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陳俞伊--罕見血型(Rh陰性) 捐血救人達26年隨傳隨到.偉大啊..貪官不要看!!

陳俞伊--罕見血型(Rh陰性) 捐血救人達26年

罕見Rh陰性 她26年隨叩隨到捐血             台中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6月30日


        台灣一群擁有罕見Rh陰性血型的人,經年扮演「捐血救火隊」角色,只要接到捐血中心電話,馬上到指定捐血站捐血救人;已捐罕見血廿六年的陳俞伊形容,「像特務執行救人任務!」


她家有六姊妹,二姊、五妹都被驗出陰型血,「現在三姊妹分住北、中、南,隨傳隨到,服務全台灣。」


任職台中豐原區中華電信的陳俞伊說,廿六歲那年才知道自己是罕見血型,主動向捐血中心報到,從此只要接到電話,一定排除萬難,有時捐血過程就像演電影「不可能的任務」。


有一次,她一上班即接到電話,要她到離公司最近的捐血站,「很緊急,立刻到站」,她馬上向公司告假,飛車到捐血站。


「心臟緊張的要停了!」五十二歲的陳俞伊說,當時飆車就怕趕不上,又怕發生車禍,沒救到人,還得被人救,幸好最後趕到捐血站,「針扎進手臂裡,好舒服」。


六年前,陳俞伊一家人到日月潭旅遊,被中心「緊急召回」。當時高齡八十一歲的陳母說,「不要捐啦,要中心找別人」,但她還是堅持中途折返,救人一命。


她說,捐血卅多次,僅有一次沒達成任務,因中心指定前往神岡區捐血,讓「路癡」的她無能為力,又不想麻煩同事請假帶路而作罷,但耿耿於懷迄今。


四十一年前,陳俞伊父親車禍送醫,原以為是大量失血致死,後來研判父親因罕見血,急救錯輸血液。知道父親死亡真相後,陰型血的三姊妹約定擔任「捐血志工」。


住台中的卅二歲陳瑩珊也是捐血救火隊成員之一。她和媽媽、姊姊、哥哥,以及姊姊的一歲大女兒,都是Rh陰性血;她形容自己是「熱血召集人」,「找到我,就等於找到三人。」
「缺O型陰性血,急需妳的血!」陳瑩珊日前接到中心電話,當時她因感冒無法捐血,但克盡「召集人」職責,提供大姊、二哥電話給中心,讓中心及時找到血。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又一件懶官員的爛方法.直接搶錢.(流浪廢電池可疊兩座台北101!環署擬法 買電池需附押金)

寶特瓶的錢不知肥了誰?空污費xxx.....


人民花錢買東西.還被官員們嘲笑不知節儉..污染環境..還要被處罰性的加錢..漲價..視人民為俎上肉..


流浪廢電池可疊兩座台北101!環署擬法 買電池需附押金.NOWnews – 2012年6月27日


拿人民開刀.又一件懶官員的爛方法.直接搶錢.


台灣「流浪」電池高達2.5億顆,都可以疊成兩座台北101!為了提升廢電池回收率,環保署擬法,仿效菸酒公司的押瓶費制度,未來買電池,每顆都需附加押金費用,等到回收時才會退還。


每年電池使用逼近萬噸,由於含汞的廢電池對環境傷害大,吸入人體會傷害神經系統,環保署也一再呼籲,民眾可將廢電池,送到超市、量販店、連鎖超商、連鎖藥妝店、無線通訊器材行、攝影器材行等設有廢電池回收筒的地點回收,或是送交當地清潔隊資源回收車。


但環保署實行電池回收多年來,去(100)年回收廢棄電池約 3500公噸,回收比例為40%,為了再提高比例,日前超商、大賣場也紛紛推出回收乾電池換茶葉蛋或現金等活動,吸引民眾參與,卻被消保團體質疑環保署回收沒創意,民眾只得「小惠」,回收商卻賺很大,無法增加回收誘因。


為了提高回收率,環保署正在研擬「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將乾電池可附加押金納入,參照菸酒公司的押金制度,未來買電池時須先付押金費,等到回收時才退回。至於要押多少?將交由回收機管會費率審議委員會決定。


環保署長沈世宏則以3號鹼性電池為例,認為一顆押1、2元都算可接受範圍。該草案最快下個會期可送到立法院。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吳姓女代書談判離婚.(自行取用丈夫印鑑.私辦房產過戶給自己)真刁鑽.



談判離婚… 代書過戶夫房給自己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6月26日





        吳姓女代書前年六月與丈夫何姓男子談判離婚期間,利用熟悉不動產移轉程序的「職務之便」,擅取丈夫印鑑,再以贈與名義將丈夫名下兩筆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最高法院判決兩人贈與關係不存在,吳女應塗銷登記,將房產還給丈夫。



房產過戶後,何根本不知道,一個多月後兩人通電話爭吵,吳女說「已經過到我名下了」。 何查詢後怒告妻子。



吳女反駁,兩人談離婚條件時,何原本擬將房產過戶到三名子女名下,後來丈夫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她,她才同意離婚。



法院調查,吳女始終提不出丈夫何時交付她印鑑及交付辦理贈與資料時點的證據,基於經驗法則,夫妻互相熟悉對方放置物品的習慣及地點,認定吳女自行取用丈夫印鑑辦理過戶。



拿著專業騙人?(蔬果檢驗 殘留農藥)超標.頂好、全聯、家樂福、愛買.台北農產運銷公司.都上榜.人民還能相信誰?吉園圃?



蔬果檢驗 殘留農藥超標 知名賣場上榜人民還能相信誰?


印度人收錢.自願當白老鼠去試藥(實驗中的西藥)....台灣人勇敢的自己花錢買毒牛毒農藥?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26日







        台北市衛生局昨天公布生鮮蔬果 殘留農藥的檢驗結果,不合格率達17.81%,頂好、全聯、家樂福、愛買等知名賣場均上榜,台大醫院地下一樓美食街由欣豐食品經營的自助餐,芥藍菜也檢出超標農藥,衛生局提醒,肝腎功能不佳者若長期或過量使用,恐有腸胃道或神經症狀。


欣豐食品回應,已停用該款芥藍菜。頂好超市表示,不合格的小黃瓜是兩個月前的事,公司早已將該批商品回收銷毀,並要求供應商提供檢驗合格報告,再恢復上架;全聯和愛買表示,不合格的彩椒已全面下架,強調現在並非彩椒產季,架上已無該商品;家樂福也指出,被檢出不合格的西洋芹,是國產西洋芹最後一批,目前架上的西洋芹皆從美國進口。


衛生局簡任技正陳立奇指出,此次抽檢七十三件生鮮蔬果、茶葉,四十六件檢出殘留農藥,其中卅三件在限量範圍,另有十三件不合格,包括十件蔬果檢出農藥超量、兩件檢出不得使用的農藥、一件同時檢出農藥超量及不得使用的農藥,衛生局已要求業者將產品下架,來源業者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處六萬至六百萬元罰款,衛生局網址:http:ww.health.gov.tw/。


