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台南婦人陳明月-詐騙逃家40年.化名(林友蘭).前夫痛斥:「死前都還要騙」姊妹淘說:「連我都要騙」




        〔自由時報2011/02/27 〕65歲婦人陳明月40年前以林姓前夫名義四處詐騙,隨後離家出走,先生遍尋不著訴請離婚;不料陳婦4年前自稱是美國名醫遺孀,她日前因病昏迷,警方昨日找到陳婦前夫,已死心的前夫痛斥:「死前都還要騙」﹗



上月底,一名住在台南市北區的老婦人因病昏迷,被鄰居發現通報送醫,但婦人身上及家裡,都找不到相關證件,只在櫥櫃內發現數十萬元現金。



長期照顧婦人的朱姓婦人表示,婦人自稱「林友蘭」,大約4年前搬到大樓來,自稱先生是美國名醫,已經去世,身後留下大筆遺產,兩名兒子也都是哈佛高材生,但因不孝,所以才自己搬回國內居住。



朱婦說,婦人跟鄰居互動不錯,並且常會出示自己擁有的大批珠寶,還透露有70公斤的黃金放在銀行保險箱。鄰居也表示,婦人都是一次繳交整年的房租及大樓管理費,看起來就像是貴婦。



婦人送醫後,北門派出所透過電腦查詢,發現全國有3名「林友蘭」,但與老婦人都沒有相干,為此醫院還為她召開尋人記者會,仍然沒有下文,最近婦人已經彌留,院方再度向警方求援。



五分局鑑識小組偵查佐黃啟彰銜命對老婦採集指紋,經比對後,確定她是曾涉及詐欺案件的陳明月。



        警方昨天通知陳婦的林姓前夫前來處理,林翁表示,民國50幾年,他與陳婦結婚,陳婦就常用他的名義在外詐騙,甚至還害他被收押,事後陳婦就離家不知去向,直到民國74年,他才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口,並且據此與婦人離婚。



        照顧她好幾年的朱姓婦人表示,自己一直把婦人當姊妹淘,想不到現在才知道她的真實身分,「連我都要騙」,實在太傷人了。




台南婦人陳明月-詐騙逃家40年.化名(林友蘭).前夫痛斥:「死前都還要騙」姊妹淘說:「連我都要騙」  .


一千隻蟑螂當生日禮物 (男子報復出軌女友 )you tube 影片



一千隻蟑螂當生日禮物 男子報復出軌女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aOzXGhTv3Q


一名男子為了教訓劈腿女友,竟然送了一個裝有1000隻活蟑螂的盒子當作分手禮物,還把女友反鎖在車上,讓不知情的女友打開禮物後,當場嚇的驚聲尖叫卻無處可逃。


邱嘉南-土城警分局偵查佐.侵佔辦案所查扣的四萬元私用.因有{還錢}所以(緩刑三年)司法優惠哦!貪污罪呢?



還錢必還是一件事..貪污是一件事..侵佔又是一件事..三件..竟還能緩刑???..2支手機?


   2011-02-26 中國時報  新北市土城警分局偵查佐邱嘉南,98年十一月間,汙走從張姓毒犯查扣而來的四萬餘元,事後張男獲不起訴,卻領不到被查扣款及手機。檢方查出邱延遲繳庫保管,經催促雖將現金及手機繳給檢方。但經比對,發現鈔票編號不符,追出邱員涉侵占。邱員坦承因負債拿來應急,板橋地院法官考量邱員犯後態度良好,且款項已全數繳回,最後判邱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


............昔日新聞............自由時報2010/11/17板檢起訴.



  據指出,檢方調查期間,邱員帶著警用手槍主動上門找檢察官,要求給予說明機會,承辦檢察官第一次碰到員警帶槍登門而嚇到,經溝通,警用手槍由分局長官帶回,邱員則由主任檢察官訊問;檢方昨天不願說明「帶槍報到」詳情。



   記者昨連繫不上邱嘉南,他的同事、主管則替他喊冤,認為他只是糊塗,並非故意貪污,事後也補繳全額款項;土城警分局長艾鵬說,事發後,邱員已改調制服員警,擔任拘留所戒護人犯工作,他雖不是有心,但確實違反程序,必須接受司法檢驗。


   警方說,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去年117日偵破毒品案,逮捕3名嫌犯,查扣海洛因46包,一併查扣張姓男子身上現款44千元、手機兩支,隔天將人犯、毒品及贓款送偵查隊,由偵查佐邱嘉南移送檢方偵辦。檢方後來查出毒品案與張男無涉,將張不起訴,但張男遲遲領不到被查扣的現款44千元兩支手機。


   縣警局督察長薛國材說,邱員移送當天適逢假日,地檢署贓物庫管理人員未上班,邱某只將人犯移送,未將贓款及相關證物隨案移送,隔天法院上班,他沒再執行送達程序、也未將證物贓款繳交分局證物庫,一拖超過3個月。檢方追查,邱員移送時,僅將毒品分裝袋繳到地檢署贓物庫代保管,手機及現款未入庫。


 


 


邱嘉南-土城警分局偵查佐.侵佔辦案所查扣的四萬元私用.因有{還錢}所以(緩刑三年)司法優惠哦!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尤本立 淡江大學(助理教授)性侵2學生.二審(無罪判決)被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昨宣判:囚2年4月{本案於2007年 8月起訴}

尤本立 照片.

尤本立-性侵2學生 .二審無罪判決被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昨宣判:囚2年4月


迫肉體換學業成績 一審無罪 更審改判

2011年 02月25日 蘋果日報

        已婚的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前助理教授尤本立,被控七年前利用指導學生寫論文,連續性侵四名女學生,其中一名女學生受不了舉發他,一審原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根據電話錄音等證據,認定尤確有性侵兩名女學生共五次,依五個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尤兩年四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擁有博士學位的尤本立曾任駐美代表處諮議,案發後已遭淡江大學解聘,據了解尤目前轉往對岸大學擔任客座教授,昨無法聯繫,但法院審理期間,他否認性侵女學生,堅稱女學生都曾與他交往,且是自願與他發生關係。


在宿舍研究室亂搞


        檢方查出,尤本立從二○○四年起擔任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助理教授,四名受害女學生則是陸續接受他指導論文的學生兼行政助理,尤明知四人唯恐影響論文成績,怕如果無法取得其歡心會無法順利畢業,卻多次藉機暗示將提高碩士論文分數、幫忙推薦論文口試委員及寫推薦函等,在研究室、宿舍與MTV包廂內,性侵、猥褻女學生得逞。


逼女陪看MTV助口交


        四名女學生中,A女始終未出面指控,B女則曾親手幫尤本立畫素描,並把素描當禮物送尤,C女則曾把宿舍門禁卡拿給尤使用,唯一出面指控尤的D女則是陪尤到MTV時,被迫幫尤口交兩次。
一審法官原以四人均是因和尤本立互有好感才發生性行為,判尤無罪。但二審根據女學生事後與尤的電話錄音內容,認定B、C、D三女案發前並非男女朋友,三人均是被迫發生關係,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尤一年半徒刑。


受害女被性侵5次


        但二審判決被三審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昨宣判,以B女曾坦承和尤交往為由,認為受害女學生僅有C、D兩女,但兩人共被性侵五次,改判尤兩年四月。


尤本立小檔案


◎年齡:49歲
◎婚姻狀況:已婚
◎學歷: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州立大學外交史博士
◎經歷:駐美代表處諮議、總統府國安會研究員、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助理教授
◎著作:《美台總統大選與國際情勢展望》、《美中台關係戰略評估2004》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新北市(檳榔攤)3名員工店內打撲克牌.被警方以(公然聚賭)移送.聚賭罪的要件為何?



3人打撲克賭金幾百元 員警稱聚賭


TVBS  日期:2011/02/23







        新北市一名檳榔攤老闆出面指控警方為了衝積效,把打牌娛樂當成聚賭法辦,業者表示,過年期間,3名員工在店內打撲克牌,消磨時間,突然出現大批警力進到屋內,將員工逮捕,說他們聚賭,將3人函送法辦!當事人不服,現場只有幾百元,而且是在自己的店面裡玩牌,怎麼可以算公然聚賭。



        元宵節晚上11點,檳榔攤門口先來一輛黑頭車,好幾個便衣警察把人押回檳榔攤,直指這些人在檳榔攤店面賭博,是公然聚賭。當事人:「我們東西都已經收完了,人走出來了,他押進去,叫我們進去,叫我們把動作,就是叫我們再做一次,叫我們把桌子排出來。」


        賭具都已經收起來了,警察卻叫這些人把撲克牌擺出來,重建賭博現場,重新發牌,重新拿出錢擺在桌上,說這樣算是人贓俱獲。店面老闆李密:「沒那麼嚴重,純屬自己內部的人,就是自己的員工,就是過年期間,15那天(元宵節)在玩。


        其實這家檳榔攤,去年被一輛油罐車撞上,一輛路過的休旅車被夾住,造成1人死亡,店面剛裝修好,又被警察盯上,民眾覺得在朋友店面玩牌只是消遣,不算賭博,但警方說,依法行政,可受公評



台中市(何姓大學生)與同學春節正月初十家中玩麻將.警方竟出動3輛偵防車.抓人賭博罪?



治安差?中市議員指警力用在不該用地方


中廣 日期:2011/02/23   台中市


一名何姓大學生春節期間在家打麻將,警方竟然出動3輛偵防車前往抓賭。



        市議員張廖萬堅則指出,警力用在不該用的地方,一名何姓民眾向他投訴,農曆正月初十,就讀大學的兒子與同學看完電影之後,在家裡玩麻將,沒想到警方竟然出動3輛偵防車前往抓賭逮人。張廖萬堅搖頭說「警方的人力都用在這種地方」?



