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板橋吳先生.求職被騙當人頭帳戶.竟成詐欺犯.上訴判更重.好大的官威?草率懶惰?


這麼小案件.罰金繳一繳就好.還找我們麻煩.趕結案還上訴.懶得理你.就辦死你.對了寫(飾詞狡辯).ok啦.



求職淪詐欺犯 上訴判更重    自由時報  2010/10/6

        失業在家的吳姓男子,好不容易找到「馬伕」工作,老闆要他提供提款卡給小姐入帳,吳某就將卡交出去,成為人頭帳戶被查獲,板橋地方法院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他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吳某犯後還飾詞狡辯,判決拘役50天定讞,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12月29日,吳某在板橋市中山路遠東百貨附近,將郵局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給詐騙集團成員。稍晚,集團成員立刻對童姓女子及邱姓男子詐欺,騙得3萬4000多元後消失無蹤,警方循線查獲帳戶為吳某所有,將他函送法辦


一審法官判吳姓男子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吳某不服上訴。他表示,應徵工作時,對方要求他提供提款卡,並解釋工作內容是載運小姐的司機(俗稱馬伕),小姐會把當天收入交給他存入帳戶,對方再拿卡領取。


吳某表示,當時雖有懷疑,但經濟壓力亟需工作,才將卡交給對方。二審合議庭則認為,案發時吳某45歲,應有相當社會歷練,吳某為賺取薪資才將提款卡交出,是狡辯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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