衛生局表示,違規業者中有多家知名賣場,包括頂好超市湖興店的小黃瓜檢出克凡派、百克敏、祿芬隆等三種農藥超標、全聯大同大龍店的彩色甜椒檢出芬普尼超標、家樂福桂林店的西洋芹檢出達滅芬超標、愛買景美店的吉園葡彩椒檢出賽座滅、芬普蟎超標,其中芬普蟎檢出量是標準的十四倍;吉園圃澄清說,該款彩椒並非吉園圃認證的產品。


另外,十三件不合格蔬果有六件來自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第二果菜批發市場,比率超過一半,陳立奇說,果菜市場每天交易量很大,比率應不算高;農產運銷公司主秘楊顯文表示,農藥多為短效期,一旦檢出農藥超標,會透過當地農會或青果社通知來源農戶暫緩採收、注意農藥使用濃度,通常一兩天後就沒問題。


陳立奇建議,清洗蔬菜時去除外葉,先用水沖洗蔬菜根部,將泥沙清除,並將根部摘除,以水浸泡十至廿分鐘,用流動自來水沖洗二至三遍,去除殘餘農藥,炒菜時將鍋蓋打開,亦可使農藥隨蒸氣揮散。



侯和雄-經濟部常務次長.台中高分院判(圖利、洩密)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

侯和雄

前經濟部常次侯和雄涉圖利 判刑五年四月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22日





        前經濟部常務次長侯和雄為「鏡面水庫浚渫」委託技術服務案,向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經理楊水源關說,希望由其友人黃清和推薦的明昱公司得標,楊某為爭取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同意配合辦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依圖利、洩密等罪,判處侯、楊有期徒刑五年四月。


記者昨致電侯和雄,其過去任職經濟部期間所留的電話沒人回應,經濟部員工亦表示,已經很久沒跟侯連絡了。


侯和雄擔任經濟部常次期間,正值政府推動「八年八百億治水工程」,他利用職權關說並涉及多起弊案,其中二案有關業務侵占部份,去年四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合併執行一年有期徒刑,侯某於去年入獄服刑,已期滿出獄。


此外,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辦理「鏡面水庫浚渫」委託技術服務案,侯和雄友人黃清和(判處無罪確定)為建國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主任,向侯某推薦與其有建教合作的明昱公司投標,侯和雄乃向楊水源關說。


楊水源因想爭取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一職,同意配合辦理,並洩漏三名外聘的評選委員名單給明昱公司,侯和雄打電話給其中一位許姓委員,希望他從中幫忙,將明昱公司評選為「最優廠商」。


事後明昱公司順利以四百七十萬元得標,但侯和雄等人電話早已被南投檢調單位監聽,檢方逮捕並聲押獲准,依圖利、洩密等罪起訴;一審判侯和雄有期徒刑五年十月,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侯和雄等人圖利明昱公司的事證明確,但圖利金額非原審所認定的得標金額四百七十萬元,而是扣除成本後的實際利益,大約只有一成左右,依圖利、洩密等罪,判處侯和雄及楊水源有期徒刑五年四月。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台中地檢及台中地院搞烏龍!糊塗司法官.同案起訴2次判2次.可糊塗囉



地檢地院搞烏龍!同案起訴2次判2次  TVBS – 2012年5月31日


        台中一名婦人涉及妨害自由被告,不過她卻在50天內,同一個案件被連續起訴2次,因為地檢署書記官沒發現已經將案件送審,1個半月後,再次把案件送交法院審理,法院也沒發現;結果苦了被告,收到2次判決書,第一次判決是罰金6000元,第二次法官判她拘役20天,當事人非常生氣,認為怎麼連司法機關都會出現這種大烏龍。
廖先生拿出太太被告的判決書,他很生氣,因為明明是同一個案件,太太卻被起訴2次,還被判刑2次。被告婦人丈夫廖先生:「我們覺得不可思議,甚至可以說是離譜,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廖先生說,他們收到第一份判決後,馬上到法院遞交上訴書,沒想到又收到一次判決,地檢署坦承疏失,解釋因為承辦書記官剛輪調,她將起訴書和卷證影本送審後,沒有在電腦上標記,導致案件審理後又送了一次,剛好是給不同法官審理,才會出錯。


問題是,起訴案號相同,法院會有「前科表」可以查詢,院方也疏忽了,才會造成一案兩判。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因為前案紀錄的查詢不夠仔細,(很抱歉)造成當事人聲譽受損。」


台中地檢署襄閱吳祚延:「針對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我們會進行嚴處。」


被告婦人第一次收到的判決,罰金6000元,50天後又收到判決書,這次要拘役20天,判決更重,雖然最後依「先判為準」,維持原判,但地檢地院搞烏龍,也讓被告非常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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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31日....台中地檢署及地方法院傳出烏龍起訴及判決!賀姓婦人涉及妨害自由案,台中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在相隔50天重複起訴2次,法院也未察覺,而分給2名不同法官審理,江法官判罰金6000元,許法官判拘役20日,當事人賀女莫衷一是說「你們法院很奇怪ㄟ」,2機關坦承有疏失及不周之處。


行政庭長︰以第一次判罰為準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依刑事訴訟法303條「先判為準」,即以第一次江姓法官判罰金6000元為準,後者是違法判決,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將撤銷原判,改判公訴不受理,即可恢復原狀,作為救濟措施。


林三元說,經該院調查地檢署重複送了2次起訴狀,該院今年3月27日第一次收起訴書及卷證(影本),江法官在4月26日判決,5月16日檢察官收受判決文;而5月16日該院第二次收到起訴書及卷證(原本,起訴案號相同),該案分給許法官於5月21日判決。法院分案作業未能辨識同一偵查案件,也有不周之處。


主任檢察官︰由考績會決定懲處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此案經調查是檢察官林裕斌的高姓書記官,3月才輪調搭配林檢,接手時該案已完成書類製作,她以影本送審、原本送再議(另有侵入民宅部分不起訴,職權送再議),但高書記官「疏忽」,未將該案「送審」及「送再議」在電腦中註記,是最大過失。


而再議案(台中高分檢駁回而定讞)回來後,高書記官又將原本送審,林裕斌也疏忽未注意此案已起訴,蓋章送審,才會出現重複起訴烏龍事件。


吳祚延表示,將視該案影響層面,由考績會決定懲處。


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賀心韻與被害人柯美雲因為土地租賃起糾紛,雙方互告訴訟多起,去年5月30日下午有檢察官、書記官及員警到上述租賃地址勘查,賀女竟突然出手搶走柯美雲手中判決書及不起訴書各1份,現場經員警制止,並請賀女歸還,賀女歸還後才離去,柯女提告。