        對此,刁建生指出,根據六分局的資料,何姓大學生是在父親開設的職業賭場中賭博,且這名大學生還供稱在賭博時,父親有抽頭600元,此案,已移送台中地方法院裁處,一切依法辦理。


台中市(何姓大學生)與同學春節正月初十家中玩麻將.警方出動3輛偵防車.抓人賭博罪?


幾件很怪的抓賭案?


八德分局警察.大年初一抓四人家庭麻將.80歲婆婆跟媳婦被上手銬、腳鐐帶回警局。...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ticle?mid=3628&next=3625&l=a&fid=15


瑞芳警分局和澳底派出所.年初一抓老人打牌*6老人依賭博罪函送法辦.


http://tw.myblog.yahoo.com/jw!KK.rXwyABRtIgietABmk3DvP5D.yzb3ht5PV/article?mid=3625


上海工人起義民歌.(敢把皇帝拉下馬)有影片歌唱(1927年)天不怕, 地不怕,革命的種子發了芽。



敢把皇帝拉下馬----(1927)上海工人起義民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2cy0AOzhdeY 有影片歌曲




天不怕, 地不怕, 哪管在鐵鏈子下面淌血花。
拼著一個死, 敢把皇帝拉下馬。
殺人不過頭落地, 砍掉腦袋只有碗大個疤。
老虎凳,絞刑架, 我們咬緊鋼牙。
陰溝裏石頭要翻身, 革命的種子發了芽。
折下骨, 當武器, 不勝利, 不放下。


《紅樓夢》第六十八回:「拚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 


  比喻再難的事,拼著一死也敢幹下去。


 


擬想在那個年代.那個剛把滿清政府推翻.還真是把皇帝拉下馬..模擬當時氛圍而聽唱那樣的歌曲..真悲壯...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請網友幫打出譯文.影片中(對話內容) SOS

 謝謝儂...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3018/IssueID/20110223


請點擊(動新聞).........謝謝.


這件告訴案.要一件一件的...母女要分別告...且要(互為證人)...切莫兩人(綁在一起)並且不要將(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傷害)都寫在一張狀紙.....要一件罪狀以一人去告.另一人為證人.如此就會有(告成)的機會....不過這件事....(在證據影帶全國都知下)...不論告成或告不成....都將成為(官官相護)範例......真的會很精彩....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邱寶桂--南投縣埔里鎮發{悍妻殺夫案}.腰帶勒頸殺死丈夫(曾清志).



悍妻2腰帶勒頸殺夫


曾想從4樓拋屍 拒遮臉「敢做敢當」

2009年 03月27日 蘋果日報

        純樸的南投縣埔里鎮昨發生悍妻殺夫悲劇!一名平日作風強勢的妻子,因不滿丈夫失業後終日買醉,昨又不讓她出門吃午飯,兩人互毆後,她憤怒地用兩條帆布腰帶緊勒丈夫脖子,拖倒在地,還打算將已癱軟成一團的丈夫拖到陽台,從4樓丟下,但因氣力耗盡才作罷。她後來發現丈夫氣絕身亡,報警自首。


        被勒死的曾清志(47歲)和妻子邱寶桂(44歲)結婚約20年,有一對兒女。鄰居說,曾清志身材瘦小,約160公分、50多公斤,邱寶桂身高和丈夫差不多,但比較壯碩,兩人經常吵架,曾清志曾聲請家暴保護令。曾處理曾姓夫婦家庭糾紛的埔里警分局鯉潭派出所蕭姓警員說,邱婦曾用皮帶勒丈夫脖子,想給丈夫一點教訓,沒想到這次鬧出人命。


腰帶打死結勒到癱倒


        警方調查,曾清志夫婦感情不睦,七年前一度簽下離婚協議書,但考慮到小孩,不了了之。曾清志是水泥工,近來失業在家,沒事喝酒度日,又愛問東問西,讓在茶葉行當店員的邱婦不耐煩,兩人形同水火。處理的警員說:「這次應該是丈夫喝醉了,以為老婆不會對他怎麼樣,沒想到老婆下手重,竟一命歸西。」
        邱婦向警方表示,昨午丈夫在家又喝醉酒,兩人互看不爽發生口角,她要出門吃飯,丈夫不讓她出門,兩人互毆,丈夫從背後掐住她脖子,導致她脖子被抓傷,氣得她火冒三丈,破口大罵,掙脫後衝回房間隨手抓了兩條腰帶,想把丈夫綁起來。
        邱婦表示,她先用一條淺咖啡色、白邊,約2公分寬的帆布腰帶,勒住丈夫脖子,打了一個死結,要脅要讓丈夫死,丈夫竟醉醺醺回答:「好啊!要死一起死!」更讓她怒氣沖天、失去理智,於是再用一條深咖啡色、約3公分寬的帆布腰帶,纏繞丈夫的脖子勒緊,再在頸後打死結。只見丈夫癱成一團,無力反抗。


婦自首「我殺了丈夫」


        她愈想愈氣,把丈夫拖到客廳外的陽台,打開鐵窗,想要把丈夫從4樓陽台丟下去,但自己太累了,沒力氣抬起,只好作罷,回房休息。一個多小時後,她走出房門,看到丈夫一動也不動躺在陽台,頭旁的地上流了一灘血。她上前察看,發現丈夫已沒氣息,趕緊下樓找大廈管理員幫忙報案。
管理員表示,昨天上午10時許還看到曾清志出入,下午邱婦下樓說要報案時,神情鎮定,完全看不出殺了人,她只說:「我勒死我老公,你幫我報警。」由於這對夫婦常吵架,多次驚動警方處理,他不清楚邱婦是說真的還是開玩笑,於是幫她撥打110,叫她自己報案,邱婦告訴警方:「我殺了我丈夫!」管理員說:「沒想到竟是真的,好可怕!」
警方下午2時許趕抵曾宅,發現曾清志側臥陽台,左額有一道傷口,脖子被兩條腰帶勒住,已無生命跡象。警方初步研判傷口是被拖拉時撞上牆角造成,窒息死亡成分較大。
警方隨後帶邱婦回埔里警分局作筆錄。警員帶她走出社區大廈時,見有媒體守候,警員建議她戴口罩遮住容貌,但邱婦悍然拒絕,大聲說:「我敢做敢當!」


在警局情緒失控嘔吐


        邱婦到分局後,先趴在桌上休息,隨後開始嘔吐,胡言亂語:「我被神明附身」、「好喘!沒辦法呼吸,我快死了!」「好難過!我不想活了!」警方擔心她吞食不明藥品,連忙送醫。醫師檢查後並無酒精或藥物反應,只是精神不好,無法控制情緒,警方暫時將她關在拘留室,今天再作筆錄;曾清志的遺體今將由檢方相驗,釐清死因。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妻殺夫、夫殺妻案通常是彼此長期壓抑,種種負面情緒一旦爆發,便不可收拾。南投縣生命線協會主任許麗娟呼籲:「夫妻在氣頭上應先避免衝突,等彼此冷靜下來,再找親友協調或向專家諮商,尋求解決之道,否則只會愈鬧愈僵,終至難以善了。」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教授王以仁說:「夫妻不和應請專家諮商,協助彼此調整,如果不行就該分手以保護自己,總比發生悲劇好。」


夫妻兇殺案件


2008/09/10
台中縣卓姓男子不甘戴綠帽,趁妻睡覺時持菜刀砍妻11刀,將妻殺死後服藥自殺被救回。
2007/09/26
彰化市前科累累男子黃銘銓,懷疑妻外遇,兩人爭吵後,黃持尖刀朝妻子胸、背猛刺27刀死亡。
2007/05/30
高雄縣大陸新娘賴天貴不滿丈夫打罵她「沒錢滾回大陸去」,酒後拿菜刀砍熟睡中丈夫30多刀致死。
2006/12/11
台中市女子吳雯真不願和丈夫離婚,趁丈夫午睡時燒炭同歸於盡,但丈夫驚醒,吳女竟拿水果刀刺死丈夫,再自戕獲救。
2006/12/07
台北縣王姓鐵工與妻子吵架,將3個小孩趕出門把妻打昏,再用塑膠袋勒死妻子。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柳吉信-龜山派出所(色狼警察?)凌晨1點+越區查家暴+驗人妻下體+性侵.2007年起訴.查四年了.官官相護?舉發不法警察0809-012555

柳吉信 照片.一夜三次狼.


柳吉信小檔案


年齡:34歲
家庭狀況:已婚,育有一子
期別:警專第十期
現職:桃園縣警局龜山分局檔案室警員
經歷: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員
到任龜山分局時間:2005年11月
資料來源:桃園縣警察局


狼警3姦菲女 求刑12年


夜半登門查家暴 還稱受害人色誘


2007年 07月10日 蘋果日報 ----- (昔日新聞)



【黃哲民、石明啟╱連線報導】桃園縣龜山派出所警員柳吉信,去年底受理菲律賓籍新娘遭丈夫家暴案,謊稱須到府調查,趁機一晚三度強姦她,被揭發後竟推稱被害人穿薄紗內衣引誘他。板橋地檢署昨認定柳某惡性重大,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並求刑十二年。


惡性重大


三十四歲已婚的柳吉信事後被記兩大過免職,他曾企圖賠償和解,但二十五歲的被害人拒絕,據悉,她仍滯留台灣,堅持要等到侵犯她的惡警被重懲。龜山警分局長邱安文指出,此事讓警察蒙羞,警方尊重司法。


誆驗傷脫衣硬上


身材高挑、五官深邃的被害人三年前嫁給台商,定居台北縣,不料丈夫疑另結新歡頻頻對她動粗。去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害人因簽證快到期,跨轄到住家附近的龜山派出所查詢辦理延長居留手續,並表示被丈夫家暴想報案。
當時值班受理的柳吉信見被害人貌美,又得知她丈夫常不在家,竟不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沒製作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反而宣稱證據不足,要親自到府調查細節。當下柳某值班到隔天凌晨一時許,立刻奔赴被害人住處,問沒幾句話,就硬抱她進臥房強姦三次。
被害人指控,柳某藉口驗傷,一進門就伸鹹豬手摸她頭髮、頸部與肩膀,她以為台灣警察提供到府問案的服務,又以為柳某舉動是必要程序,儘管不舒服也強忍。但柳某雙手游移到她背後,突然解開鈕扣脫掉她的內衣,獸性大發侵犯她


下體採到警體液


被害人懼於柳某警察身分,直到下樓送走柳某,才打電話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哭訴,由辦事處派人陪同報案。柳某則辯稱對方主動脫衣出示遭家暴傷痕,又換穿性感薄紗內衣挑逗,他定力不夠而犯錯,但只做了一次。
檢方依鑑定確認被害人下體的體液是柳某的,採信被害人說法,且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案為由,加重求刑。




柳吉信-桃園 龜山派出所警員.藉警察權勢登門3次性侵(菲律賓新娘),(高院更一審)改判四年徒刑.[執行司法.知法犯法實例]已經查了四年.

