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台灣特殊地名(票選得票數).有趣的門牌照片(搜尋)「市政北七路」獲選第一名.







 


   


 


   
 



*高雄縣鳥松鄉夢裡村夢裡路.


http://tw.myblog.yahoo.com/jw!Tk8ZJ.GQAhjwiOrfY9CcY7fw1A--/article?mid=245


台灣特殊地名.特殊的門牌照片


*像是獲得14,460票,榮登第一名寶座的台中市「市政北七路」,以及得到11,759票的桃園縣「芝芭里」,都有一些趣味性的諧音在,很難想像這些地方居然會取這種怪名字。



台南縣鹽水鎮飯店里



苗栗縣頭份鎮尖山里的「尖山米粉」發源地. 「米粉街」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精障(妄想症)的真相::「我夢到你要殺我!」將[夢見的]及[想像的]及[編造的]通通當成事實.哭!

       

「夢到你殺我」持剪圖殺前夫 婦見警消破門 轉身躍下13樓慘死


蘋果日報  日期:2010/11/30



    北市一名罹患妄想症的婦人,昨趁同住的前夫睡覺時突然潑灑不明液體,前夫感覺眼睛刺痛醒來,驚見婦人手持剪刀揮舞大吼:「我夢到你要殺我!」前夫連忙奪過剪刀,婦人卻跑進另一房間將門反鎖,警消趕到破門,竟見婦人站在房間陽台威脅:「你再過來我就跳下去!」說完話就轉身跳下十三樓慘死。



半夜潑灑不明液體



        警方調查,陳姓婦人(女,五十歲)曾有多次鬧跳樓自殺的紀錄,她因精神疾病,與前夫在兩、三年前辦理離婚,但兩人還同住在敦煌路一棟大樓的十三樓,今年二月,陳婦被台大醫院診斷出罹患妄想症。警消表示,昨凌晨零時許,陳婦將自己反鎖在房內,其前夫嚇得連忙報案,警消到場破門後,竟見陳婦站在房間陽台上作勢要跳樓,警消雖好言安撫,但陳婦反而威脅:「你再過來我就跳下去!」警消見狀先向消防局請求氣墊支援,沒想到陳婦此時竟轉身往下跳。陳婦從十三樓高度墜下,先摔落在一輛停放路旁的廂型車車頂,再從車頂翻落路面,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肢體變形,緊急送醫後仍是回天乏術。陳婦前夫向警表示,昨凌晨他在睡夢中,突然感到雙眼刺痛,驚醒後發覺是前妻向他潑灑不明液體,又看到前妻站在床邊,手裡拿著剪刀揮舞,他急問:「妳在做什麼?」死者回答:「我夢到你要殺我!」他知道前妻妄想症發作,連忙奪下剪刀,熟料她竟會跳樓自殺。


精障(妄想症)的真相::「我夢到你要殺我!」將[夢見的]及[想像的]及[編造的]通通當成事實.哭!



道教五寶.乩童操五寶.七星劍+銅棍+鯊魚劍+月斧+刺球

 


       七星劍                                                                                           鯊魚劍


 


          銅棍                                                                                                  月斧


  刺球

法術大約可區分為必須流血的「巫器」與不得流血的法事二種性質。其中,所謂的「巫器」就是「五寶」,乩童常見的巫器指的是:七星劍、銅棍、鯊魚劍、月斧、刺球等五樣貫稱為〔五寶〕。有時為了顯現神力,銅針、香把、甚至鋸刀也都派上用場,其目的皆在〔淌出鮮血〕。


 


乩童作法時,必操「五寶」以見鮮血,因為血是一種見誠、辟邪與符力的行為象徵,以鮮血做為朝聖的真摯心情,同時也是一種驅邪除煞的宗教祭儀及符仔法力量代表,而本質上,〔五寶〕即是辟邪法器,每樣皆具有驅邪神力,所以除了乩童操演作法使用之外,民間亦拿來作「安轎」、鎮廟或是鎮宅之用。


 


「安轎」的方法為:神轎左窗以七星劍和銅棍交叉,右窗以鯊魚劍和月斧交叉,皆成「╳」字,轎門則吊掛刺球;鎮廟或是鎮宅的法器,五樣皆有,但多單一吊掛於門楣上,其中以刺球與七星劍最為常見。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設壇供奉著「五寶」,使得這些巫器有神格化的傾向。


 


※ 七星劍──又稱寶劍或法劍,長約二尺半至三尺間,為五寶之首。劍身非鐵即銅,兩面各鑲嵌或是雕有北斗七星的圖案,此與北斗經或是星辰寶懺有關。相傳七星劍是張天師家傳兩件寶物之一(另一件為天師印),具有除妖斬魔、驅邪降惡的法力。乩童在操演作法時,可同時合握兩把,亦可分持兩手,稱為合劍或是雙劍。操演的部位主要以割舌、砍背脊、劈額為主,強力的攻擊法器。

※銅棍──角棍〔狼牙棒〕,長度約兩尺半以上,為木棍紮刺釘支或三角銅片而成之巫器,釘子的稱「釘棍」,鋼片的稱「角棍」,皆作八行排列,十三支與十四支釘子各四排,共計一百零八支釘子,其排列應是根據八卦與三十六天罡七十二地煞而來。操演的部位主要以額頭、頭頂、砍背為主。


※ 月斧──造型似一般斧頭為彎弦月,亦稱月眉斧,,連棍帶刃約兩三尺長。棍身為木製,斧身為鐵或銅,雖不鋒利,卻是五寶中最不易操作難以拿捏得準之巫器,下手輕重難以拿捏,稍一不慎,便傷及筋骨。屬用剖的巫器,操演的部位主要以割舌、剖頭、剖肩為主。


※鯊魚劍──亦稱鯊魚齒或稱骨刀,在五寶中,唯一取自動物身體製成,取鯊魚的嘴前齒剔製而成,長約二尺七至三尺半之間,為「五寶」之中的唯一自然物品,據說為祭日或祭海時的強力巫器。選用鯊魚劍有嚴格的規制,其排列於兩側的尖齒數目雖不一,但需符合「神治鬼,鬼治神」的算數口訣,凡在「神治鬼」的數目中為吉,否則為凶器,例如1、2、3、7、8、9為吉,4、5、6、10、11、12為凶,若在凶數內,則要拔斷多餘的齒,使之符合吉數。操演的部位主要以砍背、砍臂。


