,但是法官工作性質專屬性高,即使休假、休息也不像行政機關有代理人,判決還是得靠自己寫。



高院發言人陳晴教說,以高院來說,雖常舉辦社團活動,平常也鼓勵法官運動,但多數法官責任感重,會擔心案件無法如期結案,仍把重心放在工作上。



司法院人事處指出,許增男因服務超過35年,因而可比照公務人員撫卹辦法,領取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若是因公死亡可領取較高撫卹金。991030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台南{捏造家暴實例} 妻子外遇反而偽證醜化丈夫.法庭刻意哭訴.以憂鬱症門診資料反告丈夫(精神家暴言語家暴)

 拆穿捏造家暴的謊言....難得的案例.


三度偷吃喊被虐 人妻訴離駁回


*此事還經三審(到最高法院)?怪哉....

 

*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若是精神病更應治療...反過來..若開立不實診斷證明.醫師是屬偽證罪..但是法官從來就輕率不查了..............................

 

中時  日期:2010/10/30




台南市張姓婦人指控大陸經商的林姓丈夫虐待她,訴請離婚,一審判准。其夫上訴後,找來岳母作證,舉證妻子三度外遇劈腿,上訴期間還被他抓姦在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婚姻難以維持,張女應負較重的責任,駁回張女的離婚聲請,判她敗訴確定。



張女曾有一段婚姻且生下一女,八十八年與林姓台商結婚,兩人再生一女,期間林幫張女處理張父的喪事,幫她還清務債,還買車給張女代步



但張在去年訴請離婚時指稱,林長期在大陸經商,回台時,卻常莫名半夜叫她起床,斥責、辱罵,還不准她看韓劇,譏笑她「智商、學歷均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並對她的同事說「我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必須看精神科,醫生診斷為精神官能症。



一審法官認定,兩人婚姻已難維持,認為林應負較多責任,判准離婚。



林不服上訴,反控張女為達離婚目的,不斷講假話,在法庭上哭訴,並安排偽證醜化他;張女的母親還反過來幫女婿作證,證實張經常讓丈夫找不到人,她為了欺瞞女婿,還替女兒找藉口,騙稱女兒在睡覺或是外出。



林二審時,提出妻子連續劈腿的證據,張女母親也證實確有此事。包括九十一、二年間,張女在台東服務時,曾與替代役男有不倫關係;九十七年九月兩人分居後,張女在台南市與一名陳姓男子同居通姦;九十八年十一月間,兩人官司尚在上訴期間,張竟與另林姓男子在嘉義被抓姦在床。


{捏造家暴實例} 妻子外遇反而偽證醜化丈夫.法庭刻意哭訴.以憂鬱症門診資料反告丈夫(精神家暴言語家暴)



首見人妻慣用以(言語家暴)及(精神虐待)提告家暴離婚敗訴.丈夫勝訴提出妻子外遇.並由岳母證實女兒外遇.

      

*二審(台南高分院 )法官姓名000明察秋毫.  追蹤法官大名??


*一審真是草率懶惰.


*張女曾在{台東地方法院}服務.現在台南市府某局處.


人妻劈3男想離婚 法院不准       2010-10-29    【中央社】




     張姓女子不堪常被丈夫辱罵,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獲判准離,但二審法官發現張女婚後3度出軌,對婚姻破裂責任重大,無權訴請離婚,改判不准離。最高法院今天仍判張女敗訴。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與先生在民國88年結婚後,因先生在中國經商,常往返中國、台灣,雙方前年9月分居,張女並於去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先生返台期間常莫名半夜叫醒她並斥責、辱罵,且不准她看韓劇,常譏笑她智商、學歷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導致她需到精神科看診


     此外,張女指出,前年9月向先生協議離婚不成,先生竟想拿椅子砸她,她因害怕帶女兒回娘家住,先生竟多次打電話、傳簡訊騷擾她,並揚言到公司吵鬧,甚至告訴他人「我的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她情緒不穩,要求離婚。


     法院一審時,採信張女說詞,判准離婚,張女先生不服,上訴二審後,主張妻子曾劈腿,先在91年間在台東地院服務期間,與1名替代役男交往,97到98年間另與1名陳姓男子同居。此外,張女並在去年11月與另名林姓男子同床時,遭抓姦在床,丈夫因而主張妻子無權提出離婚。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傳喚張女母親出庭,張女母親也證實女兒曾多次出軌,且屢勸不聽,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主因。合議庭調查雖發現張女丈夫確實常傳簡訊辱罵張女出軌,但雙方婚姻破裂主因應歸責於張女,因而認為她無權訴請離婚,改判張女敗訴。


     張女不服,提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全案定讞。991029


人妻劈3男想離婚 法院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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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罵交際花欲休夫 出軌妻敗訴   2010/06/09
中華日報 記者葉進耀/南市報導


  林姓台商在友人前罵妻「像交際花」去年經法院判離婚案,經上訴二審,法官查出林妻曾經在九十一年至九十八年間,計三次感情出軌,婚姻家庭破裂她要負較大責任,她提離婚告訴於法不合,昨天廢棄一審判決,改判不准離婚。

 服務於台南市府某局處張姓女子說,她於八十八年間結婚,丈夫常在大陸和台灣兩地往返,而丈夫每次回到家總是半夜叫醒她,莫名其妙地對她斥責、罰站,甚至限制其行動,要求下班後只能在家打掃房屋,不准看電視等並對她辱罵,或譏笑她學歷不高、智商低,還常打電話到其任職的機關吵鬧,讓同事私下議論紛紛,讓她不知道該怎麼做人。


 張女說,她的工作性質需協助長官四處拜訪,丈夫竟然對她的同事說「我老婆像交際花」,嚴重侮辱人格和尊嚴,她也為此罹患憂鬱精神官能症,而且夫妻已分房三年,早已沒什麼感情。


 對於妻子的指控,林某除否認了外,他還提出妻子三度感情出軌之事,林稱,妻子於九十一至九十二年間在南部地區的一所地方法院服務期間,與一名陳姓替代役男交往,岳母得知此事,一度出面勸阻無效,直至九十七年間兩人仍互通書信;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間,妻子調來台南市服務期間又先與一名吸毒的前科陳姓男子同居,接著又和另一名林姓男子在嘉義縣民雄通姦,被查獲時兩人僅著內衣褲同床,現由嘉義地檢偵辦中。


 二審合議庭認為林姓台商舉證較完整,而張女的母親也親自證稱女兒的婚姻確有第三者介入,最後,改判張女敗訴。



怪異的(侮辱公務員罪)?新竹縣 范高力.嗆監理所課長「沒讀書」 被起訴.這樣也行!!