 柳吉信 照片

已經查了四年.還要查多久?



警察借權勢.登門入宅性侵人妻.


[執行司法.知法犯法] 還誑稱被引誘發生性關係.明知犯法卻敢犯法.


柳吉信-桃園 龜山派出所警員.藉警察權勢登門3次性侵(菲律賓新娘),(高院更一審)改判四年徒刑.[執行司法.知法犯法實例]


        桃園警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柳吉信,被控四年前藉口調查家暴案,竟在一夜間三次性侵報案的菲律賓新娘。柳堅稱是被菲籍新娘引誘發生關係,一、二審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柳利用菲籍新娘不諳台灣法律,藉警察權勢性侵,昨逆轉改判柳四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一二審曾獲判無罪


柳吉信(三十七歲)原被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具體求刑十二年,事後被記兩大過免職。
        判決指出,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嫁來台的菲律賓女子到龜山派出所詢問如何延長居留時,透露曾遭丈夫毆打,值班的柳吉信未依規定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反而在隔天凌晨一時許,跑到菲女家調查。
柳藉口驗傷摸菲女頭髮與肩、頸,她以為這是必要程序,沒有反抗,柳卻將她抱進房間性侵三次。菲女害怕他是警察,事後才向友人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訴。柳聲稱是菲女穿薄紗浴袍誘惑他發生性關係。
        一審、二審法官原依柳持有菲女住處感應磁卡、菲女曾主動借傘以及她下體無傷,認定菲女自願和柳發生關係,判柳無罪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被害菲女不諳台灣警方辦案流程,又畏懼柳是警察才被迫發生性關係,並非自願,昨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柳四年。


[針孔鏡頭]殺夫全都錄.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茶水下藥慢性毒死丈夫黃昌正.前往看(監視錄影帶)連在家中都有危險!

黃昌正


蘋果日報動新聞----點擊錄影帶.


{連在家中都有生命危險}


影片中的黃先生(黃昌正)由黑髮到今變白髮....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2935/IssueID/20110223


 



張女將硝酸鹽溶解,分裝成小瓶伺機倒進菜盤



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下藥70次慢性毒死丈夫黃昌正.一家四口(一審法庭對話).令人心寒.


台中市黃昌正先生被長期下毒.


被害者黃先生(2010.9.16):「胡說八道,我跟我太太結婚20年來,沒有打過她,也從來沒有用不雅的辭語辱罵她。」


被害者黃先生已經離開原本住家,留下聲明稿強調,全案進入司法程序,他不再對外發言,女方如果再有不實指控,不排除提出告訴。


台中市張姓婦人.飯菜下藥70次慢性毒死丈夫黃先生.一家四口(法庭對話).令人心寒   . 


2011年 02月23日 蘋果日報



        台中市張姓婦人不滿黃姓丈夫長期罵她「婊子」致她得憂鬱症,並嚴厲管教兒子,在菜和飲水添加硝酸鹽、汽車水箱精、髒水七十次毒夫,去年被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法院昨開庭小兒子首度出庭作證:「我討厭我爸,我想這樣整整他也不錯。」審判長聽了皺眉搖頭,黃男走出法庭說:「實在很心寒。」


本案昨天辯論終結,將於下月八日宣判。黃男(四十九歲)昨說,已再告妻子求償六百萬元「嚇嚇她」。他表示,與張女(四十九歲)結婚二十二年,去年三月,發現妻子炒菜後會先分一盤給小兒子,他與妻共食另一盤菜,他夾菜時,兒子會瞄他一眼,妻子則只夾最上面的菜吃


生活費當買春


        黃男說,去年五月,發現廚房多了一些裝不明液體的小瓶子,和一包白色結晶粉末,後來他在妻子手機裡聽見妻子與大兒子的通話錄音「要打死才有用」和「菜裡加東西」,他心知有異,在家裝監視器,錄下妻子在盤子滴硝酸鹽,再把菜放上去的畫面。
        黃男報警指控妻子謀財害命,想讓他長期吃硝酸鹽罹患癌症死亡;昨天他還帶兩瓶汽車水箱精到法庭,指妻子在飲水裡加水箱精,造成他腎結石。
        張婦否認毒夫辯稱:「我只是出一口怨氣,硝酸鹽要吃十年、二十年才會致癌,而且我也和他吃同一盤菜。」法官問她原因,她激動地說:「做錯事要承擔一點後果,所以我也一起吃。」
        兩人就讀大學二年級的長子(十九歲)和國中一年級的次子(十三歲),昨首度出庭作證,對父親充滿敵意。長子說,父親罵母親是「婊子」,給生活費說是「買B(指屄)錢!」(意即把妻當妓女,付買春錢);父親對他不聞不問,只養他到十八歲就趕他出家門,罵他是「死殘障」、「廢物」,「我的人生因他而很悲慘,媽媽只是發洩情緒,要讓他體會帶病在身的難受。」
        案發後被安置的小兒子作證,看見媽媽在菜裡加東西後攪拌,法官問他:「知道為什麼不告訴爸爸?」小兒子想了一下說:「我討厭我爸,我想這樣整整他也不錯。」審判長聽了頻搖頭。


親子應互相傾聽


        庭訊後,黃父傷心地說:「哪個父母不愛自己的小孩?我曾一星期三次帶長子看診,他是泌尿器官有問題,不是殘障,我是告訴他,如果不努力會變成社會敗類。」
親職教育專家楊俐容表示,這名父親感到心寒,表示他對孩子還有愛,但是愛需要學習,有時愛的動機和表現方式是錯的,父母比孩子成熟,要懂得學習愛孩子,如果父母和孩子都能傾聽對方的聲音,為犯錯負責和道歉,父子關係才有可能修復。



怨婦下毒事件簿


2009/8
大兒子滿18歲,被黃父趕出外居住
2010/3
張婦向化學原料行購買硝酸鹽5公斤,溶解分裝逐次添加在菜餚中
2010/5
黃發現家裡出現不明瓶罐,心生疑竇
2010/6/15
黃從電話錄音聽到張婦告訴大兒子要毒死他
2010/7/02
黃在家中裝監視器,拍到張婦下毒畫面後報警
2010/7/30
警方在黃家查獲3.2公斤硝酸鹽,張婦遭收押、小兒子由社會局安置
2010/8/30
法官裁定張婦1萬元交保
2010/9/15
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張婦
2011/2/22
辯論終結,將於下月8日宣判。黃男附帶提起民事求償600萬元
資料來源:台中地檢署、台中地院




藍家慶(法官)當街掐脖+辱罵女騎士(竺小姐)沒教養之[監視器錄影帶].法官涉嫌公然侮辱、傷害、妨害自由.蘋果日報超棒的.

藍家慶法官當街辱罵女生沒教養


請點擊(監視器畫面)及蘋果日報(動新聞)...驚嚇呦!!    符號\043.GIF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03018/IssueID/20110223


罵女騎士還掐脖 法官挨告


市民告法官!告得成嗎?但此事將成為範例喲..追蹤判決..



2011年 02月23日 蘋果日報



【林錫淵、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藍家慶,去年底座車遭一名女騎士擦撞,他竟抓狂動手掐女子脖子,當眾怒罵對方「沒教養」、「妳媽白養妳了」,不讓女子離開。被罵女子不滿法官態度惡劣,怒控藍公然侮辱、傷害、妨害自由;後來藍雖登門道歉,但女方仍堅持提告,警方已將全案函送地檢署偵辦。

嗆「妳媽白養妳」


警方調查,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藍家慶駕車載女兒到中華三路、七賢路口的補習班上課,突感後方保險桿晃動,直覺是被騎機車、正要到補習班教課的竺女擦撞,於是向竺女理論並要求道歉。
竺女母親昨表示,當時藍家慶質問女兒是否擦撞車子?女兒堅稱「沒有」,藍竟說:「妳敢離開我就掐妳脖子!」女兒向旁邊超商店員借電話求救,沒想到藍真動手,造成女兒脖子挫傷,還多次辱罵女兒「沒教養」、「超級沒有教養,妳媽媽白養妳的啦!」竺母說,「法官態度惡劣」,連警察到場還罵不停,上月二十一日法官帶蛋糕到補習班致歉,但竺母拒絕接受,堅持提告。


事後道歉被拒絕


藍家慶昨表示,當天他被女騎士撞到車後保險桿,對方未致歉就進補習班,後來他在超商碰到女騎士,原本語氣平和說:「小姐,你撞到我的車了。」對方卻說:「要怎樣?」他一時情急才抓她衣領。他強調事後有道歉,並表示願賠償,但對方執意要告,「我能做的都做了」,靜待司法處理。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轉貼文/葉天來律師.