※刺球──俗稱紅柑,球體四周反插釘支,大小不一,小者五十多支,大者一百多支,皆作八圈排列、上下對稱;釘支尖處繫有串聯的紅綢線,與釘棍一樣,除了可以固定法器之外,也可以避免操演時釘尖過度深入皮肉或皮骨中。操演時手握球上的繩子藉以揮動球體刺打背或頭部,有時也拿來作擲高的操演,即刺球擲高之後空手、用裸背或是頭部去接,使之釘住。



五寶具有神聖的意義,在操演作法之前都先必須點燃香把或金紙或符來淨身過


 


[調營]和出巡、參香、進香〔入廟〕前時,則必須中規中矩,依五行方位,由東南西北中或西北東南中逐一操演,一個方向一樣巫器,每樣巫器「五寶」都必須見血才行,在操演方面,以文駕、武駕而論,有的較保守、有的較含畜、有的則較激烈、也有的較兇猛,但在操演上都會一一表現出來。


 


在五營中代表東營法器,由張基清元帥(青旗)統領青龍九夷軍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兵馬。

操五寶過五營是依照東南西北中五個方位依序進行點兵一個方位一種


一般操五寶順序分為二類


東營七星劍南營銅棍西營鯊魚劍北營月眉斧,中營刺球


東營七星劍南營月眉斧西營銅棍北營鯊魚劍中營刺球 

 


紮刺釘支之釘棍,亦稱「銅棍」。以一行十三支、一行十四支,交錯編排,若此恰編八行,共一百零八支。釘尖纏繞紅紗線,除有固定功能外,亦可避免操演時,釘尖刺入過深。其操演部位以扎臂或刺背為主。




若用於「安轎」,則與七星劍交叉成「╳」狀,繫於神轎左窗。若用於鎮廟或鎮宅,則單獨吊掛於門楣上。


本件係乩童五寶之一。乩童閩語稱「童乩」,於「關童乩」使神靈附身後,代神出示神諭。其受託施法之項目繁多,如家宅不安,是否有邪鬼作祟?係何妖魔作祟?爾後,得開藥方或施法驅邪押煞。而行科與神靈附身之儀式,完全公開。




乩童施法,須透過見血之「巫器」,或不見血之「巫術」。所謂「巫器」即「乩童五寶」,係指七星劍、釘棍或角棍、鯊魚劍、月斧及刺球等,是為問乩或出示神諭。而「巫術」係指睏釘床、過釘橋、坐釘椅、爬刀梯、穿口針、揹五鋒等等,是為祈求風調雨順、合境平安。


乩童「關童乩」操五寶,係為調請五營兵將前來助陣,以增強法力。其五寶配五行:東營七星劍,南營釘棍或角棍,西營鯊魚劍,北營月斧,中營刺球。操演順序依東、南、西、北、中之方位,依序逐一調請。其以淌出之鮮血為調營符力。



是 以「起童」期間,乩童身旁必有助手,協助遞與巫器,並適時喝止,以免操演過度。屆時,乩童左手持五營令旗,以熟悉之動作,暗示其所需之巫器,助手則以「踏 四門」之步伐,將已安符咒之巫器,噴酒消毒除穢後,交與乩童,爾後適時喝「好」,以免操演過度,並俟機噴米酒,消毒出血部位,同時,口唸止血咒,並貼金紙 止血。



 


焦慮症的真相:頻尿、腹瀉、便秘、肩頸痠痛、頭暈、心悸、發抖、坐立不安、流汗增加、血壓上升等現象。




焦慮症 身體毛病百百種


* ( 焦慮症 )是臨床上最常見的精神科疾病.

*( 焦慮症 )包括:恐慌症、懼曠症、強迫症、社交恐懼症、特定對象畏懼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廣泛性焦慮症等。

 

台灣新生報  日期:2010/11/30



        正值花樣年華的張小姐,凡面臨重大考試、求職、甚至只要跟心儀的男生講話、以及上班快遲到的時候,就會覺得緊張,不只馬上想尿尿、腹瀉,還會想要吐,甚至曾經一小時內跑四、五趟洗手間,原本以為只是容易緊張,才會造成腸胃不適,但後來覺得太誇張而就醫,才發現原來罹患了焦慮症。



        萬芳醫院精神科邱一航醫師表示,焦慮引起的身體症狀包羅萬象,有些人會有頻尿、腹瀉、便秘、肩頸痠痛、頭暈、心悸、發抖、坐立不安、流汗增加、血壓上升等現象。



        也有人會頻頻放屁。適度的焦慮不是壞事,反而能讓一般人對面臨的壓力能做更好的準備,達到更好的表現。



當一個人過於焦慮,上述生理反應極可能也會變本加厲。



        邱一航舉例,以學生而言,如學生焦慮過度而造成腹瀉,則會讓他無法完成考試,或因過度焦慮造成一個人的學業、工作、人際關係等日常生活功能受損,這樣便可稱為「焦慮症」。



        焦慮症是臨床上最常見的精神科疾病,其終生盛行率超過二十%,甚至可能高達三十%,其中以女性患者居多。較常見的包括:恐慌症、懼曠症、強迫症、社交恐懼症、特定對象畏懼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廣泛性焦慮症等。



        邱醫師指出,焦慮症能透過良好生活習慣改善不適,如規律作息、適度做些有氧運動、避免刺激性飲料和菸酒。嚴重的焦慮症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通常包括抗焦慮、抗憂鬱等藥物治療及心理治療。




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憂鬱症患者在庭內.嗆檢察官「造孽」 判(妨害公務)拘役20天.要諒解與原諒患者才是.

  要諒解與原諒患者才是.