賀女昨收到第2份判決書,她丈夫廖金水說,他們才因對第1份判決不滿,到法院遞上訴書,不料早上看到信箱又寄來這份判決書,一頭霧水,「你們法院很奇怪ㄟ」,收到判決書已經嚇死人,打開來看法官不同人,判決也更重,還以為判罰金6000不夠,要改判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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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 2012年5月31日..........同一件案子,台中地檢署相隔50天,竟然重複起訴兩次,台中地院沒察覺,分別派給兩個不同的法官判決,被告在兩個月內收到兩次判決通知,申訴後才知道法院鬧出大烏龍。


廖先生拿出兩份判決書,搖搖頭一臉無奈,被告已經夠冤枉,卻還收到兩種不同判決,這份判決書在3/27起訴,4/26判決罰金6000元,同一件案子卻又在5/16第二次起訴,判決還加重變拘役20天,50天內兩種判決,讓廖先生非常傻眼。


被告民眾廖金水:「怎麼會變成罰兩萬塊,拘役20天,很傻眼覺得很奇怪,怎麼會這樣子。」怎麼會發生這種荒謬的事,廖先生想破頭也想不到,還以為是法官覺得判決不夠重,重判一次,來到法院深入追究才發現,這一連串錯誤都是從一個小螺絲開始。


台中地檢署襄閱吳祚延:「忘了把已經送審的資料鍵入到電腦裡面,管制上出現一點落差,造成第二次的送審。」地檢署的高姓書記官把控告廖先生妨礙自由的案件影本送審,原本送再議,卻沒有在電腦上做註記,當再議被駁回之後,檢察官又將原本拿出去送審,地院也沒察覺,又分派給第二位法官審理,鬧出這場大烏龍。


台中地院庭長林三元:「本院會將第二次的判決撤銷,對這個(重判)部分的話,本院表示歉意。」書記官一個疏忽,一步錯步步錯,導致檢察官把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兩次,法官也跟著重判兩次,浪費資源不說,更大大自傷形象,讓小市民感嘆法院不只出現恐龍法官,現在連螺絲也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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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2年5月30日 .....台中市廖姓男子持2份台中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指稱妻子涉妨害自由案1案2判,且判決不同,批評搞烏龍。台中地檢署指出,重複送件疏失所致;台中地院指以先判者為準。


台中市廖男向媒體指稱,他的妻子與柯姓女子有租賃糾紛,在檢察官及警方人員到場勘驗時,出手取走柯女手上的文書資料,經警員制止歸還,案經偵查,台中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


廖男指出,妻子聲請到院陳述意見或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未獲採納。但1案卻先後收到2份判決書,前案是4月26日判決,依強制罪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檢方則在5月16日提起上訴。後案是5月21日判決,判處拘役20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奇怪耶!」廖男批評指出,同案號的1案居然2判,且判決結果不同,司法搞烏龍,當事人無所適從。


經媒體反映,台中地院追查發現,是台中地檢署重複送案所致,前案在3月27日以影印本送件,4月26日判決結案;後案於5月16日以原卷送件,因前案已結案,導致分案室未察覺,將後案分案審理,於5月21日判決。


台中地院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後案判決為違法判決,以先判者為準;由檢察官將後案提起上訴,台中地院判決撤銷。


台中地檢署表示,造成1案2判的原因是作業疏失導致,因書記官調動,前案是前任吳姓書記官因作業問題以影本送件,後案是後任的高姓書記官以原卷送件,發文前送檢察官決文,檢察官又未發現,才導致重複送案。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5月31日.....一案兩判!台中市賀姓女子因租賃糾紛被控妨害自由,台中地檢署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在今年四月廿六日先判罰金六千元,五月廿一日竟又做出判決,判拘役廿天,讓當事人直呼「太烏龍!太離譜!」


台中地院表示,經查是台中地檢先後送二次同案到地院,且事隔一個月,二次又由不同法官審理,才出現二次判決,依法以第一次判決為準;台中地檢表示,此案因偵辦期間,剛好換了書記官,兩位書記官的作業方式不同,才出現重複送案的疏失。


賀女與柯姓女子因租賃而起糾紛,去年五月間,檢察官前往柯女的租屋處勘驗時,賀女出手取走柯女手上的文件,經警員制止並當場將文件還給柯女,柯女仍控告賀女妨害自由。檢方受理後,因案情單純,依強制罪逕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今年四月廿六日,台中地院江姓法官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賀女罰金六千元,但賀女否認強行搶走柯女的文件,提出異議,要求開庭審理,全案仍在上訴中。不料上周竟又收到台中地院的簡易判決,許姓法官判賀女拘役廿天,可易科罰金,讓賀女差點昏倒。


賀女的先生指出,同一件案子,台中地方法院竟可做出二次判決,且由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決,讓人滿頭霧水,無所適從,何況他妻子在第一次判決後已提出上訴,地檢署與地院辦案實在太烏龍!太離譜!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獲悉後立即進行調查,他表示,由於檢方在三月下旬已將此案卷宗影印本送地院審理,分到此案的江姓法官在四月廿六日做出判決;但五月中檢方再度將卷宗正本送到地院,由許姓法官分到此案,五月廿一日也做出判決。


林三元解釋,由於檢方兩次送件後,地院由不同法官受理,加上兩次送審間隔約一個月,此案在第一次判決後已結案,後審的法官才未發現重複審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在同一法院重複進行判決,後判為無效,以第一次判決為準。


台中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林姓檢察官受理期間,剛好書記官調動,原書記官將影本卷宗先送地院審理,接任的書記官又將正本卷宗送地院,移審前檢察官也沒注意到起訴案號相同,才發生重複送審。至於電腦系統為何未發現,還要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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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 – 2012年5月31日 .....台中司法單位出現一案兩判的烏龍案件,一名地主因為租地問題和房客發生糾紛,被一狀告上法院,這個案子原本已經判決地主罰金6000元,不過因為書記官一時疏忽,沒有將檔案輸入,又重複移審法院,造成一案兩判的烏龍事件。


廖先生的太太,因為土地租給柯姓房客經營小鋼珠,但小鋼珠停業後房客沒繳租金,地主進入屋內查看,反被房客控告侵入以及強制罪,侵入罪不起訴,強制罪的部份,今年5月已經判決罰金6000元,不過日前竟然又來了一份判決書,判決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一案兩判,讓廖先生傻眼。


這項烏龍判決,是因為地主不服提出上訴,但新接任的高姓書記官,疏忽沒有將案子輸入電腦,高院駁回後,書記官又將案子送檢察官,檢察官沒查清楚就核審,然後移送法院,法官判決拘役20天。


雖然法院說,重複判決,第二次的不算,地檢署也表示,會開考紀會懲處糊塗的書記官,不過從書記官、檢察官到判決的法官,一連串的疏失,顯示內部管控的螺絲鬆動,也撼動司法的威信。(民視新聞李坤錫台中報導)


 



 


 


 


嘉義幼稚園2位老師何其無辜?盡教師本份.保護學生.幼園師遭判拘役.取得家暴保護令的.就是受害人嗎?不見得哦?

  濫發的保護令?業績掛帥的保護令?查證耗時先過再說的保護令?


