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


                

沒有人不貪財,尤其在層層私法保護傘下,當今的法官已不是光等著你委由律師
把錢送上門來,現在已流行不肖貪官公然在法庭上,一再的以言語威逼利誘,擺
明了就是要你送錢來(為此舉發迫使幾位貪官自動請辭)、。

所以以我個人慘痛的經驗,奉勸別再相信司法,飽受不肖司法貪官的蹂躪,因為
十六年來,在司(私)法的保護傘下,從檢察官、法官、司法事務官、甚至於書
記官、、您將見不到所謂不愛財的清官、。哪怕是檢察署、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甚至於最高法院,只要有兩張嘴的「官」的地方,就唯有無官不貪、。所以我
說司法是台灣一切禍害的根源。

八年來,貪扁政府親自執掌貪腐大旗,導致不肖司法貪官變本加厲肆無忌憚起而
效尤,此時不貪更待何時,大有爭先恐後唯恐落人於後….
而近來暴發的軍官群體買官案,依報導,貪扁總計賣了8百多顆星星,這個爛攤子
迫使馬政府於三個月前宣示掃貪決心,然而何以掃貪獨漏掃除『司法貪官』旗幟?
而累累被揪出來的貪官們是否真能在法官之前,受到國家法令應有的懲罰?答案
當然是否定的,因為只要懂得向法官送錢,法官自然會幫你找到除罪的方法,儘管
吃相難看、理由牽強卻也無奈其何,法官:「反正,我的看法就是這樣,不服可以
去上訴啊」〈自信滿滿的鳳梨頭最近總算領教到貪官的威力〉,『嘿嘿總有一天等
到你,落到我手上,總該吐點出來孝敬吧,否則關死你』!

所以,在司法面前哪顆星星不挫著等?為保命為求擺平官司,哪顆星星不大把金錢
往貪官送?只要有錢,天大的罪都可擺平,而這早已司空見慣(一個老師的先生,
出車禍撞死人,給法官30萬即判緩刑,這種暗例已屢見不鮮)!所以說:『司法是
當今社會一切禍害的根源』。

儘管這些案件驚動社會,然您認為不肖貪官就會收歛不敢A錢了嗎? 呵那你就錯了,
等著瞧吧,不賄賂的是呆子、不收賄的會對不起自己、會覺得是傻瓜….
以下案例足證所言非虛,然而這僅只是冰山一角,不為人道者,如過江之鯽!

※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什麼?
【黑白集╱社論】 2009.07.09 03:10 am
每一場司法審判,都是一次社會教育。最近幾次司法判決,卻讓社會大眾感到困惑。
法官明明認定執行公務的人員收錢,卻仍判決無罪;這豈不在向社會宣示:貪汙不會
有事,官員可以收錢!最近一個案例,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父
子的兩萬美元賄款案,遭檢方以貪汙罪求刑八年;一審法官認為郭瑤琪雖收了對方的


錢,但因該集團最後未參加投標,無法證明收錢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決
無罪。這項判決留給社會一個莫大的疑問:官員拿錢無罪,到底是法官眼盲?還是法
治心盲?
讓一般民眾不解的是,法官不將重點放在官員「收賄」的事實,卻用「自由心證」來
決定「對價關係」的存在與否。試想,企業界若無所求,何必用奇巧的手段將錢暗藏
在茶葉罐裡送到官員家?再說,南仁湖集團原本有意搶標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其間
郭瑤琪也曾就此與其密集通聯商討,但最後因故放棄;不料,法官竟將此當成對價關
係不成立的理由。一件賄賂案,難道需要以「已遂」為要件嗎?
所謂「對價關係」,其實往往是一個虛實莫辨的東西。法官未查出金錢收送雙方的對
價關係,或授受雙方不承認有對價關係,並不表示對價關係不存在,也不表示賄賂、
徇私的事實不存在。何況,政商往來的對價關係,往往是多層次、多管道的網狀交織
,而非一次性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若非要把「對價關係」對應到某件特定事