        黃姓男子患有憂鬱症,被控妨害自由案到台北地檢署開庭時,對著檢察官大嗆:「當檢察官也是造很多的孽啦」;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黃姓男子是以輕蔑言詞貶損檢察官,依妨害公務判他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去年4月,黃姓男子為妨害自由案出庭應訊,等待看筆錄簽名時,當庭對檢察官嗆說:「你要造孽,你就造到底嘛!」、「當檢察官也是造很多的孽啦!」等,被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罪嫌當庭逮捕,移送內勤檢察官偵訊。

黃姓男子辯稱患有重度憂鬱症,開庭時未按時服藥,重度憂鬱症發作,沒辦法控制情緒,陷於心神喪失,應獲無罪判決。醫師雖證稱,黃姓男子因精神壓力到醫院拿藥,但醫院鑑定尚未達心神喪失程度。

判決指出,「造孽」是指摘他人為非作歹或種下惡因的用語,依社會一般觀感,有輕侮對方人格、讓人難堪之意;黃姓男子在偵查庭內當著法警、書記官及其他關係人面前嗆檢察官「造孽」,顯然意在貶損檢察官人格及公務尊嚴。

判決書更指出,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黃姓男子以輕蔑、空泛言詞貶損檢察官人身及公務尊嚴,已淪為宣洩情緒的攻擊,並非就具體事實予以適當評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不符。



嗆檢察官「造孽」 判拘役20天            【2010/11/28 聯合報】



   憂鬱症原來就屬嚴重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非理性行為是要諒解的.檢察官況且在偵查庭階段要原諒才是.文中(醫師證稱云云)疑屬可議?



家暴保護令發下後.(更換門鎖)避免雙方接觸.避免對方故意挑釁.(換鎖行為沒有違反保護令)不起訴.




*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

*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桃園縣林姓男子對妻家暴,妻聲請保護令後和他分居,他索性更換家中門鎖防妻闖入,卻把外遇對象帶回家,妻子認為他拿保護令當通姦護身符,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林姓男子(36歲)向檢察官供稱,換鎖是避免打擾妻子,和邱女沒通姦,檢察官認為換鎖並無騷擾和侵害妻子,沒有違反保護令,通姦部分也缺乏證據,將二人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林姓男子被妻子懷疑有外遇,但林妻抓姦老失敗,夫妻常爭吵,林數度虐妻,林妻去年7月間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林妻搬回娘家居住,林姓男子一個多月後把家中門鎖更換,防妻子闖入,並帶著邱姓女子返家居住,鄰居偷偷打電話通知林妻「你老公帶女人回家」,林妻帶著警察、鎖匠破門抓姦,丈夫和邱姓女子都不在家,撲了個空,不過看到二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氣得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檢察官偵辦時,林姓男子供稱,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至於通姦部分,林姓男子聲稱沒和邱姓女子通姦,邱女只是承租一個房間,各住各的。

林妻提出二人曾出遊,有親密合照、密集通聯,當天破門看到二人衣物放在一起,「不信沒通姦」。

檢察官認為親密合照、通聯和衣物混放,無法證明有性行為。



妻聲請保護令 告夫偷吃不成.不起訴      【2010/11/27 聯合報】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羊癲瘋」癲癇症.「光過敏性癲癇症候群」.「光過敏」----腦神經不正常放電所造成.



腦神經不正常放電


       俗稱「羊癲瘋」的癲癇,是腦神經不正常放電引起,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上引發癲癇的誘因愈來愈多,最知名的是1997年12月間,東京電視台放映「神奇寶貝」卡通影集,竟因爆炸光效太強烈,引發上千觀眾癲癇發作或抽筋,學界把上述現象稱為「光過敏性癲癇症候群」。


       台灣有學者研究發現,警車閃爍的警示燈,曾誘發嫌犯或路人癲癇發作,尤其在山區,閃爍警示燈比燈火通明的市區更刺眼,東勢警分局部份警車,警示燈罩就噴上半透明漆,降低亮度避免誘發癲癇。


       隨著科技發達,這種往年被視為不名譽的疾病,現已真相大白,除了不正常放電,頭部受傷、服用藥物、腦部腫瘤等原因,都可能衍生癲癇;另外,在「光過敏」之外,情緒激動、喝咖啡、茶等刺激性食物,也可能引發癲癇。


「羊癲瘋」癲癇症.「光過敏性癲癇症候群」.「光過敏」----腦神經不正常放電



書記官(葉春涼)關說不成拍桌三字經.從{妨害公務罪--起訴求刑1年6個月}到輕判拘役50日.且緩刑3年.法官對「自家人」輕判實例.

 司法同仁都嘛有優待.


*99/9月發生...葉春涼所為嚴重影響司法風氣,並影響員警公正辦案空間.檢方認為判決過輕提上訴,99/11/25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一審原判定讞。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彰化地院書記官葉春涼酒醉大鬧田中警分局交通隊.二大過免職


        酒醉大鬧田中警分局交通隊,企圖將被酒測的朋友帶離分局的彰化地院書記官葉春
涼,昨日經彰化地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二大過免職,法院發言人襄閱
庭長余仕明表示,免職決議將送高等法院審核,如獲通過,葉春涼依法可以提出申覆。
  彰化地院昨日主動召開記者會,由襄閱庭長余仕明主持,他說,經法院政風室調查後
交考績委員會討論,昨日上午十點開會,依程序通知書記官葉春涼到場陳述及申辯,下午
一點十分結束討論,結果如下:「葉春涼書記官九月十三日凌晨至當天上午,在田中警分局
不當行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款」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
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規定,記二大過,免職。」
  余仕明庭長指出,葉書記官拿出光碟片申辯指出,因遭受警察傷害才做出生氣的動作,
對其不當行為,造成法院形象和聲譽,他深表歉意。
  據悉,彰化地院十九名考績委員,昨日出席十五人,會中曾就免職與否提出討論,讚
成只記一大過的委員表示,葉春涼的行為尚不到免職的程度,但贊成免職的委員指出,葉
春涼的行為不僅損害公務人員的聲譽,更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和聲譽,為維護國家公務人
員形象,應依較重的考績法規定,記二大過免職。
  由於兩案意見都有,最後付諸表決,以八比七,一票之差通過依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
項第五款規定,記二大過免職。
照片說明:彰化地院書記官葉春涼酒醉大鬧田中警分局交通隊,彰化地考績委員會依「公
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二大過免職。


.............