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轉貼文/葉天來律師.


http://lawyer104.com.tw/lawyer/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51


一.案情:
1.青年周建光家住高雄,甫服完兵役,却在台北某家日本公司任職,由於表現
優異,在短時間內被升任單位主管。為上班及偶而返回高雄省親之便,乃擬以貸款方式價購小自客車1台,先前其妹及妹婿均經由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以下簡稱九和公司)業務員黃勝賢向該公司分別價購小自客車,九和公司皆由黃勝賢出面代表公司與客戶辦理購車簽約、付款、交車等事務。此次,周建光也與黃勝賢接洽,擬向九和公司購買新車,約定數日後即94年1月1日同至九和公司,先由該公司提供新車讓周建光試開滿意後,即在公司辦公室內談妥車價新台幣63萬5千元。由九和公司提供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由黃勝賢及另一業務員林冠妗共同與周建光辦理簽約手續,除由雙方簽名外,該合約書經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新車副理鄭智陽、施成霖,蓋上職務章,且由業務代表林冠妗當場親筆簽名,此外並蓋有九和公司橢圓型戳章。簽約完畢,九和公司提供刷卡機讓周建光刷卡,支付定金3萬元,同時周建光在九和公司辦公室與九和公司的關係企業即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灣公司)簽定汽車貸款契約,向福灣公司貸款50萬元,由福灣公司直接交付九和公司,如此這般,購新車手續辦理完畢。數日後黃勝賢要求周建光將購車尾款、新車過戶手續費等共17萬元電匯入其指定之帳號(只有阿拉伯數字、無帳戶名稱,以往周建光之妹及妹婿購車亦同此方式付款),周建光乃於94年1月5日自富邦銀行電匯17萬元入黃勝賢指定之帳 號,形同將款交付黃勝賢,亦即交付九和公司。

2.然而1個月過後,九和公司仍然未能交車,經查詢,九和公司說是未收到17萬元,經告以已將17萬元電匯入黃勝賢指定之帳號,九和公司却又說黃勝賢未將17萬元交付九和公司,故仍然拒絕交車。此時,周建光不勝惶恐,如此一來前後共交付九和公司的20萬元豈非要泡湯,不得已乃委由其姨丈葉天來律師義務為其經由法律途徑解決。葉律師檢具周建光電匯17萬元單據影本函請九和
公司於接函後7日內交車,否則依法追訴。九和公司置之不理,周建光乃解除與九和公司間購車合約,並依法追究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新車副理鄭智陽、施成霖,業務代表林冠妗、黃勝賢等人共同詐欺。審判中九和公司幹部夏美珠等人辯稱黃勝賢於簽定本購車合約前之93年12月28日已被公司解僱,已非公司之業務員,周建光雖將17萬元交付黃勝賢,但黃勝賢並未將17萬元交付公司,故公司仍然拒絕交車,夏美珠等人無詐欺情事。

3.周建光自訴代理人葉天來律師強調,夏美珠等人若非與黃勝賢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必是幫助犯,因若無夏美珠等公司幹部之提供新車讓周建光試開,提供公司辦公室及提供公司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讓黃勝賢與周建光簽約,若非夏美珠等公司幹部在合約書上蓋有職章,若非公司現職業務員林冠妗在合約書上親筆簽名,若非合約書上蓋有九和公司橢圓型戳章,黃勝賢焉能詐騙得逞。

4.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竟除判黃勝賢詐欺罪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外,其餘夏美珠等人皆無罪,然而對於何以不是黃勝賢詐欺罪之幫助犯一節,隻字不提,如此判決當然不公,詳情已由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第62期(95年1月12日出刊)詳加報導。葉天來律師將此項報導影印寄台灣高等法院張信雄院長參考,經張院長以台灣高等法院名義分別發函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依權責自行處理函覆。

5.刑事案既然已判決確定,九和公司死不認錯,不得已,周建光再向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提民事訴訟,以解除契約為由訴請回復原狀,要求九和公司給付23萬元(其中3萬元為加倍返還定金之故)本案初由陳威龍法官主辦,經原告周建光訴訟代理人葉天來律師同意後暫以調解程序處理。但九和公司仍然死不認錯,僅願返還3萬元定金,其餘17萬元車款等則拒絕返還。故調解不成立,陳威龍法官可能認為案情明確,遂直接定期(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俾儘速結案,詎料言詞辯論期日,陳威龍法官竟以要調閱刑事卷(黃勝賢等人詐欺案卷)為由諭知本案另候核辦,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本件訴訟標的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非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九和公司法定代理人夏美珠等人是否構成詐欺罪無關,雖夏美珠等人被判無罪確定,並不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訴求。但並不為陳威龍法官所採納,原告訴代心裡就在猜
測,陳威龍法官可能已受九和公司公關之影響。但該案即此停擺,到95年7月5日再開言詞辯論庭,辯論終結,定95年7月25日宣判,但却又裁定再開辯論,此案又停擺,然後法官職務變動,該案改由藍家慶法官於95年9月13日審判。

6.當日九和公司訴訟代理人林裕民(非律師,乃公司員工)當庭呈上九和公司自製購車定型合約,背面立約人及出賣人均空白之合約書,主張該購車合約上,被告即九和公司並未簽章,藍家慶法官問原告訴代有何意見;原告訴代當庭答稱原告持有之合約書皆有兩造之簽名蓋章,被告提出者雖沒有,但合約書乃被告自製之定型契約,其持有空白合約書多矣,隨便皆可提出空白合約書,焉能以其提出空白合約書主張其未在本件合約簽名蓋章而認為被告未簽本件新車買賣合約,但審判筆錄對於後段漏未記載,僅記載前段「我造的合約書是有簽名的…….不同的是背面的條款,我方有兩造的簽名,對造所提的沒有」。

7.本件訴訟,九和公司以員工為訴訟代理人,未請律師,在整個訴訟程序,未提出任何答辯狀,在法庭,僅主張a.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b.黃勝賢從90年到93年12月28日在我們公司任職,擔任業務代表,從事賣車
的業務,黃勝賢在93年12月28日就離職。c.黃勝賢在94年1月1日帶原告到我
們公司來,當時值班的人員是林冠妗,黃勝賢就跟林冠妗說他帶朋友即原告來看車,……….由林冠妗來代表公司談。(以上詳95年3月16日筆錄)d.關於車款繳納方式,被告訴代稱:現金是客戶直接到公司的財務部門臨櫃繳納,也有現金交給業務員再轉交公司………。(以上詳95年7月5日筆錄)e.合約書是林小姐(按:指林冠妗)簽的(詳95年9月13日筆錄)

8.本件被告就黃勝賢在本件合約簽定中是否為表見代理一節未有片語隻字之主張,乃藍家慶法官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在判決中就黃勝賢之出面簽約,對被告而言無表見代理可言而大作文章;此外,又自作聰明,認被告未簽約,原告持有之合約書為黃勝賢所偽造云云。

二.判決記載如下:
1.關於被告無表見代理可言一節:……..而林冠妗自己雖有權代被告公司在場從事汽車銷售業務行為,但如前述,因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是夏美珠,並無在場,從而理論上絕不會有由其自己行為表示以銷售業務代理權授與黃勝賢之積極「表見代理」或已知黃勝賢表示為被告公司業務代表,而却不為反對表示之消極「默認事實」行為出現,無可爭論。進一步說,本件訂約當日,在場人既無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夏美珠,不可能有本人之「表見」或「默認」,事實行為出現,自然不生原告「基此事實」致相信黃勝賢是被告公司有代理權之在場業務代表,進而要被告負授權人責任之問題,當可確認。

2.關於被告合約背面立約人、出賣人均空白一節:……….另合約書正面是由林冠妗簽名為被告公司業務代表,並無黃勝賢簽名出現,而背面的印刷條款下方處,雖有立約人及出賣人欄位,但事實上均空白,無人簽名蓋章,此與原告附於起訴狀提出者,在立約人處出現黃勝賢與原告之簽名,出賣人處出現被告公司橢圓型戳章及法定代理人之橡皮簽名章,應係黃勝賢為對原告施詐術偽造而來的,明顯互異等情,已由原告代理人對被告當庭提出之本合約書原本親自加以核對確認無訛後,記明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均與被告公司無關,又何來「表見」或「默認」事實行為出現。綜上所述,可知訂約當日,除在場之林冠妗是被告公司之代理銷售人員,而為該時地應有之簽訂本合約汽車銷售相關行為外,在被告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在場,事實上本不可能對在場而已離職之業務員黃勝賢,有何積極「表見」或消極「默認」事實行為發生,進而造成不知情之原告相信黃勝賢係有權代理之情形;直言之,本件應是原告未警覺為何簽名於本合約書上的是林冠妗,而非黃勝賢於先,又未查明依黃勝賢指定匯入帳戶究係何人在後,以致受騙,全無關被告公司。此外,原告復不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其依同法第169條規定,要被告公司對其負授權人之責任,於法無據。因此,雖本合約因原告交付定金3萬元而成立,但後續被告公司迄未自其收受尾款部分,自無交付系爭新車之義務,更無遲延交付問題。從而原告以被告公司遲延交車為由發函解約,依同法第259條第1.2款及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返還所受領之17萬元及加倍返還定金6萬元,共23萬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駁回。

三.藍家慶法官判決怪異之處如下:
1.被告對黃勝賢有無「表見代理」一事,未有任何主張,判決中却就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作文章,從而認被告不負授權人責任。

2.原告訴代於最後審判期日(95年9月13日)強調「本件實際上簽約的是被告
公司本身,只是被告是一個公司,所以由其人員代表來做本件汽車買賣。如同其他汽車銷售業務人員一樣的關係」(詳當日筆錄)當日原告訴代補呈民事補充理由狀,陳稱:本件新車買賣契約之簽定,為被告與原告間之訂約行為,被告方面無所謂表見代理與有權代理之問題,只是被告為私法人,當然須由公司內部人員之自然人出面代表簽定,而出面代表簽定契約之人則為被告現職業務員林冠妗及已被解僱數日(原告不知情)之前業務員黃勝賢,由於被告收受定金3萬元,提供新車訂購契約書、提供新車供原告試開、提供場所商定契約內容等行為;致令原告認為黃勝賢仍為被告之業務員,被告對於黃勝賢行使業務員之職務行為,應負授權人責任。故原告依黃勝賢之指示所為匯款17萬元之行為,視同已將車款交付黃勝賢,亦即將車款交付被告,至於黃勝賢有無將車款轉交被告,乃被告與黃勝賢間之問題,與原告無涉。
藍家慶法官對以上原告訴代之當庭陳述及當日提出之補充理由狀所陳,何以不採,竟充耳不聞,在判決中未有隻字之記載及交代。却盡全力在為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鑽牛角尖!再者,本件被告為九和公司,夏美珠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在民法「表見代理」之「本人」乃九和公司,夏美珠並非「表見代理」中之「本人」,藍家慶法官以夏美珠未於簽約時在場,亦未於黃勝賢收取車款時在場,遂認「本人」不在場,無「默認」或「表見」之可言,顯然對「表見代理」之「本人」張冠李戴。