嗆罵公務員「沒讀書」 被起訴


自由  日期:2010/10/29



        新竹縣男子范高力前往監理所換駕照時,被監理人員查出先前還有交通違規沒有結清,要他結清再換照,沒想到范男拍桌罵課長與課員「你們有沒有讀書?沒有讀書就通通下台!」等語,昨天被新竹地檢署依侮辱公務員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被告范高力(44歲)8月23日下午1點多,前往新竹區監理所2樓駕駛人管理課的駕照異動窗口,辦理換照手續,窗口人員彭女查核後,發現被告還有交通違規案件尚未結清,便請范男將違規案件結清後,再辦理換照。



然而范高力拒不配合,張姓課長也出面協助處理,范男竟當著兩人面前拍桌,口出「你們監理機關球員兼裁判,我交通違規跟你們有什麼關係?你們有沒有讀書?沒有讀書就通通下台!你們領我們的薪水,憑什麼卡我們?你們怎麼敢這樣!」等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檢方認為,公務員乃經國家考試合格任用,被告所言「你們有沒有讀書?沒有讀書就通通下台!」等語,客觀上確有貶損與輕蔑的意味,屬於侮辱用語,因此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將范男起訴。



放任法官的十罪狀(司法怪現象全說對)

   


第一罪狀:放任法官「仍作」不實筆錄《模糊焦點、鼓勵收賄》


第二罪狀:放任法官拒給人民庭訊錄音光碟《司法院無能》


第三罪狀:放任法官司法「違民」(裁判不備理由)


第四罪狀:放任法官當「暴龍」(欺善怕惡
)


第五罪狀:放任法官裁判偷工減料(應查不查
)


第六罪狀:新法不引進被告說謊有刑責(製造混亂
)


第七罪狀:新法不訂被告、原告可閱卷(顯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新制
)


第八罪狀:不依前院長懲處違失及怠惰法官(口頭勸告代制度懲處
)


第九罪狀:不依大法官530釋示制作審判規則(鼓勵亂判
)


第十罪狀:放任法官曲解法律,剝奪全民訴訟權(製造訴訟)


 

對司法人員懲處案件(八十四至九十三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臺灣之亂.首謀司法


司法人員懲處案件一覽表(八十四至九十三年)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臺北地院法官莊訓城,將鄭阿銅誤當作鄭河銅,違法羈押173日,申誡一次。(84.1.13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楊朝嘉,袒護被告,不依職權查明犯罪事實,完全憑走私菸酒前科犯的說詞,對被告處分不起訴,休職一年。(84.3.3


台中地院法官吳瑞堯,承辦大貨車司機陳燕山過失致死案,陳燕山第一次駕駛肇事致人於死後,判刑八月,緩刑三年,沒想到事隔才一個多月,陳燕山又駕駛大貨車致人於死,此次吳瑞堯又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違法宣告陳燕山緩刑三年,草率判決,休職六個月。(84.3.24


台中地院法官李平勳違法延長羈押被告八個月,減月俸十%六個月。(85.6.28


臺北地院法官士林分院法官兼庭長蔡宏修,為走私菸酒犯有五次前科紀錄的被告關說,並教唆偽造刑案證據為其脫罪,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5.8.16


台北地院法官鍾華對被告在押的案件,無正當理由任意延宕二個月又二十二日不審理,無視被告身陷囹圄的痛苦,降一級改敘。(86.3.21


台南高分院法官胡景彬任職台中法院法官兼庭長期間,出資建設公司,獲取暴利;並投資地下錢莊,牟取高利貸;與婚外女子拼居生女;接受廠商出入酒家飲宴作樂。休職三年。(86.6.13


台中地院前院長黃金瑞利用身分向有案件繫屬的金融機構貸借一億兩千多萬投資房地產,休職五年。(86.12.26


台中地院法官王錦昌利用有多項前科從事八大行業的通緝犯提供資金,藉法官身份參與房地產投機事業,獲取暴利,休職三年。(87.4.17


高雄地院法官邱永貴、江雍正、張桂美針對有販毒前案的洪朝彬走私 一百五十公斤 海洛因案,為求速結,審判草率,不經評議,檢視本案與前案間是否為同一犯罪計畫,在不到十分鐘內,共同決議同意本案免訴的判決。高雄地院檢察官陳登燦明知判決與理由矛盾,卻放棄上訴,經監察院彈劾。四人分別記過兩次及申誡一次。(87.4.24


南投地院候補法官劉邦遠違法宣告有拿刀恐嚇父親紀錄的傷害罪被告緩刑,記過一次。(87.5.1


台中高分院法官蔡信男利用職務機會關說收賄一百萬;委託黑道討債;隱匿財產申報;與婚外女子姘居生子,撤職停止任用三年。(87.6.5


台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樹基被監聽發現,與弟蔡樹釧在台中經營有女郎坐台陪酒、並帶出場的寶馬酒店,並擅自上映盜版的伴唱帶,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酒。已有妻女的蔡樹基並與有婦之夫在配住的眷屬宿舍同居一年餘;並簽切結書給此女將眷屬宿舍無償借用兩年。蔡樹基還為經營六合彩賭博案的被告向其他檢察官進行關說。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7.7.5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慶煙利用職權向其訴訟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無擔保貸款五千零七十四萬;並隱瞞巨額財產不予申報;休職三年。(87.9.25


台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胡平貴為有配偶之人,多次與未婚女子發生婚外超友誼關係,降一級改敘。(87.10.31


台中高分院法官兼庭長劉啟陽於任職高雄高分院法官兼庭長時,與舞廳老闆娘藍麗雲不當交往;並與黑道關係密切;利用法律專業教唆藍女的司機湮滅刑案證據;與轄區執業律師不當交際應酬,為涉嫌貪瀆的法官蔡信男暗中運作,指導脫罪,休職期間三年。(88.1.22


雲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蕭敦仁多次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並與KTV酒店 公關 小姐交往甚密;又與己身負責偵辦案件的辯護律師不當應酬交往,休職期間三年(88.2.11)。


板橋地院候補法官李昭融,為涉嫌酒後傷人的親戚之子關說,降二級改敘(88.12.3


台中高分院法官曾謀貴喝花酒時,談論煙毒犯交保的事,致被告以為可以透過他,以遂交保企圖。記過一次。 (88.12.30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涉及不良場所,並建議煙毒犯利用肥皂擦傷下體,以便保外就醫。撤職,停止任用。(88.12.30