彰化地方法院書記官葉春涼昨日清晨為了營救違規酒駕的朋友,酒氣衝天在田中警分
局內大吵大鬧、大聲咆哮,要求警方放人,先指控警方對他施暴,又要警方釋放他朋友,
還向處理員警嗆聲,醜態畢露,葉清涼退酒後,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彰化地方法院
將其交由政風室處理,田中警分局則將他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
  彰化地院已和葉春涼書記官取得聯繫,昨日下午葉春涼為自己態度不佳、社會觀感不
好,向社會公開道歉。
  田中警分局昨日凌晨在社頭鄉山腳路進行酒醉攔檢勤務,機車騎士賴聰賢被測出酒測
值高達0.9毫克每公升,超出標準值0.25甚多,警方立即將他帶回警局偵辦。
  承辦員警隨後接到一通自稱彰化地方法院書記官葉春涼的電話,指稱當事人是他朋
友,先不要辦,他隨後就到。警方表示,葉春涼一到警局即亮出地院工作證件,滿嘴酒氣,
還拿著一瓶包裝茶猛灌,他要警方讓他朋友回家,酒言酒語的說,這種酒駕案子沒什麼好
辦的。
  警方不從,葉在警局大廳大聲咆哮,多位警局主管到場好言勸說,叫他不要再鬧了,
但葉卻一付朋友不走,他也不離開的態度,三字經脫口而出,還點名承辦的員警,對其嗆
「╳╳╳,你不給我面子,你給我記住」。
  葉春涼大鬧警局2個鐘頭,其間還緊咬一名吳姓員警對他施暴,打他耳光,但警方說,
他們怎敢對書記官動粗,雙方在拉扯時,員警的手確有揮到對方身體。葉仍堅持對該名員
警提出傷害告,警方則說明,是雙方在拉扯時,員警的手不小心碰到書記官。
    葉春涼還一度拍桌大罵三字經,後來還打一一0報案電話指稱遭到警察毆打要提告,
還對採訪記者說:「我當了二十年書記官,第一次被警察打,明天的報紙新聞標題我已經替
你們想好了,就是『警察掌摑書記官』!」
  葉某在酒醒後,才發覺自己酒後失態,他表示,自己身為公務人員,卻做出有違社會
期待的行逕,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發言人余仕明表示,葉清涼過去並未有酒後失態的舉止,這次為何
會酒後跑到警局,院內政風室將調查清楚再依法處置。
照片說明:彰化地方法院書記官葉春酒後到警局關說朋友酒駕案,大吵大鬧、大聲咆哮,
要求警方放人,醜態畢露。(記者張溎壕攝)


書記官---葉春涼關說不成 彰化拍桌書記官判拘役        【2010/11/26 聯合報】



        彰化地方法院書記官葉春涼,去年為酒後駕車男子賴賢聰關說被員警拒絕,竟咆哮拍桌與執勤員警發生拉扯。台中高分院查出他與員警達成和解,且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他犯後有悔意,昨依妨害公務罪將他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6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9月13日凌晨,葉春涼(41歲)接獲侄女婿黃漢東來電,告知他的鄰居賴賢聰酒後駕車接受員警酒測。葉春涼即前往田中分局關說,表明身分,要求重新酒測被警方拒絕。葉即大聲咆哮抗議,員警吳文聰見狀出面勸阻,葉在分局辦公室內,用力拍打辦公桌,妨害員警製作筆錄。

        事後,葉春涼公開道歉,與員警吳文聰達成和解,二審合議庭認為葉春涼是酒後行事思慮欠周,事後已感後悔,並與員警和解,在審理時也坦承犯行,應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



http://blog.udn.com/1qaz0328/4272768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蕭仰歸+高明哲+蕭賢綸{高院法官關說案}原來在9月已(簽結)了.枉法裁判又是一場誤會?哈哈

   



枉法裁判:


 明知有罪判無罪.明知無罪判有罪.


簽結是.....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涉關說兒子肇事逃逸案,台北地檢署上月十二日分案調查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高明哲、陪席法官林洲富是否枉法裁判。檢方發現,蕭仰歸雖一路關說承辦司法官,但依卷內證據,法院未認定蕭仰歸之子肇事逃逸,是基於自由心證判決,調查二十六天之後,昨天簽結。



        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前年開車撞傷一名女騎士,蕭賢綸肇逃。基隆地院認定罪證明確,判蕭賢綸六月徒刑、緩刑兩年,高院卻在今年一月間改判無罪,因檢方未上訴定讞。



蕭仰歸:不回應


        經《蘋果》披露,二審受命法官高玉舜證實蕭仰歸透過高明哲及另名法官崔玲琦向她關說,希望改判其子無罪,且她寫好有罪判決書,高明哲卻說:「我來寫一份無罪判決好不好?」兩份判決交給林洲富,林在無罪判決上簽名。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淑雲為查案,偵訊九名司法官;包括高院前院長黃水通、高院法官高明哲、林洲富、高玉舜、崔玲琦、基隆地檢署前檢察長施慶堂及基檢檢察官李辛茹、基隆地方法院審判長鄭景文及一名曾短暫審案的基院法官。
        據了解,蕭仰歸為了兒子,曾打電話向一審檢察官關心,還拜訪一審審判長鄭景文,但鄭仍依法判決。有多名司法官應訊時坦承「蕭仰歸確有關說,但沒買帳。」
檢察官認定二審法官不採納蕭賢綸故意肇事逃逸的原因屬於自由心證,應沒受蕭仰歸影響。蕭仰歸昨說「接受調查中、不方便!」高明哲也表示不回應。司法院已將蕭仰歸、高明哲停職移送監察院調查。


蕭仰歸+高明哲+蕭賢綸{高院法官關說案}原來在9月已(簽結)了.枉法裁判又是一場誤會?哈哈


檢察官何克昌 (積案太多)遭彈劾.45件逾半年沒開庭.一案甚至五年沒動.不草率.不逐濁流.

  


                             不草率.不逐濁流.


首例 案件睡5年 檢座遭彈劾.


