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周占春 又一件)二次金改弊案.21個當事人都判無罪*判決違背常識,是因反貪法制違背常識

有錢真好.

原初以21人合著辦即為巧門   2010-11-09 中國時報 【南方朔】

     法律乃是另外一個世界,因而西方法諺遂曰:「法律有凝脂之密,唯強者能鑽透之。」它所謂的強者,指的是厲害的當事人,以及他們以高價請來的厲害律師。


     以反貪問題而言,一般人的常識見解,乃是為官者由於擁有執行國家公權力之權,任何利用這種權力交換到其他利益者,都是非法之所得即貪汙所得。意思就是說,人民對貪汙的見解,不明言的吻合了「不明財產來源罪」的素樸正義觀,政治人物和公務員只要有來源不明的財產,而且無法做出令人滿意的交代,這種財產即屬貪汙所得。


     「不明財產來源罪」的特點,除了它吻合庶人素樸的正義觀外,在法律上它又是一個最有效的司法武器;當發生貪汙案件,不再是司法檢調機關竭盡苦心去證明那很難被證明的貪汙犯意,而是要由當事人證明自己無罪。反貪有成,政治清廉的地方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多數取「不明財產來源罪」這種法制,當反貪有了好武器,政治人物在法的威脅下始可能自制,官箴始有可能維持。


     但台灣整個反貪法制卻不是這樣的。台灣長期以來,當官的及其家人從事炒股票買賣房地產等投資活動的所在多有,當官的及搞政治的已把財產權視為重要的私權,這乃是以前台灣一度要把不明來源財產入法,但根本通不過立法院這一關的原因。由於缺乏了最有效的司法武器,於是台灣在貪汙案件發生時,檢察官就必須竭力去證明那很難證明的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的證明必須要有送賄收賄者明白的相互承諾,要證明這點簡直難於上青天。檢察官草率起訴,它可以滿足人民的政治期待,但卻未必能通過就法論法的考驗。


     金改弊案廿一個當事人都判無罪,合議庭法官周占春儼然被罵成了是台灣司法罪人,但我們不要只顧著去罵周占春,也要聽聽當事人律師的內行人談話。幫馬總統打贏特別費案的律師宋耀明,他是馬英九的私人法律顧問,這次他幫元大馬家打官司,在無罪判決上並非無功,他即以法律內行人的身分表示:「此案證據力十分薄弱,根本達不到構成要件,檢方應回歸法律面,不能依社會期待來辦案,否則危害的不只是當事人,還有整個司法制度!」


     宋耀明律師的談話對金改弊案應極具啟發性和警示性,檢方辦案不能只根據社會期待這種政治正確的標準去辦案,而要依法論法,否則賠掉的反而會是整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近年來,檢方起訴不當或不嚴格,因而定罪率低,稍早前胡亂起訴蘇治芬,接著又有民進黨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被判無罪定讞。稍早前,陳水扁的外交需用金貪汙案也被判無罪。當藍營在大罵司法已被綠化的同時,他們或許更該思考起訴的品質問題,以及整個司法反貪體制的問題了。檢方的失責是他們的羞恥,是他們賠掉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金改弊案被判無罪,引發藍營大反彈,準備對此大做文章,這實在是拙劣的政治操作。國民黨重掌政權已兩年多,在這兩年多裡,它對台灣的反貪法制毫無作為,它從來沒有想過只有把不明來源財產罪入法,讓檢方在檢辯攻防上擁有更好的司法武器。檢察權已在國民黨手中,而它也未加強起訴品質的改進,他們在法庭鬥爭上失敗,即企圖煽起選民的藍綠鬥爭情緒,來遮掩他們的無能及失敗。這次可是國民黨在搞他的群眾式道德民粹主義!


     周占春法官這次做出了違背社會期待的判決,如果追根究柢,它所反映的其實是整個台灣反貪法制就違背了社會期待的反貪正義觀。當政客及為官者不必為不明來源的財產負責,而要由一些本領較差的檢察官去證明那很難證明的對價關係,這又如何能保障起訴的品質?難怪到了法庭上會被那些總統法律顧問級的大律師兩三下就打得毫無招架之力。在這個檢察官大敗的時刻,國民黨該做的或許應是反貪法制的建造,而不是去玩「社會期待」的道德民粹主義遊戲吧。


判決違背常識,是因反貪法制違背常識        2010-11-09 中國時報 【南方朔】


                       



1 則留言:

  1. 問題是若用操作股價用股市交易來行賄也不違反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是可规避或經賭場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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