台北地院法官林宏信對不動產拍賣品估價草率,價差達千萬元之譜,記過一次。(88.12.30


高雄高分院法官林富村與配偶共同違法投資開公司進行商業行為,記過一次(89.5.26)。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貴森參加鳳梨宴,獲知內線消息,借鉅款購買台鳳股票149張炒作,後因虧損一千六百多萬,竟接受廠商的一千七百萬的賠償支票;另外,利用上班時間買買股票;財產申報不實。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9.9.29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丁全佯允為煙毒犯關說,意圖詐欺三百八十萬。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89.10.13)。


台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東穎,上班時間赴美體護膚名店等色情場所,並與服務生發生婚外情;並為色情業者妨害風化案向警方關說;另以插乾股方式投資開設從事色情的美容店,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89.11.17


台北地院法官金學坪喝花酒,並帶花名「彩虹」的酒店女子出場姦淫,被台北市警察局督察人員當場查獲,休職三年。(90.2.23


彰化地院法官李言孫以無關案情的事辱罵當事人「考上律師有什麼了不起」;侮辱法院院長;申誡一次。(90.5.25


新竹地院檢察官吳金棟為有公共危險執行案的親戚向承辦檢察官關說延緩一個月執行,記過一次。(90.7.20


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銘祥輕率開出八張搜索票,還任由執行人員於執行搜索後自行填載,事後還遺失五張,執行職務欠謹慎,降二級改敘(90.10.19)。 


臺灣高院法官兼庭長(現已故)黃奠華結識曾鏡明,雙方交往密切,明知曾鏡明官司纏身,卻安排其甫自大學畢業不久的兒子黃莊擔任曾鏡明經營富貴得公司總經理,坐領月薪十萬元,下班後更經常流連該公司招待所,並接受價值數萬元之餐桌椅及木雕觀音佛像,且一再為曾鏡明背信官司撰寫書狀及聲請再審,代向承辦法官關說,並乘機詐騙活動費六百萬元,停止任用兩年。(90.11.2


台中地院法官洪俊誠監察院彈劾其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懲戒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記過一次。(91.5.3


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周志賢無正當理由積延案件不進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承辦煙毒犯嚴重違法,判決主文記載是張瓊英,事實欄卻記載為楊乾生,判決主文與事實矛盾。加上周志賢申辯意旨「待私務處理告一段落,當遵循法官守則指示清除積案」,被認為製作書類草率,欠缺敬業精神,停止任用一年。(91.7.26


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秦德進、王朝震及劉昀接受友人之邀喝花酒,秦德進並試圖介入調解友人賭博債務糾紛,秦德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王朝震休職,期間陸月。劉昀降貳級改敘。(92.2.14


前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舜銘已婚仍與張美惠同居生子,然後又與廖月嬌同居;並利用檢察官身份為朋友關說請託,停止任用兩年。(92.4.4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憲明與彰化當地警局列冊告記的人士往來;並涉及婚外情;另外吳憲明還與彰化地檢的候補檢察官蕭仁杰及南投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崇哲喝花酒。吳憲明及張崇哲還有偵辦案件不力,怠忽職責。吳憲明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張崇哲降貳級改敘。蕭仁杰降壹級改敘。(9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詹漢山,自行開設窗口核發搜索票;案件未依規定進行,並致羈押人犯逾期,引致當事人赴監院陳情,降壹級改敘(92.9.5) 


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趙家光、高雄地院法官陳信伍等人聯絡有前科的毒販趙仲造,要求電召指定的酒店女子到電玩業者陳金墩的私人招待所喝花酒,並邀高雄地院候補法官李怡諄前往,然後由毒販支付女子陪侍消費的款項,事發後並聯合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達試圖湮滅事證,要陳正達 通知 小姐說,「沒看到他」,趙家光被懲處休職兩年、陳信伍休職一年、吳正達降一級改敘及李怡諄記過一次。(93.3.12



註一:本文懲戒對象任職的服務機關及時間,是以公懲會當時懲戒時為準。


註二:法官和檢察官犯錯,沒有獨立的懲戒機關,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註三:資料來源:83.01-93.11司法院公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臺灣之亂.首謀司法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貪污法官--李東穎 (包庇及插股色情行業)判刑11年.偷渡大陸.今遣返回台.

    法官--李東穎


監察院89年彈劾文----    http://www.cy.gov.tw/record/3-4-2_PDF/89_022.pdf


*(官官在混)88年案發.審了8年才定讞.97年10月判刑11年2個月.逃亡.99年10月遣返回台.


 貪污法官李東穎 自陸遣返回台    2010年10月28日 中央社


前台南地院法官李東穎涉包庇色情行業,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偷渡大陸後遭逮捕。調查局今天表示,移民署與調查局「緝解小組」預計晚間將李東穎押解返台,隨後解送檢方歸案。

調查局表示,李東穎於民國88年11月到89年4月間涉嫌包庇及插股色情行業牟利。最高法院於97年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期徒刑11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定讞。李東穎未到案,以偷渡的方式潛逃到大陸。嘉義地檢署於98年間發布通緝。

李東穎偷渡出境後使用第三國護照,昨天過境大陸廣東省時,被陸方入出境管理部門發現行蹤,即透過協議機制將李東穎逮捕,並通報內政部移民署,移民署隨後告知調查局「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共同組織「專案緝解小組」,執行遣返李東穎回台歸案。

調查局指出,李東穎遣返回台後,解送嘉義地檢署歸案。


.......................


李東穎經人介紹,88年8月到台南市一家護膚中心指壓按摩,由小姐江淑貞服務,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李並在護膚中心老闆冉昌隆的邀約下,在冉另開的色情美容店「午夜城」插股。


判決書指出,88年11月到89年4月間,李東穎明知「午夜城」從事色情性交易,卻在警察臨檢時,到派出所或打電話關說,聲稱被查獲的負責人是他的線民,要求多關照,前後至少關說7次。


重判11年! 前法官偷渡珠海落網


TVBS  日期:2010/10/29







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李東穎插乾股、包庇色情行業,遭法院判刑11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定讞,偷渡大陸藏匿,移民署與大陸公安合作,在廣東珠海逮捕李東穎,晚間遣返回台。



用外套遮著頭,被押解回移民署,潛逃1年多的前法官李東穎,終於落網。


記者:「有勇氣犯罪為什麼沒有勇氣面對你的刑期?」前台南地院法官李東穎:「...。」


10年前,李東穎擔任台南地院法官,涉嫌插股色情護膚美容店,並且包庇業者,多次在警察臨檢的時候,透過關說要求放行。事情爆發後,李東穎不但遭到彈劾,還被起訴,罪後在97年10月被法院判刑11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定讞。但李東穎遲遲未到案,反而偷渡到大陸。