45件半年沒開庭 監委轟「案子躺那睡覺」          2010年11月26日蘋果日報

*何克昌是第一個因積案太多被監察院彈劾的檢察官.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何克昌因積案太多,遭檢察總長黃世銘移送監察院調查,監院發現何曾有四十五案逾半年沒開庭,其中一案甚至五年沒動,認定他怠忽職守,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昨無異議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議處,創下檢察官因積案太多被彈劾首例。


移送公懲


監委陳健民痛批何克昌:「根本是案子分給他後,就躺在那兒睡覺。」但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昨力挺所屬,強調:「何檢講究辦案品質才延誤案件進度,同仁對他沒有負面評價。」何克昌則無法取得聯繫,不知其回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何克昌可能被懲處結果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且公懲會審議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高達45案件未續辦


監委陳健民與李復甸調查指出,法務部業務檢查發現,二○○八年何克昌超過半年沒任何偵查作為的遲延案件高達四十五案,其中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三十三件;逾一年者十二件,甚至有一案逾五年沒動,他因此被記過一次,卻依然荒廢職守,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及當事人權益



沒證據就該還清白


何克昌辯稱:「有價值性的案件我才會等;證據什麼時候要出現,不是我能夠掌控的。」對案件逾五年不開庭則解釋:「因為還在蒐證中,是否有五年我不清楚。」陳健民抨擊何心態可議,「證據怎會自己出現?如果沒證據,就該還人家清白。」黃世銘接受約詢時也批評:「何員就是擺著不動,無故稽延未予進行,這才是懲處重點。」
屏檢內部對何克昌評價兩極,一名檢察官說:「何檢分發屏檢十六年,待人誠懇,做事很堅持,才會積壓案件。」但也有人不諱言:「何檢結案數不到平均數一半,且延壓案件影響當事人權益,若檢察官都這麼做,那社會秩序不崩解才怪。」



何克昌小檔案


年齡:55歲
學歷:中興大學法律系
家庭:妻任職於金融界,無子女
經歷:司法官訓練所31期、衛生署法規室法務組長
現職: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996年分發到屏檢服務迄今)
爭議事件:因積案太多,遭檢察總長黃世銘移送監察院彈劾,創下司法首例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徐志皓18歲殺女學生.割喉放血殺人性侵案.由死刑到更一審改判無期 的關鍵??共犯許姓少年未判?



   徐志皓裝鬼臉


 另一共犯之許姓少年不知判決如何?


司法在告訴我們什麼?


寫信悔懺認罪=減刑?那抄佛經.畫佛像也行?




徐志皓.割喉放血殺人性侵案 一跪逃死劫 更一審改判無期 ...


男子徐志皓前年剛滿十八歲時,性侵十三歲方姓國中女生,還拿刀割喉放血殺死她,徐因否認犯行且曾揚言殺法官,一、二審均被判死刑,但更一審期間,徐改口認罪並兩度向被害人父親下跪,因此取得家屬諒解,高院昨改判徐無期徒刑,讓他暫時逃過死劫。



惡行重大



徐志皓昨當庭低聲說:「謝謝審判長。」審判長童有德勸他:「上天有好生之德,你要在監獄好好悔改,未來出來後,記得回饋社會。」方父昨拿出皮夾中的女兒照片說,女兒生前愛美,感嘆:「自己只有一個女兒,每天接送,卻這樣就沒了。」方母則哽咽說:「感謝上帝,不然我可能會崩潰,希望他(指徐)是真心悔改。」但因被害人祖母仍希望徐判死刑,因此家屬們要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是否上訴。



「願代您女兒盡孝」



徐志皓落網時,多次冷笑、做鬼臉,態度戲謔且不認罪,被害人父母曾怒斥他:「關死算了!」如今選擇原諒的重要轉折,是徐志皓本月十日出庭時,下跪請求死者父母原諒,並透過律師轉交道歉信給被害人父親。徐寫到:「如果我還有餘生,最愧疚抱憾的就是對你們的虧欠,讓你們痛失愛女,如果我仍有來日,我願意為伯父、伯母鞠躬盡孝,用我下半輩子服侍照顧您們,代您女兒盡孝彌補我的罪。」被害人父母因而心軟原諒他。



徐志皓前年十一月間,與許姓少年(另由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邀約鄧姓、方姓少女到北縣新店租屋處,徐先用鋁條敲昏鄧女,再徒手打暈方女,然後叫許姓少年用童軍繩及膠帶綑兩女手腳。



遭延押曾嗆殺法官



接著徐志皓用刀割開方女制服後性侵,方女因劇痛驚醒反抗,徐男兇性大發,掐昏方女後,把方女拖進浴室持刀割喉放血,直到方女氣絕才棄屍屋後空地,事隔半年方女化成白骨才被發現;鄧女則被強逼自拍裸照,威脅不得聲張。



法院審理期間,徐志皓始終否認犯行,還曾因不滿被法官延長羈押嗆說:「那個法官機八的要命,要能再殺人,我第一個就殺他。」一、二審均以他毫無悔意等理由判死刑,直到更一審期間在審判長勸說下,終於改口認罪並下跪請求方父原諒,因而獲改判無期徒刑。徐昨也簽下「捨棄上訴書」表明悔意,但法院仍會依職權將全案送上訴。


*方爸爸強抑失去獨生女的悲痛,告訴徐志皓「我想給你一個教訓,不是隨便殺人就沒有事,法院判你賠我七百多萬元,但有什麼用」,方爸說「大家應該要有同理心,至少你的父母要跟我道歉,我一直等不到你的父母來跟我道歉,如果我不願意接受你的道歉,今天也不會來開庭!」


舊聞


冷血 姦殺國二女 被捕還做鬼臉


兇殘割喉放血棄屍 死者父:要告死他      2009年05月13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622881/IssueID/20090513


許姓少年----姦殺少女共犯 貼文狡辯     2009年05月16日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632792/IssueID/20090516


「自稱無辜的人還能這麼多個月不報案阿!真行!」網友並質疑:「你可以求情救另外一個女生,就不能多救一個嗎?」


法官及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一些行徑.(必讀)



1. 不尊重辯護人:律師辯護時,當庭斥責律師,如當庭說「說話不要重複﹑不要囉唆」,或於律師陳述辯護意旨時,一再打斷辯護內容。


案例一: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上更(二)字第四三七號,誣告案件。被告辯護律師於八十五年十月二日開庭陳述辯護意旨時,審判長突然以不耐煩且不友善之聲音阻止說:「以前講過的,不要再講!」「講那麼多沒有用!」


