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 星期四

【惡法現形】父母家暴性侵,子女成年可要求免扶養



*(家暴惡法)及濫發的(保護令)被外遇男女用來背棄家庭.實際是遂行:謊報和奪產的「護身符」?假借(精神疾病門診記錄).捏造肢體衝突的(驗傷診斷證明).造成許多家庭訴訟纏身不得不離異而破碎.*(孩童保險立法)疑是孩童突然死亡?家長詐領保險金的元兇?看看那些法律人...是沽名釣譽...是昏傻...是...



除了“民法”,“行政院會”也修正通過“刑法”有關遺棄罪的規定。未來只要父母有上述行為,或連續兩年未盡養育責任情節重大,子女長大成人後,即使未盡扶養責任,依法可以免除遺棄刑責


  目前“刑法”明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過,最近幾年,部分社會團體、基金會發現不少父母虐童、性侵子女、亂倫的慘劇,一年有上萬件,甚至從小就虐待子女,不盡扶養責任。可是子女長大,依法必須扶養這些虐待他們的父母,甚至還有父母依“刑法”恐嚇子女,要控告子女遺棄,讓子女身心長期受折磨及二度傷害。包括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奔走下,“行政院”決定響應民意修法。



父母家暴性侵,子女成年可要求免扶養


20091118日 中時電子報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未來將重新定位為「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了。行政院五日院會通過民法、刑法修正草案,若經立院審議通過,遭父母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侵害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間團體多年來奔走訴求,有些父母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女,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棄養。


    行政院昨天修正民法、刑法條文,允許受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並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讓社會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應是「相對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對於曾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而言,成年後可能面對加害人父母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形同「傷口上灑鹽」。此修正草案將有助建構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草案若經立院審議通過,未來父母故意虐待、侮辱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或對子女、子女配偶或子女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或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就是,儘管父親只有毆打母親,家暴行為沒有深及子女本人,但子女仍可請求法院裁量減輕其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減輕至何種程度?如何計量?由法官視情節輕重衡量裁定


    勵馨基金會也擬妥民間版修法草案,準備請立委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不同在於,納入受害子女之手足亦可申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解釋,實務經驗發現,家內性侵個案的兄弟姊妹雖未遭到性侵,但見到手足的遭遇,往往也身心受創,修法可避免扶養順位的問題。


律師說:如要證明前夫未盡扶養義務,只要您及子女作證,且您也要收集子女支出的各項收據,等到日後前夫對您子女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給他時,您的子女到時候再主張「爸爸沒有盡扶養義務」,即可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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