移民署國際事務組副組長張琬宜:「目前移民署正在對李東穎進行人別的訊問以及了解他偷渡的過程,還有他身上所持有的馬來西亞偽造護照的相關情事。」


移民署持續跟蹤2個多月,終於掌握行蹤,在廣東珠海逮捕到李東穎,根據了解,他在大陸地區靠著出版法律書籍賺錢,有沒有人員接應,移民署還得進一步調查,不過也讓這起纏訟10年的司法弊案,終於告個段落。



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2010-10-28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繼上周追查中壢派出所員警陳紀淵查案時私吞毒品,又查出他從去年十二月與女毒犯鄒杏雯同居,涉嫌幫鄒運毒、販毒收錢,甚至洩漏臨檢時間給其他毒販。鄒杏雯今年九月到案,目前在監執行。陳紀淵上周遭法院聲押獲准,而協助女友販毒案,也讓他罪加一條,被檢方列為毒品案共犯。


     陳紀淵利用九十四、五年間,在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查緝毒品之便,狠撈毒品並販售估計不法獲利三百萬元。不僅如此,去年十二月起,與查案認識、遭通緝的女毒犯鄒杏雯(卅二歲)同居,行徑變本加厲。


     檢方表示,鄒杏雯原本就有毒品等多項前科,也因毒品案通緝中。陳紀淵不僅不避諱,反而和她發生感情,還幫她販毒。據了解,鄒女以一次三千至六千元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至少有七至八名固定買家。買家貨到手後,再將毒品分裝,轉賣到台北縣、新莊、桃園八德一帶。


     檢警更查出,陳紀淵涉嫌幫女友運毒到指定地點、販售收錢,鄒女還會向他打聽警方臨檢時間,藉以通知其他毒販迴避查緝。據了解,鄒女毒品來源並非從陳紀淵而來,她另有管道批貨。


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涉嫌在查緝毒犯時,侵吞所查獲的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獲利達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另還涉嫌收受毒蟲數萬元賄款予以縱放,檢警昨搜索陳員住處及曾任職過的龍安、中壢派出所,全案仍漏夜偵訊調查中。


涉布局勒索毒販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說,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三十八歲)與一名已離職的黃姓警員(未到案),涉嫌在二○○五至二○○六年間任職龍安派出所時,利用查緝毒品之便,侵吞所查扣的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一年中共轉賣侵吞海洛因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安非他命二十五萬元。
檢調人員昨還向警方調閱陳、黃過去辦案的相關紀錄,並到龍安、中壢兩派出所、陳員住處搜索,經追查發現,陳、黃二人還勾結桃園地區綽號「阿慶」的黑幫份子,設局勒索出面交易的毒販,藉勢索賄每次數萬元不等後,再予以縱犯。但陳否認涉案。



台灣是家暴的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民調.3185名網友 超過一半.目睹父母衝突.教育失敗?精神疾病?抑或...

       


       


台灣是家暴的國家?


婦女救援基金會在今年6月和雅虎奇摩民調中心合作調查「你了解什麼是目睹兒嗎?」,調查期間自6月14日至18日,有效票數為6,183票。調查顯示,51.5%的網友表示曾經親身經歷過父母激烈衝突;而2,069票、約33%選擇在目睹家暴時出面制止父母互相傷害;只有917票、約14%選擇先保護自己的安全。



數據同時顯示3,185名網友、約51%了解目睹兒日後可能會對親密關係產生恐懼與不信任;1,333票、約21%認為目睹兒可能會複製暴力傷害;1,056票約17%認為他們將會否定自我價值。但只有11.7%的網友會在遇到疑似目睹兒案例時,主動詢問目睹兒是否有暴力事件發生。


台灣是家暴的國家?(婦女救援基金會)民調.3185名網友 超過一半.目睹父母衝突.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遲到大王」事件.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書全文(轉貼)張永福老師



蕭同學的家長是高等法院的(書記官).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遲到大王」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35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萬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為成年人,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896 號之鳳鳴國中之教師兼訓導組長。緣該校學生即少年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乙○○之真實姓名詳卷)97學年度下半學期遲到次數多達9 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83 月間某日,於鳳鳴國中學生集會時,在該校司令台前之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以「乙○○你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侮辱乙○○,足以貶抑乙○○之人格。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上述時、地,公然陳述「乙○○你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等語之事實,惟辯稱:伊的用意是希望該名學生下星期一準時到校不要再遲到,那是宣導守時之目的,伊沒有侮辱該名學生的意思等語。經查: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告訴代理人即少年之父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身分之資訊,蕭父之真實姓名詳卷)於97學年度下半學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自書之心情札記4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論之事實,應可認定。



()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之「公然」一詞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查被告為上開言論之處所,係該國中司令台前,為特定多數人得已共聞共見之公眾場所,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稱之「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又侮辱之判斷,不以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而需考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並考量行為人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等綜合判斷。查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且為告訴人就讀之國中教師兼訓導組長,其以上開言語,帶有評價告訴人於應到達的時間超過了既定的時限次數居於王位、並藉故指稱告訴人可因「遲到」達到世界的最高紀錄,而有貶低他人價值之意涵,均屬對他人輕蔑表示之言論,非僅是單純希望告訴人準時到校及係向告訴人宣導守時之目的至為灼然。是以,其上揭用詞已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覺得難堪或不快,依上開見解,被告上開言語當屬侮辱他人之言論,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甚明。



()至被告請求調查告訴人於案發前上學遲到之情形,證明告訴人遲到情形嚴重,其上揭告誡言語係為宣導守時之目的,侮辱犯意云云。惟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告訴人於案發前上學遲到之情形無礙本院上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請求無調查之必要。另被告復稱告訴人於案發後之學業成績略有提昇,告訴人未因其上述言語而影響其學習情形云云,惟告訴人於案發後學習情形是否因被告前揭公然侮辱犯行而受影響,與本件犯罪之成立無關,被告此部分辯解亦無足採。
(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本件被告生於503 26日,於983 月間之某日行為時為47歲,為成年人,而少年乙○○係859 25日生,於案發當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渠等年籍資料在卷可佐,是被告故意對告訴人實施公然侮辱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之良好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被告身為告訴人之教師兼訓導組長,對於學子未遵守校內規範遲到之行為,未能本於教育理念,諄諄教誨,竟以前揭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及心理上難堪及傷害,貶抑其人格,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害,犯後就客觀事實部分坦承不諱,惟否認有辱罵告訴人之主觀犯意,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6 4



南投簡易庭 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鄭智文
99 6 4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資料來源:司法院判決書公開查詢網站 說到這也題外話說說關於可公開的判決書資訊,這個官方查詢網站很好用的,有這方面的資料收集,這網站記得有效利用。



引用文章      http://www.oyag.com/1822/543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遲到大王」事件.張永福老師被判公然侮辱罪,拘役40天。得罪司法同仁?蕭同學的家長是(書記官).難怪3個月超速結案.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孔子怎麼囉?  心裂了.