事實上該次庭期係發回後第一次審理,在此之前辯護人未曾於更二審之程序中陳述意見,並無重複之情形,而審判長竟稱「講那麼多沒有用!」顯示其未經審判即早有成見



案例二: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三四號貪污案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庭陳述辯護意旨時,中途遭陳炳彰法官打斷斥以「聲音太大」,嗣後對造辯護律師為同案被告陳述辯護意旨時,亦遭其斥責「聲音太大」,令辯護律師感到羞辱。而律師退庭後,竟向對造當事人大聲表示:「律師希望你們官司打得愈久愈好」。並曾當庭表示:「請律師沒有用,律師都是愛錢」,對律師持以傲慢不屑之態度。  
2. 不尊重當事人:動輒以收押禁見,脅迫被告承認犯罪。


案例三: 審判長開庭即諭知:「如果真有做違法的事,就承認,法院可以從輕量刑,否則法院只好詳細再察。」嗣經三次開庭,因被告仍為自己辯護,不承認犯罪,審判長即以有串證之虞諭令被告收押禁見,辯護人向審判長表示被告從未請求傳喚證人,究與何人串證?審判長不悅答稱:「這是我的職權,你不服氣可以去告我。」


被告自一審以來,從未受羈押,亦未逃亡,其聲請撤銷羈押,遭合議庭駁回;嗣辯護人亦再次聲請撤銷羈押,審判長竟於法庭上公然要求律師撤回,並稱不要浪費法院的時間,他還是會駁回,辯護人無奈,只得撤回。而每次開庭時,審判長仍要被告認罪,並說如不認罪便繼續羈押。


被告不服合議庭駁回其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抗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六號裁定撤銷原裁定,要求高院更為裁定,惟高院一直未為裁定,仍將被告羈押,最後因羈押期間不得超過原審判決之刑期(按被告第一審被判有期徒五月,二審改判四月,更一審判三月),被告始於羈押五個月後獲釋放,而該案宣判時,被告被判五個月有期徒刑,恰與被告遭羈押的期間相同,而被告由於認刑期已因羈押執行完畢,且擔心又會碰到如此之法官,乃自認倒霉放棄上訴。


對於被告之辯解,動輒以「你再辯論,再辯論就重判」威脅被告,不讓被告有充分發言之機會,類似情形如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四八號案件。或當庭辱罵當事人或被告,尤其專挑不利被告或舉證事項謾罵,或發表與案情無關之情緒性言語



案例四: 某有限公司自訴台北區地下鐵路工程處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乙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為審理。承審之陳炳彰法官於第一次開庭時,未先行調查即進行審理,無視於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所指示應調查之事項。且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及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庭訊時,以懷疑及羞辱口氣質問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混黑白兩道?」﹑「是否為公司之人頭」﹑「與其丈夫是否為真正夫妻」等語,更屢次藉機斥責其濫訴,若當事人答稱「不清楚,請先生及律師代為回答」,陳炳彰法官即趁機斥責「既然不知道,還要濫告公務員,要公務員跑法院,是不是覺得公務員沒事幹」云云,且亦不准其之輔佐人(即其丈夫)及律師代為回答,並率然退庭,令自訴人等深感羞辱,錯愕不已。



案例五: 一宗父子對簿公堂之侵占案件。該案繫屬高院後(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九號),未經調查程序,第一次開庭即為審理庭,審判長開庭時不遜地問自訴人:「跟你講上訴沒有用,那你還要上訴嗎?」自訴人答:「我當然要上訴...」審判長不待自訴人陳述完畢即拍桌罵道:「你以為法院整天沒事做,整天幫你們處理家務事啊!簡直浪費司法資源...這種家務事還拿來法院丟人現眼,真是丟人丟死了!算了你不要講了,訂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宣判!」說完即轉身離開法庭,而自訴代理人見狀欲發言陳述,審判長亦未理會,前後審理不到二分鐘,自訴人與代理人均未充分陳述,即草率結案



案例六: 關於法官當庭發表不當情緒性言論之情形,例如法官曾因自訴人之家人在美工作,即大聲吼叫:「你不愛台灣!你不愛國」另一案例則是被告為外國人,因故未能到庭,陳法官即斥以「×國人即缺乏法治觀念﹑不守法」﹑「日本人最守法」﹑「×國人不尊重我國司法制度」云云。  
3. 威逼當事人和解:


案例七: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號刑事案件。陳炳彰法官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審判期日,於命自訴代理人陳述上訴要旨後,毫未讓被告有任何陳述機會,即厲聲斥責「太過分了,全部財產都弄到你們名下去!」「兩個禮拜給你談一談(指和解)!」對於辯護人欲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則不耐地拒斥「好了,不要說了,就是這個樣子!」並任令書記官於審判筆錄上虛偽記載被告有為答辯之事實,而自行簽名於審判筆錄。被告之一已因陳法官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威嚇而憂憤上吊自殺


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二次審判期日,審判長陳炳彰當庭自承全卷「一點證據也沒有之情形下,仍一再威逼稱:不談(和解),我來追,追得你受不了」「你們違反稅捐稽徵法」「不談,我就給你們移送檢察官偵辦」「爭財產結果,最後全部財產都是國家的!」「沒錢和解可以把房子賣掉」或「以公告現值賣給他們(指自訴人)」等語。


就上開審判筆錄記載不實,辯護人前後數月已連續多次依法聲請更正及補充,均未獲置理。


辯護人自八十五年七月間至九月間數次閱卷,卷內除有一榮總之回函外,均未見有其他程序之進行,經向書記官質疑後,再次閱卷時,竟發現審判長陳炳彰已於上開期間內為諸多調查,如親赴稅捐單位調查,卻未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且該等應附卷之資料,書記官竟遲未附卷,使辯護人無法閱得。


另該律師事務所之職員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調查庭訊時在場旁聽筆記,按「法庭旁聽規則」並無不得筆記之規定,惟陳炳彰法官對該名職員強制實施偵訊﹑搜索﹑扣押,並命令政風人員帶至政風室接受調查。