件,無異是鼓勵不肖政商遊走灰色地帶。
退一步說,就算南仁湖集團無意搶標任何工程,但對方以部長之子將赴美留學為由致
贈學費,郭瑤琪就能大方「笑納」嗎?法官說,郭瑤琪雖有違「官箴」,卻沒有違法
;但台灣有公務人員服務法、有貪汙治罪條例、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一倉庫法案
,臨到頭來,卻沒有一條能治官員收受不當、不法的錢財。請問,我們的官箴和廉能
要靠什麼維持?
再往前看,前不久高捷案二審宣判也有類似情況。前交通部主祕鍾善藤收賄三百萬元
,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曾收賄兩百萬元並洩漏底標,前者由一審的四年改判無罪
,後者由十二年改判九個月。奧妙就在,高捷混亂的合資方式不僅被認定不受政府公
開招標規定約束,甚至代表政府所派參與評審的官員都被認定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得
以豁免其刑。這些人受政府之託執行公權力,卻瀆職收賄,而法律對他們竟莫可奈何
?我們的司法正義,究竟是在這類公私莫辨的地帶迷失,或是竟然藉這種公私莫辨的
地帶來縱放那些貪官汙吏?
再看最近的一個案例,吳乃仁在台糖董事長任內受洪奇昌之關說,將多筆台糖土地以


「賤價」出售給洪的長期「金主」潘志豪,兩人同遭起訴。若依照司法界時興的「對
價邏輯」,法官恐怕也很難在吳乃仁和潘志豪之間找到直接的「對價關係」,因為他
們的關係均透過洪奇昌的折射,並在先前或日後的政治獻金中次第回饋給綠營了。這
麼一來,難道就是台糖土地活該被賤價?司法活該管不到大膽玩法的公務員?老百姓
活該看法治被糟蹋?
扁政府上台後宣示掃除黑金,近九年,政府正式起訴的有四千八百多件,平均每月為
四十五件;但台灣官員的貪腐枉法九年來每下愈況,令人感慨萬端。別的不談,只需
看郭瑤琪、鍾善藤、吳孟德等人收賄確鑿,卻遭輕輕縱放;全民矚目的大案都如此,
其他案件又將如何?對此,法務部研擬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或可期待;但更重要的,是司法官要改變劃地自限的心態,否則清廉防線怎麼守得住?
當前總統因洗錢貪瀆還羈押在看守所,司法判決「官員收錢無罪」的案例又接二連三
,這是什麼兆頭?

㊣廣通詐騙案/法官不認同 檢方將堅持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9.07.23 03:31 am
「就算只要關一天,我們還是會要兩人服刑!」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陳銘祥認為,法院
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非就一定能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會視被告的犯罪行為
、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准予易科罰金,若惡性重大卻只要罰錢,豈非沒天理?
廣通案是板檢最近第二件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案,去年二月,蘆洲李姓地主雇工將列
為暫訂古蹟、等候縣府審查的北縣知名古厝「秀才厝」拆除,李姓地主認罪後被判刑
六月、得易科罰金,李在本月初到案執行,檢察官也同樣不准他易科罰金,命他直接
入獄。
據了解,秀才厝被縣府列為暫訂古蹟不久,去年二月就兩度遭到縱火,甚至被李姓地
主雇工拆除;陳銘祥說,當初警方調查報告發現,秀才厝位於精華區,地主強拆古蹟
如果只罰十幾萬元,與背後數十億元開發利益相比顯不相當。
竹檢採尿員替毒蟲換尿液 檢方提起公訴
2009-07-24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清仁】
新竹地檢署專責毒品案件尿液檢驗員,涉嫌以調包方式,向毒品人口索賄,檢察官
(魏廷勳)發現後展開偵辦,並極為低調的將涉案的馬姓尿液檢驗員收押,全案偵結,
馬姓尿液檢驗員,被檢察官依偽造文書和湮滅證據等罪嫌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馬姓尿液檢驗員,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新竹地檢署專責尿液
保存和檢驗工作,被告為了牟利,利用為毒品假釋犯檢驗尿液的機會,向朱姓毒品人
口暗示以十萬元調包尿液,朱姓毒品人口於是向父親辯稱吃中藥要採集尿液,以檢驗
中藥的效果,再私下將父親尿液裝罐交給馬姓尿液檢驗員。
這樁尿液調包被告共收取五萬元,但尾款朱姓毒品人口卻遲遲不給,被告又透過綽
號「李俊」的毒品人口,向朱姓毒品人口索討,由於電話催討的過程中,被檢警正在
偵辦另一起毒品案而聽到,檢察官於是另外分案進行偵辦。
檢方私下對被調包的尿液進行DNA化驗,才確定尿液根本不是朱姓毒品人口的尿液,