學校的管教權從此可以束之高閣?得罪司法同仁?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書記官


*蕭同學的狀況:  1)一個學期有1/3的時間,上課都會遲到.2)離家出走.3)情緒崩潰,基測的分數149分.


罵學生「遲到大王」 訓導組長挨告(2010/03/18 ) 東森新聞


        南投鳳鳴國民中學蕭姓學生因為上課經常遲到,遭訓導組長罰站和撿垃圾,並且在司令台公開罵他是「遲到大王」,學生打掃時手被割傷,家長一氣之下告訓導組長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檢方認為處罰勞動服務符合校園規定不予起訴,至於罵遲到大王涉及公然侮辱,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這起學生告張永福老師案發生在南投這所國中,提告的學生去年已經畢業。這名蕭姓同學因為經常遲到,遭訓導組長罰站和撿垃圾,並在司令台上罵他是遲到大王,家長一氣之下告訓導組長妨害自由和妨害名譽,讓校方很驚訝。

        教導主任蔡永祥說,「家長當時也沒有什麼樣的反應,就一直到學生畢業之後才提告,該位老師我們也做了行政處分,也在事後調離行政職務。」

        檢方認為罰站和撿垃圾並不是體罰,符合校園規定,因此不予起訴;至於公開場合訓誡學生是遲到大王,涉及公然侮辱,向地院求處簡易判決。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原說,「在公開的場合說了一些…比較使學生感覺受辱的話。」

        現在管教學生不能打罵,言詞稍微重了一點甚至會惹上官司,訓導組長因為「遲到大王」四個字,可能面臨罰金或緩刑,為教學生涯留下污點。


.............................



師罵學生「遲到大王」遭判拘役40天


TVBS  日期:2010/06/11



        南投一位國中老師因為無法忍受學生時常遲到,就在朝會的時候公開揶揄學生,說他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學生的父親擔任法院書記官,心疼孩子被侮辱,對老師提告。現在法院判處老師公然侮辱,拘役40天。



看著空曠的司令台,蕭同學回想國三時,因為常睡過頭,某天朝會被訓導組長叫上司令台,當眾羞辱,讓他覺得顏面無光。學生家長(99.03.18):「辱罵小孩子,說他是遲到大王,可以列入金氏世界紀錄。」


心疼孩子的蕭爸爸認為,老師在師生面前當眾指責孩子,還以揶揄的口吻,說他是「遲到大王」,讓他的孩子,還因此離家出走。蕭爸爸是任職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書記官,認為老師公然侮辱,氣得提告。學生家長(99.03.18):「小朋友因為這個事情,他的情緒崩潰,基測的分數只有149分。」


校方否認訓導組長有當眾汙辱學生,表示這名學生就住在學校附近,但一個學期有1/3的時間,上課都會遲到,比例太高,才會對他比較嚴厲。但法官認為,這名訓導組長,沒有以教育理念教導學生,反而以"言語"公然侮辱,造成學生精神和心理傷害,法官以公然侮辱罪,判這名老師拘役40天。


學生遲到、犯錯在前,為人師表卻疑似以「調侃」口氣糾正學生,或許教育的方式錯誤,讓學生受傷,但學生「遲到」畢竟是事實,該怎麼拿捏這「愛的教育」,也讓師長們相當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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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學生「遲到大王」 師判刑        【聯合報╱南投縣報導】 2010.06.11 
 
 
        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入金氏紀錄」,是公然侮辱?南投市某國中張姓訓導組長在朝會上揶揄蕭姓學生遲到行為後遭訴,南投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四十天,仍可上訴。


        蕭父得知判決結果說,兒子因遲到被公然侮辱,甚至被體罰、記過,很不幸,他才提告。開庭時,他在法庭上曾向審判長表達,若張組長願意認錯道歉,就原諒對方,「很遺憾,張組長這麼堅持,並不認為自己有錯。」張姓組長則說尊重司法,等看過判決書內容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蕭同學已從這所國中畢業。蕭父在法院擔任書記官,他除了控告張組長公然侮辱,還指控張體罰兒子過當,涉嫌妨害自由,但檢察官認為妨害自由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結案。

 

        判決書指出,蕭同學一學期遲到九次,張組長去年三月朝會時,在司令台上當著全校師生,以揶揄口吻指蕭同學是「遲到大王」,遲到次數可列金氏紀錄;後來蕭同學為此離家出走,蕭父找回兒子追問原因,才知兒子被當眾羞辱。

 

        法官認為,張組長未本著教育理念教誨遲到學生,甚至用言語公然侮辱,足以貶抑學生人格,造成學生精神與心理傷害。

 

        法界人士指出,在司法實務上,教師如果用揶揄的口吻管教學生,並沒有實質惡意,應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資深法官指出,老師講學生「遲到大王」、可列入「金氏紀錄」,有事實依據,語氣或許略為誇張,但顯然是為管教學生,似不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有容許揶揄口氣的空間,例如對胖子說,「你再吃下去會變成豬公」,只是希望胖子不要再多吃了,如果這種開玩笑的話都構成犯罪,民眾豈不是動輒得咎、沒完沒了。

 

        律師黃鼎鈞則說,若學生一周上課五天遲到四天,被罵「遲到大王」,與事實相符,不應判有罪;若一個月僅遲到一、兩天,當眾被罵「遲到大王」,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得罪了方丈就不行!!    得罪了方丈還想走!!

 

       

 

98年02月:2/11~2/28,上課總天數13,遲到8天。 (8 ÷ 13 = 0.62 )
98年03月:3/02~3/31,上課總天數22,遲到15天。(15 ÷ 22 = 0.68 )
98年02月:4/03~4/17,上課總天數13,遲到7天。 (7 ÷ 13 = 0.54 )
環境整理包含打掃腳踏車停車場、垃圾分類及學校周遭環境整理可銷2次遲到。學校規定遲到3次,記警告壹次。
總共遲到31次,按規定應1大過加1警告。從2/11-4/13已遲到次數達28天.(上課天數45天)


傳喚當事人 無傳票可不理

傳喚當事人 無傳票可不理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保障權益民眾打官司,首先要注意訴訟權益。律師陳國華說,法律講求程序正義,無論是傳喚、開庭、應訊都有一定的規矩,不容司法官亂來。陳國華表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告訴人、被告、證人;訴訟基本流程一般是傳喚、開庭及應訊。司法官傳喚當事人須發出傳票,這是《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規定的「要式行為」,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都不算合法傳喚,「當事人可以拒絕,司法官不能因此拘提或通緝當事人。」



開庭必有書記官


他說,開庭時,除非是基於保密或當事人受傷住院等特例,司法官都會在法院或地檢署開庭;法官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前,依法還要給當事人十天到二十天安排個人事務的時間,而且「開庭時也一定是當事人、司法官、書記官同時在場,不會只有司法官跟當事人獨處。」
陳國華解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筆錄記錄權是書記官,因此若不肖司法官私下約見面,謊稱自行做筆錄,「絕對不要相信,因為就算做筆錄,在法庭上也沒有證據力。」若遇到上述情況,民眾都可拒絕或要求法院補正,就算司法官逕自結案,也可依程序問題要求上訴。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魔鬼剋星」新竹市警察局巡官謝政利+李澤宜+蘇一星. 販賣毒品.貪污收賄.包庇毒犯.判30年等...