4. 無理由任意改期,拖延訴訟


案例八: 新竹地區刑警被告案件,陳炳彰法官擔任更一審之審判長,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第一次開庭時,即中途突然退庭,命辯護人訓示被告。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庭訊時,陳炳彰法官得知被告等目前停職,即表示那也是一種處罰,而自該次開庭後迄今已逾半年,均未再開庭,以遲延不結案之方式,使被告不能復職。



案例九: 陳炳彰法官承審另一件發回更審之背信案件,其自訴人為一居住於日本之華僑。於更一審準備程序結束後,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詎陳炳彰法官於自訴代理人﹑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辯論後,卻突以送達不合法為由改期,事實上自訴人於更審前已合法指定自訴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並已合法送達,自訴代理人雖再補陳指定送達代收之證明,但法院卻仍囑託外交部將開庭傳票直接送達予自訴人。嗣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時,陳炳彰法突然質問何以自訴人未到,隨即改期,雖經自訴人代理人前後二次出具日本醫師診斷書,證明當事人罹患高血壓,心肌梗塞等病症,並曾中風,行動不便,又因大腸癌開刀而身體衰弱,不適宜長途跋搭機返國,惟審判長陳炳彰仍執執意要求其本人出庭,且就自訴人何以非到庭不可,有何事實自訴代理人無法作答等,均未予闡明。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次言詞辯論﹑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第四次言詞辯論、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第五次言詞辯論,均因自訴人未能到庭即逕行改期,令自訴代理人難堪且莫明所以。
 


5. 拒絕調查證據


案例十: 原詐欺案件高院判決有罪,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號判決指示三項理由發回高院更審,辯護人雖於發回後第一次開庭聲請傳訊證人,惟陳炳彰法官竟以被告說話不實在為由,未經調查即一庭辯論終結,判決被告犯有詐欺罪。此外,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七○八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亦遭遇一庭辯論終結之情形。



案例十一: 某一妨害家庭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三號),該案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竟未經調查程序,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次開庭,即逕行進入言詞辯論程序,致被告及辯護人措手不及,辯護人力陳另有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卻遭審判長陳炳彰法官以:「你到底要不要辯論?不想辯論是不是?不想辯論,就不要講話」脅迫,並當場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辯護人事後仍遞狀聲請再開辯論,未獲置理,被告之上訴乃遭駁回,判刑確定。



6. 曾恫嚇證人,希望證人照其意思做證。


司改雜誌第013期


司法越獨立.法官越獨裁專斷.(司法體制亟需民主化)

    

司法體制亟需民主化
2010-11-15 蘋果日報


從扁家二次金改案初審判無罪,龍潭案遭判決11年重刑定讞, 到蘇建和案纏訟20多年才無罪落幕,看出台灣法官權力之大, 在民主國家中少見;因此法官的產生制度和司法的民主化, 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


司法獨立法官獨裁

司法轉型因此出現困難的瓶頸。 年紀大受過黨國體制洗腦的資深法官,表面上擺出司法獨立的架子, 卻因意識形態、人際網絡、官僚文化上,都與舊執政黨同一種「 體味」、同一個鼻子呼吸、同一種心態, 因此在辦案態度上不免有利原執政黨。越老的法官越如此。此外, 台灣司法的制度使得法官權力極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寬廣, 容易產生法官獨裁的現象。於是司法越獨立, 法官的專斷獨裁就越沒有制衡力對受害人傷害也越大, 形成一種與民主相互矛盾的悖論 


在《憲法》組成的兩種部分:政府組織和人民權益的規定中, 政府組成只是手段,目的在保障第二部分──人民的權利, 所以人民權利才是《憲法》的目的; 而民主機制裡的司法獨立就是落實人民權利不被侵害的強大工具。 正由於這個原因,法官的民主化實質上比司法獨立還重要。 享有終身職保障的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屏障下,若無民主監督, 很容易遭到收買腐化,或獨斷獨判,把司法獨立扭曲成司法獨裁。 


毫無疑問,台灣的司法獨立過去20年來突飛猛進, 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成就。 其關鍵在於政黨完全無法控制司法的人事權; 但是司法民主的可問責性則無人提起。法官的審判品質, 升遷與調動幾乎不受民主監督;司法獨立與偵查不公開, 遂成為司法人員逃避民主監督的藉口。 


司法民主化可通過法官須有民意正當性和民眾參與審判來獲得, 可局部解除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以及審判權。民眾參與, 無論稱為陪審、觀審或參審,既可最大化審判的正當性, 節制法官的獨斷,也可教育民眾司法的意義與運作, 消除家父長制的司法獨裁。司法改革不只是訂定《法官法》, 創造法官退場機制,而要更進一步民主化司法體系。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2010年高等法院法官評鑑結果》高玉舜、江振義、汪梅芬、蔡國在四人最佳.*蔡光治、陳榮和、孫惠琳、林明俊.賴邦元.曾德水 六人在三項評鑑都是最差.2400位律師的評鑑

  



*台北、宜蘭、桃園、新竹等律師公會,曾與高院刑庭114位法官接觸過的2400餘位律師的評鍵結果.


法庭態度項目:第一名為---高玉舜法官,最後一名為---曾德水法官


首先「法庭態度項目」中法官高玉舜、何菁莪、李釱任、汪梅芬、周盈文、高愈傑、潘翠雪、蔡國在、鄧振球、江振義分居前十名,代表在律師心目中,這十位法官開庭時態度最好;而此項目表現最差的後十名分別是曾德水蔡光治陳榮和孫惠琳林明俊、呂丹玉、高明哲、賴邦元、談虎及蔡聰明


訴訟程序進行項目:第一名為---高玉舜法官,最後一名為---曾德水法官


其次「程序進行項目」中法官高玉舜再次拿下第一名、蔡國在、李麗珠、謝靜慧、江振義何菁莪、吳燦、李釱任、沈君玲、汪梅芬分居一至十名,律師普遍認為此十位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掌握程序進行正確且有效率;此項目表現最差的則分別是法官曾德水蔡光治林明俊、呂丹玉、楊炳禎、陳榮和孫惠琳賴邦元、高明哲、李春地等十位。


裁判品質項目:第一名為---江振義法官,最後一名為---蔡光治法官


最後「裁判品質項目」中前十名法官為江振義、吳燦、汪梅芬、洪昌宏、高玉舜、黃金富、劉秉鑫、蔡國在、魏新國、沈君玲,他們的裁判品質獲得律師極佳評價;此項目表現最差的則分別是蔡光治、詹駿鴻、賴邦元曾德水孫惠琳林明俊、潘進柳、楊炳禎、陳榮和、楊貴志。