3.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出之新車買賣合約書有被告之簽名蓋章,但被告訴代當庭提出之合約書,其立約人及出賣人欄均空白,用以主張被告未簽約,如此下作之舉,藍家慶法官竟然採信而自作聰明認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上被告之蓋章為黃勝賢所偽造!然而,本件糾紛,在被告法代夏美珠及業務員黃勝賢及被告公
司數名幹部被訴詐欺罪時,其在高雄地院及高雄高分院審判程序,從未否認本件合約書之真正,亦未主張原告所持合約書為黃勝賢所偽造,只是以被告未收到17萬元,故拒不交車,並無詐欺作辯。然本件藍家慶法官「慧眼獨具」,認黃勝賢偽造合約書,與被告無關。

按.被告公司自製新車買賣合約書多矣,隨便可提出任何一張簽約人及出賣人皆
空白之合約書冒充與原告簽約之合約書,被告訴 代當庭提出之空白合約書怎能充當其未簽名蓋章之證據。況既未簽名蓋章,何以又以被告公司刷卡機讓原告刷卡支付3萬元定金,藍家慶法官認黃勝賢偽造文書,令人莫名其妙!

四.結語:
法官辦案,若憑良心,原告或被告,不問誰輸誰贏,皆無話可說;如有不服,只有依法上訴而已。然而,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道理何在,請參閱透視全球報導(93年6月28日出刊)〝法官、律師、妓女〞一文,如有需要,可向本律師索取。

註:本文於2006年10月2日發表於第66期透視全球報導雜誌

葉天來律師簡介
1.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2年)
2.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考紀委員
3.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法律顧問
4.國際獅子會300E2區總監法律顧問
5.國防部公聘績優律師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掐住女子脖子施暴.罵竺小姐是「超級沒教養」(你媽媽白養你).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追蹤結果?告好幾個月囉.還沒開庭?

     


藍家慶-法官照片


藍家慶--高雄地院法官照片.(右邊穿白衫為 竺小姐)



市民告法官!告得成嗎?但此事將成為司法範例喲..好好的追蹤判決..





左邊著淺籃衫的.為籃家慶法官.


華視 日期:2011/02/22


        穿著藍襯衫的就是,高雄地方法院的藍姓法官,他和這位穿白外套的竺小姐,因為車禍糾紛,兩人在街上就大吵了起來。兩人從街上吵到超商前,最後法官居然出手要打人。超商監視器拍到,當時右邊的竺小姐想要離開,法官突然伸手阻擋,接著用力扯了竺小姐的扯衣服,接著還掐脖子。



        竺小姐也反抗的要推開對方,兩人在超商前扭打成一團。最後,竺小姐嚇的打電話向媽媽求救,護女心切的竺媽媽火速趕來,沒想到,法官這時候乾脆連媽媽一起罵。法官大罵竺小姐是沒教養的人,讓竺小姐母女氣炸了。怎麼會吵成這樣,原來是法官的車停在路邊,但是他卻發現有被人擦撞過的痕跡,剛好竺小姐騎車經過,於是他就懷疑竺小姐可能就是肇事車主。



        不過竺小姐表示車子不是她撞的,兩個人才會越吵越兇。只是真相根本還沒查清,法官就當街抓狂辱罵,甚至以暴力對待竺小姐,造成對方脖子挫傷。儘管事後法官有坦承自己情緒失控,登門向竺小姐道歉,不過竺小姐怎樣都吞不下這口氣,堅持提告討回公道。 [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2/201102220676640.html]



民視  日期:2011/02/22



        高雄市一名藍姓法官和女騎士人發生擦撞意外,不但在便利商店門掐住對方脖子不讓她走,當警方和對方媽媽趕到現場時,甚至當著員警和對方母親的面前罵女騎士沒教養,整個過程都被監視器拍的清清楚楚,現在對方要告上法院。


        監視器拍下整個施暴過程,女子正要離開,藍姓法官竟然兩手掐住對方的脖子,一陣扭打,店員看不下去出面制止,還報了警,沒想到這名法官反而更加氣焰高張,當著員警和女子媽媽的面前,就是一陣破口大罵,整個過程都被人拍下來,原來這名法官和女騎士疑似在補習班門口發生擦撞糾紛。



        為民眾伸張正義的法官不但惡言相向,甚至還暴力對待一名女子,女騎士的媽媽氣的告上法院,要替女兒討公道。


藍家慶--高雄法官.掐住女子脖子施暴.罵女子「沒教養」.公然侮辱罪+妨害自由.追蹤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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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更新日期:2011/02/22 12:00







        法官給人的感覺大多是沉穩理性,沒想到高雄地方法院一名藍姓法官,車子被一名女子騎機車擦撞,法官要求要求對方道歉,女騎士沒道歉,法官情急之下罵女騎士沒教養,還動手掐脖子,女騎士嚇到,躲到超商裡;雖然事後法官曾上門道歉,不過身心受創的女騎士仍決定要提出告訴。



藍姓法官:「看看妳這麼沒教養的樣子,這麼沒有教養,超級沒有教養。」


        就在超商門口,男子很生氣,指著一對母女劈頭痛罵,還罵對方的女兒沒教養,不管民眾圍觀,男子越罵越大聲,這對母女被嚇傻,對看啞口無言,不說不知道,這名大聲罵人的男子,竟然是高雄地院的藍姓法官。


藍姓法官:「超級沒教養的,你媽媽白養你的啦!撞到人家的車還說我不知道,連道歉的話都不說。」


        這名法官不但罵人,監視器的畫面還拍下,女子經過法官身邊時,他伸手掐住女子的脖子,還往外推了好幾公尺,超商店員看到趕緊出面勸阻,到底是什麼事,讓法官那麼生氣?原來是這名女孩子不小心,騎車撞到法官的車,對方不道歉,這名法官才會大發雷霆。


機車女騎士:「我要離開的時候,他掐我脖子,我當場嚇到。」


        根據瞭解,這名藍姓法官,在高雄地方法院已經服務超過10年,過去也曾經不滿律師PO文罵他,告上法院,如今又因為車子被撞對方不道歉,情緒失控罵人,雖然之後法官上門道歉,這對母女無法接受,決定提出告訴。


        到目前為止,法官跟地院都沒出面說明,不過法官在超商門口的脫序演出,讓人對法官形象又打了折扣。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改革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依法行政卻沒有作為.用白話文來講:就是(沒辦法!沒法辦!).


公務員對(依法行政)應有的認識


壹、前言:


    封建時期以人治為主,毫無法治行政可言;警察國家時期,雖然國家有監督官吏之行政法規,亦僅屬對內之行政規律,祇能由國家拘束官吏,與人民並無直接關係;到了民主國家時期,自由主義思想崛起,公務員由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角色,演變為服務人民的公僕,一切行政措施,均需受民意的監督,符合民意的需求,惟不同層次的階層,有不同的利益衝突,行政機關勢難完全滿足全部人民的需求,故真正的民意在那裡?何者代表民意?常使施政者感到困惑,而有動輒得咎之感,影響公務的推展,因此必需依據民意機關所制定的法令規定,方能有效推展工作,因此,


「依法行政」成為民主國家公務員行為的最高圭臬。


「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化」,其涵意:


係指國家行政機關之一切行政行為須符合法令之規範,或有法律授權之基礎,


簡言之就是「在法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


是以「依法行政」為公務員首要原則,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因此公務人員在辦理國家公務,要遵守國家法令,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


其原則分為消極與積極兩項,


在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祇須有消極的不牴觸法律即可:換言之,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


而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保留原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貳、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


    由於行政事務繁瑣,法令規定難以絕對週延,如完全拘泥於法的範圍內,勢難達到福利國家便民、利民之目標,因此,法律對某些事務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


便產生了所謂的行政裁量權


但裁量權並非完全的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做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如裁量權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故行政裁量是指對多數法律效果之行為擇一而行的選擇裁量,或因法律授權所為之決策裁量而言,


如國籍法規定:「外國籍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是以申請歸化者如未具備法所規定的條件,內政部自不得許可歸化,而不生裁量問題,但如果具備條件,法並未規定一定要許可,內政部即可為許可或不許可之裁量餘地。由本會近期迭有機關首長誤解或濫用行政裁量權,而誤觸法網案例,故就裁量權所易滋生行政或法律責任態樣說明如次:


一、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例如發放慰問金或代辦榮民殯葬支用經費,在無正當理由並奉權責單位核定,超過法令規定最高限額等,雖為法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作為,但逾越了授權裁量的範圍,都可能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


二、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同之動機。例如某單位首長將行政暨醫療獎金挪作捐款,導致其本人、業務承辦人及會計人員均受判刑處分,獎金如何發放,機關首長或有若干裁量權,但將之使用於與法律授權目的不同之用途,業已明顯濫用行政裁量權,即有觸法之虞;又如各榮院或榮家辦理伙食,是否自辦或外包,並無明確之法令規定,故首長自可裁量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辦理,但如果採取外包方式,未經合法程序,憑個人之好惡,逕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則已濫用了行政裁量權,而有觸法之虞。