    

新竹市警察局巡官謝政利(左圖)曾因逮捕殺警歹徒,事蹟被拍成電視影集「天眼」,卻因販毒及包庇毒犯,昨被判刑卅年,警員李澤宜(右圖)判廿年。


 *牽連起訴,包括警員 蘇一星、王俊傑、解建雄、李澤宜


*曾耀熙被控於筆錄中隱匿查獲大麻,觸犯偽造公文書罪。


因案停職的新竹市警局巡官謝政利,廿年前英勇逮捕殺警歹徒,有「魔鬼剋星」美譽,事蹟被拍成電視影集「天眼」;後來卻因賭負債,鋌而走險,販毒收賄又包庇毒犯,昔日英雄淪為階下囚,昨天被法院依貪汙罪判處卅年徒刑。

 

謝政利昨天戴著戒具出庭聆判,聽到被判刑卅年,臉色鐵青。他向法官表示,「都宣判了,我也全部認罪,我父親去年癌症開刀,羈押九個月沒辦法盡孝道,家裡還有三個孩子,請在行刑前,讓我先回家跟家人交代一些事。」法官當庭未做任何回應。

 

法官指出,謝政利所犯案件數甚多,貪汙受賄共六件,販毒及轉讓毒品廿七件,其中一級毒品案多達十六件;法律規定,販賣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謝坦承犯行,才輕判卅年徒刑。

 

謝政利案去年六月被揭發,有多名警員被牽連起訴,包括警員蘇一星、王俊傑、解建雄、李澤宜等;昨天李澤宜被判刑廿年,蘇一星判刑四年。王俊傑、解建雄因為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謝政利被控為還賭債,利用緝毒之便對毒犯佯稱,「花錢就可協助換尿液,或將犯人從警局帶出來」,收賄後卻「黑吃黑」不辦事。他除包庇毒犯外,也買毒、販毒從中賺取暴利。檢調偵辦時,發現李澤宜、蘇一星等人也涉嫌包庇毒犯,將相關警員全部送辦。

 

謝政利曾是警界英雄,民國七十八年殺警要犯劉玉坤遭警方圍捕擊斃,負責第一線攻堅的就是他,英勇表現獲當時閣揆李煥表揚「魔鬼剋星」,故事更被改編放入電視劇「天眼」。

 

謝政利事後獲破格擢升為巡佐,因績效出色升為巡官;但近幾年疑因賭及投資失利,欠下百萬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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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警緝毒貪瀆案 警官謝政利判刑卅年     2010-03-17   【中廣新聞】




    新竹市警局警官謝政利等七人,被控長期接受賄賂、包庇毒蟲、侵占毒品,並利用餵養線民。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謝政利被控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達16件,但法官審酌被告在偵查中坦承犯行,因而判刑卅年。而警員李澤宜依貪污、轉讓毒品等11條罪判刑廿年。警員蘇一星貪污判刑4年、偵查佐曾耀熙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四個月。其餘三名官警則是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據了解,這起警界查緝毒品牽扯出的弊案,新竹市警察局共有七名官警涉入,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同案的毒虫也多達十多人涉案。全案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前第一分局警官偵查員謝政利,除了貪污罪之外,還被控十六件的販賣毒品海洛因,如果以一罪一罰論處,謝政利光是販毒加起來就兩百四十年,不過法官審酌被告偵查中自白,因而判處卅年的徒刑。


    另一名在押警員李澤宜,則是被控貪污、轉讓毒品等十一件罪名,判刑廿年。至於警員蘇一星貪污罪判刑四年、偵查佐曾耀熙則因偽造文書判刑一年四個月。至於準警官吳源慶、警員王俊傑和解建雄,則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這起合併審理的多件毒品和警界貪瀆弊案,也被列為被告的十多名毒品人口當中,被控賄賂警官並販毒的被告范清祥,判刑廿二年刑期最重,其餘毒品人口則是判處一年兩個月到兩個月不等的徒刑。


    而新竹市警局則是依法將判刑一年四個月的偵查佐曾耀熙予以停職,至於被判重刑仍在押的謝政利和李哲誼,則是因羈押之前就依法停職。


扣毒賣線民 警重判31年


        停職中的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警官謝政利,被控侵占扣押毒品轉賣線民案,昨天新竹地院審理終結,謝政利被重判有期徒刑31年,同案被告警員李澤宜被判20年,參與偽造文書的警員蘇一星、偵查佐曾耀熙分別判處4年、1年4月徒刑,警員王俊傑、解建雄則無罪。


新竹地檢署起訴書指控,謝政利利用緝毒之便,分別向2名毒犯索賄10萬元,將販毒嫌犯改以吸毒犯行縱放,再收為線民,扣得的毒品則藏起一部分轉賣得利,一部分用來養線民。


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李澤宜查獲1兩重海洛因,只送出0.34公克的紀錄報告,並轉讓毒品給線民,還洩漏緝毒專案機密給毒犯。蘇一星則是被控與謝政利共同侵占、持有、包庇毒品,曾耀熙被控於筆錄中隱匿查獲大麻,觸犯偽造公文書罪。


4警涉貪汙罪 1人重判30年     2010-03-17 中國時報




     已遭停職處分並在押的新竹市警一分局前偵查員謝政利等六名官警,因涉嫌長期接受毒蟲賄賂、包庇毒蟲、調包尿液,並侵占毒品買賣販毒。新竹地院四日宣判,判處謝政利、李澤宜等四人卅年有期徒刑不等,警員解建雄、王俊傑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原任職新竹市警一分局的偵查員謝政利(四十三歲),涉嫌於九十七年六月間起,多次利用查緝毒品案件的職務之便,向被查獲的毒蟲每次索賄十至十五萬元不等金額,包庇毒犯。


     檢察官偵查時發現,謝員多次與一分局員警蘇一星(卅八歲)等同仁共同查緝毒品,並多次索賄、縱放毒蟲,在查獲毒品時也涉嫌侵占毒品。


     謝員還利用職務之便,向毒蟲詐稱可以協助調換尿液,向毒犯收取五至十萬元不等賄款。此外謝還涉嫌向毒品大盤商購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再向熟識毒品人口兜售,以賺取暴利。


     新竹地院昨審結全案,將謝政利依貪汙、販毒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卅年,警員李澤宜依貪污、洩密、轉讓毒品等罪判有期徒刑廿年,警員蘇一星依貪污、包庇毒品等罪判四年,偵查佐曾耀熙偽造文書判一年四月,解建雄、王俊傑因證據不足判無罪。




桃園警察-曾邦賢、陳育德.勾結黑道收賄喝花酒.洩漏個資.