*見過夫妻2人都有擁有保護令的嗎?是真的.雙方有證人也有公立醫院的驗傷單.誰是加害人?誰是受害人?家暴法的迷思.....浮濫發放.填具資料就送家暴中心.未查證的比率太高了.


保護學生不讓母看女.幼園師遭判拘役.


盡教師本份.保護學生.誰管你們家的家務是非..{家暴?誰才是加害人?誰是被害人?是非難分}.園方採保護學生是對的......


        只是想保護學生,幼稚園老師卻吃上官司,嘉義一名吳姓婦人遭到丈夫家暴分居,到幼稚園卻怎樣都無法見上女兒一面,認定幼稚園妨害自由,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婦人和丈夫還有婚姻關係,親權應共享,因此判2名幼稚園老師拘役,讓園方覺得很無辜。


幼稚園門口貼著紙條,提醒家長沒有園方同意不能入內,保護幼童安全園方做足把關卻挨告,因為一名受家暴令保護的吳姓婦人,多次到幼稚園看女兒被阻擋,怒告幼稚園妨害自由。


園方主任:「太太說她想進去看,那我沒有得到爸爸的同意,我們就不能讓孩子給她看。」


原來這名吳姓婦人因為家暴跟丈夫分居,婦人稱丈夫企圖用女兒逼迫她離婚,還要求園方不准讓她探視女兒,使得她因此精神崩潰決定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姓婦人跟丈夫還有婚姻關係,親權應共享,判2名幼稚園老師拘役,讓園方覺得實在很委屈。


園方主任:「從事幼教20幾年,第一次遇到這個事情,可能對法令的灰色地帶這個邊緣,我們不懂,問題是我已經極力的去幫忙說,希望爸爸媽媽能夠達成共識。」


家務事被帶到孩子學習環境,幼稚園表示,一切都是基於保護學生沒想到卻挨告,判處拘役還得賠償,雙方各有立場,讓這場官司剪不斷理還亂。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睡美人症)是叫「克萊-李文症候群」(Kleine-Levin Syndrome,簡稱KLS)又稱為周期性過眠症.桃花癲??




(Kleine-Levin Syndrome)-(睡美人症)是叫「克萊-李文症候群」(簡稱KLS)又稱為周期性過眠症.


英國一名女生因為睡過了頭,結果錯過了她的高中畢業考 (GCSEs)。但她不是「晚起」了幾個小時,而是晚起幾個月。她在4月時睡著,直到上星期才醒來!


15歲的史黛西科默福德(Stacey Comerford)罹患一種罕見的神經系統疾病,會讓進她一睡就是長達一個多月的「休眠」狀態。最近這次睡得最久,達兩個月。這意味著歷來迄今她已經錯過了九次考試。


史黛西罹患的是「克萊-李文症候群」(Kleine-Levin Syndrome,簡稱KLS,又稱為周期性過眠症),俗稱「睡美人症」。全世界只有一千個病例,而她就是其中之一。


史黛西希望能夠趁著醒著時回到學校上課。對於自己罹患這種怪病,備感困擾的史黛西說:「我錯過了九個考試和我在去年11月的生日。現在人們都知道是什麼回事了,總算讓我比較好過。以前人們都不肯相信,那才真是百口莫辯呢!」


是一種罕見的睡眠疾病,臨床表現為過度、長時間的睡眠和行為異常(如、暴食、易怒、衝動、性欲強等等),此外患者只有在吃飯和上廁所才會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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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恩-李文症候群

這是一種好發於青少年的疾病,男性遠多於女性,臨床症狀表現為發作性嗜睡(episodic hypersomnia),並伴有食量的增加(hyperphagia)和性慾的增加(hypersexuality)等症狀。

症狀發生通常為突然(幾小時之內)或逐漸的(數天之內)產生嗜睡的症狀,並伴有心智狀態的改變,尤其是躁動不安。嗜睡症狀的持續時間可短至一天或長達30天,但通常典型表現為四到七天。並且每隔一段時間會重覆發作,通常為數月。頻率會隨著年紀增大而減少。目前病因尚未清楚,可能和下視丘的功能異常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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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李文綜合症是一種多發於青少年的疾病,男性比女性更為高發,臨床症狀表現為發作性嗜睡 ,並伴有食量的增加等症狀。 症狀發生通常為突然(幾小時之內)或逐漸的(數天之內)產生嗜睡的症狀,並伴有心智狀態的改變,尤其是躁動不安。 嗜睡症狀的持續時間可短至一天,也可以長達30天,但通常的典型表現為四到七天。並且每隔一段時間會重複發作,通常為數月。 同時,嗜睡症的發病頻率會隨著年紀增大而減少。



睡美人综合征- 病因睡美人綜合徵- 病因


病因尚未清楚,被認為同大腦內控制睡眠和食慾的區域功能異常有關。



睡美人综合征- 预防睡美人綜合徵- 預防


醫生只能組合刺激類藥物和睡眠藥物,一方面防止患者無預兆入睡,一方面提高患者睡眠質量。



睡美人综合征- 全球情况睡美人綜合徵- 全球情況


縱觀全球,無奈的“ 睡美人 ”們並無國別之分,甚至男性也可能成為“睡美人”。 這樣的“睡美人”古已有之。英國皇家學會會報曾經披露過一則歷史記錄,記敘了17世紀末一個極其嗜睡的人,名叫塞謬爾-希爾頓。 這個結實健壯的男“睡美人”最初在1694年5月13日開始入睡,直到一周後才甦醒。 而1695年4月9日,希爾頓則陷入曠日持久的深睡。 人們請來醫生給他放血治療,用火熏燙,施以各種刺激,全然無用。這場大睡持續了17個星期之久,希爾頓直到8月7日才醒來。

东方“睡美人”亦有案例。東方“睡美人”亦有案例。 廣東一位女子自初中起就開始沉睡,一覺一個月,二覺半年,三覺二十多年,至今未醒。這個“睡美人”在睡覺時有些許模糊意識,能迷糊地下床走路,但是從來不肯離開家門,迄今也沒有開口和家人說過一句話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戴著鋼盔去改革.好笑.





戴著鋼盔去改革


風瀟瀟兮....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人呢...怎麼沒跟上來...


咦...會不會他們還沒出發??


或許走錯了路??


到底是誰走錯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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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文蝦武蟹.左擁右護的..喊聲震天的..直指(不公不義)的敵人就在前面..立(馬)當先出城迎戰..


我是[迎戰]耶...回頭一看眾將官竟一哄而散..秒殺不見了...京城內還傳來我是[落跑].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舌燦蓮花+有夠刁鑽的!!男子遇到這種事.選擇離婚才是幸福?性命還活著.好加在.男性讀完吐血版.

