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法官對(精神鑑定)的衡量「精神耗弱」.「心神喪失」.「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精神鑑定結果 也是法官心證

       專業人士表示,「精神耗弱」與「心神喪失」都是法律上的用語,過去法官依此判定病患的刑度,「精神耗弱」可減其刑,「心神喪失」則可免其刑,但因這兩個用語太過籠統,所以現在已經不用了,改用犯罪者當下,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否會影響其犯罪行為來衡量。


        目前的衡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要看犯罪者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精神障礙包括幻聽、妄想或是躁鬱等心智缺陷則包括智能不足等,此一階段主要由醫師來判定。


       若第一階段成立,再進入第二階段,即犯罪者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否致使其判斷不法能力及控制力不足或喪失?


在國外,第二階段多由法官來判定,在國內,法官多會希望醫師一併判定,再交由法官做最後裁定。


但過去國內也有法官不採用精神科醫師第二階段判定的例子,而且不在少數。


        如果要套用現在的判定模式,「精神耗弱」即屬第二階段的控制力「不足」,而「心神喪失」則是控制力「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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