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疑案追蹤】馮滬祥 性侵菲傭案(更二審4年改判6月)



前立委馮滬祥涉嫌性侵菲傭案,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菲傭是畏懼雇主馮滬祥權勢,對馮要求性交不敢反抗,以致讓他得逞,且菲傭除處女膜外,全身沒有新傷,依此變更原強制性交罪,改以刑度較輕的「利用權勢性交罪」論罪,且考量已賠償達成和解,判馮1年徒刑,再依減刑條例,減刑為6個月,可易科16萬2千元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馮與檢方不服要上訴----但歷次審判均認定馮使用「強暴手段」性侵菲傭,以「強制性交罪」判馮4年徒刑,故高檢署昨無法認同更二審的改判,將提出上訴。


馮滬祥則說被誣告,一定會提上訴,要還他百分之百清白,法院雖已輕判,卻只還他70%的清白,這6年來,此事對他精神上造成很大傷害,且一人受冤枉、三代受害,他的母親、太太、小孩都是受害者。


起訴指出,馮滬祥93年1月23日傍晚於北市住處,趁妻兒不在家,將菲傭ROSE(化名)性侵得逞。當晚馮滬祥離家,菲傭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獲安置,並驗傷報警;馮妻彭業萍與菲傭達成以80萬元和解,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


原以強制性交罪論罪----馮滬祥歷審均喊冤,堅稱未性侵菲傭,並質疑菲傭內褲上的精液是將他的精液加工塗抹,欲誣陷他,並稱請來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李也質疑菲傭內褲上的精液是塗抹上去的,但未被法院採信,一、二審及高院更一審,皆判馮4年徒刑。


馮再上訴,最高法院以馮所犯是否為強制性交罪或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疑點,再發回高院。更二審時,馮聲請傳喚李昌鈺作證,或調閱李曾發表的相關說法做為證據,但遭合議庭駁回。


利用權勢性交罪較輕----合議庭指出,依送請調查局、刑事局鑑定及馬偕醫院醫生證詞,菲傭ROSE的處女膜在9點鐘方向是新傷,身體其他部位皆無新傷,指甲也未驗出他人DNA,衣服未扯破,內褲沒有因拉扯而斷裂,認定菲傭是畏懼馮的雇主權勢,以致馮對她性交時不敢反抗,因而將本案由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改為6月以上、5年以下的利用權勢性交罪。


自由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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