花蝴蝶



【2012/06/11 聯合報】

        一名女子離婚後到美國待產,向陳姓前夫索討機票與生活費廿多萬元;陳要求探視女兒,卻被前妻以「孩子不是你的」拒絕,陳氣得控告前妻詐欺取財。

台北地檢署調查時,女子供稱,她與陳姓前夫育有一子,離婚後另外懷孕產女。她向前夫索討的是兒子養育費,並非女兒生活費;她說,她向前夫說「我懷孕了」,而非「我懷了你的小孩」,沒有詐欺。

檢方認為,陳姓男子對兒子有撫養負擔義務,給付前妻生活費是理所當然;至於女嬰生父是誰屬於家事糾紛,建議告訴人另循民事管道救濟,最近處分女子不起訴。

據了解,陳姓男子已向法院聲請子女探視權,同時聲請血緣鑑定,以確認女嬰是否親生;但被其前妻婉拒,尚無法確定女嬰生父是誰。

兩人2007年八月兩人離婚後仍有連絡,還發生數次性行為。陳姓男子指控,2009年,前妻向他表示懷了第二胎,打算帶兒子去美國待產,要他支付六萬元機票錢及五千美金生活費,他同意支付。但前妻回台後多次阻止他與「女兒」碰面,他只好向法院聲請子女探視權;沒想到遭到前妻拒絕。

女子供稱,她從未告知前夫有個親生女兒,是前夫自己會錯意,至於女兒親生父親是誰?她說「這是秘密,我不想說。」







【2012/06/11 聯合報】





不公開信


Mark:


你好, 我們是許銘雄夫婦, 去年9月被媽媽誣告家暴,

我們之間的問題是產權糾紛和財務問題

關鍵在於房價漲太多了我的房屋從400萬漲到

2400萬(大直美麗華基河國宅)

媽媽被2個姊姊和大姊夫帶去告我一大堆

(我現在上認知輔導課18周了,是班上最精彩真實的故事)

 

我們去抗告,經過了好久,六個月後昨天接到在台北家事法庭的抗告裁定, 仍然維持原判, 第一次開庭法官跟我們道歉,說都沒有調查 對方全都承認誣告了.....警察也說沒有了

第二次法官過一個月都忘記了,第三次開庭他就要把我們定罪, 問媽媽還會不會害怕, 還要不要保護令?媽媽說一定要,

就基於保護他的立場核發保護令 (因為我們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 怕我們去找他 )我們被陷害得好慘喔!真是生不如死,

我現在要主打產權移轉的官司,保護令抗告可能要放棄了......


 
問題:

請問你覺得我們還要寫再抗告狀上訴高院嗎?



刑事毀壞門鎖媽媽則是開庭時被法官罵

法官要判他敗訴才撤告

已經當庭撤銷了

當時也是寫了一堆狀子

這是很高興的事


家事法庭真的是定罪中心

真的跟一般民刑事庭不一樣
有人說離開家事法庭到高院(我的朋友明天會寄他成功的抗告狀和判決書給我)

才有機會平反

不知您的意見如何??

拜託您回信告訴我們

 






 

抗告的律師是莊勝榮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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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告狀(剛接到時我太太寫的)

原審案號: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

抗告人許銘雄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17946511

                           電話2793-0061

相對人許詹善  住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

              居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31873562

為不服原審裁定依法提出抗告事:

一、   原審以 民國10092922時許,抗告人到位於台北市敬業三路1786樓聲請人家中,威脅相對人要將房子過戶,否則要讓相對人惹上殺身之禍令聲請人心生畏懼不敢居住,目前暫住女兒家,這完全是相對人編造的情節,根本不是事實。 民國10092922時,抗告人、相對人、許淑媛、鄭金堆、許淑萍、謝秋莉、許大有及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等三人,總共是10人在台北市敬業三路1786樓外的公共區域,就產權問題、財務糾紛及門鎖更換等事在說明,現場總共是10人,還有錄影帶為證,請傳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做證,當天錄影,相對人還說抗告人孝順,自始至終。抗告人都主張台北市敬業三路1786樓是抗告人購買的房屋,信託登記在相對人名下,若相對人發生生命危險,房屋變成遺產,實則對抗告人不利,抗告人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會這樣說,當天大直派出所警員蔡明寬也有問抗告人,為什麼要搬回來,抗告人即說,怕2個姐姐帶著媽媽偷賣房子,抗告人只不過提出民事聲請調解之後許淑媛、鄭金堆、許淑萍 3人帶著相對人去大直派出所聲請保護令 提出毀壞門鎖、侵入住居,另外民事提出無權占有每月還向抗告人請求相當於房租的賠償。

二、   相對人對抗告人稱抗告人傳簡訊恐嚇簡訊,抗告人並沒有傳簡訊給相對人,該簡訊是抗告人的太太謝秋莉傳給相對人的二女兒許淑萍共5封,被摘取3封,手機門號的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女婿林志峰,皆為案外人,相對人稱抗告人傳簡訊恐嚇,顯然不實。且簡訊的內容並無暴力行為,皆為法律程序,許淑萍跟抗告人有財務糾紛,相對人在出庭時說,自己不認識字,以相對人的年齡教育程度,及老花眼,根本不會使用智慧型手機,更不要說傳簡訊閱讀簡訊,簡訊的字又小,相對人又不識字,是許淑萍、許淑媛姊妹用說的告訴相對人說:抗告人要告死相對人,相對人會被判刑、會坐牢、房子會變成他的,你若死了,房子就變成抗告人的。

三、    原審認定抗告人還打電話威脅相對人說:媽媽,你在姊姊那裏有危險喔!要小心喔!等語,事實是相對人打電話給抗告人並不是抗告打電話給相對人,此有通聯紀錄可查證。相對人搬至女兒住處居住,由於相對人女兒許淑媛、許淑萍有財務問題,許淑媛與許淑萍已經向相對人拿了新台幣(下同)300多萬元,抗告人在電話提醒相對人,不要被姊姊給騙了,要小心注意姊姊他們,自已好好照顧自己,不能將上開房屋出售,否則將來沒有地方住,錢給姊姊騙光,將來就沒有養老的錢。抗告人沒有恐嚇相對人。

四、   根據相對人填寫的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抗告人只有得到1分,屬於不怎麼危險等級 0代表無安全顧慮。

五、   抗告人是個孝順的兒子,當相對人顏面神經麻痺、高血壓、退化性關節炎,都是抗告人帶他去治療的,若是出去玩都是二個姐姐帶相對人出去玩的,抗告人的哥哥得了食道癌,住在台大醫院時,抗告人都是一邊工作,一邊晚上住在台大醫院病房,抗告人與哥哥許銘記手足情深,抗告人哥哥曾簽字將自己的房屋出租事宜,全權交給弟弟打理,抗告人也將租金交給相對人做生活費,許銘記生前曾有一交往多年論及婚嫁的越南籍女友當時需30萬元去越南把對方接回來,許銘記之前有把錢保管在聲請人那裏 向聲請人要30 聲請人剛開始說好之後因許淑媛、許淑萍的反對又做罷。理由是許銘記這個人不負責任若是讓他娶妻生子,有了後代將來會很麻煩,抗告人當場即表示他不養我可以幫他養,我會照顧他的後代,抗告人是家中最小的根本無法動搖大姊二姊的決定,許銘記在台大醫院臨死前竟然只有抗告人一人在他身邊,相對人、許淑媛、許淑萍、鄭金堆都在病房外,沒有人敢進去,若不是心中有愧,為什麼不敢進去,許銘記在日記寫下,這輩子最愛的是阿水,很遺憾不能去接她回來,抗告人的兒子4歲半是自閉症,有這樣的兒子,家長通常會有過人的耐性,光是三總的復健紀錄,已超過100次,抗告人沒有不孝養父母、不友愛兄姐,這次家暴案是受人陷害,可傳二姊夫林志峰、太太謝秋莉出庭作證。

