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家暴保護令發下後.(更換門鎖)避免雙方接觸.避免對方故意挑釁.(換鎖行為沒有違反保護令)不起訴.




*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

*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桃園縣林姓男子對妻家暴,妻聲請保護令後和他分居,他索性更換家中門鎖防妻闖入,卻把外遇對象帶回家,妻子認為他拿保護令當通姦護身符,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林姓男子(36歲)向檢察官供稱,換鎖是避免打擾妻子,和邱女沒通姦,檢察官認為換鎖並無騷擾和侵害妻子,沒有違反保護令,通姦部分也缺乏證據,將二人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林姓男子被妻子懷疑有外遇,但林妻抓姦老失敗,夫妻常爭吵,林數度虐妻,林妻去年7月間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林妻搬回娘家居住,林姓男子一個多月後把家中門鎖更換,防妻子闖入,並帶著邱姓女子返家居住,鄰居偷偷打電話通知林妻「你老公帶女人回家」,林妻帶著警察、鎖匠破門抓姦,丈夫和邱姓女子都不在家,撲了個空,不過看到二人的衣服放在一起,氣得控告丈夫違反保護令和通姦。

        檢察官偵辦時,林姓男子供稱,換鎖是不想和妻子碰面和「可能造成自己犯罪」,檢察官認為換鎖目的是「防自己衝動」,並非防妻子,不構成違反保護令。

至於通姦部分,林姓男子聲稱沒和邱姓女子通姦,邱女只是承租一個房間,各住各的。

林妻提出二人曾出遊,有親密合照、密集通聯,當天破門看到二人衣物放在一起,「不信沒通姦」。

檢察官認為親密合照、通聯和衣物混放,無法證明有性行為。



妻聲請保護令 告夫偷吃不成.不起訴      【2010/11/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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