三、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榮民申請急難救助,服務處應斟酌事實是否符合發放標準,而做發放或不發放或發放金額多寡之裁量,假設服務處應斟酌裁量,卻不為裁量,不問事實狀況如何,凡有申請者,均發同一標準金額,此即為裁量怠惰。


參、本會較易發生不能依法行政的態樣分析:


一、榮財處理:


  依據會頒「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作業程序」規定,各會屬單位應編組「善後服務小組」,負責亡故單身榮民遺財之清理登記與暫行保管。唯部分榮服處限於人力不足或其他因素,未能依規定辦理,由承辦人員或駐區連絡人員逕行清查,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而滋生弊端。如某榮服處承辦人利用亡故榮民遺產清理時機,侵占死者存摺交由其妻冒領,經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妻亦遭判刑一年。


  各榮院、榮家對重癱榮民財物保管均訂有明確之規範,惟仍有少數管理幹部或護工人員對單身榮患財物,不依規定辦理,以「財物交由院方(榮家)保管,將來使用不便」等為由,要求私下代為保管財物,造成紛爭,甚有藉機侵占榮民財物情事。


  處理榮民遺留之不動產未能善盡法令管理人責任,造成占住、毀損情事;另於標售時,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拍賣,或未達三家即予決標,致使不肖員工有機可乘,勾結外人進行圍標,以低價得標再轉手牟利。如某服務處業務承辦人將單身亡故榮民遺留房屋,故意隱匿不報,私自連絡該亡故榮民在大陸親人來台繼承,並勾結民人以低價向其繼承人購得該房屋後,以高價轉手牟取暴利,業經檢方提起公訴。


  住家榮民、住院榮患大多年邁行動不便,或因不識字,對個人事務,需仰賴他人幫忙,致使少數不肖員工假服務之名,侵吞款項或收取不正當利益者,如某榮家某輔導員利用代辦住家榮民戰士授田證補償金時,趁機侵吞補償金,經地方法院判刑六年;另各榮家與榮院亦屢有發現工級人員向榮民收取額外服務費等不正當利益情事。


二、榮民(患)伙食:


  辦理主、副食採購未依規定辦理招標或開標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或於完成簽約後,再以各項理由調高單價,或不依單價付款等,如本會於政風查察發現,某榮家辦理榮民副食採購,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決標後不久,即以菜價上揚為由,多次調整單價,另結帳時,多項品項未依合約價格付款等情事,經移送調查單位偵辦,並經地方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禠奪公權五年。


  少數榮家將伙食以固定金額逕行外包民間廠商負責菜樣調配與供應,未經任何遴商或公開招標程序,極易形成圖利特定廠商之疑慮,另有某榮院將副食以外包名義交給單位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並將結餘款用於員工三節福利金,均有觸法之虞。


三、營繕工程:


  少數工程執行單位囿於缺乏專業規劃設計人才,而將規劃案委外設計,委外過程憑個人好惡選擇合作對象,未公告週知並公開辦理評選,對設計圖審查亦僅逐級蓋章了事,未能與使用單位充分溝通通,確實審核,致使少數不肖設計人員於規劃設計時,將特殊規格加諸在內,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可能;或故意設計不週,或採用過時市面無法購得之材料,預留伏筆,以利低價搶標後,再以變更設計方式,要求利用工程剩餘款以偏高之單價辦理議價,從中牟利。


  承辦人員或對市場價格不瞭解,或另有所圖,對工程預算編列浮濫,以為爾後變更設計預留空間;或對底價訂定偏高,以圖利特定廠商。


  各項營繕工程規劃設計、招標作業與施工驗收,均有明確法令依據可循,唯少數承辦人員無法擺脫金錢誘惑或人情壓力,不惜觸法,以洩漏業務上的機密,或假藉承辦職務之便利,製造有利於特定廠商的因素,如限定廠商資格、縮短作業時程、洩漏工程底價、洩漏競標廠商或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稽核監督等,進而圖利特定廠商。


  不肖營造廠商於施工階段勾結監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偽造不實監工紀錄,以達提前計價及偷工減料之目的。


  廠商依約完成工程,但承辦或驗收人員假藉各種行政作業程序或非必要之理由,處處刁難,拖延驗收時間,使廠商蒙受損失,並藉以向廠商索賄;或工程驗收發現問題,向廠商要求好處後,在複驗時睜一眼,閉一眼,護航過關。


四、物料採購:


  對年度內經常需要採購項目未能依規定集中辦理採購,故意分散採購項目,逃避會計稽核,以利從中舞弊。


  單位業管人員對相關採購作業規定未能深入瞭解,致使違反作業程序,如未能依稽核條例辦理公開招標或比價,在無正當理由並報奉核定,逕與廠商辦理議價,均可能造成圖利之弊端。


  以不必要之特殊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會,以圖利特定廠商,如某單位辦理採購一般消費醫療用品,市面廠牌甚多,而其所訂規格竟僅一家符合,不無以特定規格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五、財物管理:


  部分單位首長仍存有「公款公用」的錯誤觀念,變相支用公款如發放非法定給與,以差旅、誤餐名義,變相做為員工福利等,均有違法之虞。


  對現金保管未依規定日結日清,定期陳閱及實施稽核,致使經辦人員有機可乘,如某榮家保管榮民零用金,未依規定存入金融單位,擅自借予他人週轉;另前亦曾發現會屬某工廠經辦人員利用單位未依規定實施現金稽核,挪用鉅額公款多時,單位竟未能發現等情。


  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支付廠商貨款,應由出納部門開具指名並不得背書轉讓之支票,付予廠商,唯仍有部分單位,應付價款未依規定由廠商逕向出納部門領取,而以現金交採購或經辦人員,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如某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即利用此一時機,侵占應給付廠商之貨款。


  依規定行政機關各項保管款均應存放國庫無息保管,惟有少數單位將保管款存放於一般金融機關,並將孳生利息做為員工福利或挪做他用,而誤觸刑罰。


肆、如何貫徹依法行政要求:


一、建立責任制度:主任委員於各項會議中迭有指示:「單位主官對防弊肅貪工作具有領導作用,凡是不貪污的主官,所屬人員即不敢有貪污之念,故主官的領導作法至為重要」,同樣的要建立依法行政的良好風氣,亦必須由首長及各級主管以身作則做起,使各級人員均能依相關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由下而上分層負責的決策模式,自然可使一切行政措施符合法令之要求。


二、健全法令制度:明確之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可使守法者有依據可循,免於觸法之虞,而能勇於負責,並可使貪瀆不法者無機可乘,達到提高行政效率與防弊之雙重效果,唯由本會案件查處中,迭有發現單位對易滋生弊端業務,缺乏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且各級業務承辦人員更迭頻繁,對相關法令素養不足,為形成弊端因素之一,故各單位應就各項易滋弊端業務,結合單位特性,依據現行之法令規定訂定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期能從根本上消弭可能形成貪瀆之因素。


三、發揮組織功能:肅貪防弊工作為全體員工每一個人的責任,單位首長負成敗之責,故設有「政風督導小組」單位,應以「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為樞紐,充分運用組織功能,分工執行各項肅貪防弊工作,未設「政風督導小組」單位,亦應透過各項行政會議,建立員工共識,以發揮整體力量,達到風清弊絕之良好政治風氣,以爭取榮民之向心。


四、暢通溝通管道:良好的意見溝通,能有效消除不必要的疑慮,並能促進團結與凝聚向心,各單位除應透過榮團會及相關會議功能,加強意見溝通外,並應針對榮民與員工可能產生之疑慮,或單位內可能產生之弊端,策辦問卷調查及辦理「政風座談」,期能透過多向溝通管道,建立共識,並先期發掘單位內潛存之易滋弊端因素,以消弭貪瀆不法情事於無形。


五、發揮稽核功能:缺乏完善的稽核制度,使貪瀆者自認為不易被發覺,為形成貪瀆的主要誘因之一,故各單位稽核小組應不定期實施個案稽核,對所屬下級單位亦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工作輔導與查察,使各級人員心生警惕,以消除怠惰或僥倖心理,使一切行政作為均能符合法定的程序。


六、鼓勵檢舉貪瀆:單位如存有貪瀆不法情事,不但影響單位風氣與整體形象,甚至連累其他同仁,為維護單位之純潔,每一員工都具有檢舉貪瀆不法的責任,行政院為鼓勵檢舉,訂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檢舉人提供最高檢舉獎金六百萬元之獎勵,及絕對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與身分保密,故每一員工均應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檢舉貪瀆不法。另由於社會環境變遷,員工自主意識較高,如對單位某項問題存有疑問,不能導使循正常途徑向單位、本會或調查單位檢舉,給予澄清說明機會,並對少數不肖份子依法處理,勢將動輒向民意代表或相關機構陳情檢控,造成承辦人員與單位無謂困擾,故應透過各種宣導管道,鼓勵員工、榮民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七、嚴懲貪瀆不法:主任委員曾多次指示:「凡會屬員工涉有貪瀆之嫌,事證明確,不論涉案階層高低,涉案人數多寡,金額多少,一律依法偵辦」,充分顯示本會肅貪的決心,各單位除應透過各種教育管道,鼓勵員工、榮民檢舉貪瀆弊端情事,以廣拓貪瀆線索來源外,凡發現不法具體事證,應即確遵指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期能以肅貪手段,達到積極防貪(弊)之目的。


伍、結論:


    主任委員於本(八十六)年六月份國父紀念月會中指示:「主官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的是如果法有明文規定係禁止或不可行的事務,則必須依法處理;若是法律賦予彈性行政裁量權的,則可權宜處理,但還是要小心謹慎,不可逾越權責範圍」。本會任務在服務榮民,各項工作常與榮民個人有切身利害關係,如有行政措施未能依法行政,造成標準不一,勢將引發爭議,造成困擾,如因而發生貪瀆不法情事,對本會整體形象更會造成重大傷害,故會屬每一員工必須熟悉與工作有關的各項法令規定,一切「依法行政」,不濫用行政裁量權,不貪贓枉法,並善盡公務員的義務與責任,方能有效消弭貪瀆情事發生,建立廉潔效能的政治。



依法行政.用白話文講:沒辦法!沒法辦!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阮志忠-(跳天橋事件).為讓女兒上小學.四處抗議.陳情.都無效.最後割腕跳橋自殘被關.(依法行政)實例.