六、   相對人在原審時說自己很弱勢每月靠3000元過日子,原審第一次問她:你為什麼申請保護令。相對人說有生命危險,原審第二次問她:妳申請保護令的目的是什麼?相對人說我想一個人住比較舒適,相對人面對抗告人毫無懼色,也是當庭斥責抗告人,完全沒有害怕的神情,抗告人有一本抗告人已作廢的股票交易帳戶為證,抗告人有超過3個股票帳戶,相對人在民國9711月換摺,不到半年又換新摺 其中全部的股票都是電子股,沒有一檔是傳產或金融,所買股票都是當時市場券資比最高(投機性最強)的股票,包括迅杰、合勤、廣宇、中環、勝華……等電子股,相對人幾乎天天進出股市追高殺低不落人後,相對人還多次要求抗告人幫他裝電腦,她要操作股票,抗告人因風險太大而拒絕,相對人絕對不是不識字的弱女子每月靠3000元過日子、暫居在女兒家、身心受創的人,相對人於居住女兒家期間,抗告人還接到康和證券營業員的電話:許媽媽要融資追繳補錢的電話,相對人可以操作股票,每星期還會出遊 ,洗溫泉吃飯,去彌勒山爬山 (在法庭卻說自己連2樓都爬不動) 此有二姊夫林志峰為證人,請求查明,抗告人不服原裁定,依法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轉呈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公鑒

證人: 大直派出所 警員蔡明寬

證人:林志峰 住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60

                                       3  

證人:謝秋莉 住台北市內湖路217946   

                          511

證一: 許銘記簽名之委託書影本一分

證二: 彰化銀行許詹善證券戶存簿影本一分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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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遷讓房屋事件陳報事:

一、         許銘雄係許詹善的兒子,許勝國係許銘雄的父親,許勝國已過世,查坐落台北市中山區金泰段72地號土地原屬國宅土地,許勝國是上開基河二期國宅土地的原住戶(拆遷戶)及地主,許勝國死亡後,許勝國的家人仍繼續居住上開房屋,基河二期國宅的由來為台北市政府為辦理基隆河防洪整治計劃,以截彎取直河道之整治方案及整堤開發計劃,為解決該項防洪整治計劃內,面積廣達555公頃之行水區內3000餘戶原住戶之拆遷安置與環境問題,並顧及原地主權益,故採興建專案安置國宅及區段徵收作業分配土地方式處理。因政府興建基河二期國宅時,許勝國原居住於許家莊內台北市松山區濱江街4608號及濱江街454號相連之未保存登記之房屋, 依據門牌濱江街454號許勝國可以配售一間專案安置國宅,此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公文為證,同時許勝國的土地亦被區段徵收,重新抽籤配地,地號由台北市松山區濱江段407地號變更為台北市內湖區舊宗段38-5地號,許勝國的家人因此可以分配到一間專案安置國宅即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房屋所有權全部登記在許詹善名下,當時許銘雄未成年,許勝國尚有坐落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187262樓房屋(含基地)所有權全部,內湖路房屋雖登記在許銘記(相對人的胞兄)名義,但該內湖路房屋是於 民國81121 拆遷戶補償費約300萬餘元加上貸款160萬餘元所購置的房屋(購買金額為405萬元,其餘55萬元部分係裝潢費用),屬許勝國的財產。許銘雄在登記專案安置國宅及購買內湖路房屋時均未成年。

二、         民國81年辦理許萬得(許勝國之父親)土地(台北市松山區濱江段二小段407地號)繼承時,許詹善、許淑媛、許淑萍和大房的五名女眷皆已拋棄繼承,有台北市土地登記簿為證,許勝國的財產由許銘記、許銘雄繼承,此為許勝國之遺言,許家即有內湖路及敬業三路二間房屋,當時由許銘記(已死亡)及許銘雄二人去選上開二間房屋,許銘記優先選擇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3187262樓房屋(含基地)所有權全部,所以另一間國宅應屬許銘雄所有,民國89年專案安置國宅經過10年完工交屋,要繳納360萬餘元配合款,許銘雄交給許詹善400萬元去支付上開配合款,所以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房屋確屬許銘雄所有。

三、         許詹善原本要將上開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給許銘雄,但許銘 雄的姊夫鄭金堆、姊姊許淑媛自民國89年來屢次阻擋許詹善將坐落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的房地過戶給許銘雄,若要過戶就說許銘雄不孝,要爭家產等語,此建物是許銘雄個人財產買賣價金支付的,於 民國891129日 登記在許詹善名下,同年許銘雄即要求許詹善過戶,許詹善稱許詹善未滿60(當時許詹善57)過戶需花約60萬元,成本細目等許詹善亦不了解,等過二年滿60歲時就不需花這麼多錢過戶,拒絕過戶,等許詹善滿60歲時,許銘雄再度要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許詹善主張等許銘雄結婚穩定後,再過戶給許銘雄,拒絕過戶,民國95年間許銘雄夫婦完成美國州立大學和研究所學歷回國,要求移轉所有權登記,姊夫鄭金堆即舉例,有一對美國高學歷的夫婦,將媽媽房子過戶後賣掉,拿錢走把她帶到旅館拋棄,然後自己二人買機票去美國,鄭金堆說高學歷的還不是棄養父母,房子過戶給你,你會不孝,這種事看太多了,養你媽媽,你沒能力啦,房子的名字是媽媽的就是媽媽的,不要老想著那個祖公塞等語,長期扭曲成是祖先的財產。