勾結黑道收賄 刑警曾邦賢收押         2010-10-27   中國時報

     桃園地檢署偵辦楊梅大坡派出所前所長,涉嫌包庇業者收賄案,意外查出前楊梅分局偵查佐、現為中壢警察分局偵查員曾邦賢、少年隊偵查佐陳育德兩人,涉嫌查扣砂石業者挖土機的電腦主機板後,要求現金贖回,曾邦賢還兩度接受喝花酒,法院廿六日將曾邦賢、擔任白手套的鍾郁清兩人聲押獲准,陳育德十萬交保。


     檢方指出,曾邦賢、陳育德九十四年任職楊梅警分局偵查隊期間,在轄區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業者只是違反行政法,曾邦賢卻查扣挖土機的電腦主機板,讓價值五百萬元的挖土機無用武之地。業者透過天道盟正義會分子鍾郁清當白手套,在酒店談妥以十萬元把電腦贖回。


     隔天,業者如期把錢付清後,再度招待曾邦賢喝花酒,一攤花九萬餘元,除了喝花酒收賄外,曾邦賢還在幕後撐腰,由鍾郁清向另一砂石業者承包回填廢土,業者答應後卻因縣府未核准填土,鍾郁清向對方勒索三百萬元擺平,不過鍾郁清否認分錢給曾邦賢。


     另外,檢方還查出曾邦賢於去年間,接受中壢市代表會副主席妻子周秀玲拜託查私案,透過警用電腦查尋對方相關資料及有無通緝等,洩漏個資給周秀玲,檢方一併偵辦。


     檢方認為曾、鍾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押獲准,陳育德則以十萬交保候傳。



苗栗男子變得內向、不愛說話、嗜睡.疑是憂鬱症.斷層掃描才是(腦瘤)影響.



腦瘤的症狀.腦瘤的影響.腦部的病變影響情緒行為.

 

自由  日期:2010/10/27



苗栗縣一名39歲劉姓男子原本個性外向,2個月前,卻變得內向、不愛說話、嗜睡,家屬帶他求診,也都診斷疑似罹患憂鬱症;未料,男子上個月症狀加劇,併發頭痛,到為恭醫院急診,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才發現是腦瘤作祟。



為恭醫院急診科醫師左安莉表示,初期腦瘤患者幾乎沒有症狀,除非長在運動神經中樞,影響四肢行動力,否則很難發現;劉姓患者透過電腦斷層檢查,腫瘤長在額葉,幸為良性腫瘤,經手術切除後,已逐漸復元。



為恭醫院神經內科主任林日暉說,大腦額葉掌管人體感受和表達情緒,劉姓患者的額葉因受腫瘤壓迫,所以個性轉變為內向、不愛說話、嗜睡;臨床上,也有其他患者會出現記憶力變差、情緒失控或答非所問等情形,因症狀與一些精神疾病類似,因此患者常會向精神科求診。



林日暉指出,頭痛是腦瘤普遍症狀,有些腦瘤則會引起腦部不正常放電,患者出現嘴角抽搐、手腳痙攣,甚至癲癇症狀;另因腦瘤位置不同,也可能會出現不正常的感覺、嗅覺、味覺、語言障礙或肢體無力。



他提醒民眾,若頭痛合併有記憶力變差、情緒失控、肢體無力或感覺異常等症狀時,不能輕忽,要由腦神經專科醫師診治,以免延誤治療的黃金時間。


突然變內向 原來是腦瘤作怪




法官對(精神鑑定)的衡量「精神耗弱」.「心神喪失」.「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精神鑑定結果 也是法官心證

       專業人士表示,「精神耗弱」與「心神喪失」都是法律上的用語,過去法官依此判定病患的刑度,「精神耗弱」可減其刑,「心神喪失」則可免其刑,但因這兩個用語太過籠統,所以現在已經不用了,改用犯罪者當下,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否會影響其犯罪行為來衡量。


        目前的衡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要看犯罪者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精神障礙包括幻聽、妄想或是躁鬱等心智缺陷則包括智能不足等,此一階段主要由醫師來判定。


       若第一階段成立,再進入第二階段,即犯罪者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否致使其判斷不法能力及控制力不足或喪失?


在國外,第二階段多由法官來判定,在國內,法官多會希望醫師一併判定,再交由法官做最後裁定。


但過去國內也有法官不採用精神科醫師第二階段判定的例子,而且不在少數。


        如果要套用現在的判定模式,「精神耗弱」即屬第二階段的控制力「不足」,而「心神喪失」則是控制力「喪失」。



難怪(台灣毒品越抓越多)警察黃子龍 緝毒又販毒.抓賭又私吞賭資.造假績效又能升官又有黑錢.司法黑暗實例.



 


姓名: 黃子龍+杜廣敏+胡佩君+簡振隆+吳志宏+張淑蓉


難怪(台灣毒品越抓越多)警察黃子龍 緝毒又販毒.抓賭又私吞賭資.造假績效又能升官又有黑錢.司法黑暗實例.


    前桃園縣警局桃園分局偵查佐黃子龍,涉嫌侵吞贓款、收賄替毒蟲掉包尿液,更進一步吸收毒販女友當情婦,共組販毒事業,幾年來賺了上千萬黑心錢。檢方昨偵結起訴,具體求處無期徒刑,還併科罰金兩百萬元。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控黃子龍(五十二歲,在押中)五大罪狀,包括侵吞贓款、販毒、轉讓毒品、收賄與藏匿人犯。他在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十六年七月,時任平鎮警分局偵查小隊長時,兩度率隊緝毒,查扣毒品報繳,贓款一九○萬元,沒載入筆錄中,直接進他口袋。


     第二次緝毒行動,他結識一位毒蟲的女友杜廣敏,隨後接收為自己的第二個情婦,兩人後來同居。在九十八年四月至九十九年五月間,黃子龍協助杜廣敏與杜的姪女胡佩君販售海洛因等毒品至少五次,儼然形成以他為首的販毒集團


     另外,他為取得緝毒情資,還拿海洛因等毒品,無償交給李姓線民十七次,靠著精準的線報提升辦案業績,為自己販毒惡行掩人耳目。


     去年六月,他查獲男子簡振隆吸毒,竟經由熟識的友人吳志宏張淑蓉夫妻牽線,向簡收取十五萬元的賄款,幫對方掉包尿液。


     藏匿人犯部分,胡佩君去年七月因偽造文書遭通緝,黃在今年一月還租屋給她居住,無視自己是警職身分,明知對方通緝仍涉嫌藏匿。


     檢方指出,黃子龍獲取不法利益,幾年來賺上千萬元;他開名車、住豪宅,含元配在內一人養了三個家庭、五個小孩,靠賄款、販毒支付大筆開銷,昨將他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惡警黃子龍5罪狀 求處無期徒刑       2010-10-26 中國時報


司法人員玩法犯法?