檢方也調閱採尿室的監視錄影帶,全案才順利偵破,馬姓採尿員也被檢察官聲押
禁見獲准,全案檢察官魏廷勳偵查終結,檢方依偽造文書和湮滅證據等罪嫌,將馬姓
尿液檢驗員提起公訴。至於被告是否涉及其它的尿液調包案件,目前仍由檢方進一步
調查當中。

販毒免訴、輕刑收監 板檢烏龍連連
2009-07-24 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板檢最近辦案烏龍連連,先傳出檢座將足以射穿鐵門的改造手槍認定為「不具殺
傷力」而不起訴,又有檢察官將犯行具體的販毒情侶不起訴,昨日又爆出公訴、執行
檢察官溝通不良,竟把審理時已認罪協商,並獲輕判六月得易科罰金的廣通案主角廖
紋廣關進大牢的烏龍糗事。
 板橋地檢署去年收案量突破三萬件,是全台收案量排名前三大的地檢署,由於事
情繁雜,加上老幹新枝傳承未必契合,最近烏龍頻傳,隔鄰板橋地院抨擊聲不斷。
 院方人士表示,檢方部分案件處分結果令人難以恭維,以去年底發生在新莊的一
宗機車行槍擊案為例,明明事發時犯嫌持改造手槍連續射穿了機車行鐵門,甚至還擊
碎門裡的玻璃,但由於警方未起出槍枝,承辦檢察官竟以警方未扣得作案槍枝,因此


「無法鑑定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為由,將自白開槍洩恨的犯嫌處分不起訴。
 另外,警方根據具名檢舉逮獲涉嫌販賣毒品的陳姓情侶,沒想到板檢承辦檢察官
無視扣得大批毒品、分裝袋、磅秤等證物,也不訊問檢舉人及相關證人,更沒有調查
陳姓情侶通知下線「有硬有軟」的簡訊內容,僅依販毒情侶的辯白處分不起訴。
 這件離譜不起訴處分書送到高檢署,也被高檢署斥責是「昧於事實」發回續辦,
接手檢察官雖根據卷證資料,查出女子獲悉男友販毒之情還為他記帳,僅將陳某起訴
,未依「幫助犯」將陳某女友起訴,也被法官抨擊「怠忽職守」。
 廣通案主角廖紋廣夫婦遭判六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但板檢執行檢察官認為,不
執行徒刑難收矯正之效,也對不起遭騙的無辜民眾,上周拒絕易科罰金而把廖紋廣夫
婦關進大牢。昨日檢方調查發現,法院判決將這二名重大詐欺犯量刑輕微的原因,是
因為廖紋廣夫婦在法庭上與公訴檢察官認罪協商,雙方談妥以和解、成立基金會賠償
等條件,作為輕判並得易科罰金刑度。執行檢察官基於正義原則,硬是把廖紋廣夫婦
關進大牢,形同是與公訴檢察官唱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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