四、         民國100922日許詹善同意先將上開房地移轉二分之一給許銘雄,未料許詹善遭到許銘雄姊姊許淑媛強烈反對絕對不可以過戶給許銘雄,許淑媛稱許銘雄要房子你去法院告,當天下午許淑媛向許銘雄要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的房屋要一人一份(許銘雄及2個姊姊各占三分之一),並說出許銘記已死,死無對證等語。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房屋是專案安置的國宅,是屬許銘雄所有,許銘雄請求調解移轉上開房地,因許詹善只有一人獨居,經常向許銘雄提起,要許銘雄回去住,許銘雄也希望回去與許詹善同住,以便照顧,自100922日起至100925日止,許銘雄每天回去探望許詹善,未料許詹善的房門有反鎖情形,許銘雄以電話聯絡許詹善又因許詹善手機未開而聯絡不上,許銘雄怕許詹善發生意外,於100926日請鎖匠開鎖,才發現許詹善已經換鎖,並沒有通知許銘雄,許銘雄進入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等候,發現在冰箱內的食物都已腐壞,烤箱內尚留有食物都已發霉發臭,許銘雄一面清理,一面聯絡許淑媛,詢問許詹善是否在許淑媛家,許淑媛稱許詹善人去佛堂,不在家等語,許銘雄並在門口張貼記載已經換鎖之事,並留下電話紙條,由於許銘雄的祖先牌位都放置在坐落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三路1786樓,許銘雄回家居住,也便於早晚燒香,許詹善於100929日回家時也收受許銘雄的大門鑰匙和郵箱鑰匙,許詹善可以進入並沒有不能進入的情事,當天也說許銘雄孝順,此有大直派出所員警錄影帶為證,許詹善受許淑媛夫妻唆使提出毀壞門鎖之訴,也聲請保護令,現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調查中,許詹善於家事法庭上主張不知道房屋為何登記他的名字,房屋的錢也是許銘雄給的,此有靜股法庭記錄為證。許詹善誤以許銘雄竊占聲請人的房屋,而聲請無權占有遷讓房屋,查上開房屋係許銘雄所有,購買房屋的價金是許銘雄支付的,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678號調查時,許詹善稱有收到許詹善兄弟匯款1600多萬元,她不認識字,錢有匯進來等語。許銘雄已另案對許詹善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調解移轉登記中,許銘雄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並非無權占有,是許詹善受許淑媛夫妻唆使而提出不實的聲請,請求駁回許詹善之聲請,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公鑒

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證二:台北稅捐稽徵處書函影本乙份。

證三 :  台北市土地登記簿影本乙份。

證四:土地繼承系統表影本乙份。

證五: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文

證六: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公文

證七:門牌繼承系統表影本乙份。

證八: 台北市議會議長服務處函影本乙份。

證九: 土地信託契約書影本乙份。

證十: 律師信影本乙份。

證十一:死亡證明書影本乙份。

證十二:證券分析師證照影本乙份。

證十三  美國大學文憑影本乙份。

證十四: 美國托福成績單影本乙份。

證十五: 模範爸爸推薦信2張影本乙份。

證十六: 台北市戶籍登記簿影本乙份。

證十七 :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地籍圖謄本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具狀人許銘雄

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林于如案判決書.免死二審之理由:「素行良好」.只是有竊盜前科.請幫找判決書.請問3位法官大名?

林于如案判決書


吳火川-法官台中高分院庭長.


東森新聞 – 2012年6月8日



        南投埔里涉嫌連續謀害親生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一審被判一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殺母親和婆婆最高法院判兩個無期徒刑定讞,林于如免死,但殺夫部分發回更,得知判決夫家表示,如果殺夫仍判無期,將繼續上訴到底。


謀財害命入監獄服刑,剪去一頭長髮,去年五月林于如穿紅色背心綠色運動服,出庭聆聽判決,走出法庭她甩了一下頭髮故作鎮定,是在掩飾內心的不安嗎?身上背負三條人命都是至親,驚世駭俗的作法,被稱為驚世媳婦,夫家親友一想到她就氣憤難平。


夫家姑姑劉怡岑:「因為她殺老公,不是一次就殺死,她是一次又一次一定要讓他死。」林于如因為沉迷六合彩負債千萬,歪腦筋動到保險金上,97年把親生母親推下樓,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布置成意外,98年先後在丈夫和婆婆飯菜,還有住院點滴裡注射農藥毒死兩人,詐領近兩千萬的保險金。


一審她被判一個死刑兩個無期,二審法官以沒有前科改判三個無期,最高法院認定連殺婆婆和媽媽不算素行良好,判兩個無期徒刑定讞,至於殺夫部分發回更審,得知判決家屬說,如果殺夫也判無期一定上訴到底,夫家姑姑劉怡岑:「她有竊盜前科,為什麼叫素行良好,而且又那麼愛賭,二審後我們有上訴,希望法院至少判一個死刑,爸爸是這麼想。」


儘管法官認為,司法不該以報復償命考量,給林于如重新做人的機會,但對家屬來說,三條人命卻是一輩子都難以抹滅的傷痛。




 


林于如--殺母+弒婆婆+斃親夫. 連續殺死親人.確定免判死刑.爾後效法者眾?[連死都不知怎麼死]的家庭會更多?台灣沉淪?


*基於保險員的警覺.才報警得以揭穿此連續殺人事件....否則{一生真偽有誰知?}.反觀2.3審法官的判決..誠然..死了三個人還不夠多......................................


自由時報     2012年6月8日


           最高法院昨審結南投「驚世媳婦」林于如被控殺夫、弒母、弒婆婆案,合議庭維持台中高分院的見解,弒母、弒婆婆部分判處林于如兩個無期徒刑確定,須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至於殺夫罪責,合議庭認為二審對犯罪細節未查清楚,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林于如因沉迷六合彩負債,想詐領保險金,先後替家人投保1600萬元保險,再設局殺害。林女從97年9月起,陸續殺死母親、婆婆和丈夫,林女申請保險金時,引起保險公司懷疑並報警,全案才曝光。林女另涉偽造文書、詐領保險金和縱火部分,已判刑4年6月確定,並發監執行中。


林于如--殺母+弒婆婆+斃親夫. 連續殺死親人.確定免判死刑.爾後效法者眾?[連死都不知怎麼死]的家庭會更多?台灣沉淪?


台灣丈夫--被老婆分屍大卸八塊...被器物砸死....下毒殺害的...焚屍..誣告家暴的..每有多聞...想來..這些女子夠狠!!


前往閱讀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chive?l=f&id=12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最高法院 如何製造更審








最高法院 如何製造更審











【2012/06/06 聯合報】


刑案久懸未決,檢察官要負一半的責任,另一半的責任則在於最高法院。有許多在二、三審間翻滾多年的案件,是最高法院刻意製造出來的。

以民國八十七年馬祖的一個案件為例。該案被告涉嫌共同虛報幽靈人口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由於其中一戶高達一百卅五人,加上多名共犯自白,所以一、二審法院都判被告有罪。


但案件到了最高法院後,第十二庭以金門高分院漏未告知被告「變更有罪法條為偽造文書罪」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有罪,並告知被告「變更法條為偽造文書」。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第十庭竟以「根本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為由,撤銷原判決。二庭之法律見解顯然不同,金門高分院徒然被最高法院耍了二次。


更二審維持有罪,被告再上訴,輪到最高法院第六庭審理,不再挑法律問題,改挑犯罪事實的毛病,其中之一就是「被告到底虛報多少名幽靈人口?」第六庭指示說,「不能僅憑戶籍資料與部分人之供述」即認定是幽靈人口。


更三審仍有罪(筆者剛好調到金門高分檢以蒞庭檢察官身分參與辯論庭)。第六庭再度撤銷判決,理由還是「幽靈人口人數不明」。更四審時,筆者發現第六庭好像有意要金門高分院傳喚所有一百卅六名馬祖的幽靈人口到金門開庭,才甘罷休,這簡直是一件「登陸月球式的任務」,遂當庭提出這些選民的八十七年薪資所得稅務資料,並聲請法院調查勞健保資料,用來證明這些人該年度都是在台灣本島工件,以免除法院傳喚一百卅六名證人之艱辛任務。


