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傳喚當事人 無傳票可不理

傳喚當事人 無傳票可不理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保障權益民眾打官司,首先要注意訴訟權益。律師陳國華說,法律講求程序正義,無論是傳喚、開庭、應訊都有一定的規矩,不容司法官亂來。陳國華表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告訴人、被告、證人;訴訟基本流程一般是傳喚、開庭及應訊。司法官傳喚當事人須發出傳票,這是《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規定的「要式行為」,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都不算合法傳喚,「當事人可以拒絕,司法官不能因此拘提或通緝當事人。」



開庭必有書記官


他說,開庭時,除非是基於保密或當事人受傷住院等特例,司法官都會在法院或地檢署開庭;法官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前,依法還要給當事人十天到二十天安排個人事務的時間,而且「開庭時也一定是當事人、司法官、書記官同時在場,不會只有司法官跟當事人獨處。」
陳國華解釋,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筆錄記錄權是書記官,因此若不肖司法官私下約見面,謊稱自行做筆錄,「絕對不要相信,因為就算做筆錄,在法庭上也沒有證據力。」若遇到上述情況,民眾都可拒絕或要求法院補正,就算司法官逕自結案,也可依程序問題要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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