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台灣是貪官的天堂。不只送紅包無罪;就算東窗事發,對價關係的證據 蘋論:行賄無罪 不可思議



蘋論:行賄無罪 不可思議



2009年12月25日蘋果 台灣是貪官的天堂。不只送紅包無罪;就算東窗事發,此前只要找不到貪官與送錢者事後在利益與職務上對價關係的證據,貪官也無罪。


扁案5大金控行賄案部分全部脫罪,令人不可思議。行賄扁家的企業老闆們竟然全部無罪,是否鼓勵全民多多行賄呢?
西方很多先進國家如果違規開車被警察攔下,賄賂警察即使一元也會被以行賄罪移送。
台灣的大老闆們送錢給阿扁夫妻,一送就上億,竟然無罪脫身,是什麼道理?老百姓不懂法律,但懂常識,也懂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操守;請司法界高人出來給百姓們解釋解釋。



無疑為司法之恥


台灣是貪官的天堂。不只送紅包無罪;就算東窗事發,此前只要找不到貪官與送錢者事後在利益與職務上對價關係的證據,貪官也無罪。貪官污吏與行賄者行走江湖多年,個個精明似猴,怎麼可能做好證據等人來抓?太小看貪官的智商了。那是法律太天真了?也不可能。那只有一個解釋,就是司法以法律之力,保護貪官和送錢者平安無事。為什麼司法要保護貪官?因為黨國體制的時代,法院是執政黨開的,不保護自己人,保護誰呀?可是現在民主化了,司法不是也獨立了嗎?是的,但舊法還沒修改、舊習性沒戒除、舊關係也沒斷過。
現在百姓終於明白為什麼官員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歷屆立委就是不給通過,保護貪官也保護自己搞錢嘛。後來被罵臭頭,立委只好做個樣子通過半套,就是沒被控告前不得調查財產來源,完全閹割了這條法律的精髓。厲害吧!
《貪污治罪條例》原訂公務員收賄,只要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就無刑責,今年9月24日行政院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不管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收賄,行賄者一律有罪,但法案至今還躺在立法院,能否通過立委諸公這關,仍是未知數。行賄扁家的大傢伙統統無罪,是因為阿扁夫婦沒有違背職務嗎?沒有對價關係的證據嗎?是因為大傢伙們願意當污點證人釘死阿扁夫婦,所以交換無罪嗎?不管怎麼說,送大紅包賄賂貪官沒什麼風險,這在現代化國家是匪夷所思的法律之恥。



供詞直指珍開價


據辜仲亮等人的供詞,吳淑珍是直接開價要他們送錢,喬二次金改。吳是否看以前國民黨執政時的油水多多,也想效法?這是貪污循環,我不吃別人也會吃,我節制不能導致別人節制,不吃白不吃,就像狼對羊。《潛規則》書中說,狼在吃羊的時候,嘆息一聲:你們要是變成刺蝟,我們不就變成清官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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