陳情四處碰壁



只是女兒上小學而已.官員總是搬出一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



當時阮志忠並不知道自己的同居女友已婚,因此在民法上監護權並不屬於阮志忠,內政部因而認為不合法,但是讓阮志忠無法理解的是為何當年內政部可以用一只公文,就撤銷法院裁定給他的監護權


談及當時的反應是什麼?阮志忠表示,「我就問,我說不然你內政部的公文給我看看,我瞭解一下,他說不行。」.「我要讓我女兒讀書而已,我只是要讓她讀書而已,為什麼被你們糟蹋,糟蹋的還不夠!」


        民國八十五年謝姓同居女友生下女兒,不久就不告而別,要登記女兒戶口時,才發現謝女是有夫之婦,但找不到女友跟她先生,女兒成了黑戶,原有身分證字號被註銷。


        他特地去驗了DNA,確認父女關係;再到高雄市前鎮戶政事務所辦妥戶口登記,不料,隔月要把女兒戶籍遷到苓雅區時,戶政人員竟以他沒有監護權為由拒不受理,甚至還撤銷他們的父女關係,女兒一下子變成了「幽靈人口」。


        「我只想讓女兒入學,這麼簡單的要求,竟然每個政府單位都說不行。當時實在無計可施,才會出此下策。」他說,當時四處陳情,四處碰壁,官員總是搬出一大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他不得已,帶著女兒北上抗爭,逼政府出面解決,想不到這招還真的有效。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多,卅八歲的阮姓男子抱著女兒跨坐在天橋欄杆上,數度持美工刀割腕,身上血跡斑斑,又作勢要跳橋自殺。對峙了七十三分鐘,他才被警消人員制伏,隨即被警方依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罪羈押。


        「跳天橋事件」落幕時,阮姓男子不僅被激動的圍觀民眾痛打了一頓,也隨即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兩個多月。由於他的行為涉及妨礙女兒自由,女兒隨即被緊急安置在寄養家庭。他獲釋後,連女兒在哪裡都不知道。


        他回高雄四處向社會局、兒福中心查詢女兒的下落,都沒結果。他還請外甥教他上網,發電子郵件向總統、副總統陳情,得到的卻只是官樣答覆

        眼看各種方法都失效,阮姓男子決定再度北上抗議。九十二年底,他騎著五十西西機車,帶著帳篷從高雄出發,騎了四天才到台北,當晚就在總統府前的公園搭帳篷過夜。在台北,他仍舊到處碰壁,總統府推給警政署戶口組,警政署推給內政部,內政部官員則敷衍他說,高雄有位專員在處理他的事。阮姓男子抄了專員的姓名,沒想到,回高雄找不到那位專員。那時,他一面抗爭,夜裡常徘徊在愛河邊,多次想尋死


  羈押後回到高雄,問題仍然無解,他又帶著女兒北上抗議,拖了一年多,內政部才認可女兒的生父認領登記,兩年多前法院裁定監護權,父女倆這才恢復平靜日子。


            


{昔日報導}

         來自高雄的三十八歲無業男子阮志忠,因不滿與妻子離婚致五歲女兒戶籍被撤銷,昨天下午竟挾持女兒,跨上台北車站前一座天橋欄杆揚言自殺,並數度持美工刀自殘阻止警方靠近,其女兒多次驚駭哭泣,警方勸說談判無效後發動突襲,趁阮某不注意之際一把將他拉下欄杆,救下小女孩,終止這場七十分鐘的鬧劇。


 阮志忠滿身是血,手腕、頸部都有刀傷,傍晚由員警陪同到台大醫院做精神檢查,但精神評估的結果屬病人隱私,院方不便透露,警方則依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罪嫌偵辦,晚間十一時,警方將阮某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以有再犯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飽受驚嚇的阮小妹妹,獲救後猶滿臉淚痕,經女警檢視幸未受傷,由台北市社會局家暴中心派員暫時安置。

 住高雄市左營區的阮志忠,與有夫之婦生下女兒,後因故和女方分手,近日為了女兒的戶籍問題心生不滿,前天攜女到台北,先赴立院向某立委陳情,再轉向附近一家有線電視新聞台陳情。

 昨天下午兩點廿分左右,阮志忠攜女兒到這家電視台,因自認無法獲得回應,遂帶女兒爬上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的天橋,一腳跨坐在天橋欄杆外,作勢要跳下,一手抱住女兒並以自己的外套稍微圈住,另一手則拿著美工刀揮舞,而天橋下就是忠孝西路車行地下道,附近車水馬龍,若掉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阮某當時持刀猛劃自己手腕,路人見狀立即報警,緊鄰現場的中正一分局派員趕抵現場,但阮某警告警員不得上前,否則要躍橋自殺,警方只得就近監控,中正一分局長吳思陸並急電刑事組長許榮春,協請消防局救援。

 下午三時廿五分左右,消防人員已在天橋下方舖設防護氣墊,中正一分局官警即兵分兩路,先從天橋右側作勢要上前抓人,阮某見狀,從欄杆下來,但立即又爬上欄杆,並準備跳下;埋伏在天橋左側的另一支警力,則趁阮某分神之際,迅速欺進,眾人一把將他拉進橋面,搶下他懷中的女童,奪走美工刀,將他制伏。

  而針對阮某女兒的戶籍問題,高雄地院行政法庭強調,經親子鑑定,二人父女關係確定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卻引用民法條文,應是認知有誤。

 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趙正惠說,今年阮志忠攜帶法院判決文前來辦理戶籍登記,雖然事實判決勝訴,經翻閱民法條文,該所認為於法不合,於是列為特案,請示內政部戶政司,戶政司同樣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除非法定父母提出否認之訴,否則難以推定阮志忠與小女孩的親生血緣關係,由於小女孩的法定父母目前均不知去向,阮志忠收到回覆公文後,十分憤怒與失望。


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何謂(鬮書)又有寫成(阄書).古時兄弟分家產的契約書.鬮字唸ㄐ一ㄡ.指分成幾份來(抽鬮).台語唸ㄎㄠ(抽ㄎㄠ阿)







        90多年前兄弟如何分家?先留足公產,再劃分餘下的房間和土地。昨日,泉州惠安洛陽的老吳展示了其祖父的分家契約——鬮書,專家查閱後認為,該鬮書反映了當時閩南農村的社會關係、民風民俗等,具有一定的歷史和社會價值。


【鬮書】  兄弟抓鬮劃分家產


這份分家契約不到10個頁碼,上面詳細劃分出了兄弟五人各自的家產與土地。契約封面貼有一塊紅紙,上面有鬮書二字。


鬮書的擁有者老吳說,祖上曾擁有一個大家庭,自己的祖父在兄弟中排行老三,民國四年(1905年),祖父和其他四個兄弟分家,留下了這個冊子,並一直傳到了老吳的母親手上,不久前,老吳在整理母親的物品中發現了這個冊子。


那麼,鬮書究竟是什麼東西?老吳說,他向本族歲數較大的老人請教後瞭解到,這冊子其實就是祖父五兄弟當年的分家契約。


泉州學研究所所長林少川解釋,簡單地說,鬮書就是過去分家的一種契約。在中國傳統社會,對應官方分家析產的律令,老百姓分家,以契約文書的形式認定。分家後,如發生土田爭競或土地買賣,到官府訴訟及過割(過戶)時,此契約文書則是需要出示給官府、由其驗查而具有法律意義的憑證。分家契約文書題列的名稱很多,較為普遍的有分家文書分書清白分單合同遺囑合同分關約書關分合同鬮書連環鬮書等。而鬮書,則出自抓鬮。分家時,分家人留出公產(有的還要留出自己的養贍產業)後,便請族親做個見證,按諸子數目將家產劃為數份,分注明白,各立名號,由諸子向祖宗神靈祈禱拈鬮而定。鬮書之名,明確反映出分家行為中諸子平分的繼承制度。



【交輪】  輪流耕種供家族開銷


翻開鬮書,內文首先明確交輪:九曲田一丘一鬥,接下來才是五個兄弟各自的家產。


老吳說,這個九曲田應該是早年附近的一塊田地,但由於過去了近一個世紀,也不知究竟是指哪里了。翻譯出來,意思就是這塊一鬥產量的田作為交輪


那麼,交輪究竟是什麼呢?林少川說,交輪是閩南話裏的一個詞語,即交替輪流的意思。分家中的交輪,簡單地說就是兄弟的公產或族產,由各個兄弟每年輪流耕種,其收成除了一部分歸耕種人所有外,另外還有一部分則用於公家開銷,如祭祖等等。


此外,鬮書中提到了一些田土的量詞,比如,這些是以前的十進位容量單位,過去主要用於農村稱量糧食作物的容積,農民在夏收、秋收時邊量、邊唱、邊裝,便於操作。據《現代漢語詞典》介紹,1市石(念作dan=10市鬥=100市升,1市升=10市合= 1,1市合=10市勺= 1分升,1市勺=10市撮=1厘升。



【茅坑】每家分一個囤積細肥


鬮書中,老吳還注意到一個現象,除了長房,其他四個兄弟都分到了一個茅坑。比如,老吳的祖父名下除了家產和土地外,還包括:戶厝邊“■”一個。其四弟壟溝‘■’一個,二哥則是奄前石‘■’一個,老五埭尾‘■’一個


老吳請教後才瞭解到,“■”就是廁所茅坑的意思,由此也明白了為何幾個兄弟,人人都分到了一個“■”的緣故。至於長房沒有分到“■”,老吳認為,這可能與其分到的土地比較少有關。吳老先生說,過去沒有化肥,農民種莊稼都用農家肥,這些主要是人畜的糞便。一般建在房前屋後或田間地頭,供人們方便所用,並積下肥料。


林少川說,“■”是閩南方言,是人們口頭所說的茅坑。這種茅坑在農村隨處可見。茅坑一般在田邊,圍個矮牆,無頂露天,幹活間隙,村民鑽入,上半身露在外面,如廁、談天兩不誤。因為當年沒有化肥,所以農家肥就特別重要,以前的農家肥分兩種,一種叫細肥,主要是人畜的糞便,一種是粗肥,一般是草木灰和燒土灰。過去,農民家的細肥不夠用,還會到泉州城裏收集糞便,用桶裝回去倒在茅坑裏囤積起來,等到種莊稼時再用。當然,這些也不一定完全是免費的,比如,在逢年過節,農民進城收集時,還可能帶一些糕點等農家土特產送給城裏人,多少表示一下心意。



何謂(鬮書)又有書寫體(阄書).古時兄弟分家產的契約書.鬮字唸ㄐ一ㄡ.指分成幾份來抽鬮.台語唸ㄎㄠ(抽ㄎㄠ阿)   .