值得注意者,法官高玉舜、江振義、汪梅芬、蔡國在四人在三個項目中,均同時位居表現良好前十名,其中高玉舜法官更一舉拿下法庭態度、訴訟程序兩項的第一名,為本次評鑑結果最優良法官。蔡光治、賴邦元、曾德水、孫惠琳、林明俊、陳榮和等六位法官也同時都出現在三個項目最後十名中,而曾德水法官同時列於法庭態度項目、訴訟程序進行項目之最後一名。現實上,蔡光治、李春地、陳榮和三人更因貪瀆案件已遭檢察官起訴。


綜合前述說明,法官法因為一連串弊案在20年後終於有一線生機,但司法院版本中所謂的「法官評鑑」僅有被動接受個案檢舉特定法官制度,完全沒有全面評鑑法官的作法;進行評鑑之委員會設在司法院內,過半數之評鑑委員由司法院長任命,缺乏獨立性!不僅無法有效汰除不良法官,也無法獎勵表現優良的法官。我們呼籲司法院收回這一套虛有其表的法官評鑑機制,傾聽民間意見,真正落實獎勵優秀、汰除不良的法官,不要再讓人民失望了。


公布(高等法院法官評鑑)總共114位法官:高玉舜.江振義. 何菁莪、李釱.蔡國在、李麗珠.吳燦、汪梅芬.蔡光治、詹駿鴻、賴邦元.由2400位律師評鑑.




 賊子懼!賊子懼乎??


*台北、宜蘭、桃園、新竹等律師公會,曾與高院刑庭114位法官接觸過的2400餘位律師的評鍵結果.



*評鑑第一名:  高玉舜. 江振義. 


*評鑑最後一名: 曾德水


*「法庭態度」項目,法官高玉舜、何菁莪、李釱任分居前三名.


*「法庭態度」最差的三名是曾德水、 蔡光治、陳榮和.


*「程序進行」項目,高玉舜 第一名,二、三名是蔡國在、李麗珠。


*「裁判品質」項目,前三名法官為江振義、吳燦、汪梅芬.


*「裁判品質」項目,最差的三名是蔡光治、詹駿鴻、賴邦元。


民間版法官評鑑/高玉舜最讚 曾德水最遜


聯合  日期:2010/11/24



民間司改會與律師公會昨天公布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評鑑結果,在法庭態度訴訟程序兩個項目,法官高玉舜都被評鑑為第一名,曾德水則是最後一名;被羈押中的涉貪法官蔡光治、陳榮和,名列倒數十名。



雙料榜首高玉舜及裁判品質排名第一的江振義,昨天都謙稱還有許多優秀法官默默在工作上努力,只是可能外界不知道。



至於「吊車尾」的曾德水則強調,自己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得起良心。他認為律師不在案發現場,不明瞭證據、事實真偽;還說遠東集團負責人徐旭東到他法庭作證後,當庭說他認真聽訟、態度和藹,特別表示敬佩之意。



民間司改會與台北、桃園、新竹、宜蘭律師公會共同發起這次評鑑法官,針對二○○八年至今年上半年的高院刑庭案件製作評鑑表,郵寄給接案律師填寫,評分項目包括承審法官的法庭態度、訴訟程序進行、裁判品質及品德操守。



高院一百一十四位法官評鑑結果,「法庭態度」項目,法官高玉舜、何菁莪、李釱任分居前三名;「程序進行」項目,高玉舜再次拿下了第一名,二、三名是蔡國在、李麗珠。律師認為高玉舜的開庭態度最好、審案有效率,是最優良的法官。



法庭態度最差的三名是曾德水、蔡光治、陳榮和,程序進行最差的三名是曾德水、蔡光治、林明俊,曾德水囊括兩項最差的評鑑。



在「裁判品質」項目,前三名法官為江振義、吳燦、汪梅芬,他們的裁判品質獲得律師極佳評價;最後三名是蔡光治、詹駿鴻、賴邦元。


 



菜市場的騙術:每斤10元變100元.試吃一斤10元」及「1元冰棒」立刻報警詐欺罪.劉建良集團



每斤10元變100元 黑心攤挨告詐欺


自由  日期:2010/11/24

男子劉建明等3人在瑞芳市場賣火鍋料,掛出「試吃一斤10元」的布條,但客人付帳時,劉某收帳卻是「一斤100元」,客人氣得報警,警方才發現,劉某今年6月賣冰棒時也用這招,訊後依詐欺罪嫌送辦。


此一集團由劉建良(38歲、竊盜及傷害前科)、劉建明(39歲、槍砲及毒品前科)、高禎融(21歲)及簡誌宇(21歲)組成,其中劉建明、劉建良還是同父異母的兄弟,4人租下瑞芳市場臨時攤位,批來一箱箱火鍋料,掛出「歡迎試吃、一斤10元」布條。



顧客詰問 遭到斥罵



54歲陳姓男子高興地挑了5斤,遞出500元鈔票,不料劉建良說「一斤100、5斤剛好500」,陳某一聽傻眼,反問「不是一斤10塊嗎?」劉板著臉「就是一斤100」,陳男認為受騙,氣得說「那我不買了」,沒想到劉某回嗆「你現在是要打架還是怎樣?」陳男當場打電話報警



陳男同時拎著號稱2包一斤的火鍋料到鄰旁攤位秤重,又發現只有12兩,此時瑞芳分局員警趕到,仔細一看,老闆就是曾被指騙人的劉建明。



夏天賣冰 也來這招



據了解,今年6月,劉建明等4人在瑞芳市場掛布條賣「1元冰棒」招攬客人,等客人付帳時,卻變成冰棒一支10元,劉某堅稱「試吃」才是一支1元,但被民眾質疑後,4人就消失;不料現在天冷了,又改用火鍋料出招。



警方偵訊時,忍不住對劉某說「你嘛幫幫忙,做生意能不能老實些?」劉某低著頭說「好啦、好啦!」訊後將4人依詐欺罪嫌移送檢方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