抓毒升官-毒品私吞又轉售大毒販推廣


吸毒.再依據毒販提供的(小毒犯名單)


監聽養案.逐一檢舉入獄又獲業績獎金.


負責毒品驗尿收黑錢-調包尿液收取賄


款.有罪(漂白)變無罪.甚至將有毒尿


液嫁禍他人.


抓賭升官-將查獲的賭資私吞.隱匿賭


資不報再縱放賭徒.


司法的(文字獄) :判決書用語.挪移文字.斷章取義.用文字造獄予人民.


用模稜的文字造獄予人民.



*以模稜詭辯的文字造獄.


*事出有因 但查無實據.


*事理已明


明知無罪判有罪.明知有罪判無罪.


.「並無不當」+「並無不法」


       監察院於91年完成調查報告指出,侯寬仁辦太極門案有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然法務部卻反轉高檢署重行調查,高檢署稱前後派出「三位」資深檢察官卻都謊稱「並無不當」侯寬仁原本該受到「從嚴究責議處」結果竟是仕途一帆風順持續濫權作風。監察院於8月間約談法務部長曾勇夫追究議處情形,得到的結果是「並無不法」、「免議」,檢察一體制度堅固,連監察院也無法破解,更引起社會各界一陣譁然。日前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輕輕」宣布,就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確實調查過程有所不當,因逾10年,侯寬仁免議。太極門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監察院既已決定移送議處,時效就立即中斷,根本沒有所謂懲戒時效已過的問題!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捐贈(收藏品)給國父紀念館.公家單位鑑價違失.捐贈人竟落得還要補稅121萬.撤銷捐贈也不行.天啊!




 捐贈(收藏品)給國父紀念館.公家單位鑑價違失.捐贈人竟落得還要補稅121萬.撤銷捐贈也不行.天啊!

       任姓醫師將妻子收藏的少數民族服飾捐給國父紀念館,館方開立價值四百五十萬元的受贈證明,任姓醫師報稅申報扣除額,沒想到稅捐單位有意見,認為國父紀念館開的證明書,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文建會的認定。

        經重新鑑定,稅捐單位認為這批服飾只值五十八萬餘元,要求補稅一百廿一萬多元。任姓醫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北市國稅局核實認定捐贈物的價值,課稅有理,最近判決任姓醫師敗訴。

        據指出,台北市的任姓醫師於二○○四年間,將妻子收藏的十二件少數民族服飾捐給國父紀念館,國父紀念館開立價值四百五十萬元的受贈文物證明書,任姓醫師將它列為捐贈扣除額以申報所得稅,沒想到稅捐單位會有意見。

        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認為,國父紀念館開的證明書,沒有經過文建會的認定,要求國父紀念館委託外聘的審查委員會重新鑑價,結果捐贈物的價值大幅縮水,只值五十八萬三千九百多元,文建會同意。

        台北市國稅局重新核算任姓醫師當年度的所得總額為七百十二萬餘元,淨額四百九十六萬餘元,應補繳一百廿一萬餘元。任姓醫師對於國父紀念館的做法不以為然,認為館方未考慮捐贈文物的稀有性、完整性及增值性,鑑價明顯不當。

        任姓醫師甚至主張,國父紀念館片面違反約定註銷第一次的受贈證明,違反捐贈契約,他要撤銷捐贈。但國父紀念館不同意,任姓醫師針對必須補稅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不管國父紀念館有沒有違反與任姓醫師的約定,都不影響北市國稅局「核實認定」捐贈扣除額;而且如果任姓醫師撤銷捐贈,會使其申報的扣除額失所憑據,對任更不利,判任敗訴。



【2010/10/24 聯合報】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公務人員違失?國賠?



陳昆明殺人案(有照片).發現減刑制度--啟人疑竇?保護殺人權的國家?人權治國



 陳昆明照片


台灣是保護殺人犯的國家?誰在統治它?


減刑制度--啟人疑竇?   保護殺人權的國家?



     廿八歲的陳昆明,七年前犯下殺害劉姓小姊妹的重大命案,儘管手段凶殘,卻因為他被認定自首,加上由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兩次減刑的結果,讓他在監所服刑六年多就出獄,凸顯減刑條例對治安的不當影響。


     法界人士提醒,全國性減刑的實施,固然有給予受刑人更新的機會,但廿二年來,政府先後在七十七、八十和九十六年進行三次減刑條例立法,減刑機率非常高。明年適逢建國百年,屢傳政府又要實施全國性減刑,動輒減刑,容易讓廣大善良百姓受害,陳昆明殺人服刑六年多就出獄,又犯殺人罪,「無異制度殺人」,減刑一定要謹慎。


     法界人士指出,以九十六年的罪犯減刑條例為例,當時以紀念解除戒嚴廿年為由,總統陳水扁在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六日生效,減刑出獄十七天的楊振堂,就在七月廿三日無故徒手打死前台大植病系副教授謝煥儒,當時就引發社會一片譁然,各界更質疑減刑的適當性。


     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犯下打死劉姓小姊妹兩條人命的陳昆明,一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歷經高院五次更審,最後因認定是自首和身體狀況,判刑十二年確定,一度也引起質疑是否輕縱。


     沒想到,陳昆明在九十八年判刑確定後,高檢署檢察官以他自首殺人,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一半刑度規定聲請減刑,高院去年六月卅日裁定他所犯殺人罪,從十二年減為六年徒刑。


     由於他涉案收押,歷經官司纏訟到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合計已超過六年,故高院減刑裁定一出,陳昆明馬上就因刑期屆滿出獄,但減刑出獄一年多,又再犯打死林姓女子的殺人罪。法界人士說,不免會令人擔憂動輒實施減刑,對治安容易產生衝擊。


減刑衝擊治安 .法界:無異制度殺人          2010-10-24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