 


搜索票「查緝毒品案件」結果像是「抄家」(台中烏日分局)警察(識貨)?就將古董帶走.越權搜索?恐怖喔!!


 

抓毒搜住家 意外發現「乾隆」瓷器


東森新聞  日期:2011/02/20







 

抄家...?超越權責?識貨把玩?

        台中市警方查緝兩名毒犯,除了搜到毒品之外,還在住處搜到印有「乾隆年製」的花瓶、茶杯和瓷器,上百年歷史的珍貴古董,市價難以估計,還有諸葛亮後代的書法,只是目前還無法辨識是真是假。


        警方查毒,卻意外查出一批古董,紅色的瓷花瓶畫著一對兔子在梅花樹下嬉戲,筆法精細,瓶身底下更讓人不得不睜大眼睛,因為落款是乾隆年製。


        還有一只藍色花瓶,釉彩也特別,瓶口還有立體裝飾,底部也是大清乾隆字樣,另一只華麗的茶杯,五顏六色,毒犯住處搜出這些骨董,警方認為來歷不單純


        警方懷疑是贓物,或者抵押買毒,嫌犯否認東西是他們的,三件有乾隆字樣的瓷器之外,還有一只瓷盤印有同治年間的瓷盤,上頭還有圖文字畫裝飾。 另外,還有一幅書法「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掏盡英雄淚」,羅貫中在三國演義裡的名詞,寫的正是三國時代英雄人物的感慨,書法署名,諸葛亮44代後裔諸葛沛,諸葛沛是近代以微書著稱的書法名家,如果是真跡,真的彌足珍貴。警方呼籲失主認領,也很想知道,這批古董是真是假。


這件原是「查緝毒品案件」結果看來像是「抄家」.警察(識貨)?就將古董帶走.越權搜索?恐怖喔!!


................


烏日警分局查緝到蘇姓、張姓毒犯涉嫌吸食、販賣毒品,並在張某家中發現印有「乾隆年製」字樣的花瓶、茶杯和瓷盤,警方雖無法確定真偽,但懷疑是毒蟲以古董抵押來換取毒品,認為古董來源不單純,希望失主出面指認。
 烏日警分局是接獲線報,五十歲的蘇姓男子涉嫌吸食、販賣毒品,在展開監聽、跟監後,在蘇某前往台中市西屯區一處民宅買毒時上前捕獲,起出海洛英十七點三公克,安非他命五十六公克,現金七十五萬七千多元,蘇某坦承吸毒,但否認販賣,供稱該毒品是向高雄左營一名男子購買。
 員警進入該棟民宅搜索,發現有張姓男子、賴姓、顏姓、黃姓等四名男子,搜出零點三五公克的海洛英,以及兩包重八公克的安非他命,張某等四人都坦承吸毒。
 員警在屋內搜查時,意外發現有一串色澤圓潤、形狀飽滿的玉石珠,以及古董字畫、印有「乾隆年製」、「同治年製」等字樣的花瓶、茶杯,但張某表示,古董不是他,讓辦案員警感到很怪異。
  警方無法分辨這些花瓶、瓷盤的真偽,但因張某避重就輕,懷疑毒蟲沒錢買毒,因此以古董來抵押換取毒品,或是行竊而來,除暫時扣押該批古物,並將蘇、張等五人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並呼籲家中有古物失竊者出面認領。2011.02.19



搜索帶回警局的古董一部份.




「奶嘴法官」2010年台灣(司法官)考試.錄取年齡,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

            



「奶嘴法官」名詞解釋--哇...在郊遊烤肉的年紀...斷人生死........


「奶嘴法官」2010年台灣(司法官)考試.錄取年齡,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


平均25歲錄取惹議


2011年 02月20日 蘋果日報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昨在一場座談會說,去年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25.89歲,形同「家門校門直接到衙門,沒進過社會大門」,考選部已研擬修改《公務人員考試法》,讓司法官考選改為兩階段,通過考試者僅取得遴用資格,司法院、法務部第二階段遴選標準應含碩士以上、2到3年工作經歷、性向與心理測驗,通過後接受2年職前訓練,以解決「奶嘴法官」判案可能不食人間煙火的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昨舉行「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近來恐龍法官判案違反社會認知,成為與會者討論焦點,董保城表示,在立院委員會審查的《法官法》只觸及法官評鑑退場問題,沒有解決「進場」問題,他強調「退場是對這一代,但進場是千秋萬世。」
董保城說,近年司法官錄取年齡太輕,以2010年為例,21-25歲錄取78人,26-30歲錄取56人,31-35歲錄取10人,36-40歲僅錄取2人,這些「奶嘴法官」的奶嘴是制度造成的。


「易變權力傲慢」


        董保城強調,問題不在年齡,而是沒社會經驗,「沒社會經驗年齡又輕,若再擁有權力,容易變成權力傲慢。」
身為考選部次長,董保城說,他應該作政策行銷,可是他說不下去,要改就要趕快改,人民沒有耐心給你很長的時間。


        出席座談的政大法學院副院長姜世明說,大學畢業生資歷太淺,「法官考試應改成研究所畢業才能考,「有的研究所考不上,結果法官考上,莫名其妙」,姜強調「念過研究所,多少有被指導教授操過,知道人心險惡比較有歷練,不會什麼都不懂就去當法官。」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分階段考試不是重點,重點是要考出社會經驗豐富、人情練達的法官來進行審判,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但他並不反對分階段考試、遴選。律師溫令行也說,目前有些刑、民事法官初入社會,收入豐厚有房有車,卻對實務流程不清楚,但很自負,單憑法條做決定,審判結果不免讓人瞠目結舌。


        但司法官卻反對。高雄地院一名24歲就通過考試、目前已逾9年資歷的法官說,年輕絕對不是法官會不會變成恐龍的關鍵,他表示,國內法官的養成需要至少7年的時間(包括受訓、候補法官階段),且第一年審判時不能獨任,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出錯。


「年齡與質無關」


        另名28歲考上檢察官、目前10年以上資歷的檢察官則對遴選制度提出質疑,「要求社會經歷,就可以養成好的司法官嗎?起訴或判決結果不符民情的一定是年輕的司法官嗎?要符合什麼樣的社會經驗才適合當司法官呢?」「年齡或所謂的社會經驗,與起訴裁判的品質絕對沒有正相關。」


司法官辦案 離譜案例


2010/09
男子吳進義拿吸管、眼鏡架性侵3歲女童,女童哭喊「不要!」吳一、二審被重判,但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審理後,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將全案發回更審。
2010/08
1少女陸續遭7男性侵,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陳月雯(37歲)、黃鴻達(38歲)、魏俊明(34歲),認為少女中度智障,但未達乘機性交罪「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判7狼無罪。檢方憤而上訴。
2009/06
基隆地檢署48歲檢察官林明志遇警聲請搜索票,以抽籤決定准駁。林事後公開道歉,被送考績會議處。
2007/08
男子蔡東林在內衣特賣會對女襲胸10秒,被起訴強制猥褻,彰化地院法官簡婉倫認為襲胸時間短,女方無受害感受判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改判3月。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鄭佳苓-殺前男友如「屠豬」.冷靜到警察發寒.殺人後的鄭女卻像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般,走回她原本的座位.


鄭佳苓-殺前男友如「屠豬」


鄭佳苓-所用兇刀.


殺前男友如「屠豬」 女子冷靜到警察發寒(2011/02/20 )


        高雄市發生了一起如同「屠豬」的剖腹殺人案。31歲的女子鄭佳苓在晚間9點多跑到前男友吳明宗工作的酒吧,在吧台拿了水果刀,竟趁著吳男進了廚房後一刀刺進他腹部,並且把刀往上提,直到「割」到心臟位置才停止。倒在血泊中的吳男,最後因失血過多而死。

據平面媒體報導,被殺的吳男(41歲)和鄭女過去曾交往6、7年。19日晚間,鄭女曾先打電話到酒吧,表示要問吳男欠她的10萬元要怎麼處理,也對她之前生病,但吳男連2千元都不肯給她感到生氣;晚間9點,鄭女到酒吧喝酒,吳男坐下來陪喝,但兩人卻起了口角。

就在吳男轉身進了廚房,鄭女竟然拿起長約20公分的水果刀、尾隨在後,一進廚房就面對面地刺進吳男腹部,不僅不顧吳男慘叫,還將刀子上拉到心臟,嚇壞了店內的員工。可怕的是,殺人後的鄭女卻像什麼事情都沒發生一般,走回她原本的座位。

最後,吳男因失血過多而死,警方也將坐在店內的鄭女逮捕。報導稱,警方偵訊時鄭女一臉漠然,表情詭異,讓警方都背脊發涼;而在場的員工也留下極大的陰影,表示沒看過這麼兇殘的殺人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