二審準此聲請並努力傳喚證人,終於另有廿四人到庭(筆者已調離),仍維持有罪。但最高法院第五庭(五名法官中有四名與先前第六庭同),仍堅持不能僅憑卅三名證人證詞與在台灣本島的領薪資料即確定幽靈人口數,再將判決撤銷。


更五審時,法院還是無法傳喚全部幽靈人口到庭,但仍維持有罪。案件到最高法院時,第五庭法官剛好全部換人,終於駁回被告上訴,理由是先前有罪判決「並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案件才確定下來,前後費時整整十年。


從此案例可知最高法院創造案件之常用手法是:先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有利於被告事項」之高貴理由(注意不是「不利於被告」),將判決撤銷,然後給下級審一項登陸月球式的不可能任務(如本案之「查明幽靈人口究有幾人」,或鄭太吉案的「查明被告總共開幾槍」),再分段釋出各項問題,讓下級審先解決一項,等再度上訴時再丟出另一項,反覆為之,即可一案數吃。


在最高法院限量分案下(每位法官每月十八件),若每月都有這種回籠案件,豈不樂得輕鬆愉快?而司法資源、社會正義與當事人的青春,就這樣流失掉了。





劉俊緯-派出所所長.盜賣百年龍柏.地院一審判貪污罪12年.youtube影片.停職還等三審..

劉俊緯



百年龍柏.的原地舊照片.百年龍柏.被轉賣到彰化.和美鎮民宅.圖.


 盜賣百年龍柏 派出所所長判12年.


2012年06月05日  蘋果日報.


去年年初台中市警局爆發醜聞,因東勢分局公有宿舍要拆除,宿舍前有2棵龍柏,其中1棵已有百年樹齡,當時時任新社分駐所所長劉俊緯,爭取將龍柏移植至新社分駐所前裁植,卻以「狸貓換太子」手法,調包龍柏牟利。
 
劉俊緯找來張姓園藝業者,談妥25萬元成交,由張男負責運來另一棵龍柏,於移植時調包,移植時劉俊緯已調任潭子分駐所,還假意完成任內工作,監督龍柏移植。
 
劉男否認犯案,辯稱不知龍柏遭調包,張進興自白犯案轉污轉證人,依貪污罪判1年10月、緩刑4年,劉則判處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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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為名的案子全部撤銷!改革口號下的內耗.「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

屍橫遍野


「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



2012-06-05      中國時報    (南方朔觀點)


        在人類歷史上,所有以「改革」為名的措施並不必然一定會福國利民,反而經常是替國家帶來厄運,甚至為國家的敗亡奠定基礎。今天馬總統所謂「改革」已將整個台灣搞得雞犬不寧,國家的方寸也告大亂。因此在全球經濟亂象可能擴大之時,我願鄭重呼籲馬總統,請把一切的「改革」全部撤案:證所稅撤案、十二年國教撤案、油電雙漲撤案、募兵制改革撤案;在一切措施裡,為了顧及總統的國際信用,我只願對美牛問題保留。


     而在所有「改革」措施全部撤案後,馬總統真正該做的,乃是大刀闊斧去改組政府,成立新的「危機內閣」,致力於國家方向的重新制定,一則以回應全球政經形勢的可能巨變;二則為台灣內部團結與轉型做出努力。今天的台灣已沒有時間繼續在「改革」口號下混亂內耗,台灣老百姓已需有苦日子即將來到,並在苦日子裡重新創造生機的認知準備。


     在馬總統連任之初,我即引用了美國總統學權威學者麥唐納Forrest MacDonald)的研究,指出第二任總統在美國歷史上經常不是帶來祝福,反而會送上詛咒。麥唐納教授的研究發現,第二任總統經常會自以為是的犯下許多錯誤,讓好端端一個國家惹出許多問題,反而疏忽掉了真正重要的課題。而麥唐納教授的論點,今天即在台灣獲得驗證。馬政府並不在台灣經濟的轉型發展上努力,卻以「改革」為名,拿著「公平正義」的大旗亂舞,將「改革」的口號亂叫,把整個台灣搞得雞飛狗跳,永無寧日。我相信台灣搞得如此亂七八糟,應當也不是他的本義;而是他那種認知不清的「改革」所致。於是一盤錯即全盤亂,終於搞到今天這種下不了台的困境。


     馬總統今天不但自己自限困境,也把整個台灣帶進了困境,這種形勢就讓我想起了古代中國宋朝神宗皇帝時把整個中國搞得一塌糊塗的王安石「變法改革」。中國古代思想家裡,我最佩服的乃是明清之際的王船山先生,他的思考方式一點也不輸西方啟蒙時代的偉大人物。王船山有一本《宋論》 ,在該書中即指出,宋神宗並非淫亂的皇帝,但卻是個「智小而圖大,志陋而欲飾其短」的糊塗皇帝,他有改革之心,卻碰上一個很會講大話的王安石,於是一拍即合,於是王安石那個禍國殃民的「變法改革」遂告出現。最後自然是「王安石之虐政,徒以殃民,而無益於國,相踵以行,禍延無已」!


     王船山先生在《宋論》中,除了分析王安石以改革為名的虐政外,更重要的乃是分析了宋朝那時的氣氛。宋神宗時人人都有求變之心,但那時士大夫只會寫漂亮的詩詞歌賦,都沒有經世濟時的實學,會寫一點美文即可以當大官,做領袖,因此宋代詩詞發達,但根本就沒有一個人算得上是大臣,這乃是宋朝沒落的主因。宋朝有像蘇東坡、蘇洵這種只有小聰明、講風流的文人官僚,卻無可堪經國之大臣,於是最會講大話空話,言必稱堯舜的王安石遂告崛起,搞得整個國家混亂不堪,北宋之敗亡即種因於此。以「變法」、「改革」為名的胡作非為,最後會搞垮自己的國家!


     最近三、四個月以來,馬總統的「改革」已把台灣搞得一片烏煙瘴氣,而台灣真正迫切需要的自主經濟轉型發展反到無人聞問。就在台灣為了「改革」而亂成一團之際,台灣的經濟情況其實是在快速的惡化中。台灣已快要成為「墊底的國家」(Race to the Bottom)。前陣子我剛讀完普林頓大學榮譽教授吉爾品(Robert Gilpin)的著作《廿一世紀全球資本主義的挑戰》,在書中吉爾品教授指出,在這個時代,國家自主發展策略的尋找已日益重要。而正搞得雞犬不寧,亂成一團的台灣,我們的自主發展策略在哪裡?


     拜託馬總統,台灣的「改革」千萬別搞成國家敗亡的現代版「王安石變法改革」,台灣亂得可以了,讓它立刻結束,請把「改革」為名的案子全都撤案,全力搞好經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