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周占春「二次金改」 邏輯推論(新新聞)觀點




「二次金改」被告全無罪,真是石破驚天


新新聞  日期:2010-11-12

        這項不考慮正義、不理會常識的判決,選在這個時候宣判,也構成了五都選舉的變數之一。祇不過,陳水扁不見得能蒙受其利,陳水扁的同志,尤其是蘇貞昌,倒很可能先蒙受其害。


        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及「二次金改」收賄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法官大筆一揮,判處所有被告統統無罪,真是跌破了所有人的眼鏡,更等於是給了負責起訴的特偵組一記再響亮不過的耳光。



        要全判無罪,顯然不會從被告所為與證據上仔細計較得來的。雖然判決書主文尚未完成,然而法院公布的重點已經很清楚:法官的心證,是基於對於「行賄」行為的定義而來,因此判決的大部份文字都在討論到底什麼是「總統職權」。



        撥開複雜的法律用語,法官的概念再簡單不過。「行賄」要成立,得針對職務上可以管轄此事的人,既然「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管轄之內,付給總統再多的錢,就都不構成「行賄」,既然沒有「行賄」,這案子不成立,案子都不成立了,被告當然統統無罪。


總統權力,社會有共識 邏輯推論,實令人心寒


        這真是令人聞之心寒的邏輯推論。心寒的第一個理由:法官對於行賄行為和總統職權這兩項關鍵的看法,完全和常識南轅北轍。台灣這個社會有藍綠不同政治立場的分歧,然而在什麼叫行賄以及總統可以管什麼的認定上,其實是有高度共識的。除了少數死守「挺扁派」,純粹從主張陳水扁無罪為前提的人之外,即便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否認我們的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大的指使權力,更不會否認送錢給總統有機會可以影響行政院政策的訂定與執行。



        這就是常識。法律有其專業性,但法律的專業性不能置常識於不顧,因為常識正是法律訂定背後的根本精神來源,以及因應時代變化解釋法條的基本依據。



        法律無法隨時修訂,但法律所要規範的社會,卻隨時都在變動。因而法條的意義,如果一直停留不動,就必然產生法律落後社會、與社會脫節的情況。法條要真正有用、有效,就需要執法者除了熟背法條外,對於法的精神念茲在茲。


承審法官的見解,純粹在法條及規章字面上做文章,做的文章愈多愈複雜,就離「行賄」、「受賄」罪刑立法的本意愈遠。政治是一套運作模式,官僚上下隸屬是其主要運作原則,總統自己宣示「二次金改」的方向,表明將「二次金改」攬入自己權力範圍中,以其上位權力向下要求,在「金改」過程中牽涉重大利益的人在這段敏感時機送錢進總統官邸,這怎麼可能不是「行賄」、「收賄」?「行賄」、「收賄」罪刑立法時,怎麼可能沒有要管轄這種明顯利益交換行為的意思?



令人心寒的第二個理由:法官這種心證,反映了台灣司法界根深柢固的嚴重問題。我們沒有理由去猜測法官的判決受到政治立場或其他外力不當的操控、影響,假定這就是法官純粹基於專業立場得到的結論,那麼我們就不能不問:到底是什麼因素使得法官做出如此遠離常識的心證?


引水門案為證
不無斷章取義之嫌


事隔四年後,周占春遇到陳水扁時,先是無保釋放,繼之則判無罪。周占春認為,縱使陳水扁曾經約見、致電當時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甚至派遣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轉告要求富邦金控總裁蔡萬才父子退出,或指示馬永成要求當時財政部長林全介入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都是阿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但周占春認為,不能把總統僭越職權範圍的行為,當成是總統的職權範圍。
甚至周占春還對國泰金併世華銀提出,陳水扁與富邦蔡家都「誤解」了總統職權與影響力的不同,因此陳水扁夫婦雖然收過金控業者動輒數億元的獻金,也不構成職務收賄罪。
周占春再三強調,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他還用力列舉美國水門案,尼克森總統強力要求當時美國司法部長撤換獨立檢察官考克斯遭拒,導致尼克森在一天之內連續撤換兩名司法部長,而被稱為「星期六大屠殺」的典故,以佐證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影響力不等於總統的法定職權。
但是周占春卻忘了尼克森是因為美國總統福特給予特赦而逃過被獨立檢察官考克斯追訴、審判的命運。當「星期六大屠殺」事件發生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要求尼克森必須交出特別檢察官考克斯要求的白宮錄音帶及文件。八月九日,尼克森宣布辭去美國總統,成為唯一以辭職離任的美國總統。而繼任的福特總統則同步給予尼克森特赦,使得尼克森因此而逃過被考克斯追訴;否則尼克森以總統權力阻撓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及涉及水門案,原本都要面對美國司法的審判。
對照周占春在台開案裡「權貴犯罪」的說法,言猶在耳,怎麼阿扁與金控業之間的金錢交易,就成了無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而不是「權貴犯罪」?或許在陳水扁與趙建銘這對翁婿之間的「權貴犯罪」,正好應證著周占春自己所引用的話,「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所不同的是,趙建銘是竊鉤,而陳水扁是竊國。


         


                                                                                千夫所指



1 則留言:

  1. 照這樣哪就通通可用政治獻金收賄,讓政治人物家屬或公務員家屬收賄,幾乎所有的收賄行為都無罪了.那還有誰會有罪(只有笨蛋白吃才會直接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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